聖經詞條:饒恕(Forgiveness)

饒恕(Forgiveness)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用辭

有數個希伯來用詞有「饒恕」之意。三個最常見的及物動詞是:salahkaparnasa。新約最常用來表達饒恕的用詞是aphiemi(名詞:aphesis)。動詞charizomai(如林後二7)和apoluo(如路六37)也表達相同的觀念。

神的赦免

與神恢復關係需要免除客觀性的罪咎,因此,饒恕人對神之聖潔的冒犯,或饒恕冒犯神的犯罪者,是同義詞。赦免可指整個民族(特別是以色列)或個人。

舊約

舊約描述神為滿有憐憫的神,「不輕易發怒」和「有豐盛的慈愛/憐憫」,「有恩典,有憐憫」(出三十四6;民十四18;尼九17;詩八十六15,一○三8,一四五8;珥二13;約四2)。神對子民極其寬大,不以他們罪有應得的來對待他們(拉九13-15;詩七十八35-38,一○三8-10),並且願意赦免罪孽、過犯(出三十四7;民十四18)。

然而,舊約所描述的神的性情也有矛盾,因為除了有憐憫外,舊約也警告說,神是公義的,決不會饒恕罪,至少不以有罪的為無罪而不加以懲罰(出三十四7;民十四18;鴻一3)。雖然祂被喻為慈愛的神,其實祂也是忌邪的神(出二十5,三十四14;申四23-24,五9,六15;書二十四19-20;鴻一2)。阿摩司書七章1至9節指出神的性情既有憐憫,也有公義:神兩次饒恕以色列人,並因懲罰他們而後悔,但後來以色列並不回轉,神就不再放過他們。神與各國,尤其是以色列,並和人相交時,都彰顯祂本性中這種矛盾。

給與民族的饒恕  有一次,神饒恕了以色列以外的一個民族,沒有按祂的計劃懲罰他們。由於神是公義的,祂不得不審判尼尼微,但祂也是憐憫人的,所以祂差派約拿去警告尼尼微人,宣告神的審判即將臨到。尼尼微城的人,包括君王,相信約拿的話,為他們的惡道和強暴悔改(拿三8)。結果,憐憫人的神作出寬大處理,不把所定的災禍降予他們。這例子說明了神對待列國的一般原則(耶十八7-8)。

以色列有別於其他民族,因為它是神從地上萬族中揀選出來特作自己子民的(比較出十九15;申七6,十四2,二十六18;王上三8;代上十六13;詩三十三12,一○五6,一○六4-5,一三五4;賽四十一8,四十三10,四十四1-2)。以色列的揀選源於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神與以撒和雅各更新此約,因此以色列與神的關係的基礎乃是無條件的(創十二1-3,十五18,十七8、21,二十二17,二十六3-5,二十八13-15,三十五11-12;出二24,六4,十三5、11,三十二13,三十三1;申一8,四37,七8,十11,二十六15,三十四4;書一6,二十一43-44;王上八40;代上十六16-18;代下二十7;尼九7-8;詩一○五8-11)。因此,縱然以色列人不順服,神施行懲罰之後,仍然顧念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以及記念對他們的愛,恩待他們(利二十六42;申四31,九26-27;王下十三23;詩一○六40-46;耶三十三25-26;彌七20)。

雖然神曾與列祖立約,但出埃及那一代的人也需要與神立約。在西乃山下,百姓同意遵守寫在約書上的每一個命令(出二十四1-8)。40年後,神與新一代更新此約(申二十七至三十章)。這兩代以色列人與神所立的約,跟列祖與神所立的約不同,因為這約以他們的順服為條件。只要他們遵守神藉著摩西所頒佈的律法,神就讓他們在應許地上享受豐盛富庶;相反地,他們會落在約的咒詛中。出埃及記十九章5節指出,順服的以色列人是特別屬於神的子民,這一點很重要。可惜,以色列人在曠野中反叛,使列祖之約在出埃及那一代人中間,不能實現(民十四23、30,三十二11;申一35);難怪在申命記裏,下一代人要受嚴肅勸告(申六18,十一8-9,三十19-20;比較耶十一1-5)。換句話說,以色列人需要不斷更新神與摩西所立的約。

