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罪(ATONEMENT)

摘自天道《聖經新詞典》
今日我們所使用的神學名詞,基本上很少是源自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語文的,英文的 ‘atonement’ (贖罪)是其中一個例子。這個詞的意思是「使成為一致」(a making at one),指的是將彼此疏遠的人合而為一。在英文聖經中,這個字翻譯了舊約一組以kpr為字根的字彙,另在新約出現過一次(見 AV),是對原文katallagē的翻譯(RSV 將這個詞譯作 ‘reconciliation’ 「復和」,是更好的翻譯)。在神學上,這個詞是用來指基督的工作,為要處理人的罪所帶來的問題,並引領罪人與神建立良好的關係。
Ⅰ 贖罪的需要
人所以需要「贖罪」,基於三個理由:罪的普世性、罪的嚴重性,和人沒有能力對付罪這個事實。第一點有很多經文可以印證:「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八46);「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3);「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傳七20)。耶穌對有錢的少年的官這樣說:「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可十18)。保羅又說:「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我們還可以列舉更多這類的經文。
罪的嚴重性,可以從指出神厭惡罪的經文中看得出來,哈巴谷禱告說:「你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不看奸惡」(哈一13)。罪使我們與神隔絕(賽五十九2;箴十五29)。耶穌論到一種罪,說褻瀆聖靈的將永不得赦免(可三29)。論及猶大時,耶穌說:「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可十四21)。在得救之前,人「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裏與他為敵」(西一21)。至於那些不肯悔改的罪人,「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來十27)。
第三,沒有能力處理自己的光景。人不能隱藏自己的罪(民卅二23),也不能洗淨自己的罪(箴廿9)。從來沒有人藉著遵守律法可以站在神的面前稱義(羅三20;加二16)。如果他一定要靠自己,他永遠也不會得救。也許贖罪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證據,證明人沒有自救的能力。神的兒子既然要來到世界拯救人類,人就一定是罪人,而且處於危急的境況當中了。
Ⅱ 舊約的贖罪
因著人的罪,神與人隔離,情況是絕望的,而人並沒有能力回到神的面前。然而神提供了一個方法。在舊約,人通常是透過獻祭來贖罪的,可是,我們不要忘記神說,「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利十七11)。人的罪得贖,並不是基於所獻上的祭物有任何內在的價值,而是因為獻祭是神所指定的贖罪方法。所獻的祭物,可以反映出一些贖罪的真理。例如,祭牲一定要無瑕疵,顯示出神要求的是完全的、完美的。祭牲要用錢去買,因為贖罪不是廉的,罪的嚴重性不容輕視。祭物必須死去也是重要的條件;透過提到*血,獻祭儀式的特性以及其他有關贖罪的經文,我們曉得,所獻的祭牲必定要死。舊約另外有些經文提及贖罪,雖然,這些贖罪的構想或實踐,不是透過一般的宗教儀式去成就,可是,都一致指向死,為贖罪的方法。例如在出卅二30-32,摩西嘗試為百姓贖罪的時候,他是要求神在祂所寫的冊上塗抹他的名。非尼哈藉著殺死一些犯罪的人來為百姓贖罪(民廿五6-8、13)。我們還可以列出其他這類的經文。很明顯的,在舊約罪的刑罰就是死(結十八20),是一致公認的。可是,神是滿有恩典的,祂准許人以祭物的性命來代替罪人的死。死和罪的關係十分清楚,以致希伯來書的作者可以作出這樣的總括,說,「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
Ⅲ 新約的贖罪
