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作天國門徒 第六章 聖約神學(Charles H. Dunahoo)

Covenant Theology

誠之譯自:造作天國門徒:一個新框架
Making Kingdom Disciples: A New Framework

  當我與一些人討論我寫這本書的時候,有幾位我極為敬重的人鼓勵我,不要把改革宗神學與聖約神學分開,寫成不同的章節,因為從他們的角度來說,這兩者基本上是同義詞。其他人則建議,如果我真的寫了這兩章,聖約神學應該放在改革宗神學之前。顯然,我並沒有這樣作。改革宗神學的範圍較廣;聖約神學是它的一部分,但不是它的同義詞。我相信聖約是把所有部分聯結在一起的膠水,並提醒我們,如同我們在第二章所強調的,知識與真理的個人層面。

  這兩章以及它們在第一部分框架中的次序,是經過細心設計的,好讓它顯得自然而流暢。我沒有作這樣的選擇,不是說我能證明一個人可以是持改革宗神學而不必要相信聖約神學,或一個人不可能既相信聖約神學,卻又不是改革宗神學的信仰。不,我是希望改革宗神學的那一章能裝備信徒做到保羅教導提多的:「你應當講(teach)合乎純正的道理」(多2:1)。如同我們在前面幾章看到的,保羅的話是提多在門徒訓練這門藝術中,訓練男男女女的前提,它不只是要求一個健全教義的思路,而是要讓那些以關係為意圖的真理,能以一種關係性的方式,傳遞給那些受訓練作主門徒的人。因此就有了這章聖約神學。

  基督徒有必要認識、明白,並且把他們的生活建立在聖經所教導的基本教義系統上,不是把它作為目的,而是深化我們與上帝、與其他人,以及與我們周遭世界之關係的一種方法。聖約神學提醒我們,上帝對待我們與世界的基礎是聖約。當我們往下進行時,會檢驗具體的事項,但重點是上帝雖然超乎受造界之上,但又與受造界有密切的關係。與泛神論不同的是,他們嘗試要把神和祂的受造物視為完全等同,如同當代東方思想所認為的;也與自然神論者不同的是,他們相信有一個神,但是祂並不是時時刻刻參與在祂的受造物當中,而我們卻相信上帝是一位與我們有密切關係的神(a personal God;有位格的上帝)。祂與那些按祂的形象被造的建立關係,也與其餘的受造物建立關係。祂告訴我們祂選擇藉著立約的方式達到這個目的。因此,我們可以說我們必須在聖約中明白真理,包括教義。它們必須密切地觸及我們的生活,也對我們如何與上帝、與人、以及與我們所生活的世界建立關係、造成影響;如果這些教義無法做到這點,我們就還沒有正確地理解它們。

  在第二章認識論中,我提到雖然上帝與世界的知識是根據祂客觀啟示的真理,我們不能純粹客觀地認識祂的真理,因為祂要我們以一種位格性的關係來認識祂和祂的真理。事實上,如果我們沒有那種位格性的知識(personal knowledge),我們就不是真的認識。

  在第三章神的國中,我們看到受造界的萬有都屬於祂。祂是主權的王。在所有生活的範圍內,祂都宣稱祂擁有主權。祂根據聖約的條件,以一種親密的方式來行使祂的主權,而那些條件是祂擬定與確立的。祂以一種非常親密與私人的方式與祂的子民建立關係。

  在第四章中,我們專注在聖經的世界與生命系統。我們對上帝的信仰必須在所有生活的領域實踐出來。我們將會看到,祂不只決定了以立約的方式與我們建立關係,祂也是聖約的原始作者。祂建立了這個架構。祂決定其中的條件,也做出與這個聖約有關的應許。祂最常用來指祂自己的頭銜是「主」(Lord)──這是一個聖約的頭銜。如果基督徒明白立約的概念,我們就會避免一些發生在整個教會歷史上的「主權救恩爭議」(lordship controversy)。既然所有生活的領域都不在祂的主權統治外,我們應當在所有的領域中以基督的樣式(Christianly)學習思考並生活,「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在第五章改革宗神學中,我們論證到上帝已經透過祂的話語跟聖靈向我們啟示祂所希望我們認識的,以及希望我們做的。從一個聖約的角度來理解神學,不只會幫助我們避免主權救恩爭議,也會幫助我們明白律法與福音,或律法與恩典,它們是互相吻合的,而不是互相敵對的。根據加爾文主義者改革宗的立場,恩典與律法都包括在基督的福音之中。

