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fication and Union with Christ, Part 7

作者:Lee Irons
07/20/2017
誠之譯自:https://upper-register.typepad.com/blog/2017/07/justification-and-union-with-christ-part-7.html
客觀/主觀稱義的區別
為了理解這一點,我們必須明白稱義的客觀與主觀之間的區別。伯克富在《系統神學》(第 517 頁)中指出,客觀稱義「包括上帝對罪人的宣告,而這一宣告是在上帝的法庭上作出的……。這種主動稱義在邏輯上先於信心和被動稱義」。另一方面,主觀稱義「發生在罪人的內心或良心中」,「從邏輯上講,被動稱義發生在信心之後」。
我更傾向於談論「客觀稱義」和「主觀稱義」,甚至是「歸算」和「稱義」,從而為因信稱義的主觀體驗保留「稱義」一詞。儘管如此,我認為這種區別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它是保持稱義與成聖、司法上與更新上的益處之間區別的關鍵,也是保持司法益處在邏輯上先於更新益處,並成為其基礎的關鍵。
萊恩·蒂普頓博士(Dr. Lane Tipton)在2012年的就職演說中批判了伯克富對主動稱義和被動稱義的區分。蒂普頓說道:
我們必須毫不含糊地堅持認為,信徒在因信與基督聯合之前,他們個人並沒有稱義,他們是在有效的呼召中….。如果主動稱義是應用救贖的祝福(ordo salutis),如果主動稱義在邏輯上先於信心,那麽主動稱義在邏輯上先於信心—與基督的聯合。從聖經和信仰告白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可能的 …. 在因著信與基督聯合之前,信徒不會(在邏輯上或時間上)獲得任何方面的司法上的義(WTJ 75 [2013]:7, 8, 10)。
顯然,蒂普頓博士拒絕盟約神學所理解的主動稱義,但我個人堅信它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我不會聲稱它是唯一合法的改革宗觀點。在這一點上,改革宗傳統內部顯然存在分歧。但從十七世紀到現在,改革宗神學在盟約神學方面進行了更系統的完善,而這一立場與之相關,並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做出這種區分的並不只有柏克富一人。我相信在烏爾西努(Ursinus)、麥考維(Maccovius)、歐文(Owen)、杜仁田(Turretin)、韋修斯(Witsius)、布雷克(á Brakel)、A. A. 賀治(A. A. Hodge)、巴文克(Bavinck)和魏司堅(Vos)身上也能找到這種區別。
以下是巴文克在《改革宗教理學》(約翰·博特編;約翰·弗里德譯)中的一些引文,他在其中闡述了主動稱義與被動稱義之間的區別:
因此,基督的位格及其所有益處的歸算先於益處的賜予。換句話說,稱義不是因著信心而發生,而是為了信心。在選民獲得信心之前,他們就已經稱義了。事實上,他們之所以得到這種信心,正是因為他們事先已經稱義。 (3.583)
為了維護基督完美的義和福音的全部豐盛,改革宗神學家在談到實際稱義時,區分了主動稱義和被動稱義。(4.218)
主動稱義與被動稱義的區分是為了擺脫這種唯名論模式(nomistic pattern)。在某種意義上,主動稱義已經發生在福音的宣講中,發生在外在呼召中,但它尤其發生在內在呼召中,上帝藉著祂的話語及聖靈,有效地呼召罪人,使他們知罪,驅使他們走向基督,並促使他們在基督裏得著赦免和生命。從邏輯上講,這種主動的稱義先於信心….。當這些人在某種程度上首先歸向基督(信心的直接行為),然後(藉著信心的反射行為)回到自己身上,帶著孩童般的感激之情承認他們的罪也得到了赦免,那麽,在那一刻,被動的稱義就發生了,上帝藉此在信徒的良心中宣告他們無罪 ….。雖然這裏有先後順序,但同時也有時間上的同時性 …. 因此,主動稱義和被動稱義,哪怕是一秒鐘也是不能分開的。(4.219)
巴文克明確地將他的立場與在永恒裏稱義(justification from eternity)拉開了距離(3.591;4.216)。雖然他有時會說客觀的稱義發生在救恩歷史(historia salutis)中,即發生在基督的復活中,但他明確指出這不是「完全的」或「實際的」稱義。他認為實際的稱義是基督按照恩典之約的條件在歷史上買來的,然而在內在呼召或重生的那一刻才得到實現。
恩典之約,基督與教會之間的奧秘聯合,早在信徒個人被併入這聯合之前就已經存在,否則基督也不可能為他們做出補贖。上帝對基督及其所有益處的歸算和奉獻發生在特定的人信主之前。具體地說,這種歸算和奉獻發生在內在呼召中,而重生就是被動地接受這種恩典的禮物。上帝也必須賜下這一恩賜,我們才能領受它。賜給我們的第一份恩典禮物已經預先假定了基督的歸算,因為基督是恩典的唯一來源,是聖靈的獲得者和分配者,而聖靈就是祂的靈,基督的靈。(4.214)
在我看來,這似乎非常符合聖經,尤其是巴文克如此强烈地把在救恩歷史(救贖的完成)裏實現的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視為救恩次序(救贖的施行)的基礎。
如果說恩典的第一項益處已經預設了與基督的相交,那麽基督對教會的歸算和賜與就先於其他一切….。天父在永恒裏,藉著揀選,更確切地說,在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裏,中保與那些凡天父賜予基督的人之間已經鍛造出一種緊密的聯繫。然後,在上帝的諭令中,他們之間締結了奧秘的聯合,替代就發生了 ….。以祂為首的整個教會,在客觀上已經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與祂同死、同復活、同得榮耀。因此,恩典的所有益處都在基督的位格裏為教會預備好了。一切都已成全:上帝已經與人和好;在人這邊已經沒有任何需要添加的了。贖罪、赦罪、稱義、奧秘的聯合、成聖、得榮耀等等——它們並不是在信心之後或作為信心的結果而出現的,而是客觀地、積極地存在於基督裏。它們完全是基督受難和受死的果實,是我們藉著信心而支取的。上帝在揀選的諭令中、在基督的復活中、在福音的呼召中賜予教會這些果實,並將它們歸算給教會。在上帝指定的時間裏,它們也將成為信徒的主觀所有物。(3.523)
多麽榮耀,多麽美妙!當我們說到「因信稱義」時,往往會陷入一種誤區,即認為信心是上帝所尋找的條件,而上帝也會因著信心而賜予稱義。巴文克寫道:「如果在各方面稱義都是在信心之後,那麽信心就成了一種條件,一種必須事先進行的活動,而不可能是純粹的領受」(4.221)。但信心僅只是一種被動的領受工具。事實上,信心的恩賜本身就是聖靈重生的結果,而我們的重生是基督的功勞賺來的。因此,甚至在我們重生之前,我們就已經(主動)稱義了,以便我們能够重生和相信,從而接待基督,並將公義單單寄托在基督身上。我們不是為了稱義而領受基督並安息在基督裏。相反,我們相信我們已經稱義。
正如《海德堡要理問答》所說:「真信心是……一種堅定的確信(a firm confidence),相信上帝唯獨出於恩典,唯獨因著基督的功勞,將赦罪、永恆的義、救恩,不僅賜給了別人,也賜給了我。」(問21)。信心不是我必須滿足的條件,上帝才會賜予赦罪和公義。它是對上帝「已經賜給」我赦罪和公義的堅定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