新約的主張是,舊約的獻祭最終來說並不能夠除去罪惡,唯有藉著基督的死,人才可以得救,「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來九15)才可以得救贖。耶穌的十字架絕對是新約的中心,事實上也是整本聖經的中心點。在十架以前發生的事皆指向它,在十架以後的事,則回望著它。基於十架的重要地位,新約裏有大量關於這方面的教訓,實在並不希奇。新約的作者,從不同角度來寫十架,也各有不同的重點,讓我們認識到關乎贖罪的多方面的真理。他們並不是重複的說同一套固定的濫調。每一個作者都按著自己所認識的來寫。與其他作者比較之下,有些作者看得更多,更深入。但是他們對真理的解釋沒有兩樣。以下我們會先思想有關贖罪的、一般的、基本的真理,然後再思想一兩位新約神學家提到的、關於十架的真理。
a. 十架彰顯神對人的愛
新約所有作者均同意贖罪是源自神的愛。贖罪不是一位滿有愛心的神子,從一位嚴厲及不甘心──全然公正卻全然僵硬──的天父所榨取出來的作為。贖罪彰顯聖子的愛,同時,也彰顯聖父的愛。保羅為這方面的真理作出了一個標準的解釋:「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聖經最出名的一節經文說,「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約三16)。符類福音書強調人子、「一定」要受苦(可八31等等),也就是說,基督的死並非一次意外,它是神所定意必須要發生的事。同樣的,我們也看見主在客西馬尼園禱告,求神的旨意得以成全(太廿六42)。同樣的,希伯來書這樣記載,「因著神的恩」,基督為人人嘗了死味(來二9)。贖罪是出於神的愛這個思想遍佈新約聖經,這是我們討論贖罪的方式的時候,必須記住的。
b. 基督的死作為一種祭
另一個遍佈新約聖經的思想是:基督的死是為罪而死,不單單是因為某些惡人起來攻擊祂;也不是祂的敵人設謀陷害祂,而祂沒有能力抵擋他們。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羅四25)。祂來是特別為我們的罪而死。祂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廿六28)。祂「洗淨了人的罪」(來一3)。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24)。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約壹二2)(AV 也是這樣翻譯)。除非我們認定了十架上的救主是為全人類的罪而死,我們永遠不能夠明白基督十架的真正意義。
基督的死應驗了舊約的獻祭所預表的一切。新約的作者喜歡將基督的死視為一種獻祭。耶穌指著自己的血,宣稱「這是我立約的血」(可十四24),提醒我們要從獻祭的儀式來瞭解這句話的意思。事實上,耶穌設立聖餐的時候所用的措辭許多都與獻祭有關,指向十架上要成就的犧牲。保羅說:「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弗五2)。保羅論到基督的犧牲時,有時不是泛指一般的獻祭,而是指某個特別的獻祭,如林前五7說:「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原文單作逾越節〕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彼得所說,「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9)這句話,指出基督的死從某一個角度來說,是一種獻祭。在約翰福音,我們聽見施洗約翰宣佈說,「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實際上,獻祭是一世紀普遍流行的宗教禮儀。不管是哪一個地方的人,或是甚麼背景的人,他們都能夠察覺與獻祭有關的言語。新約作者利用這個方便,用與獻祭有關的術語來帶出基督為人類所成就的作為,靠著祂的死,基督完全的實現了獻祭所指向的一切,而且有更豐富的含意。
c. 基督的死是代表性的死
