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quhoun On The Twofold Nature Of The Mosaic Covenant

作者:約翰·柯宏(John Colquhoun,1748-1827)
誠之譯自: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1819),第二章 從西奈山頒佈給以色列人的上帝的律法
參:https://heidelblog.net/2022/12/colquhoun-on-the-twofold-nature-of-the-mosaic-covenant/
I. 從西奈山頒佈的恩典之約與十誡,作為信徒據以履行義務的準則(略)
II. 從西奈山向以色列人展示的以行為之約為形式的道德律
正如我在上文所指出的,在西奈山上並沒有,也不可能與以色列人立下或更新被違犯的行為之約,因為那已是一個已經被破壞的盟約,此外,那是神與人之間作為朋友的約,而現在,人已成為神的敵人。雖然上帝沒有與他們更新此約,但在此莊嚴場合,卻向他們重複並展示了這個盟約。向他們提出此約,不是為了讓他們同意靠著自己的行為來滿足盟約的條件;而是為了讓他們看到,作為被定罪的罪人,他們是多麼不可能做到完美的順服,而完美順服是此約中永恆不變的得生命的條件。
雖然耶和華清楚地知道,他們遠6達不到完美的順服;但祂認為,在這些條件下(利十八5;申廿七26)向他們闡述永生是恰當的,因此,祂以一種配合他們自以為義的脾氣的語氣向他們說話。因為,在西奈山將律法賜給他們之前,他們對神聖律法的完美性與浩大範圍一無所知,也不知道他們自己完全沒有能力履行對律法最起碼的順服;同時,他們又充滿自信,對摩西說:「凡是耶和華吩咐的,我們都要遵行」(出十九8)。因此,上帝在西奈山上展示了十誡,作為行為之約,從屬於(in subservience to)恩典之約。祂以這種形式展示律法,是為了讓百姓藉著對律法的思考,明白律法要求怎樣的義,以及義的程度,以此作為永生的條件;藉著律法,他們發現自己完全缺乏完美的義,從而被驅使去接受恩典之約,在其中為凡相信的人提供並展示了第二個亞當完美的義,使他們得以稱義。
十誡作為行為之約,在西奈山上被重複並展示出來,是為了從屬於恩典之約,這一點顯而易見:
1. 從雷鳴、閃電、角聲和冒煙的山、密雲、黒暗以及永生上帝在那可怕的時刻從火中說話的聲音中可以看出(出廿18;申五22-26)。這些可怕的表徵表明上帝對亞當後裔復仇的怒氣和巨大的忿怒,因他們悖逆了行為之約,違背了該約的律法(加三10)。它們還代表了每一個繼續以盟約形式遵守律法的罪人所面臨的極端危險,他們每時每刻都有可能受到律法可怕詛咒的永恆刑罰。律法作為行為之約的這一可怕表現,雖然不是主要部分,但卻是西奈之約(Sinaic transaction)中最顯眼的部分;因為「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這景象如此可怕,以至於摩西說:「我甚是恐懼戰兢」(來十二21)。行為之約以這種可怕的形式展現在以色列人面前,是為了讓他們當中自以為義、自以為安穩的罪人警醒,不要指望想要靠著律法的行為在上帝面前稱義;也是為了讓他們確信自己的罪孽與悲慘,勸說他們快快逃到有福的中保那裏,信靠祂以求得公義和救贖。
因此,這種可怕的展示在某種程度上使他們謙卑下來,減少了他們以前找到的自信,並向他們表明他們需要神聖的救贖主,必須因著信與祂聯合,這樣他們才有資格履行蒙悅納的順從。這一點從他們在看見可怕的景象之後對摩西說的話中可以看出來:「耶和華─我們 神所要說的一切話,將祂對你說的話都傳給我們,我們就聽從、遵行。」他們站在遠處,沒有像在西奈山頒佈律法之前那樣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而是說:「我們會聽,也會遵行。我們要先聽或者相信,然後再行」。因為用這種語氣說話,主這樣稱讚他們:「他們所說的都很好。但願他們常常存著這樣的心」(申五27-29;參《新譯本》)。聆聽既適用於福音的話語,也適用於律法的話語。他們說得好,因為他們把聽或信作為蒙神悅納的順服原則(來十一6)。因此,(摩西)律法是行為之約,它是在西乃山立的,為要「叫過犯顯多」,不是要在生活中實施,而是要在良心中定罪(羅五20);它的設立,是要作他們的訓蒙師傅,引他們到基督面前,使他們因信稱義(加三24)。
2. 律法作為行為之約是在西奈山上顯明出來的,這一點還可以從以下事實中看出來:寫在石版上的十條誡命是在西奈山上賜給摩西的,使徒保羅稱之為「用字刻在石頭上屬死的職事」(林後三7)。顯而易見,這些誡命只不過是以行為之約的形式體現的死亡的職事。它們以這種形式交付給摩西,存放在約櫃裏,是為了預表彌賽亞——「更美之約的保證」(來七22;《新譯本》)——將履行這些誡命,並將這種形式隱藏起來,或將這種形式從凡相信祂的人身上移除。
3. 道德律是從西奈山傳下來的,在聖經中被明確稱為一個盟約。這些就是兩約:來自西奈山的盟約(加四24)。律法,在其頒佈時是這樣的一種盟約,由於對其設計的誤解,它似乎廢除了與亞伯拉罕所立的恩典之約。使徒保羅說到:「神(在基督裏)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加三17)。摩西律法包含一種獲得天上產業的方法,這產業以迦南地為預表,這方法與向亞伯拉罕作的應許截然不同,以至於與之不相容。「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加三18)。如此,來自西奈山的律法之約就是行為之約;它包含了一種與應許不一致的獲得產業的方法,但它不能廢掉應許或恩典之約。
此外,摩西在談到以「約」為名的律法時申明,它不是與列祖立的,也不是在他們面前公開展示的。「耶和華─我們的 神在何烈山與我們立約。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裏存活之人立的。」(申五2-3)。因此,在西奈山上展示的這一盟約並不是與以色列人的列祖所立的應許之約。