這樣,以色列人活在神面前的實況和命令兩者之間產生了矛盾:神無條件地給列祖和他們的後裔賜予應許地和在這地上的繁榮(亞伯拉罕之約);然而,他們的後裔必須遵守律法,才能得到這應許(摩西之約)。他們若犯了罪,就必須全民悔改,才能恢復在地上的繁榮與安穩(申三十1-10,三十一14至三十二47;士師記全書;王上八33-40、46-51;代下六24-31、36-39,七13-16)。作為憐憫人的神,祂給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無條件的應許,但作為公義的神,祂要求他們遵守律法,這是給每一代實現這些應許的條件。

給予個人的饒恕  作為公義的神,祂要求每一個以色列人都順服;藉著遵守神所有的命令,每一個人都得以存活(利十八5;尼九29)。人若違反律法,只有某些行為可以得饒恕,而且他們必須獻祭贖罪。

在律法裏,犯罪者的意圖跟犯罪行為是否需要補償是沒有關係的;任何違反律法的行為,都被視為過失。事實上,贖愆祭的明確目的,是為誤犯的人提供補償(利四2),重點在於個人或群體在神面前的客觀狀態。縱然是不能避免的事情,如分娩(利十二1-8)和患皮膚病(利十四1-32),人都需要為此贖罪。在某些情況下,人也必須為一些非道德性的實物,如祭壇(利八15)和房子贖罪(利十四53)。

然而,聖經承認有意和無意違反律法之不同。除了盜竊或欺騙鄰舍(利六1-7;民五5-8)、冒失發誓(利五4-5),和較輕微的性罪行外(利十九20-22),刻意違反律法是不能饒恕的──犯罪者必須被處死。民數記十五章22至31節明顯說明祭司可為無意犯罪者贖罪,但有意犯罪者則要處死。刻意犯罪的人藐視耶和華的話。

祭儀為那些違反律法但可被饒恕的人,提供贖罪的途徑。有三種祭是供贖罪之用(利一至七章):燔祭、贖愆祭和贖罪祭。祭司藉祭牲為獻祭者贖罪,獻祭者就得到赦免,這在利未記和民數記中常見。會眾也要獻這類祭(比較民十五22-26;代下二十九24)。

這些由個人獻上的贖罪的祭,是每日、每週和每月所獻上的,也是節日所獻的特殊的祭。在三個情況下,群體的獻祭對群體裏每個成員都有效(民二十八22、30,二十九5)。這產生一種情況,就是公共的獻祭並不表明每個代贖者需要如此做。

還有贖罪日。在利未記十六章,神吩咐亞倫(或其後裔)每年先為自己和本家贖罪,然後,亞倫要取兩只公山羊,抽籤決定獻上其中一頭,為聖所贖罪(利十六16)。他要按手在另一隻羊的頭上,承認以色列人的罪孽、過犯和罪愆,然後把牠帶到曠野釋放。被釋放的山羊除去所有罪惡。這是全國性的禮儀,目的是消除各人有損神之聖潔的罪。

神面對個別以色列人的罪時,祂的憐憫與祂的公義抗衡。祂不以人罪有應得的懲罰他們,反而饒恕他們和減輕他們的懲罰。

贖罪日似乎是為了補償每個人所有的罪,甚至包括那些應處死的罪。基於一致性,贖罪日所補償的,應該是每個人在過去一年所犯未知的和可饒恕的罪。但利未記十六章21節規定亞倫要按手在羊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這三個詞連在一起來指所有的罪,暗示即使是不能饒恕的罪,都在那天得到饒恕。有人認為只有律法容許赦免的罪才得著赦免,我們不同意,因為聖經說神饒恕罪孽、過犯和罪惡(出三十四6),祂有無限的憐憫。