大多數研讀新約的人都同意,基督的死是代別人受死。從某一個角度來說,祂是「為罪」而死,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祂是「為我們」而死。然而,「代別人受死」的含意可大可小,因此找出準確的意思是須要的。今日,大多數的學者都接納基督的死是具代表性的這個看法。也就是說,祂是特別代替我們死,而不是說,基督死了,然後,不知怎麼的,人就分享到祂的死所帶來的好處。(連安瑟倫也曾問過,有甚麼受造物比我們更配得這好處呢?)當祂被掛在十字架上的時候,祂就是我們的代表,林後五章14節說出了這個真理,「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這位代表之死,算為祂所代表者之死。基督被稱為我們「在父那裏的中保」(約壹二1),「代表」的意思是明顯的。同時這段經文跟著馬上提到祂為罪而死,正與我們所討論的切合。希伯來書一個重要的主題,就是基督是我們的大祭司,這個思想在整卷書中不斷重複的出現。無論大祭司還有些甚麼特點或職責,他代表別人這一點是肯定的。可見「代表」這個觀念,在希伯來書是十分鮮明的。
d. 新約所教導的「替」代的觀念
可是,我們還有更多可以說的嗎?許多近代的學者(雖然不是全部),不願意採用「替代」(substitution)這類比較舊的術語。不過,這似乎是新約的教導,而且不限於一兩處經文,整本新約聖經都教導這個真理。在符類福音,有一段重要的話,是關乎「贖回」這個觀念的:「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可十45)。
這經文的細節(「贖回」具有「替代」的涵意,而 anti,〔「為了」〕則是顯示「替代」的前置詞,以及經文整體的意思(人應該死,但基督替我們受死,以致人不必再嘗死味),都指向替代的觀念。
同樣的真理也見於新約另一些經文,這些經文視耶穌為賽五十三章所說的受苦義僕,「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賽五十三5-6)。基督在客西馬尼園退縮的表現指向同樣的事實,祂是代人死的。祂本是個勇敢的人,許多比不上祂的人也可以鎮靜的面對死亡,為甚麼基督卻會感到如此痛苦呢?我們似乎不可能理解──除非我們接受保羅的解釋,相信神是為了我們「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基督死的時候,取代了我們的位置,而這樣與罪人認同,是祂聖潔的靈魂所感到畏縮的。似乎唯有這個原因,可以解釋耶穌在十架上被遺棄的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可十五34)。
保羅告訴我們說,「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祂為我們受了咒詛這句話,乃是「替代」我們的另一種說法。類似的思想也隱藏在羅三21-26;在這段經文中,使徒所發揮的一個思想是,神的公義顯明于世人得蒙赦罪的過程上,也就是耶穌的十字架上。使徒的教導是,神的義在世人得蒙赦罪的方法上表明,而不是像一些學者所說的,神的義是在世人得蒙赦罪這個事實上表明。「代贖」並不是像神昔日那樣,只是寬容人所犯的罪(羅三25)。十字架表明神的公義,同時也表明神稱信徒為義。這兒的意思必定是:神在處理罪的方法上,辯明了祂的公義。似乎,這是從另一個角度來指出一個事實,就是基督背負了人類罪孽的刑罰。這個思想也見於提到基督擔當罪的經文,如:來九28;彼前二24。舊約有一些經文提到罪的承擔,而從經文的上下文,我們可以清楚肯定,擔當罪就是接受懲罰。舉例來說,結十八20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同樣,在民十四34,以色列人的曠野飄流被形容為他們擔當罪孽的後果。那麼基督擔當我們的罪的意思就是,祂代替我們受刑罰。
提前二6也隱藏著替代的觀念在內。這裏說基督捨棄了自己「作萬人的贖價」。希臘文的 antilytron 譯作「贖價」,是個有力的複合詞,具有「替代與贖回」的意思。葛林撒爾(Grimm-Thayer)字典解釋這個字為:「用以換取另一個人的,作為贖他的代價。」故此,antilytron這個字,肯定有「取代」的意思。約翰所記錄的,該亞法那諷刺性的預言裏面,包含著類似的思想,「獨不想一個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國滅亡,就是你們的益處」(約十一50)。對該亞法來說,這些話純粹是政治上的權宜之計,但約翰卻指出,這些話是預言基督代替眾人而死。
以上所提到的,是十分強而有力的證據(而且還不是全部的證據)。面對這些證據,我們必須要承認,基督「取代」罪人這觀念,是新約對基督工作的理解中,一方面的體會。
e. 新約對代贖的其他看法