  這種聖約觀點是新教改革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的主要不同,即路德宗(德國)與加爾文宗(法國與瑞士)這兩個階段。上帝頒佈律法給祂揀選的子民,以色列,但不是作為一個與他們立約的方法。祂很清楚地說,在墮落之後,只有在基督工作的基礎上,這個聖約才有可能發生。律法在過去只是,現在也只是祂對其子民的旨意的文字表達,其中包括對群體與個人的旨意。在聖約背景下來理解律法是至關緊要的!除非我們這樣做,我們會很容易犯錯,如同許多人所已經犯了的,會相信遵守律法是我們能進入立約關係的方法,違背律法就會使我們落在聖約之外。

  聖約觀念提醒我們,律法隱含了一種先前的關係,不是一種律法主義系統。主與祂受造物的關係,特別是與祂選民的關係,優先於其他關係,包括律法的頒佈;因此,律法的目的從來不是為了要與上帝建立關係,而是提供一個指引,如何維持、滋養,並經歷這個關係。作為一個與祂的受造物建立關係的主權的神,特別是擁有祂形象的人,上帝描述了我們應該與祂維持的是哪一種關係。因此,這些要求是在一個恩典的背景下所設立的。在關係這個層面上,我們不應該把上帝的律法理解為在恩典之前的東西。在墮落之前,恩典使人能順服;但是在墮落之後,恩典是在基督為我們遵行了聖約而彰顯出來的。

  我相信加爾文宗對聖約的改革宗觀點,是更前後一致符合聖經的,因為約翰·加爾文以及與他相關的宗教改革的第二波,採取了一種對生活更整全的方式,一個包括救贖論,但不只是在救贖論範圍,而是關於諸如主權統治,聖約,與律法的議題。正如我在本書一開頭所說的,今天阻礙我們塑造門徒之努力的,是未能在基督徒生活中採取一種更整全的方式。例如,羅伯特·伍斯諾(Robert Wuthnow)在他的書《教會的危機》(The Crisis in the Churches)斷言,教會未能教導聖經中關於管家地位的觀念,直接與未能教導基督在所有生活中的主權統治有關。(注1)

  我們會以概括的方式察考聖約的觀念,然後我們會查看上帝如何使用聖約來設立祂與人的關係。從那裏,我們會看見聖約觀點如何在聖經時代引導上帝的子民,我們最後會看到我們可以從聖約神學學到什麼,以幫助我們明白我們與上帝的關係,祂與我們的關係,以及我們與其他人的關係。這種聖約觀念會提醒我們,我們之所以能與上帝建立關係,是因為祂是一位與人有親密關係的上帝(一位有位格的上帝),但是唯獨是在祂設立的條件之下,因為祂是主權的上帝。我們也以上帝的條件來與其他人建立關係。因此,聖約的概念不是一個上帝與人之間巨細靡遺的、律法主義的條約,而是一種活潑的關係,需要雙方作出愛的承諾。

The Concept of Covenant

聖約的概念

  在他《恩典之約》(Covenant of Grace)的書中,韓瑞森(William Hendriksen)說,「我們所需要的是重新燃起對恩典之約教義的興趣。我們前一代的青少年人一定很清楚什麼是『聖約之子』的意思。」(注2)我們的小孩和青年需要知道關於聖約的事,大人也需要。

  當我們裝備、教育、訓練門徒時,我們不總是賦予這個題目一個重要的地位,是我相信上帝要它所擁有的。未能把它納入基督徒生活教育的過程,是放棄了一項基礎真理,本來是用來幫助信徒明白關於上帝的事,以及他們與上帝的關係,與人的關係,這是其他方法無法明白的。我記得我父親的見證與興奮,在他生命的晚年,在委身於基督後,他開始研讀並教導聖經,開始理解關於聖約神學的事。我記得我們最後的談話之一,在他去見主面之前,以及他必須放棄教導他的主日學班級後。他告訴我,只有一件事在我死之前要做的,就是把聖約神學教導給我的主日學班級。聖約神學大大地豐富了他的生活與見證。

