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以及與基督聯合(九)(Lee Irons)

Justification and Union with Christ, Part 9

作者:Lee Irons

03/22/2019

誠之譯自:https://upper-register.typepad.com/blog/2019/03/justification-and-union-with-christ-part-9.html

有效呼召與稱義之間的關係

區分客觀稱義與主觀稱義的必要性的一個方法是反思一個特殊的選民子集的救恩次序,即那些在智力上沒有能力聽到和理解福音的外在呼召並以信心和悔改做出回應的人。這包括在繈褓中夭折的選民嬰兒。信仰告白在關於有效呼召的章節中提到了這類人:

嬰兒蒙揀選而早夭者,都因著聖靈重生而得救了,聖靈何時、何地、如何作工,都隨己意。照樣,其他一切沒有能力藉著聖道的職事蒙外在呼召的選民,也都得救(WCF X.3)。

根據《信仰告白》的提示,讓我們把所有蒙揀選的人分為兩類:智力上有能力的人,以及智力上無能力的人。我們能正確地說在智力上無能力的蒙召者被有效地呼召嗎?當然不能。看看《信仰告白》中對有效呼召的定義就知道了:

凡上帝所預定得生命的人,且僅止於這些人,祂樂意在祂指定與認可的時候,藉著祂的聖道與聖靈,有效地呼召他們脫離從本性而來的罪與死,使他們藉著耶穌基督得恩惠,蒙拯救。他們的心在靈裏蒙光照,以致得救,明白屬上帝的事,以致明白有關上帝的事,上帝又除掉他們的石心,賜給他們肉心,更新他們的意志,用祂的大能使他們決定向善,並有效地吸引他們來就耶穌基督。(WCF X. 1 ).

透過傳講福音,外在呼召對智力上有能力的人變得有效,他們的思想被聖靈光照,他們的意志被聖靈更新,使他們願意並能够相信。但在智力上沒有能力的選民肯定不能在這個意義上得到有效呼召。他們重生得救了,但他們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呼召,也沒有在基督裏行使得救的信心。(至少不是在今生——上帝可能會在以後的某個時刻,或者是在中間狀態,或者是在他們身體復活的時候,賦予他們行使有意識信心的智力能力)。因此,我們可以說,所有蒙有效呼召的人都是重生的,但並非所有重生的人都是蒙有效呼召的。

《信仰告白》的下一章是關於稱義的章節,開頭的一段定義了與有效呼召有關的稱義:

蒙上帝有效呼召而來的人,上帝也白白稱他們為義;但不是將義灌注到他們裏面,稱他們為義;而是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接納他們為義人。不是因為在他們裏面做了什麼,或是他們自己做了什麼,而是單單為了基督的緣故。並不是因為把信心歸給他們,也不是因為他們相信的動作,或是他們有任何其他「有福音意義的順服」(evangelical obedience),就算為他們的義;乃是把「基督的順服,使上帝公義的要求得滿足」歸給他們,以致他們憑信心接受祂和祂的義,靠託祂和祂的義。(WCF XI. 1 )

顯然,這種因信稱義的描述只適用於智力上有能力的人。「蒙上帝有效呼召而來的人,上帝也白白稱他們為義…… 憑信心……」。上帝使他們因信稱義,因為他們接受並倚靠基督和祂的義。但這種信心是有效呼召的結果,而有效呼召只針對那些在智力上有能力聽見福音並相信福音的人。因此,《信仰告白》在第十一章第1節中對稱義的描述並不完全適用於「無法藉著聖道的職事蒙外在呼召的選民」,比如在繈褓中夭折的選民嬰兒。然而,這一類蒙揀選的人,即使沒有能力蒙有效呼召,從而藉著有意識的信心使自己安息在基督和祂的義上,也肯定會有基督的義歸算給他們。毫無疑問,智力上沒有能力的人必須得到基督的義的歸算,即使他們(在今生)沒有積極地、有意識地運用信心。

讓我們把這種歸算從智力上有能力的人因信蒙召和稱義的廣泛經驗中分離出來。一旦我們將這一歸算分離出來,我們就會意識到它也是有智力能力的選民的「救恩次序」(ordo salutis)的一部分。這就是客觀稱義的含義。正如有效呼召的非意識核心是重生,稱義的非意識核心也是歸算。所有的選民,無論是智力上有能力的還是智力上無能力的,都會得到歸算和重生。但只有智力上有能力的人,才會以有效呼召和因信稱義的形式,有意識地經歷這種呼召和重生。正如有效呼召是重生在人身上的體現一樣。