整本新約聖經都可以印證以上提到的幾個重點,其他重要的真理則由個別的作者提出來(當然這不是說這些真理較不重要、毋須接受,這只是一種分類的方法)。例如保羅視十架為得釋放的途徑。人天生就被罪所束縛(羅六17、七14),但是在基督裏他可以得著自由(羅六14、22)。同樣的,人藉著基督可以脫離肉體,他們將「肉體的邪情私欲,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他們「不憑著血氣爭戰」(林後十3);肉體是「和聖靈相爭」的(加五17),肉體離開了基督就會招致死亡(羅八13)。人因為自己的不義,活在神的忿怒之下(羅一18),但基督也將人從這種處境之下拯救出來。信徒「靠著祂的血稱義」,故此將會「藉著祂免除神的忿怒」(羅五9)。我們可以從很多的角度去看律法(即摩西五經,指整本猶太人的聖經),但從得救的途徑來看,律法帶來悲慘後果。律法顯出人的罪(羅七7),同時它與罪聯盟,將人殺死(羅七9-11)。結局就是「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加三10)。可是「基督……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13)。古時的人視死為猙獰的敵人,沒有人可以戰勝它。可是,保羅藉著基督唱出凱歌,因為基督連死亡也戰勝了(林前十五55-57)。很明顯的,保羅視基督為大能的拯救者。
贖罪還有許多積極的方面。不過,我們只需要提到以下幾方面就足夠了,如:救贖、復和、稱義、立嗣和挽回。這些都是重要的觀念,同時是保羅所看重的。在一些例子中保羅是我們所知道的,第一位使用這些名詞的基督徒。明顯的,保羅是認為,基督的代贖之死,為祂的百姓成就了很大的事。
對希伯來書的作者來說,「基督是我們偉大的大祭司」是個重要的觀念。他全面發揮的一個思想是:基督所獻的,是獨一無二和最終的祭,猶太人在祭壇上的獻祭,由亞倫後裔的祭司主持,所提供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卻是短暫的。唯有基督的死,能夠產生永恆的作用。這新的體系永遠不會更改,因為基督已經完全解決了人的罪的問題。
約翰的寫作裏面有一個觀念,就是基督是天父特別的啟示。祂是天父差來的那一位;祂所做的一切必須從這個角度來解釋。約翰視基督為勝利者,在與黑暗的衝突上得勝,大敗那惡者。約翰講了許多有關神在基督身上所成就的計畫。約翰看見卑微十架真正的榮耀,在十字架上,基督完成了偉大的工作。
綜合以上的思想,我們可以明顯的看見,贖罪的真理是包含多方面的,意義深遠。在語言有限的情況下,新約的作者仍然努力嘗試向我們表達贖罪這偉大的、神聖的行動的意義。由於篇幅所限,有很多方面我們沒有提及。然而上面我們所提出的所有論點都很重要,沒有一點可以置之不理。我們也不能忽視一個事實,就是,代贖罪所反映的,不只是消極的一面。以上我們強調說,基督犧牲自己是為要除去罪孽,可是,基督的死,也同時為我們開了一條出路,賜給我們新的生命。我們不應把這新生命──贖罪所帶來的結果──視作等閒。其他一切所作的,最終也是要達到新生命這個目標。(*贖罪祭;*饒恕;*挽回祭;*和好,複和;*救贖主;*獻祭)
書目:D. M. Baillie, God was in Christ, 1956; J. Denney, The Death of Christ, 1951;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Reconciliation, 1917; G. Aulen, Christus Victor, 1931; E. Brunner, The Mediator, K. Barth, Church Dogmatics, 4, i; The Doctrine of Reconciliation; J. S. Stewart, A. Man in Christ; Anselm, Cur Deus Homo; L. Morris, The Apostolic Preaching of the Cross, 1965; The Cross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7; J. Knox, The Death of Christ; J. I. Packer, ‘What did the Cross achieve? The Logic of Penal Substitution’, TynB 25, 1974,頁3-45。
L.M.
