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堡要理問答 Lord’s Day 40 主日四十解說(G. I. Williams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A Study Guide
By G. I. Williamson
誠之摘譯

Lord’s Day 40 解說

105:神在第六條誡命裏命令什麼?

Question 105. What doth God require in the sixth commandment?

答:我不可在心思、言語、或外表上,更不可在行為上,任憑自己親自或假手於人作出誹謗、仇恨、侮辱或殺害我鄰舍的事(a);反要棄絕一切報仇的心(b)。再者,我不可傷害自己,也不可自陷於危險中(c);是以,官吏為求阻止謀殺,也要佩帶刀劍(d)。
Answer. That neither in thoughts, nor words, nor gestures, much less in deeds, I dishonor, hate, wound, or kill my neighbor, by myself or by another; but that I lay aside all desire of revenge: also, that I hurt not myself, nor willfully expose myself to any danger. Wherefore also the magistrate is armed with the sword, to prevent murder.

  (a) 馬太福音5:21-22,26:52,創世記9:6
  (b) 以弗所書4:26,羅馬書12:19,馬太福音5:25,18:35
  (c) 羅馬書13:14,歌羅西書2:23。馬太福音4:7
  (d) 創世記9:6,出埃及記21:14,馬太福音26:52,羅馬書13:4
(a) Mat 5:21-22   「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殺人』;又說:『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  2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無緣無故地)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
Mat 26:52   耶穌對他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
Gen 9: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b) Eph 4:26   生氣卻不要犯罪;不可含怒到日落,
Rom 12:19   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或作:讓人發怒);因為經上記著:「主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
Mat 5:25   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裏了。
Mat 18:35   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裏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了。」
(c) Rom 13:14   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Col 2:23   這些規條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謙卑,苦待己身,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是毫無功效。
Mat 4:7   耶穌對他說:「經上又記著說:『不可試探主你的神。』」
(d) Gen 9:6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Exo 21: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也當捉去把他治死。
Mat 26:52   耶穌對他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
Rom 13:4   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106:但是這誡命只講到殺害嗎?

Question 106. But this commandment seems only to speak of murder?

答:不過神禁止殺人時,也教訓我們,祂憎恨那殺人的根源──即嫉妒(a)、恨惡(b)、惱怒(c),報復的心;這一切在祂的眼中乃是隱秘的殺人罪(d)。
Answer. In forbidding murder, God teaches us, that he abhors the causes thereof, such as envy, hatred, anger, and desire of revenge; and that he accounts all these as murder.

  (a) 箴言 14:30,羅馬書1:29
  (b) 約翰壹書2:11
  (c) 雅各書1:20,加拉太書5:19-21
  (d) 約翰壹書3:15
(a) Pro 14:30   心中安靜是肉體的生命;嫉妒是骨中的朽爛。
Rom 1:29   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或作:陰毒),滿心是嫉妒、凶殺、爭競、詭詐、毒恨;
(b) 1Jn 2:11   惟獨恨弟兄的,是在黑暗裏,且在黑暗裏行,也不知道往那裏去,因為黑暗叫他眼睛瞎了。
(c) Jas 1:20   因為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
Gal 5:19-21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奸淫、污穢、邪蕩、  20   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分爭、異端、  21   嫉妒(有古卷加:凶殺二字)、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d) 1Jn 3:15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

107:我們不這樣殺害鄰舍就夠了嗎?

Question 107. But is it enough that we do not kill any man in the manner mentioned above?

答:不是;因為當神將嫉妒,仇恨和忿怒定罪時,他便要我們愛鄰舍如同自己(a),向鄰舍表示忍耐,和平,溫柔,慈悲和良善(b),並盡我們的能力,不讓他受傷害(c);甚至要我們善待仇敵(d)。
Answer. No: for when God forbids envy, hatred, and anger, he commands us to (h) love our neighbor as ourselves; to show (i) patience, peace, (j) meekness, (k) mercy, and all kindness, towards him, (l) and prevent his hurt as much as in us lies; and that we (m) do good, even to our enemies.

