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fication and Union with Christ, Part 6

作者:Lee Irons
07/03/2017
誠之譯自:https://upper-register.typepad.com/blog/2017/07/justification-and-union-with-christ-part-6.html
盟約神學中的救贖之道
在我迄今為止所發表的文章中,我一直試圖對WTS和WSC之間關於稱義和與基督聯合問題的辯論進行客觀的總結。我還會寫更多的文章,希望能總結辯論中的其他一些貢獻者,特別是約翰·費斯科和邁克·霍頓。但在此之前,我想先談談我自己的觀點。我想大家已經清楚,我同情WSC的觀點,但我想更明確地表明這一點。
我希望我不會被解釋為拒絕接受與基督的奧秘或生命聯合的概念。相反,按照改革宗在十七世紀所闡明的思想,我對與基督的聯合持一種更廣泛的理解,這種理解既包括法律(legal)層面,也包括奧秘(mystical)層面。與基督的聯合並不局限於奧秘或體驗的一面,而是建立在一個更廣泛的概念體系之上,即盟約神學(federal theology)。
盟約神學認為,聖經中有兩個最重要的盟約,即以第一亞當為盟約元首的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以及以第二亞當為盟約元首的救贖之約[covenant of redemption](又稱“pactum salutis”)。這兩份盟約都是行為之約,涉及末世的獎賞,以通過一段考驗期為條件。但是,第一個亞當不順服,第二個亞當順服了,通過了考驗,為祂的子民賺得了永生。正如我們「在亞當裏」被定罪,我們也「在基督裏」稱義(林前十五22;羅五18-19)。正如第一位盟約元首的罪是透過不涉及與他的奧秘聯合的直接歸算而歸於我們的,基督的義也是通過先於奧秘聯合的直接歸算而歸於我們的。我們與基督的奧秘聯合是我們更廣泛的法律上的、盟約的和代表聯合的後期階段。我們與基督的奧秘聯合是以我們與基督的盟約聯合為基礎的。
在與基督的盟約聯合這一更廣闊的視角中,基督的義的歸算是引領前行的引擎,並緊隨其後帶動整個「救恩次序」的所有益處。特別是,更新的益處(重生、成聖和得榮耀)是基督歸算的義的必然結果或後果。請注意,我並沒有說更新的益處是稱義的必然結果或後果,而是基督歸算的義的必然結果。我之所以避免使用「稱義」一詞,是因為它通常指的是「因信稱義」,即罪人因信被上帝接納的經歷,而這是在生命聯合的支持下進行的。若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且若重生是信心的成因,那麽重生在主觀意義上就先於稱義。但基督的義的歸算是在法律或盟約聯合的支持下進行的,而盟約聯合先於生命聯合,也是生命聯合,以及由生命聯合所産生的所有更新性益處的基礎。
以下是我對「救恩次序」的粗略勾勒。我並不是說它像科學那樣是精確和完美的。
- 歸算(或主動/客觀稱義)重生,由聖靈創造信心並建立與基督的生命聯合
- 被動/客觀的藉著信心稱義
- 逐步成聖
- 得榮耀
此細節可以細化,但我想申明的主要一點是,歸算(或主動/客觀稱義)是生命聯合和救贖施行中所有後續事件的法律基礎。我們必須首先在上帝的公義法庭上,被合法地視為在與我們元首的盟約聯合中履行了考驗期行為原則的人。義是生命的基礎。「聖靈因著義的緣故賜給你們生命」(羅八10,見新譯本;《和》心靈卻因義而活)。「所稱為義的人又叫他們得榮耀。」(羅八30)。當行為之約的考驗完成時,原則上說,獎賞已經賺得,一個人現在有權獲得永恒的產業。當我們被算為義,作為律法的履行者,與代替我們履行律法的那位盟約聯合時,我們就獲得了這種權利。這就是歸算(imputation)。因此,我們現在有權獲得獎賞。獎賞就是豐盛的生命,最終是身體得榮耀。但這種獎賞是以漸進的方式賜與罪人的,首先從他們的重生開始。重生是信心的成因,因著信心,我們有意識地接受並享受基督的義,並在主觀上稱義。從那時起,我們逐漸成聖,直到離開人世。最後,在復活時,我們得著榮耀。事實上,我們可以說,重生和逐步成聖是榮耀的開端形式(inaugurated form)。但是,重生-成聖-得榮耀的整套過程是生命的更新性祝福,而這種祝福是透過可以賺取功績的遵行律法,以及通過了考驗期而獲得的。我們必須先成為義人,然後才能活下去。我們必須先接受公義的歸算,才能享受公義的獎賞。基督為我們完成了「帶來生命的稱義」[justification that brings life](羅五18;NIV 1984直譯)。
我承認這個勾勒是有爭議的。我坦率地承認,加爾文並沒有準確地這樣說。在改革宗的信仰告白中也沒有明確這樣表述(儘管可以說在某些地方是隱含的)。我不會聲稱這種對「救恩次序」的概述是唯一的改革宗觀點。儘管如此,我確實認為這是從十七世紀盟約神學的清晰性中流淌出來的邏輯上一致的救恩次序。這裏有幾段引文,說明上述次序並不是新發明:
「重生以及隨之而來的信心是為了基督的緣故而在我們裏面發生的,其結果是祂之前為此目的所歸算的義為條件的」(A. A. Hodge, Outlines of Theology, 518)。
「很明顯,一個罪人只有在某種程度上除去了他的罪孽,減輕了他受懲罰的義務,他才能重生,才能履行聖潔的行為[如信心]。總之,他必須先得到赦免,才能重生,並運用聖潔的能力(如信心)——不是有意識地得了赦免,而是在代表層面上,在基督裏得了赦免 ….。透過對盟約計劃的嚴格解釋,『救恩次序』(ordo salutis)得到了明確的解决」(John L. Girardeau, “The Federal Theology: Its Import and Its Regulative Influence”)。
「在選民領受信心之前,他們已經稱義。事實上,他們之所以領受這種信心,正是因為他們事先已經稱義….。[麥考維Maccovius]按以下順序處理這些益處:主動稱義、重生、信心、被動稱義、善行」(巴文克,《改革宗教理學》,3.583)。
「我們現在所說的奧秘聯合並不是司法基礎,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與在基督裏的豐盛恩典有分 ….。我們所獲得的所有特殊恩典的司法依據,在於基督的義白白地歸算給我們這一事實 …. 主動或客觀的稱義……是最基本意義上的稱義……是上帝的宣告,就所考慮的罪人而言,律法的要求得到了滿足……因為基督的義歸算給了他 …. 從邏輯上講,這種主動的稱義,先於信心和被動的稱義」(伯克富,《系統神學》,452,517)。
「上帝將基督歸算給蒙揀選的罪人,在此基礎上,上帝賜予罪人信心。藉著這種信心,信徒與基督奧秘地聯合在一起」(Matthew W. Mason, “John Owen’s Doctrine of Union with Christ in Relation to His Contributions to 17th Century Debates Concerning Eternal Justification,” Ecclesia Reformanda1 [2009]: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