此外,神也饒恕一些不應得到饒恕的人。為了憐憫人,神違反祂自己所立之約,而行事常常比律法所容許的寬大。大衛殺了烏利亞,並與拔示巴行淫(撒下十一章),兩項都是死罪。但神饒恕大衛(可能還有拔示巴),雖然他也因他的所作所為而受罰(撒下十二章)。詩篇五十一篇(有說這是大衛受拿單責備後所寫的)記載大衛求神赦免(詩五十一1-2),並表示他有信心獻上神所接納的憂傷的靈和痛悔的心(詩五十一16-17)。所羅門甚至犯了敬拜別神,包括可憎的摩洛的罪(王上十一章)。雖然神從他兒子手上把國位奪去,以作懲罰,卻沒有根據律法來審判他──根據律法,那些轉離不敬拜事奉神的人必須死亡(申十七2-7)。神對待其後以色列和猶大諸王的態度,也反映祂的處理方法比律法所容許的寬大。雖然亞哈行了各種惡事──他殺害拿伯的罪理應不可饒恕──神也沒有把他殺死。由於亞哈認罪悔改,所以神甚至不按祂原來所計劃的去懲罰他的家(王上二十一27-29)。

人悔改認罪是神放下律法標準的一個因素。個人也等同於民族,所以,正如一個民族悔改後就重得神的恩典,個別的人也如此。雖然眾先知多半對以色列人作為一個民族來向他們說話,但在以西結書十八章21至23節和27節,先知以西結也向個別的以色列人說話,並提出神無條件的赦罪。人雖然違反律法,犯了死罪,但當他悔改,神就會憐憫。

矛盾的解決  無論對待民族或個人,神在憐憫和公義之間有一定張力;神會在以色列的末世更新中化解這張力。眾先知常提及一個日子,到時以色列會復得應許地和蒙饒恕。這時神也會為個別的以色列人提供方法,叫他們能滿足摩西之約的條件,以致神在無條件和有條件之應許(亞伯拉罕之約和摩西之約)間的矛盾,得以解決。個別的以色列人既有順服神的心,整個民族也會是順服的。這復興是另一個(末世的)約的建立,當中有赦罪,以色列人會得著屬靈改變,並且獲得聖靈的賜予(耶三十一31-34,三十二27-41,五十5、20;結十六59-63,三十六24-32)。彌賽亞與這張力的化解有關──聖經說祂是這約的僕人(賽四十二6),祂的死是有贖罪功效的(賽五十三章)。

新約

神同時以憐憫和公義對待世人,這張力在新約得以化解。整卷新約都假設末世應許的赦免和屬靈改變,藉著耶穌基督的出生、死亡、復活和高升而得著體現。這末世的解決方案適合於以色列民族、個別的以色列人,以及所有外邦人。

施洗約翰以悔改為條件來提供末世的赦罪(可一4;路三3),表明神在憐憫和公義之間的張力:尋求赦罪而接受悔改洗禮的人,若不先結出悔改的果子,將被拒絕。顯然約翰假設忠於聖約的猶太人就是以色列。然而,施洗約翰說那在他以後來的,會以聖靈施洗──這指向化解張力的那一位(太三11;可一8;路三16)。

耶穌宣講天國,並為祂的聽眾提供一個可能性,就是在悔改的條件下,他們可以進入天國。耶穌是末世救恩的中保,而這救恩包括擴展赦罪的範圍(太九3-6;可二7-12;路五21-25,七36-50)。像施洗約翰一樣,耶穌要求人個別地來尋求末世的救恩;進入天國就像作小孩子,要被動地接受神末世的赦罪。正因如此,耶穌對反對祂的人說:「稅吏和娼妓倒比你們先進神的國」(太二十一31下)。

耶穌以悔改為條件,聲稱人人皆可進入天國,令一些人指控祂與稅吏和罪人為伍,認為這樣做有辱神的公義(太九10-13,十一19;可二15-17;路五30-32,七34,十五2)。他們的指責大概不在於耶穌的教導,即神會赦免悔改的人,而在於耶穌主動尋找罪人,並讓他們可以在末世得著赦罪。反對耶穌的人認為,罪人應主動尋求赦罪。

