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A Study Guide
By G. I. Williamson
誠之摘譯

Lord’s Day 42 解說
問110:神在第八條誡命裏禁戒什麼?
Question 110. What doth God forbid in the eighth commandment?
答:神看為偷竊和搶奪的,不僅是官吏所刑罰的偷(a),搶(b),而且是凡用暴力或權力(例如不公的度量衡,貨物(c),錢幣,高利貸(d),或任何被神所禁止的方法),以詐取鄰舍財物的邪惡手腕和計謀(e);此外,一切貪婪(f),及對祂恩賜的浪費(g),也是偷竊。
Answer. God forbids not only those thefts, and robberies, which are punishable by the magistrate; but he comprehends under the name of theft all wicked tricks and devices, whereby we design to appropriate to ourselves the goods which belong to our neighbor: whether it be by force, or under the appearance of right, as by unjust weights, ells, measures, fraudulent merchandise, false coins, usury, or by any other way forbidden by God; as also all covetousness, all abuse and waste of his gifts.
(a) 哥林多前書6:10
(b) 哥林多前書5:10,以賽亞書33:1
(c) 箴言11:1,16:11,以西結書45:9-10,申命記25:13
(d) 詩篇15:5,路加福音6:35
(e) 路加福音3:14,帖撒羅尼迦前書4:6
(f) 哥林多前書6:10
(g) 箴言23:20-21,21:20
(a) 1Co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b) 1Co 5:10 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
Isa 33:1 禍哉!你這毀滅人的,自己倒不被毀滅;行事詭詐的,人倒不以詭詐待你。你毀滅罷休了,自己必被毀滅;你行完了詭詐,人必以詭詐待你。
(c) Pro 11:1 詭詐的天平為耶和華所憎惡;公平的法碼為他所喜悅。
Pro 16:11 公道的天平和秤都屬耶和華;囊中一切法碼都為他所定。
Eze 45:9-10 主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的王啊,你們應當知足,要除掉強暴和搶奪的事,施行公平和公義,不再勒索我的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10 「你們要用公道天平、公道伊法、公道罷特。
Deu 25:13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d) Psa 15:5 他不放債取利,不受賄賂以害無辜。行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Luk 6:35 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e) Luk 3:14 又有兵丁問他說:「我們當做什麼呢?」約翰說:「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
1Th 4:6 不要一個人在這事上越分,欺負他的弟兄;因為這一類的事,主必報應,正如我預先對你們說過,又切切囑咐你們的。
(f) 1Co 6:10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g) Pro 23:20-21 好飲酒的,好吃肉的,不要與他們來往; 21 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至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
Pro 21:20 智慧人家中積蓄寶物膏油;愚昧人隨得來隨吞下。
問111:但神在這條誡命裏向你要求什麼?
Question 111. But what doth God require in this commandment?
答:我要盡力促進鄰舍的福利,照我願意人怎樣待我的方式去待他(a),並且忠心作工,幫助窮人(b)。
Answer. That I promote the advantage of my neighbor in every instance I can or may; and deal with him as I desire to be dealt with by others: further also that I faithfully labor, so that I may be able to relieve the needy.