  (a) 馬太福音22:39,7:12,羅馬書12:10
  (b) 以弗所書4:2,加拉太書6:1-2,馬太福音5:5,羅馬書12:18,路加福音6:36,馬太福音5:7,彼得前書3:8,歌羅西書3:12
  (c) 出埃及記23:5
  (d) 馬太福音5:44-45,羅馬書12:20
(a) Mat 22:39   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
Mat 7:12   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Rom 12:10   愛弟兄,要彼此親熱;恭敬人,要彼此推讓。
(b) Eph 4:2   凡事謙虛、溫柔、忍耐,用愛心互相寬容,
Gal 6:1-2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  2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Mat 5:5   溫柔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承受地土。
Rom 12:18   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
Luk 6:36   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
Mat 5:7   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
1Pe 3:8   總而言之,你們都要同心,彼此體恤,相愛如弟兄,存慈憐謙卑的心。
Col 3:12   所以,你們既是神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存(原文作穿;下同)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
(c) Exo 23:5   若看見恨你人的驢壓臥在重馱之下,不可走開,務要和驢主一同抬開重馱。
(d) Mat 5:44-45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45   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
Rom 12:20   所以,「你的仇敵若餓了,就給他吃,若渴了,就給他喝;因為你這樣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的頭上。」

[解說]

當我們的主還在地上時,「教會」正走在錯誤的道路上。其中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文士和法利賽人藉著他們的傳統使上帝的律法失去了作用(見馬可福音第七章)。他們沒有說:「我們拒絕第五條誡命。」他們只是用一種方法來「詮釋」,結果卻大大地貶低了其命令的權威。但是我們的主告訴我們(在馬太福音5:7-48),十誡所吩咐的,並不少於完美(48節)。如此,即使我們只是在心裏想要與他人的妻子發生性關係,我們就犯了第七誡,如同(雖然不那麼罪大惡極)我們實際上真的犯了奸淫一樣。這個原則也同樣適用在第六誡上。我們有時會說:「如果長相可以殺人,他早就死了。」這表達了一個很深的洞見。我們都知道有殺人的思想這回事,而我們也都容易被這個邪惡所吸引──正如我們也很容易讓我們的思想在破壞性的言語或姿態中冒出頭來一樣。

二次大戰時,有一個猶太人在德國的集中營裏,正瀕臨死亡。但是盟軍及時救了他的性命。然而,集中營的司令想法子脫逃了。多年來他一直在戰犯的通緝名單上,有些猶太人把這件事當成他們全職的工作,要逮捕這些罪犯。嗯,他們最後終於找到了他。想像這個猶太人當時的感覺,當──經過四十年後──他終於面對那個曾經殺害了他許多的朋友與親戚,也幾乎殺了他的人時的場景。頓時,這個猶太人嚎啕大哭起來。當他恢復過來,有人問他為什麼會這樣。他的回答很令人驚訝。他說,不是因為他在那個被捕的德國人身上所看見的邪惡,不,而是他在他自己身上看見的邪惡。因為從他自己心中那仇恨的深度,他瞭解到他變成多麼像那個司令官。讓我們盼望他超越了這些,並學習明白聖經所說的,申冤屬於上帝,不屬於我們(來10:30),是什麼意思。

唯一使我們不再是謀殺犯的方法是學習到底什麼是真正的饒恕。聖經說我們本來是上帝忿怒的對象,正如其他人一樣(弗2:3)。但是上帝並沒有毀滅我們。相反地,祂差遣耶穌為我們而死。因此,我們整個人的存在如今是依靠神的饒恕這個前提──即使我們在本性來說,是配下地獄的罪人。當我們領會這點,祂會使我們謙卑下來,好讓我們開始用一個全然不同的方法來看待他人。例如,我們會明白為什麼司提反不恨那些用石頭打死他的人,反而為他們的救恩禱告(徒7:59-60)。換句話說,殺人的反面,不是對他人的漠不關心。這不是一個「井水不犯河水」(live and let live)的態度。不是的,殺人的反面是愛人。我們應該去愛那些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即使他們是我們的仇敵。我們應該明白,正如神憐恤了我們,使我們回轉,祂也可以這樣憐恤他人。大數的掃羅曾經犯下得罪教會的邪惡。他當時是可以被我們稱為殺人幫兇的(徒22:19-20)。但是當上帝使他回轉了,他就成為上帝最偉大的僕人之一,也是教會最偉大的宣教士。