  當我們提到聖約的時候,我們通常以個人的方式來看待它──上帝跟我的關係,以及我跟上帝的關係。對個人的關注很符合西方的思維;然而,聖約的觀念比這個更廣。上帝如何與我建立關係,以及我如何與上帝建立關係,都是很重要的議題。但是以聖約的方式來明白上帝如何與我們建立關係,與世界建立關係,會提醒我們除了發生在上帝與我之間的故事之外,還有更多的故事。

  雖然威斯敏思特信仰告白包含了出色的一章:「上帝與人的約」,它傾向於專注在個人與上帝之間的關係。雖然社群的團體觀點在那份文件中出現於其他地方,如果它在一開始就強調,這個約不只是指上帝與我們的關係,而是包含了一個家庭的角度,會更有幫助。當然那份信條出現在對個人的強烈強調之前,這是在過去幾百年存在於我們文化中的。基於這個理由,在寫這份信條時,聖約的群體本質並不是議題的重點,不像在今天會成為的。

  在大部分的長老教會中,包括我所屬的教會,即美國長老會(PCA,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當嬰兒洗禮這個聖約記號被施行的時候,牧師都會問嬰孩的父母幾個問題,但最後一個問題是問會眾:「作為同一個會眾,你們是否願意參與這個責任,協助父母以基督的方式養育這個孩童?」聖約觀念包含了家庭,但不僅僅是最近的家庭。洗禮是為個人施行的,但只能是在相信的群體的背景下。

  聖約神學不只是專注於救恩論(soteriology)或救恩的研究。對宗教改革的加爾文分支來說,聖約是更大架構的其中一部分。許多系統神學傳統的作品,傾向於忽略這一更大的架構。當然,我們有像巴文克(Herman Bavinck),魏司堅(Geerhardus Vos;或譯為霍志恆),與克萊恩(Meredith Kline)這樣的人,這些只是少數幾位,發展出了更廣闊的視角。

  魏司堅解釋過為什麼聖約的概念在改革宗神學會成為這麼重要的前提:「聖約的教義乃是出自聖經的……因為改革宗神學以最深的基礎觀念緊抓著聖經,它是以一個立場,要從這個中心點完全地開展出來,並且讓每一部分的內容能自行展現出來。」(注3)我相信,聖約必須是門徒造就中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在這個過程中,它不應該被忽略或輕忽。

How God Reveals His Covenant

上帝如何啟示祂的聖約

  到這裏,我們轉向聖約的具體事項。上帝以聖約的方式與人建立關係,人也以聖約的方式與上帝建立關係。無論在墮落前還是在墮落後,上帝與人、人與上帝的關係都是以聖約的方式來表達的。魏司堅說到:

如果人在墮落前已經站在與上帝的聖約關係中,那麼,我們可以期待的是,聖約觀念也會主宰救贖的工作。上帝不能放棄祂曾經設立的典章,而是人雖然犯罪與背道,祂仍然將之貫徹,以彰顯祂的榮耀……救贖之約就是要證明這個事實,就是即便是救贖的工作,雖然它是從上帝主權的意志所發出的,仍然是以自由的行動來執行,以一個聖約的方式來表現的。(注4)

  當上帝一開始造人的時候,祂選擇藉著與人立約的方式,添加在造物主/受造物的關係上,並且塑造了一種非常親密的關係。上帝向亞當啟示的是我們所知的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明白行為之約對我們明白這些關係非常重要,明白恩典之約也一樣。

  正是在這點上,加爾文宗與改革宗神學對聖約的理解是獨特的。有人曾教導當上帝創造亞當,並把他安置在樂園時,上帝把萬物的豐盛賜給了他。這隱含了基督後來作為第二個亞當(羅5:12-21)所作的,是要恢復我們,回到原來完美與完全的狀態。然而,我們相信聖約應許的基礎是,如果亞當順服上帝,遵守聖約,為亞當和他的後裔所預留的要遠超於此。具體而言,上帝告訴亞當容許他吃伊甸園中所有的樹、除了一棵樹上的果子這個聖約條件。這個限制成為聖約的範圍,人要麼逾越,要麼就忽視。

  一個沒有條件的聖約是沒有意義的。在行為之約中,條件就是順服上帝的命令。巴文克對順服所帶來的後果作了這樣的評論:「雖然亞當是以上帝的形象被造的,這個形象還不在他裏面,也不屬於他。直到我們為了生活與未來,考慮到人的命運與這個形象的關係時,上帝的這個形象才會在我們眼前展現其完全的豐富。」(注5)