我們必須記著,對猶太人來說,悔改不單是痛悔的感覺,更包括改過自新。我們從而瞭解,為何耶穌強調進入神國的必須是義人。耶穌在有關天國的教導裏,像舊約一樣,強調神既有憐憫,也有公義。只是耶穌要求人以悔改作為進入天國的條件這一點就足以證明上述論點。然而,耶穌教導的這兩方面並沒有矛盾,因為祂看這是末世救恩的日子,是解決神既憐憫又公義之矛盾的時候。耶穌宣傳神的國,後來又教導說,祂的死是新約得以實現的途徑。祂又說,祂回到父那裏後,會有聖靈賜下(約七39,十四至十六章)。在舊約末世應許的背景下,我們明白耶穌的重點是:以色列末後獲赦罪和心靈得改變的日子已經來到。

耶穌宣傳神國的信息導致祂被捕、被殺。這事有兩個後果。首先,為了回應使命而產生的危機,耶穌把祂的被拒和即將死亡併入祂的信息裏。祂解釋祂的死為替代和贖罪性的,作為以色列(儘管它拒絕天國的使者)和列國得到末世的赦罪和更新的途徑。耶穌從作多人的贖價的僕人結局來看祂的死(太二十28;可十45;路二十二37)。在最後晚餐裏,祂以末世的逾越節羔羊來解釋祂即將面對的死亡;祂的犧牲將帶來赦罪和新約的實現(太二十六26-28;可十四22-24;路二十二19-20)。其次,耶穌的被拒帶來彌賽亞群體──教會(ekklesia)──的出現。由於耶穌要求人必先悔改,才得以進入神的國,所以忠心的餘民和那些不悔改不順服者可以區分出來。拒絕祂的人會受到審判;接受耶穌信息的人,則會接受聖靈,並且組成彌賽亞的群體,享有末世部分的應許(徒一8,二1-13)。此外,外邦人也會成為這群體的一分子,能夠接受聖靈(太二十八18-19;徒十章)。然而,耶穌仍預見以色列的未來(路二十一24;徒一6-7),那時神會給整個民族帶來末世的救恩。

保羅說,耶穌的死不單為猶太人帶來末世的赦罪,同時也為了外邦人(加三7-9;比較徒三25)。像耶穌一樣,他看見神的憐憫和公義的張力,因末世應許、赦罪和屬靈改變的應驗而得以化解。

新約裏有一些經文指出,水禮是在末時得到赦罪的必要條件(徒二38;羅六3-4;西二12;彼前三21)。這是一個具爭議的課題;不提別的,單從以下一點足以看見:最低限度,水禮已經與接受末世得到赦罪有密切而複雜的關係。

約翰壹書談到末日赦罪之後的赦免。作者說,在基督裏,從神生的不會習慣性地犯罪(約壹三6、9);這人有聖靈的內住(約壹三24)。但約翰承認,非經常性的罪是不能避免的,並且要有贖罪的途徑(約壹一7至二2)。贖罪隨著認罪而來,認罪後,罪人所有的不義會因著耶穌救贖性的獻上而得著潔除。

新約也提到一些不得赦免的罪。耶穌指出褻瀆聖靈的罪是不可饒恕的(太十二31-32;可三28-29;路十二10)。希伯來書作者也指出,「信徒」所犯的罪也有不得饒恕的可能性(來六4-8,十26-31),而約翰壹書則談到有「至於死的罪」(約壹五16-17)。這些是難解的經文,但大概我們應理解這些罪為背叛神而不曉得悔改的罪。此外,背叛神的人從來沒有真正經歷到神末世的救恩。

人的饒恕  在主禱文裏,接受神的饒恕與饒恕別人是有著密切的關係的(太六12;路十一4)。耶穌在無憐憫的惡僕比喻中指出,我們不可不饒恕別人,因為神已經饒恕了我們每個人(太十八23-35)。事實上,神的饒恕是以我們饒恕別人為條件(太六14,十八35;可十一25-26;路六37)。耶穌說,只要得罪你的人悔改和懇求饒恕,你就要饒恕他無限次(太十八21-22;路十七3-4)。