贖罪(Atonement)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聖經的中心信息是贖罪──神為人類提供了一個方法,使他們與祂恢復和諧的關係──這在聖經各處都明顯可見。從創世記起初的故事,到啟示錄最後的異象,神都在盡力使祂的子民與祂復和。然而,我們這樣不能有效地討論贖罪的問題,而翻譯者已同意用贖罪及其同字根的詞語,來翻譯聖經裏不少的名詞和動詞。
舊約
在舊約裏,贖罪和相關的片語,如贖罪祭,最常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動詞kipper和兩個相關的名詞,一個是kippurim──常以複數形式出現,是與kipper同義的名詞;另一個是kapporeth──意指施恩座,或獻上贖罪祭的地方。這些字詞用在贖罪的意義上,出現了約140次,幾乎都在有關祭典的經文中,作了為罪而獻上的祭,人藉以與神復和。
舊約使用贖罪概念的廣泛程度是叫人驚訝的。人要為無生命的物件贖罪,如發霉的房子、聖殿裏的祭壇、至聖所、聖所,和會幕或聖殿本身。聖經有一處地方,也提到為一隻牲畜贖罪,那就是在贖罪祭儀中使用的代罪羔羊,可見於利未記十六章。在許多地方,獻祭是「為罪」而成就救贖,不過這些經文通常指「由於」人的罪而為他們贖罪,而不是「為了」罪而作出救贖,好像罪被人格化而需要救贖。當然,多半經文都是指為了人而贖罪,無論是為了個人還是為了以色列群體中的成員。
為了無生命的物件贖罪的經文,在舊約裏有12處:出二十九36-37,三十10;利八15,十四53,十六10、16、18、20;結四十三20、26,四十五20。這些經文中,有11處談到潔淨會幕或聖殿、聖殿裏的某個部分,或其中的祭壇。惟有一處談到潔淨一所受感染的房子。在一段有關律法的經文裏,神指示摩西和亞倫怎樣為一所「發霉」的房子進行潔淨的禮儀,並宣告說,房子若對治療有「反應」,便可宣告那房子是潔淨的(利十四33-53)。祭司潔淨那房子,要獻上一隻鳥,並把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和一隻活鳥,蘸在被宰的鳥血中,用以灑房子七次。然後他要把活的鳥放在城外田野裏。「這樣為房子贖罪,房子就潔淨了」(利十四53)。
另一段經文,談到一個人因感染皮膚病(整段經文主要是回應前一段經文),而要接受相同的觀察和潔淨;經文也預先討論利未記十六章關乎贖罪日的重要規條,而贖罪日要獻上最重要的祭,即為潔淨所有人的罪而獻的祭。重點顯然是,皮膚的表面能顯明身體更深入的病,像房子的表面彰顯其深入的問題一樣;兩者都要把更深的災病潔除,正如人要把心裏的罪潔除一樣。
還有更重要的是,聖經談到會幕、聖殿、聖所、至聖所和祭壇都要贖罪。這些贖罪祭,在按立祭司(出二十九35-37;利八15),神在以西結書末後數章有關建立末世聖殿的指引(四十三20、26,四十五20),和贖罪日當天(利十六16、18、20)等經文中提及。這些建築物、祭壇和聖所需要潔淨,是因為這些都是那位神聖的聖者與其子民會面的地方。聖經極強調神的神聖與潔淨,以致不但來到祂面前的人要潔淨,就是他們藉以溝通的東西,也要用贖罪祭的血來遮蓋,因為它們也被罪污染了。
也許我們要留意,無生命之物件的潔淨,除了房子以外(那似乎是人之潔淨的類比),只限於神的聖所和聖所各部分。這樣並非說這世界是神與人會面的地方,因而需要贖罪祭的潔淨,而是說,神與其子民在祭儀和聖約中的關係,就是需要潔淨的東西。這並不是否定世界已被罪污染的事實,只是神與子民間特殊的救贖關係,並沒有伸展至整個世界,而只包括以色列人;即使在以色列人中,也只是替代性的,即透過祭司和他們在祭儀上的職責。