我相信,這種歸算與主觀稱義之間的區別與葛富恩和蒂普頓對義的歸算(imputation of righteousnes)與義的宣告(declaration of righteousness)之間的區別是一樣的。宣告為義是罪人在良心法庭上的主觀現實,因為罪人意識到自己的罪得到了赦免,上帝宣告他在上帝面前被視為義。宣告一詞意味著說話;這是聖靈藉著福音說話(聖道和聖靈在我們心中共同作用)。這是一種主觀體驗:「上帝藉著所賜給我們的聖靈,把祂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羅五5;見新譯本)。然而,上帝宣布祂愛我們,並在祂眼中接受我們為義,這並不是毫無根據的保證。它是有根據的。這個基礎,這個依據,就是基督的義的歸算。當上帝宣布我們是義人時,這不是法律上的虛構;這是神聖公義的裁决,建立在上帝的絕對真理之上,因為基督作為我們的盟約代表,滿足並履行了律法。因此,客觀稱義(或歸算)與主觀稱義之間的區別是葛富恩和蒂普頓原則上也同意的。他們也同意歸算在法律上有優先權。正是基於基督歸算的義這一法律依據,我們才獲得了救贖的所有益處,包括義的宣告。歸算是義的宣告(又稱主觀稱義)的法律依據,而義的宣告是因信而得的。

現在,我們來到了辯論的核心。信心從何而來?各方都認為它來自重生/有效呼召,是聖靈造作的與基督聯合的紐帶。回想一下葛富恩的公式套語:「藉著聖靈造作的信心與基督聯合」。信心是與基督有存在性的聯合的紐帶,而這一紐帶是聖靈在有效呼召我們時創造或造作的。但重生/有效呼召從何而來?正如義的宣告作為救贖的祝福之一,是以基督歸算給人的義為法律依據的,所有其他的益處也是如此。重生的益處、有效的呼召、因聖靈造作的信心而與基督聯合的存在,也都是以基督歸算的義為法律依據而臨到我們的。

我們同意,有效的呼召和聖靈所造作與基督在存在層面上的聯合是先於主觀稱義(又稱因信稱義或宣告為義)的。只有藉著有效呼召,我們才會有信心,而這種由聖靈造作的信心是與基督在存在層面的聯合的紐帶。既然主觀稱義是「因信稱義」,那麽與基督的存在性聯合就是有智力能力的選民體驗主觀稱義的背景。到目前為止,我們與葛富恩、蒂普頓等人的WTS學派並無爭論。

但如果我們談論的是義的歸算與有效呼召(以及由此産生的由聖靈造作的存在性聯合)之間的關係,那麽歸算在邏輯上是先於有效呼召的,也是有效呼召的法律依據。這正是A. A賀治(A. A. Hodge)的論點:

重生以及由此産生的信心都是為了基督的緣故而在我們身上發生的,其結果是以基督為此目的所歸算的義為條件的。(《神學大綱》,518)

對於智力上無能力的選民,如在繈褓中夭折的選民嬰兒,他們的「救恩次序」要有限得多:歸算與重生同時發生,但歸算在邏輯上是重生的先行基礎。

至於有智力能力的選民,他們有我們更熟悉的更完整的程序:歸算、重生、有效呼召、主觀因信稱義、收養、成聖和得榮耀。

前一類人中的一個子集也應該提及,那就是蒙揀選的盟約子女,他們並沒有在嬰兒時期夭折,而是藉著聖約的育養逐漸信主。許多蒙揀選的盟約子女(並非全部)在出生時甚至在子宮裏就得到了歸算和重生,日後隨著對福音的理解,他們開始在意識上相信和悔改,因而倚靠基督,主觀上稱義或在良心上得到義的宣告。他們的「救恩次序」(ordo salutis)與前者相同,只是在「歸算」/「重生」與「有效呼召」/「主觀稱義」之間存在時間上的落差。

歸算是重生、有效呼召和與基督聯合的法律基礎,這不是一個奇怪的概念。它源於這樣一個現實,即基督的工作是履行了行為原則(works principle)。基督藉著祂的主動和被動順服(祂順服至死),完成了聖父、聖子之間的行為之約(又稱救贖之約)的所有要求。由於完成了律法,祂得以稱義(was vindicated;譯按,參提前三16),並被宣告為遵守律法的第二亞當,從受考驗的階段進入了超越考驗的階段。這發生在上帝叫祂從死裏復活的時候。祂的復活就是祂被證明無辜(vindication)或稱義。當祂被稱為義、復活並被高舉到上帝的右手時,祂就成了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所有的選民都有基督的義歸算給他們,因著這一歸算,所有在屬靈層面死在過犯和罪惡中的選民,都在屬靈層面與基督一同復活(例如:得到重生)。這就是保羅教導「聖靈因著義的緣故賜給你們生命」(羅八10;參《新譯本》)的原因。換句話說,聖靈使人重生是因著歸算的義,即基督的義。

但是,我們要再次明確說明,這是一個邏輯順序,而不是時間順序。歸算與重生之間沒有絲毫的時間落差。這就是改革宗學者所說的「自然秩序」(the order of nature)。然而,在歸算/重生與有效呼召/主觀稱義之間可能會有時間上的間隔,就像蒙揀選的盟約子女在出生時(甚至在子宮裏時)就得到了歸算和重生,但後來他認識了耶穌,開始相信耶穌並倚靠祂,結出了悔改的果實。有許多成年基督徒會說,他們不記得自己有多久沒有信主,也很難確定自己是從什麽時候開始信主的。他們很可能在很久之前就已經重生了,隨著智力和靈性的成熟,他們以有意識的信心和悔改的形式,顯明出重生的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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