Barry D. Smith

另參:「信心,忠誠」;「悔改」;「基督的死」;「褻瀆聖靈」;「贖罪」。

參考書目:

A. Buchler, Studies in Sin and Atonement; P. Garnet,  Salvation and Atonement in the Qumran Scrolls; M. Hengel,  The Atonement; G. E. Ladd, A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E. A. Martens, God’s Design: A Focus on Old Testament Theology; J. Milgrom,  Cult and Conscience: The Asham and the Priestly Doctrine of Repentance; G. F. Moore, Judaism in the First Centuries of the Christian Era; G. F. Oehler,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E. P.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B. D. Smith, Jesus’ Last Passover Meal; V. Taylor, Jesus and His Sacrifice.

饒恕(FORGIVENESS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Ⅰ 在舊約

  舊約中主要用來表達饒恕這個觀念的字彙來自三個不同字根。kpr 通常較多帶有贖罪的意義,並且經常與獻祭連在一起使用。它解作「饒恕」時,是暗示贖罪的行動已完成。動詞 基本上指「搬起」、「帶走」的意思。它帶給我們一幅生動的圖畫,就是從罪人那裏把罪挪開並且立即帶走。第三個字根是 slḥ,它的來源不詳,但其用法很接近我們今天所用的「寬恕」一詞。第一個和最後一個字根總用來指神對人的寬恕,但 則同時用來指人對人的寬恕。

  饒恕並非不言而喻的道理,好像是事物本質的一部分。有很多經文提到神不饒恕某些罪行(申廿九20;王下廿四4;耶五7;哀三42)。人如果獲得饒恕,這實在是一件值得用感恩的心領受,並且令人敬畏和驚訝的事情;犯罪受罰是應該的,饒恕乃屬叫人驚愕的恩典。詩人說:「在你有赦免之恩」,接著加上一句(可能會叫我們感到意外):「要叫人敬畏你」(詩一三○4)。

  饒恕有時與贖罪連在一起。slḥ 多次與獻祭有關,而上文亦提過,屬於 kpr 字根的動詞基本上有「贖罪」的含義。此外, 除了用來指饒恕罪惡之外,亦有用來指擔當罪的懲罰(民十四33-34;結十四10)。這大概不會是巧合的,兩者看來彼此有關連。這並不表示神是一位嚴厲的神,沒有補償便不肯饒恕。祂是一位賜恩的神,而擔當罪孽的方法正是由祂設立的。獻祭之所以有效,只是因為神賜下血作為贖罪的方法(利十七11)。我們在舊約中看不到饒恕是可以從一位不樂意這樣做的神那裏藉搾取或賄賂手法得來的。

  這樣看來,只因為神是一位賜恩的神,或借用尼九17中那美妙的說法,祂是「多多寬恕的神(’a God of pardons’)」(RSV 譯作「一位準備好要饒恕的神」;〔譯註:和合本作「樂意饒恕人」的神〕)才可能有饒恕。「主,我們的神,是憐憫饒恕人的」(但九9)。出卅四6-7對於整個舊約有關饒恕的觀念有很重要的指示:「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饒恕的根源在於神恩慈的本性,但祂的饒恕並非不問青紅皂白的。祂「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在人方面,如果他要得到饒恕,悔罪是必需的。這要求雖然沒有正式提出來,但到處都有這樣的暗示。懺悔的罪人得到饒恕,那些不肯懺悔、仍然繼續他們惡行的人,則得不到饒恕。

  我們還須指出,除了使用上述三個有關饒恕的基本字眼之外,在舊約中,饒恕的思想還用非常生動的比喻表達出來。例如,詩人告訴我們:「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三12)以賽亞稱神將先知所有的罪扔到祂的背後(賽卅八17),將人的過犯「塗抹」(賽四十三25;參:詩五十一1、9)。在耶卅一34,主耶和華說:「〔我〕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彌迦則提到神將人的罪投於「深海」(彌七19)。這些生動的言詞強調神寬恕人的全面性。當祂饒恕人的時候,就徹底處理人的罪,不再見到它們。