  明白這個聖約概念也會顯示其奧妙與驚奇,即上帝願意將祂與我們,即人類自己,綁定在一起,並且在順服祂命令的基礎上,賜給人類偉大的應許。上帝對亞當所說的,用我們自己的話說,就是「我們會在這個聖約基礎上彼此建立關係。這個聖約的條件是順服──行為。如果你順從我,並且和我守這個約,我就會賜給你永生的祝福與完全的福樂。」上帝應許亞當永生,即生命全然的意義,作為對順服的回報。另一方面,上帝告訴亞當,如果他違反這個聖約,他必定會死,再也無法明白原來所應許的是何等地豐富。

  當亞當不順服時,他變得無法遵守上帝與他建立的聖約。他開始經歷到靈性的死亡。但是我們明白,他的不順從並沒有廢除行為之約。如同我們在前面看到的,上帝的聖約是一個永約;因此,雖然人如今無法遵守這個行為之約,上帝仍然要求對這個聖約的完全順服,好叫人能得救,並得永生。這也許就是為什麼有罪的人仍然有一種衝動想要靠工作(行為)來賺取他的救恩,或擁抱一個靠行為的救恩。順服仍然是上帝對祂百姓的計劃的一部分。它必須在門徒塑造的過程中強調出來。

Enter the Covenant of Grace

進入恩典之約

  威斯敏思特信仰告白是這樣陳述的:

上帝與人所立的初約乃是行為之約,以完全的和個人的順服為條件,上帝在此約中將生命應許給亞當;並在他裏面應許給他的後裔。人既因墮落使自己不可能藉此約得生命,主就願意立第二約,通常稱為恩典之約。祂憑此約將生命與救恩藉耶穌基督白白賜給罪人,要他們信耶穌基督而得救;並應許將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生命的人,使他們願意並能相信。(7.2-3)

  基督徒在他們基督徒生活的早期就必須明白,如果他們想要擁有永生與他的福樂,上帝仍然要求完全的順服;然而,當亞當犯罪了,他與他的後裔變得無法提供行為之約所要求的完全的順服。人在靈性上死了。他失去了守約的能力,然而上帝仍然要他為這個聖約負責。在這個時刻,上帝啟示了祂的計劃,要將亞當從他的罪中拯救出來。在創世記3:15,我們有了上帝的恩典之約的首次揭露,基督,神的兒子會來,並在我們的位子上,為我們的罪付上罪價,而能為我們賺取當我們違背行為之約時所失去的所有應許:「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這個敵意在《舊約》時代會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時候出現,但是恩典之約的每個層面會在基督的降臨上完成其應驗,聖經稱之為「新的約」(new covenant),而這個新約會寫在我們的心版上。

  恩典之約提醒我們,這是從創世記開頭人的墮落之後,唯一一條得到救恩的道路。救恩不再能靠人的行為/工作。然而,明白這個聖約觀念提醒我們,上帝必定會信守約中的話。因此,祂計劃了基督的介入,推遲祂的審判,直到最後一個被揀選的人歸信基督,然後基督就會在這個世代的末了再臨。

  如同使徒保羅所說的,「在亞當裏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裏眾人也都要復活。」(林前15:22)上帝差遣祂的兒子,主耶穌,三位一體的第二位,代表我們遵守了這個聖約,在這個基礎上將我們從罪中拯救出來。祂完全遵守了律法。因此,保羅可以對腓利比的禁卒,也對我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我們必須謹慎地遵行這個過程。上帝與所有的人類確立了行為之約。此約堅持祂的要求;然而,罪人無法遵行這個要求;因此祂與祂揀選的子民立了第二個約。祂會差派耶穌基督為我們做我們無法為自己做的。基督的降臨維持了上帝與人立的約的完整性與持續性。特別是祂以完全順服的生命,也以祂在十字架上的犧牲來達成,藉此來贏得我們的救贖。我們不是靠我們自己的義行得救,而是靠基督的工作──表現在祂的出生,生平,死亡,與從死裏復活。

