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以及與基督聯合(十一)(Lee Irons)

Justification and Union with Christ, Part 11

作者:Lee Irons

04/08/2019

誠之譯自:https://upper-register.typepad.com/blog/2019/04/justification-and-union-with-christ-part-11.html

A. A. 賀治論《救恩次序》,第一部分

以下是對A. A賀治(A. A. Hodge)發表在普林斯頓評論》第 54 期(1878 年)上的一篇極其重要的論文「救恩次序:或聖潔品格與神聖恩惠在自然秩序中的關係」(The Ordo Salutis: or, Relation in the Order of Nature of Holy Character and Divine Favoris)的詳細摘要:304-21頁,同一材料的精簡版可參見他的《神學大綱》[1879 年增訂版],第 517-518 頁。

阿奇博·亞歷山大·賀治(Archibald Alexander Hodge,1823-1886 年)是偉大的查爾斯·賀治(Charles Hodge)之子。1864 年至1877 年,他在匹茲堡西部神學院擔任系統神學教席。1877 年,他應召離開西部神學院,前往普林斯頓神學院擔任系統神學副教授。第二年,年長的賀治去世,年輕的賀治接過了父親在普林斯頓大學的系統神學教席。請注意,這篇文章的寫作日期(1878年)與賀治個人生活和教授生涯中的這些重大事件相吻合。

提出問題

A. A. 賀治在這篇文章中提出的問題與救恩次序(ordo salutis)有關,即上帝在救贖施行中的主要作為的邏輯順序。更具體地說,他提出了這個問題:

在對罪人個人施行救贖的過程中,按照自然的順序,稱義和重生哪個先於哪個,哪個又是另一個的條件?(第304頁)

這兩個詞——稱義和重生——涵蓋了救贖的兩個主要益處,即司法的(forensic)益處和轉化的(transformative)益處。正如賀治所指出的,更正教救贖論的一個顯著標記就是明確區分這兩種益處,而羅馬天主教救贖論則把它們混為一談。

在更正教徒看來,稱義是上帝的司法作為,宣告作為生命之約的律法得到了滿足,主體不再受律法的懲罰,而是從此有權獲得以順服為條件的獎賞。另一方面,重生則是主體道德品格的主觀改變,是他完全恢復上帝道德形象的恩惠開端,由聖靈在逐漸成聖的過程中實現。(第311頁)

賀治在這篇文章中想要回答的問題是:司法與轉化之間的關係是什麽?司法與轉化、稱義與重生之間的關係是什麽?它們在「救恩次序」中是否有因果順序?當然,賀治澄清說,「這個問題顯然是一個順序問題,不是時間順序,而是因果順序」(第313頁)。更正教學者用來指代這種秩序(邏輯秩序或因果秩序)的專業術語是 「自然秩序」。換句話說,回到本文的標題,賀治試圖研究「在自然秩序中,神聖品格[轉化性]與神聖恩惠[司法性]之間的關係」。

賀治的答案

賀治的答案是,司法的益處在邏輯或因果上優先於轉化益處。他引用了多納(Dorner)博士的《更正教神學史》(History of Protestant Theology)作為佐證:

很明顯,上帝自己必須已經暗中對一個人有恩惠和恩典,必須已經為了基督的緣故,以及祂與人性的關係,在上帝的法庭(foro divino)上赦免了他,才能賜給他重生的恩典。除非上帝已經以愛為前提,為基督的緣故赦免了罪人,否則個人就不可能獲得救贖。事實上,作為一種 「上帝的司法行動」(actus Dei forensis),有必要把它看作是在人意識到它之前——更確切地說,是在信心之前——就已經存在了。(第316頁)

賀治並沒有這樣說,但我想指出多納在這裏的優美陳述所具有的明顯聖經特徵。保羅總是把上帝的愛放在有效呼召的後面,藉著有效呼召,我們得著意識享受救贖的祝福(被收養為兒子、聖靈內住、罪得赦免等):

「又因我們,……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弗1:4-7)。「神既有豐盛的憐憫因祂愛我們的大愛……叫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弗2:4-5)。「上帝藉著所賜給我們的聖靈,把祂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裏」(羅5:5;《新譯本》)。「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他們顯明了。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羅5:8-10)。

上帝在我們還不曉得的時候就先愛了我們。司法優先於轉化。上帝將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為基督的緣故將祂的愛放在我們身上,這是信心的成因,而不是相反。

問題所在

但有一個問題。問題在於保羅明確教導我們因信稱義。「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加2:16;參3:24;羅3:28,5:1)。若我們更正教徒真的知道些什麽,就是我們知道我們乃是因信稱義。但問題在於,信心本身就是上帝的恩賜。改革宗救恩論明確指出,信心是至高主權神恩獨作重生的結果。重生是信心的成因。藉著有效呼召,我們聽到了福音的話語,藉著聖靈在重生中的工作,我們的心發生了改變,因此我們現在可以運用信心。將這一教義與前一教義聯合起來,既然重生是我們稱義的信心的成因,那麽很明顯,重生或有效呼召就必須先於稱義。這似乎與賀治的論點相矛盾,即在自然順序中稱義比重生更有因果上的優先權。

解决方案

為了解决這個矛盾,賀治求助於盟約神學(Federal Theology)。盟約神學指的是保羅在《羅馬書》五章12-21節中教導的上帝與人類交往的兩個亞當的結構。正如創造主與第一個亞當訂立了行為之約,以他的順服作為末世晋升的條件,天父也與作為第二個亞當的基督訂立了行為之約(又稱 「救贖之約」)。基督作為第二個亞當所做的工作不僅使祂獲得了救贖的益處,甚至還使祂獲得了將這些益處及時施行到每個選民身上的所有細節。

這個問題的解决辦法在於……基督藉著祂的順從和受難,不僅為祂自己的子民帶來了救贖的可能性,還帶來了救贖本身及其所包含的一切,以及救贖施行的確定性和方法。祂是在執行與天父所立之約的規定時做到這一點的,該約規定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將所賺得的贖罪施行在特定的人身上,所有這些條件都是由基督推動(impetrated)*的,也是由盟約明確决定的。(第316-317頁) [*推動:「通過請求或努力獲得」,《牛津英語詞典》]。

根據救贖的完成和救贖的施行之間的區別,賀治認為,救贖的完成和救贖的施行都是確定的,都是針對選民的。救贖的施行是建立在基督完成救贖的基礎上,由基督賺得,或由基督「推動」。重生中的信心恩賜是基督根據救贖之約的條款為選民賺來的或因著祂的功勞而來的。因此,儘管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信心是上帝的恩賜,藉著重生成為有效,但重生本身是基督的功勞,因此,司法益處最終是轉化益處的因果基礎。「基督的滿足和功勞是重生的前因(antecedent cause)」(第313頁)。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