在舊約裏,贖罪的對象是神的子民,但贖罪的方法有很多。可以獻上的祭牲包括山羊、綿羊和鳥,但也可以是五穀、油和奠祭。贖銀可以用來贖出人的生命;神吩咐以色列人最少作一次人口普查,當中每一個被數點的人,都要付出相同的贖價,向神贖回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他們若付了贖價,神答應不會有災禍傷害他們(出三十11-16)。重要的是,那些贖銀是用在會幕禮拜的開支上,因而可代替贖罪的血祭,即使兩者並無關係。其他不用祭牲的獻祭,往往也同樣可代替贖罪的血祭。
在舊約裏,最常提到的贖罪方法無疑是血祭,利未記和民數記中常見血祭這用詞。從可憎的罪惡如拜偶像(民十六47),至有意的過犯,一一都要贖出,但只限於無知或錯誤的罪,而不是頑劣的不順服(民十五22-29)。
也許舊約關乎贖罪的中心教訓在於利未記十六章,那裏列出了贖罪日的規條。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贖罪日禮儀的五個特徵,因為整本聖經談及贖罪時,都有這些特徵:(1)神在贖罪中的主權;(2)贖罪的目的與結果;(3)兩隻山羊強調除罪的兩樣不同的東西,而燔祭又是另一樣;(4)亞倫要特別為自己獻祭;(5)這行動包含極廣的性質。
聖經裏的贖罪是神的行動,並非人的行動,而在利未記十六章尤其如此。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和亞比戶,剛剛因不遵從神的吩咐,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而被治死(利十1-3)。神在此即給予亞倫嚴格的指引,關乎祂希望人怎樣獻祭,以至亞倫應穿著甚麼衣服、他潔淨洗身的禮儀,和他要獻上之祭牲的種類。這里進一步強調神的主權,亞倫要為兩隻羊拈鬮,來決定那一隻羊用來獻祭,那一隻羊用作代罪羔羊。
這禮儀的目的在幾處地方都已清楚表明。那是為了潔淨你們,「脫盡一切的罪愆」(利十六30)。其他經文清楚指出,這樣的潔淨,目的是要把參與獻祭之人的生命救贖出來(比較利十七11)。恢復純潔的關係也是一個重要的結果,因為贖罪是「因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愆」(利十六16)。這樣,以色列因已為眾罪獻上贖罪祭,便能以潔淨之身與她的神再次聯合。
這些祭禮的象徵意義十分細緻;神要求人做出三個不同的行動,好顯明神要我們明白祂怎樣處理罪的每一個細節。第一隻山羊要宰殺,清楚顯示人犯了罪就要受死(結十八4)。第二隻羊被按手,承擔著人的罪而被送到曠野,強調罪會從個人和群體身上挪去,像東離西那麼遠(詩一○三12)。獻上燔祭把祭牲焚燒,顯示神勝過罪的能力,祂能把罪全然毀滅,以致罪不能再煩擾那哀求赦罪的人。
在贖罪的整全聖經圖畫裏──如在基督裏可見的,尤其重要的是亞倫為自己和家人所獻上的祭(利十六11-14)。每一個人,即使是大祭司,也是有罪的,都需要救贖,而惟有神自己可以提供這種救贖。希伯來書的作者強調這一點,以清楚表明基督無罪和潔淨的道理;基督作為真正和完全的祭,及負責獻祭的真正和完全的祭司,祂在兩方面都是潔淨的(來八3-6,九6-15)。亞倫既是有罪的,舊約的獻祭,就明顯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真正的祭的影兒;一個不完全的大祭司不能獻上一個完全的祭,正如牛和羊的血永遠不能為人類的罪作出完全的補償,也不能代替人類流血。
最後,贖罪的行動能遮蓋被贖之人所有的罪,無論是有意的、無意的,抑或是極惡的、輕微的。在贖罪祭完成以前,任何人都不能進入會幕,因為這祭是為整個以色列群體而獻上的(利十六17),其次,因為任何人若妨礙神潔淨的行動,都會為潔淨過程帶來不潔,而使整個行動變成無效。贖罪祭的包容性質預示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的包容性,但其果效是有限制的,正如舊約贖罪日獻祭的果效有限制一樣──只限於蒙神揀選、稱為屬祂的子民。