  這個恩典之約如今是我們得救唯一的途徑。威斯敏思特信仰告白說,即使恩典之約也有要求與條件;具體來說,我們必須相信並順服主。但是那聽起來不是像行為之約的協議嗎?是的,除了我們無法靠自己達到這些條件,而耶穌基督已經來臨,靠著祂的恩典,不僅為我們遵守了行為之約,也使我們願意而且能夠相信且順服祂。基督為我們賺取了因為我們的罪我們自己所無法賺取的。其結果是,靠著祂的恩典,我們可以得到永遠的生命。

  海恩斯(William Heyns)是這樣說的:「恩典之約的獨特特徵可以這樣來提及:它是單面的,無法毀棄的,無條件的。」(注6)它的意思是說,恩典之約是單方面的,因為它是唯獨由基督所立的,基督設立了各種條件,也滿足了這些條件。它是不可毀棄的,因為上帝在創世記17:7說它會是永遠的約。它是一個永遠不會被毀棄的永恆之約,而且它是無條件的約。海恩斯評論到,「同樣,它是被指定為一個無條件的約。」(注7)作為恩典之約,不像行為之約,它是無條件而配得救恩的。海恩斯提出一個很好的論點,他說到信心與順服是恩典之約的條件,雖然也許我們更應該稱它們是約的義務。但即使是義務,我們也必須承認我們是無法單靠我們的力量來滿足它們的。但是恩典之約部分的應許是基督願意使我們滿足那些義務。

  當我們提到福音是作為上帝恩典的管道時,我們的意思只是:「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2:8)在恩典之約裏,我們能說基督賜救恩給那些祂為之而死的人,這樣就使他們恢復到上帝在一開始所應許的祝福的狀態。

  在建議閱讀的材料中我們可以看到,上帝在這個約中以不同的途徑,在《舊約》與《新約》的歷史中彰顯。在《新約》中,祂透過耶利米(耶31:31-34)所應許的新的約,就是要寫在我們心版上的約,靠著耶穌基督作我們的代表而設立了。這是希伯來書作者在第六章的想法——當他提到我們是約的子嗣,或應許的子嗣時。

  祂是我們的上帝,也是我們的後裔的上帝。祂的應許是給我們和我們的後裔的,「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徒2:39)其次,神對先祖亞伯拉罕清楚啟示了祂的應許:「我要使你成為大國。」(創12:2),以及「我與你立約:你要作多國的父。」(創17:4)

  恩典之約的應用不只以我們為中心,而且也及於我們的兒女。它包括那些從「各國、各族、各方、各民」來的人(啟14:6)。雖然約的應許是給那些在基督裏的選民,他們是來自全世界的人;因此,耶穌的大使命(太28:18-20)是一個全球性的使命。

  身為全權之神,上帝設立了約的條件,而且祂發出了警告和應許。首先我們看到與亞當立的約,是一個行為之約,人可以藉此得到永生以及上帝的祝福。我們也看到人如何未能遵守這個約,因此經歷了上帝的警告的真實,即緊接著不順服而來的死亡。然後我們看到基督如何降生,為我們遵行了這個約,並確立祂的恩典之約,向我們保證上帝最初在行為之約裏面所作的應許。基督藉著祂自己獻祭的救贖,使我們配得到救恩,因此使我們能信靠並順服祂的吩咐。而我們看到約的應許不只是給我們的,而且是給我們的兒女,以及那些從世界各國而來的選民。上帝的十誡,如同我們所知的,仍然是我們今日的道德指引,當我們遵行祂的吩咐時,幫助我們實現祂的旨意。律法從來不是用來作我們救恩的途徑。

約更進一步的意涵

Some Further Implications of Covenant

  在最近一個我主持的婚禮中,我解釋到上帝是聖約的上帝,祂自由地與祂的子民建立關係,沒有強迫性。我們藉著聖約與祂建立關係。然後我解釋到上帝的道說,我們是靠著聖約而結婚的(瑪2:14,箴2:17)。要瞭解婚姻之約,我們必須明白上帝與祂子民之間的聖約。事實上,耶穌用結婚來幫助我們明白聖約的奧秘。我解釋到上帝與我們的聖約,是上帝為我們與配偶間聖約關係所設立的模式。

