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與律法有何不同?(Zacharias Ursinus)

福音與律法有何不同?

IN WHAT DOES THE GOSPEL DIFFER FROM THE LAW?

誠之譯自 Zacharias Ursinus, The Commentary of Dr. Zacharias Ursinus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 p. 104-5. (烏爾西努著,《海德堡要理問答注釋》)

III. IN WHAT DOES THE GOSPEL DIFFER FROM THE LAW? 律法與福音有何不同?

福音和律法在這點上是一致的,即它們都來自上帝,都啟示了上帝的本性、旨意和作為。然而,它們之間有很大的不同:

1. 它們所包含的啟示;或者說,它們各自特有的啟示是如何讓人知道的律法在人受造的時候就刻在他的心裏,因此,「上帝雖然沒有給外邦人其他的啟示,但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自然都知道(上帝的律法)」(羅二15;譯按:參《新譯本》,羅二14-15 沒有律法的外族人,如果按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就表明律法的作用是刻在他們的心裏,有他們的良心一同作證,他們的思想互相較量,或作控告、或作辯護。)福音不是人自然而然就知道的,而是上帝透過中保基督啟示給教會的。因為若不是上帝的兒子將律法啟示出來,就沒有任何受造物能夠明白或盼望透過另一個人來減輕關於補贖我們的罪的律法的重擔。「除了子和子所願意啟示的人,沒有人認識父。」「因為這不是屬血肉的指示你的,乃是我在天上的父指示的。」「從來沒有人看見神,只有在父懷裏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太十一27;十六17;約一18)。

2. 在教義的種類上,或在各自特有的主題上。律法教導我們應該做什麼,以及上帝對我們有什麼要求,但它並沒有給我們履行這些要求的能力,也沒有指出我們可以避免被禁止之事的方法。但福音教導我們以何種方式使我們成為律法所要求的人,因為它向我們提供了恩典的應許,藉著信心將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而且以這種方式就好像是我們自己的義一樣,教導我們藉著基督的義的歸算,我們在上帝面前是公義的。律法說:「你把所欠的還我」;「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太十八28;路十28)福音說:「只要信」(可五36)。

3. 在應許上。律法應許那些本身是公義的人,或以公義和完全順服為條件的人,就可以得著生命。「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利十八5;太十九17)另一方面,福音應許那些因信基督而稱義的人得生命,或以基督的義為條件,藉著信心將生命施作在我們身上。然而,律法和福音在這些方面並不對立:因為雖然律法要求我們遵行誡命才能得著生命,但如果有其他人為我們做這些事,律法也不會將我們排除在生命之外。律法確實提出了一種補贖的方式,那就是透過我們自己,但它並不禁止透過別人,這一點已經說明過了。

4. 它們的果效不同。沒有福音的律法是叫人死的字句(或譯為「儀文」):「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儀文會使人死」。(羅三20,四15;林後三6,參《新譯本》) 外在的宣講,以及對該做什麼的簡單認識,都是透過字句/儀文來瞭解的:因為它宣告了我們的責任,以及上帝所要求的義;雖然它既沒有給我們能力去履行它,也沒有指出可以達到它的方法,但它指出我們的義的錯誤,並定罪我們的義。但福音是生命的職事,是聖靈的職事,也就是說,它與聖靈的運行聯合在一起,使那些死在罪惡中的人復活,因為聖靈正是透過福音,在選民心中造作信心與生命。「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16)。

反對意見。沒有屬於福音的訓詞/戒律(precept)或誡命,只有屬於律法的訓詞或誡命。宣講悔改是一種訓詞。因此,宣講悔改不屬於福音,而屬於律法。

:是的。如果籠統地理解,我們否認這個主要觀點;因為這個訓詞是福音所特有的,它吩咐我們相信,接受基督的益處,並開始新的順服,或律法所要求的公義。如果有人反對說律法也命令我們相信上帝,我們的回答是,律法只是一般性地命令我們相信上帝,要求我們相信所有神聖的應許、戒律和譴責,但福音則命令我們接受懲罰的威脅,除非我們照著做。 福音明確而特別地命令我們憑著信心領受恩典的應許;福音還透過聖靈與聖道勸勉我們,行事為人應當與天上的恩召相稱。然而,它只是籠統地這樣做,並沒有特別指明任何義務,說你應該這樣做,或者那樣做,而是把這個留給律法去做;相反,它沒有籠統地說,相信上帝的所有應許,把這個留給律法去做;而是特別地說,要相信這個應許;飛奔到基督那裏,你的罪就會得到赦免。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