(a) 馬太福音7:12
(b) 以弗所書4:28
(a) Mat 7:12 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b) Eph 4:28 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解說]
注意到這段要理問答引證的一些《舊約》經文是很有趣的。其中一處是申命記25:13-16,那裏是這樣說的:
「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鬥。 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鬥。這樣,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申 25:13-16)
這個誡命是透過摩西時代平日生活的觀點來表達的。那時,人們用一個袋子攜帶砝碼,好讓他們能決定他們所買賣物品的重量。今天我們不再為了這個目的而攜帶砝碼了。但是這個原則很清楚仍然是有效的,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此原則就是我們必須只能有一個標準,而這個標準必須是正確的。我們不能隨意用一個標準用在我們喜歡的人身上,而用另外一個標準用在我們不喜歡的人身上。我們不能隨意用騙人的度量衡來作弊。原因很簡單:這種行為無異於偷竊。
偷竊可以定義為我們拿了我們無權拿的東西的行為。相對於此,有三種方法我們可以不透過偷竊,而取得一些東西。首先,我們可以透過繼承遺產而獲得一些東西。如果一個富人過世了,把他的財富留給他的子女,他們就有權利取得曾經屬於他們父親的東西。其次,我們可以靠接受禮物來獲得一些東西。如果一個人很有淺,決定給他忠心的僕人一百萬元,那個僕人就完全有權利取得這筆錢財。第三,我們可以透過勞力所得的工錢,合法地獲得一些東西。如果我為雇主做了一定量的工作,而他在一週結束後付給我雙方同意的金額,這就不算是偷竊。同樣地,如果我在一個無人居住的叢林開闢了一塊空地,也不算偷竊。如果我將它變成可生產農作物的土地,我對其上出產的產品就有所有權。但是除了這三種取得財富的方式之外,沒有其他合法的方法來取得錢財。但是人有罪的本性會想要發明成千上萬的方法來從他周圍的人身上偷盜。
例如,賭博。如果它不是一種形式的偷盜,那是什麼呢?的確,今天很多賭博的形式,有點把這個事實隱藏起來了。十萬個人買一個「機會」。人人皆有盼望。然而,他將會是那個實際上不勞而獲的人。每個彩票的買主都希望花一元美金(只是比方)而成為「幸運贏家」,獲得那部新車。有時邪惡藏得更隱秘,因為部分的金錢會被用在慈善的理由。但是實際上這個副作用並無關宏旨。重點是每個買彩票的人都想著要不勞而獲,而這恰恰是違背這個誡命的。此外,每個賭徒都希望其他人會空手而回,好讓他能得到他們的錢。這無異於偷竊。然後,惡上加惡的是,那些組織這些獎券銷售的人,通常是真正的「贏家」。我們的意思是他們替自己搜刮了一大筆錢,不必付出實質上的任何代價。因此這整件事情──無論是否有偽裝──事實上是違背這個誡命的。這些是「以邪惡的手腕和計謀詐取鄰舍的財物」。但是我們不能說:「是啊,但是他們知道贏錢的機會很小,所以他們實際上願意與他人分享他們的錢財。」聖經並沒有允許我們,只要我們的鄰舍知道我們是用欺騙的手段來榨取他們,我們就可以這樣做。
個人用這種方法對待他人已經夠糟糕的了。但是如果它是制度化的,就更加可怕了,比如今天許多國家的彩票。常用來合理化這些的理由是他們能提供國家所需要的收入。這也是一個騙人的宣稱,因為它是刺激人民心中罪惡的貪婪。它鼓勵人不需要努力工作或節約,就可以快速致富。當然,我們有時都會讀到有些工廠工人在一夕之間變成了百萬富翁。我們沒有看到的是故事的另一部分──成千上萬的小小孩沒有適當的食物,因為爸爸或媽媽用買日用雜貨的錢去賭馬了。一個人用這些苦難來致富,永遠不會是正確的事。上帝要求我們盡我們所能為鄰舍的好處著想,這意味著我們要以希望他們對待我們的方式,來對待他們──包括那些小孩。
《新約》聖經寫作的時候,當時社會有許多的盜竊。但是上帝並沒有對這個邪惡做任何讓步。對從這個社會回轉的人,祂是這樣說的:「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弗4:28)還不止於此。祂也說:「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飯。」(帖後3:10)。在我們今天的文化中,這些原則是廣受忽略的。不願意工作的人,是靠稅收來供養他們。這意味著國家從那些真正在工作的人手中,拿錢給那些不想工作的人。如果這不是一種形式的偷盜,那是什麼?難道揭發這個盛行的邪惡,不是忠心的教會該做的工作嗎?我們相信,這應該是的。教會能做的其中一條路是忠心地教導它的成員,以至於沒有任何屬教會的人會被允許去行這個邪惡。
研習題
1. 申命記25:23-16中的「判例法」告訴我們什麼?
2. 合法增加我們財富,有哪三種方法?
3. 偷盜罪如何喬裝成各種形式的賭博?
4. 為什麼國家彩券是錯的?
5. 國家支持的賭博形式會製造什麼邪惡?
討論題
1. 你能想到其他流行的,國家支持的偷盜形式嗎?
2. 當一個國家對它的國民徵稅,是偷盜嗎?徵收遺產稅呢?
3. 從政府接收福利是對的嗎?這些錢是從哪裏來的?
4. 一個社會如何供養真正的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