4. 在《新約》聖經中,行為之約是從摩西所頒佈的律法中引入和說明的。我們有福的主在回答一個問祂該做什麼好事才能得永生的人時說:「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即「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太十九17-19)。(太十九17-19)。這些是從西奈山頒佈的一些誡命,我們的主以行為之約的形式向他重複了這些誡命。使徒保羅在提到行為之約的應許時說到:「摩西寫著說,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就必因此活著」(羅十5)。在表達該約的刑罰賞罰時,他還說(加三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引用申廿七26)」如此,一個有條件的應許(利十八5)和一個可怕的咒詛(申廿七26)以及十誡,都是向以色列人頒布的,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根據我們的使徒在上述經文中的說法,它們都是行為之約的形式。
5. 同樣,從《新約》聖經中經常提到並反覆灌輸的律法與恩典之間的對立也可以看出,西奈山上展示的是行為之約形式的律法。我們在那裏讀到,「律法本是藉著摩西傳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穌基督來的。」(約一17),「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三12)。但只有在其盟約形式上,聖經中的律法與恩典才會形成對比。
6. 在西奈山的約定中,摩西在上帝將十條誡命寫在石版上之前摔碎了石版,可能是為了教導罪人,他們必須先藉著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確信自己的罪和苦難,然後才能將律法清晰地寫在他們的心上,作為生活的準則。
7. 最後,上面所引用的使徒保羅的話也表明了這一點:「這……就是兩約;一約出於西奈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加四24)。導致奴役的盟約是行為之約,它以亞當為元首,代表所有自然出生的後裔,並在西奈山上展示給以色列人。根據使徒的說法,這盟約導致奴役,因為這約的子孫,或者說在這約之下的人,被排除在天上的產業之外,就像以實瑪利被排除在預表的屬地產業迦南地之外那樣。「把使女和他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加四30)。產生被排除在天上產業之外的奴僕子女,是行為之約的一個顯著特徵;在恩典之約的任何時期中,這都不可能成為恩典之約的特徵。只有行為之約才會產生一種奴性的和奴隸般的心靈。
因此,很明顯,行為之約是在西奈山上展示的。它與恩典之約一起展示在那裏,目的是為後者效力;尤其是為了向以色列教會表明,作為選民罪人的擔保人,彌賽亞必須履行行為之約的本分和刑罰,這是恩典之約的正當條件。
雖然西奈之約(Sinaic transaction)是一個混合的時代,但恩典之約和行為之約並沒有混合在一起。後者跟禮儀律一樣,都是加在前者之上的,加在前者之上是為了讓以色列人深信他們的罪惡和苦難,從而看到他們極其需要接受應許或恩典之約。使徒保羅說,上帝「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加三18-19)。我們在十誡的序言中找到了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在這個應許或恩典之約的基礎上,又加上了律法或從屬的行為之約。它不屬恩典之約的一部分,在西奈添加律法之前,恩典之約完全是與列祖立的盟約;而在移除律法之後,恩典之約完全是與在福音下的信徒所立的盟約。因為我們的使徒說:「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因此,從西奈山頒佈的十誡必須至少從雙重視角來考慮,即作為基督的律法,或作為信徒生活準則的律法,以及作為未重生罪人行為之約的律法。我的拙見是,上帝曾兩次親自將律法寫在石版上(出卅二16和卅四1),而且在神聖的原文中對律法做了雙重強調,這就向我們暗示了這一點。
因此,在西奈之約中,恩典的應許或恩典之約被頒布給以色列人,律法或行為之約也從屬於它。前者過去是,現在也仍然是一個需要藉著信心來相信或接受的盟約;後者則是一個需要完成或履行的盟約。因此,使徒保羅將二者進行了對比:「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三12)。憑信心接受的約是給以色列人的列祖的,也是給他們自己的;但關於要履行的約,摩西對他們說:「這約不是與我們列祖立的,乃是與我們今日在這裏存活之人立的。」(申五3)。又說:「耶和華從火焰中對你們說話……。他將所吩咐你們當守的約指示你們,就是十條誡」(申四12-13)。雖然與亞當所立的同一個行為之約在西奈山上被展示出來,但其目的卻截然不同。上帝與亞當立此約的目的,是要人擁有應當歸於基督的義;但祂在西奈山向以色列人展示這個約的最大目的,是要他們藉著思考這個約,看到他們可以在上帝面前稱義的義的種類和程度,當他們發現自己完全沒有這種公義時,他們就會受到激勵去接受恩典之約,在這個恩典之約中,上帝滿有恩典地為他們提供了一種可以稱義的完美的義。
問題。細心的讀者現在會問說:「既然恩典之約和行為之約都是在西奈山上重複的,那麼以色列人不是同時在這兩個約之下呢?我的回答是:他們不可能同時在這兩個盟約之下、在同樣的層面裏。正如我在上文所暗示的,他們中的信徒是內在地、真正地處於恩典之約之下,而只是外在地處於那可怕的行為之約之下,因為它從屬於恩典之約(加三24);而那些不信的人,只是外在地並藉著信仰宣告處於那恩典之約之下,但卻是內在地、真正地處於行為之約之下(羅四14)。
JOHN COLQUHOUN /A Treatise on the Law and Gospel (Grand Rapids: Reformation Heritage Books), 55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