新約
馬可福音中(可十45;比較太二十28的平行句)所謂的救贖金句,其真實性一直備受爭議,但其神學內容是清晰的。耶穌在門徒爭論誰為大的時候,指出祂兩方面的使命:服侍所有人和付上祂的生命作多人的贖價。像許多別的教導一樣,耶穌這句話引人注目地把一個直接問題(關乎門徒的自私和驕傲)的答案,引申至包括一些沒有人會聯繫到該問題的論點(十字架的救贖性質)。這句子當然主要是把基督之死與服侍的主題相連;祂的捨命,在服侍人方面是最偉大的榜樣。祂的死也是一個救贖,這事實,大概根據著名的以賽亞書五十三章的僕人之歌,把贖罪的觀念連於基督的僕人精神。
第二段有關贖罪的福音書經文,出現於三卷符類福音中耶穌在聖餐時的講話裏(太二十六26-29=可十四22-25=路二十二15-20)。在路加福音二十二章19至20節,耶穌聲明餅和酒象徵著祂的死是「為你們」(huper humon),這片語不見於其他的福音書(不過在馬太和馬可福音都有基督的血「為多人流出來」的觀念)。在三卷福音書裏,把經文連於贖罪的主要要素是其用語與獻祭有關;流出來的血是利未記十六章裏羔羊的血,為了「使罪得赦」而獻上的(太二十六28)。
要討論保羅對贖罪的看法,我們要先討論保羅的救恩觀,或只限於討論羅馬書三章25節中hilasterion(挽回祭)的意義。本文甚至沒有足夠的篇幅對這一字作全面的評估。證據顯示,以利未記十六章為背景來翻譯這個字較為可取。現在有些人主張,保羅是特別地指約櫃上的施恩座,而hilasterion應譯作「施恩座」。
無論如何,這段經文的背景,明顯是神對人類眾罪作出一個公義、憤怒的審判(羅一18至三31;特別比較一18,二5),並宣告神為了祂的子民,而做出一個滿有恩慈的贖罪行動。祂作出一個恰當地稱為「替代性」的行動,祂讓祂的兒子代替我們,因而既保持公正,同時也顯出祂的憐憫(羅三25-26)。這樣做,就堵塞了人類誇口說是自己拯救自己的可能性(羅三27)。所以,利未記十六章裏有關主權、恩慈和廣泛包容(指贖罪祭)的主題,也高踞於保羅的心思之中。
新約中其他提到hilasterion及其同源字(hilaskomai,hilasmos)的經文也是這樣去理解。希伯來書二章17節指出,耶穌是利未記十六章的大祭司,祂為眾弟兄獻上贖罪祭(hilasmos),是一個恩慈忠信的大祭司,而祂當然也就是所獻上的祭;祂受苦,以致能幫助那些在患難中受試探的人。整段經文中的家庭比喻強調了耶穌與被贖者、和神與人類的一體性(來二10-17)。同樣地,在約翰壹書二章2節裏,耶穌的贖罪祭(hilasmos;和合本作「挽回祭」)也足以醫治普天下人的罪,並使他們與神聯合,然而只有「那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能成就此事。神在贖罪中的主權和愛,在約翰壹書四章10節清楚可見,並且位於新約一個重要教義之首,那教義是:問題不在於我們對神的愛,而是神對我們的愛;這愛刺激了、也產生了醫治神與人之關係所需要的贖罪祭(hilasmos)。因此,有關贖罪的聖經教導可以概述如下:「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約壹四10)。
Andrew H. Trotter, Jr.
另參:「十字架」;「基督的死」。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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