Ⅱ 在新約

  在新約,我們要留意兩個主要的動詞,就是 Charizomai (指「寬容地處理」)和 aphiēmi (「遣走」,「鬆開」);名詞 aphesis (「赦免」)也頗常出現。此外,還有其他兩個字:apolyō (「釋放」)用於路六37(「饒恕人,就必蒙饒恕」);另外 paresis (「不予理會」)用於羅三25,指神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新約很清楚的表明幾點。其一就是蒙饒恕的罪人必須饒恕別人,這點明顯見於上文引述的路六37主禱文及其他地方。願意寬恕別人是顯示我們已真正悔改的指標之一。再者,我們對別人的寬恕必須全心全意。這種寬恕源於基督對我們的寬恕,也必須仿效基督的寬恕:「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西三13)。基督多次堅持這一個道理,正如祂所說「無憐憫的惡僕」那個比喻所教導的(太十八23-35)。

  新約有時把饒恕與十字架直接拉上關係,就如弗一7所說的:「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同樣在太廿六28,我們看到基督的血是「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但是,這並不是新約常有的做法;更常見的是,饒恕跟基督自己直接拉上關係。神「在基督裏饒恕了你們」(弗四32);「〔神〕將他高舉……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徒五31);「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徒十三38)。除了上述這些經文之外,我們還須留意耶穌在世時宣稱人得蒙寬恕的記載。事實上,在耶穌醫治從屋頂縋下的癱子一事中,祂聲明行這個神蹟的目的,是「要叫你們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可二10)。然而,基督本人與祂的工作是不能分割的。人藉著耶穌基督或從祂身上得赦免,是指因著耶穌本人的一切和祂所作的一切而得著赦免。具體來說,我們不能離開十字架來理解這件事情,尤其因為新約常說祂的死是「為罪」而死(*贖罪)。除了某些經文將赦免與基督的死相提並論之外,新約許多有關救主救贖之死的經文,都以此為其中心思想。

  所以,基本上,神饒恕人是基於基督代贖的工作。那就是說,這純粹是一種恩典的行動。「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約壹一9)在人方面,聖經不斷堅持說人要悔改。施洗約翰宣講「悔改的洗禮,使罪得赦」(可一4)。彼得論到基督徒洗禮的時候,也重拾這個主題(徒二38)。基督自己吩咐說,「人要奉祂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路廿四47)。同樣,饒恕與信心相提並論(徒十43;雅五15)。我們不應把信心和悔改視為功德,我們並不能因此而配得饒恕。它們只是我們藉以支取神恩典的途徑。

  這兒必須提及兩個難題。其一是有關褻瀆聖靈而永不獲赦免的罪(太十二31-32;可三28-29;路十二10;參:約壹五16)。聖經沒有說明這是甚麼罪,但從新約一般的教導看來,我們不能把它視為任何一項具體的罪行;經文所指的乃是人一貫地拒絕神恩慈的呼召,而不斷褻瀆神的靈的情況。這是最厲害的褻瀆。

  第二個難題是約廿23:「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我們差不多無法想像,基督竟把人的罪可否獲赦的決定權交在另一些人的手上。解釋這個難題的關鍵是經文中的那個眾數(在希臘文,「誰」一字屬眾數,指向多種類的人,而非個人),以及完成時式的「就赦免了」(表示「已獲赦免」,而不是「將獲赦免」)。因此,這段經文的意思看來是當耶穌的跟隨者受到聖靈的默示時(22節),他們便能準確說出那類人的罪已得赦免,而那些人則不會。

  書目:W. C. Morro, in ISBE; V. Taylor, Forgiveness and Reconciliation, 1941; H. R. Mackintosh, The Christian Experience of Forgiveness, 1947; TDNT 1,頁509-12; 3,頁300-1; 4,頁295-307; 9,頁372-402; H. Vorländer, NIDNTT 1,頁697-703。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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