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fication and Union with Christ, Part 12

作者:Lee Irons
04/10/2019
誠之譯自:https://upper-register.typepad.com/blog/2019/04/justification-and-union-with-christ-part-12-.html
A. A. 賀治論“救恩次序”,第二部分
我們已經看到,賀治主張司法的因果關係優先於轉化的因果關係,基督的義歸算給選民是重生的前因。他提供了三個論據來支持這一觀點:
首先,“因信稱義”指的是主觀稱義。
第一個論點與其說是支持其論點的正面論證,不如說是對訴諸我們“因信稱義”這一措詞的解經論證的回應。在這個論證中,賀治基本上區分了主動/客觀稱義(又稱歸算)和被動/主觀稱義。歸算是重生的成因,而重生是信心的成因。當保羅說我們因信稱義時,他所考慮的是被動或主觀稱義(而不是歸算)。
當然,《聖經》中的“因信稱義”嚴格適用於我們與上帝的關係,因為這些關係是在人的意識範圍內實現的。信心既是我們認識基督的行動,也是我們先認識基督的結果。信心這個行動是我們所做的一件事,但在因果順序上,它是在基督的救贖,以及聖靈施行救贖的第一階段工作之後。信心是這樣的一個器官,我們藉著它承認基督為我們賺得救贖的功績,承認天父因基督的緣故而與我們和好;當然,救贖是基督的功績,使天父與我們和好,而且天父與基督早已與聖靈一起參與了將恩典施行在個人身上的工作,否則我們就無法認識到祂們是這樣做的。(第314頁)
第二,亞當的罪的歸算類比
如果說前面的論證更多的是反駁,那麽這篇則是對當前論題的正面論證。在我看來,這是決定性的論證。這個論點就是,若我們相信羅馬書5章12-21節教導將亞當的罪直接歸算,那麽同理可證,我們也必須相信它教導了將基督的義的直接歸算。無論是將亞當的罪歸算給全人類,還是將基督的義歸算給蒙揀選的人,某種轉化的行動(要麽使我們生來變得敗壞和有罪,要麽使我們變成生來是義的)都不會介入其中。事實上,在這兩種情况下,本性的改變都是法律地位改變的果效或結果。
在思考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的條件時,必須牢記亞當的罪歸算給我們和我們的罪歸算給基督的類比。無論各派神學家對我們與亞當聯合的理由和性質有多大分歧……整個教會始終認為,亞當後代與生俱來的道德墮落是他的第一宗罪的懲罰性後果….。亞當背道行為的罪咎(guilt,即受懲罰的正當責任)歸算給他的整個種族,這在司法上導致了每個新生靈魂在屬靈上被遺棄,而屬靈的遺棄則涉及到內在的敗壞,這是一種必然和普遍的後果…. 將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是我們恢復聖靈影響的必要前提,而這種恢復必然導致我們的重生和成聖 ….。如果說罪咎的歸算是內在敗壞的因果前因,那麽同樣,義的歸算必定是重生和信心的因果前因……。(黑體是筆者另加的)。
第三,嬰兒期得重生者的情况
正如我在第九部分所論證的,另一個能讓我們明白歸算是信心的終極成因,而不是信心是歸算的條件的論證是那些在嬰兒期得重生的人的情况——無論是在嬰兒期死去的選民嬰兒,還是長大成人後信基督教而從不記得有一天沒有信的選民聖約兒童。
對於在嬰兒期重生的人來說,這顯然是正確的,所有在嬰兒期死去的人都是如此;許多人也是如此,他們早期的重生可以從他們後來的生活中得到證明。就這些人的情况來說,毫無疑問的順序如下:亞當的罪孽在他們出生時就已歸算給他們,他們立刻失去了原初的義,在靈性上死去了。然後,基督的義歸算給他們,他們獲得重生,並在適當的時候被聖靈潔淨。因此,在大多數選民稱義的過程中,個人的信心並沒有起到中介作用。因此,在任何一個選民稱義的過程中,信心都不可能作為事情本身的一個絕對必要的因素起中介作用。就成人的情况來說,信心是重生和稱義的靈魂所產生的首要和不變的活動,基督的義以及由此産生的稱義,藉著信心被有意識地領受和支取,聖靈隨後藉著信心這個器官,作用於現在屬靈上活著的靈魂,促進其逐漸成聖。(第315-316頁,黑體是筆者另加的)
賀治在這裏使用了一個類比來說明問題。他使用了未成年繼承人的比喻,他擁有產業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出生開始,他就擁有繼承產業的合法權利;第二階段,成年後,他就開始實際擁有產業,以及所有權的一切權力。
只要[重生的選民子女]還未成年,遺囑就會確保繼承人在法律上初步的權利(inchoate rights)。遺囑規定他的教育和撫養費用由遺産支付,以便為繼承遺産做準備。遺囑確定了受托人分給他的前幾期遺産。它預先確定了他獲得絕對占有權的確切時間和條件。他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取決於他父親的遺囑。他從一開始就擁有某些權利並享有某些利益。但是,只有當他達到遺囑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時,他才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和權力。這個類比的力量並沒有被削弱,反而因為以下事實而得到加强:基督救贖的選民後嗣的特殊之處在於,完全擁有產業的所有條件本身都是免費贈與的,與遺囑所確保的擁有產業同等重要,也是遺産本身的一部分。因此,基督的滿足和功績從他一出生就歸算給了這個選民,因為它們構成了為他預備完全擁有產業的恩惠交易的基礎。當時機成熟時,這些功績就會無條件地歸算給他,其結果是,先前與他一起努力並最終使他確信有罪的聖靈,現在更新了他的意志,並在他裏面做工,使他産生信心,從而支取基督所獻上的公義,並實際地、有意識地被接納為上帝的兒女,被公開承認並被視為有資格享有所有特權的人。神學家們為上帝的這一最終和自我勝利的行為賦予了 “稱義”這一特定意義上的名稱。它是上帝的宣告性判斷,將主體提升到一種新關係的實現中,但這種關係是早就計劃好並準備好的。從一開始,上帝就把這個選民當作基督的義的後嗣看待和對待。現在,祂將他視為實際的擁有者,如果他是成年人,他就會藉著信心的恩賜使他有意識地擁有。對他作為後嗣的歸算和對他作為實際擁有者的歸算,在上帝方面並無太大區別,只是在主體的實際關係和經歷中所産生的效果和後果不同而已。(第 317-318 頁,黑體是筆者後加的)
總結一下:賀治認為,歸算是重生的成因,重生是信心的成因,藉著信心,我們主觀地支取了基督在歸算中已經賜予的義。這一點的主要依據是盟約神學(Federal Theology),其中包括:救贖之約(pactum salutis)、保羅的 “兩個亞當”(two-Adams)結構(其中上帝通過兩個盟約元首與人類打交道)以及直接歸算的教義。嬰兒期重生者的案例進一步鞏固了這一觀點:歸算不能以有意識的信心為條件,因此歸算是重生和信心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