到此我們已經考慮過第六誡如何應用在個別的基督徒上。但是我們也需要明白它也適用於我們的政府官員上(例如美國總統或英國的首相)。聖經說上帝賦予政府刀劍的權柄(羅13:1-7),好讓那些作惡的人心生畏懼。

所以,當一個外國威脅要侵略我們的國家,或開始以恐怖主義行為開始殺害我們的國民時,那些被賦予刀劍權柄的人,就有責任要使用之,來防止這些謀殺的行為。若是真這樣做了,當然,就會有人的傷亡。正如一個警察為了執行其任務,可能必須殺害罪犯一樣,我們軍隊的士兵,在執行他的任務時,也可能必須殺害一些來自那個侵略國家的人。但是加上這點是很重要的:他們這樣作的時候,動機不是個人的仇恨或復仇。不,對生命的失喪要有真正的憂傷。而且永遠不該殘酷地對待囚犯。我們的人民被侵略國家虐待的事實,絕對不能作為虐待俘虜的正當理由。

有件事是毫無疑問的:我們國家的最高政府當局對抗侵略者是完全合理的。如果他不這樣做,如果他允許國家支持的恐怖主義肆意橫行,他就沒有運用上帝所賜給他的權柄來保護他國家的國民。海德堡要理問答這樣說是完全合乎聖經的:「官吏為求阻止謀殺,也要佩帶刀劍」。

對任何人來說要正確明白第六誡,只能根據聖經其他的部分,應該是很清楚的。當然,對十誡的每一誡來說,這都是真的。正因為這個原因,我們在一個基本的事上,同意加爾文的看法。在他對律法偉大的注解中,加爾文處理了摩西所給的所謂「判例法」(case laws)。事實上,他將所有的這些律法,分別歸類在十誡個別誡命的標題之下。他在每一件判例法中,都看到普遍有效的原則。十誡陳述出上帝給人的旨意之廣泛原則。但是我們如何將這些廣泛原則應用在我們在生活中所遇見的各種處境呢?喔,各種判例法就是為了回答這個問題的。當我們研究它們時,我們對它們如何適用在十誡中會有一個清楚的理解。研究這些判例法,也能使我們免於受騙,將具體的誡命做出錯誤的應用。例如,那些反對死刑的人。你會經常聽到他們引用十誡的話:「不可殺人」。他們並且會說:「處決一個殺人犯只是另一樁殺人的行為而已。」但是賜給我們一般原則(第六誡)的神,也給了我們其正確應用的具體案例(在判例法中)。因此,當我們明白上帝自己如何應用這些普遍原則,我們不會被此錯誤的詮釋所欺騙。

愛是殺人終極的拮抗劑,而經文說只有一個辦法我們能使之成為我們的產業。

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親愛的弟兄啊,神既是這樣愛我們,我們也當彼此相愛……,因為愛是從神來的。凡有愛心的,都是由神而生,並且認識神。沒有愛心的,就不認識神,因為神就是愛。(約壹4:10-11,7-8)

            只有當我們明白我們天然的狀態(我們失喪的景況)——以及耶穌為救贖我們所做的——我們才會用盼望得著祂的救恩的眼光,來看待其他(和我們一樣配得永死)的人。一個政府官員,即使必須在上帝賦予他的職位的權責下,下令處決一個犯人,也應該存這樣的心。

研習題
1. 文士和法利賽人如何使得上帝的律法成為無效?
2. 與此對照,我們的主說誡命要求了什麼?
3. 為什麼研究《舊約》的判例法十分重要?
4. 第六誡禁止所有殺人的行為嗎?如果不是,請舉出合法殺人的一些例子。

討論題
1. 既然仇恨事實上就是殺人,根據我們的主的教導,政府官員應不應像懲罰一個殺人犯一樣,懲罰所有恨其他人的人?
2. 所有的誡命都有其積極與消極的一面。請舉例說明第六誡積極的一面。
3. 墮胎是不是違反了第六誡?請解釋。
4. 《舊約》清楚地教導,被判刑的殺人犯應該被治死。這個刑罰是否還應該執行?為什麼?該採用哪一種行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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