  同時,因為聖約的概念,形成了上帝與我們的關係,與我們如何與祂建立關係的場景,此垂直的關係,根據祂的話,也是我們如何與他人及我們周遭世界發生縱橫交替的關係。例如,在《舊約》中,「約」(berith)是用來描述人與人之間的約定。聖經中的聖約具有更深的宗教意涵,因為它們是用來作為橫向地反映上帝與我們之間的垂直關係。而那些聖約的一個正常部分是請上帝作見證,乃是帶著這樣一種觀念,即破壞此約會帶來懲罰。

  史派曼(Gordon Spykman)是這樣解釋的:

聖約是聖經中所有宗教的基礎與架構。聖約的宗教定義了最根本的架構,支撐著所有的人類關係以及每一個社會的呼求;它圍繞著每一個地上的制度——婚姻,學校,勞力,社會服務,科學,藝術,甚至政治。即使當我們在亞當裏面時,違背了上帝對我們的呼召,但上帝並沒有廢棄這個聖約。相反,祂以恩典介入,保存這個約。聖約歷史是一個沒有終點的故事。它不僅包含上帝給以色列的道路,也包含今天對基督教社群,以及未來的道路。(注8)

  因此,《舊約》呈現了許多在個人或家庭中所立的聖約例子。例如,亞比米勒不確定亞伯拉罕對他有什麼意圖,所以他要求立一個約,要亞伯拉罕不可虛假地對待他或他的子孫(創21:23)。亞伯拉罕和亞比米勒都立了這個約(27節),這提到過二次(32節)。

  在創世記31章,拉班和雅各立了一個約,以消除他們之間的緊張與猜忌。他們用石頭的標記來代表他們的約,並且以一起吃喝來作為這個協議的記號。在聖經的時代,一起吃喝通常與立約連在一起。在撒母耳記上18:3,大衛和約拿單立了一個約(另參看23:18)。有國家之間的約,在對等之間的,以及統治國與臣屬間的約。動物的獻祭被用來作為認可立約的記號。

  這幾個少數的例子足以表明,約在聖經中是很普遍的,伴隨著記號與印記;因此很容易把洗禮和主的晚餐之間的記號與印記聯繫起來。它們具有約的功能。

  布斯(Henry Buis)描述一些值得注意的約的特徵:

雖然約的關係強調的是法律的特徵,要求把忠心當作一項責任,它是個像婚姻關係一樣的協議,需要一個愛的關係,在涉及的兩方之間有一個持續的交通。事實上,在《舊約》中用來代表愛的溫情的字(chesed;慈愛)是一個特別與約有關的詞,有些學者特定稱之為立約的愛。在聖經中,上帝經常被描述為一位對那些以信實來回應的人守約(berith)、守慈愛(約中的愛,chesed)的上帝……

  聖經中聖約的觀念,也與教會中常常可以發現的過度個人主義相抗衡。過基督徒生活不只牽涉到個人裏面的事,也牽涉到個別基督徒與上帝的關係,以及與基督徒——與上帝立同一個聖約的肢體——的關係。聖經的約從來不是與孤立的個人立的,而是總是與一群上帝的子民立的,個人只是其中一部分。(注9)

  聖約的觀念在聖經中是如此普遍,以至於狄格拉弗(S. G. DeGraa)寫了一套四冊的書,書名是《應許與拯救》(Promise and Deliverance)(譯按:已由麥種出版社翻譯出版),以幫助主日學老師用聖約來教導聖經。聖經的每個故事都告訴我們關於立約的上帝的事,在這個信念下,他描述了教導聖經故事給小孩時的三個目標:

1. 強調上帝是一位自我啟示的上帝。

2. 表明上帝在中保耶穌基督裏,對自我的啟示。

3. 強調聖約是上帝臨到祂百姓的唯一方法。

  因此,當我們閱讀聖經時,我們應該要尋求,看上帝關於祂自己啟示了什麼,祂自己作為中保啟示了什麼,以及祂如何在祂的聖約中對祂的百姓啟示祂自己。

  擁有一個聖約框架來理解耶和華的作為,特別是祂的救贖恩典及其涵義,對門徒塑造過程是很重要的。它把焦點放在以純正的教義作為我們的信仰與活出基督徒生活的基礎,並把它設定在與上帝的個人關係和與祂百姓間的關係上。它會使我們避免被律法主義所囚禁,並提醒我們,是靠上帝的恩典,透過信心,我們才得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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