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伯拉罕(ABRAHAM)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閃的後代和他拉的兒子,撒拉的丈夫和以撒的父親;希伯來民族的祖先;透過以實瑪利也成為其他閃族人的祖先(創十七5,廿五10-18)。他的生平(創十一26-廿五10,撮述於徒七2-8)被猶太人、基督徒及回教徒奉為信靠神的傑出模範(來十一8-12)。
Ⅰ 名字
我們不能確定亞伯蘭這個名字的來源(來:’āḇrām;用於創十一26-十七4,在其他地方則甚少出現,如:代上一27;尼九7)。其意思可能是「父親被高舉」,也是早期西閃族語對亞(比)蘭(Ab[i]ram)這名字典型的特殊寫法。在創十七5,神與他立約之後,亞伯蘭的名字被改為亞伯拉罕(’aḇrāhām),其意思是「多國之父」。亞伯蘭及亞伯拉罕這兩個名字的寫法均見於主前十九世紀以後的楔形文字及埃及文稿中,但在這些記錄中,兩者不是同一個人。亞伯拉罕這個名字的字根,有「多國之父」的意思,是當時普遍為人所接納的看法。但一般學者卻認為「亞伯拉罕」只是亞伯蘭這名字的另一種方言的寫法。不過經文暗示亞伯拉罕是另一個新的名字(這名字可能混合了一個早期的亞拉伯字 rhm 在其中。rhm 意即「眾多」)。
Ⅱ 他的生涯
亞伯拉罕生於*吾珥,與妻子撒萊,父親、兄弟拿鶴及哈蘭,和姪兒羅得一起移居到哈蘭(創十一26-32)。七十五歲那一年,他的父親去世,他便繼續前進,來到巴勒斯坦(迦南)近伯特利的地方,繼而來到希伯崙附近的幔利,然後來到別是巴。在每處地方,他都築一座祭壇和帳棚內的聖所。
不論他居於示劍附近,或住在埃及、基拉耳及麥比拉等地,他與外邦人的關係,處處顯示出他是個備受尊重的領袖,帶領著一族的人。外邦人和他交往時,都是以平等地位對待他的。他的姪兒羅得曾經被一班「王」從所多瑪擄去。當時,亞伯拉罕扮演了一個聯盟的公認領袖的角色,將羅得營救了出來(創十四)。聖經不太強調他的一生是「流浪者」的身分,卻強調他是「寄居的」(gēr),沒有自己的首都。他是個富有的人,擁有僕役(十四14)與財富(十三2),和睦地生活於迦南人(十二6)、比利洗人(十三7)、非利士人(廿一34)、和埃及人中間,並曾經跟赫人交易(廿三)。
Ⅲ *約
那位「偉大的君王」耶和華准予亞伯拉罕與祂訂立盟約(十五17-21)。亞伯拉罕也跟同時代的強訂立平等條約。以上的約,都是按照早期的盟約形式訂立的。
i. 土地
耶和華透過立約應許賜給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土地,是由幼發拉底河起以至迦南地西南一帶的。這土地要永遠屬於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亞伯拉罕的信心從兩方面彰顯出來。其一是他透過象徵性的行動來領取神賜予他的土地,從別是巴(廿一33)到但(十四14)。另一方面,他又擊敗了曾經控制那地的人,藉此使自己成為了這地多種族的居民的「首領」,取得了該地。不過,他沒有設立任何的首都。而且還要付錢購買墳地來埋葬他的妻子(創廿三)。
ii. 家族
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的同一份約中,耶和華又應許他及向他重申,說要賜給他一個家族,並有多國為後裔(十三16)。亞伯拉罕因為沒有兒子,於是就以他的管家大馬色人以利以謝作為他的繼承人(十五2)。他也將他的姪兒當作繼承人那樣看待,在他的「應許」之地上,讓羅得優先選擇自己的地,直至羅得決定要搬出去,到所多瑪定居(十三8-13)。八十六歲時,亞伯拉罕的妻子將埃及人夏甲給了丈夫為妾,並生下一個兒子以實瑪利。後來夏甲母子均被逐出家門。然後,在亞伯拉罕九十九歲時,神再次重申祂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要賜給他子孫,並且他們要成為大國,也要接受律法。耶和華給他改名,並以男丁行割禮作為立約的記號(十七)。及後神在幔利顯現,再重申祂立約的應許,雖然當時撒拉是不信的(十八1-19)。一年之後,以撒就出生。
當耶和華命令亞伯拉罕在摩利亞山獻以撒為祭時,亞伯拉罕的信心面臨重大的考驗。亞伯拉罕順命而行,在伸手拿刀要殺兒子之際,神及時制止,預備了一隻公羊代替以撒,給亞伯拉罕獻為燔祭(廿二1-14)。神隨即再次向亞伯拉罕重申祂的約(廿二15-20)。撒拉死於127歲,被葬於麥比拉洞。這地方是亞伯拉罕向以弗崙買過來的(廿三)。亞伯拉罕自己即將面對死亡之際,要以利以謝起誓,要他回到哈蘭一帶,到他的親屬中間為以撒娶妻。結果亞伯拉罕的姪孫女利百加就成為了以撒的新娘(廿四)。
亞伯拉罕晚年娶了基士拉為妻。她所生的兒子成為了底但族和米甸族的祖先。亞伯拉罕將他「一切所有」的都給了以撒,又將財物分給其他眾子之後就死了,死時175歲,葬於*麥比拉(廿五1-10)
聖經說亞伯拉罕是個能夠「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神的道,秉公行義」的人(十八19),他也是個殷勤款待客旅、待之以禮的人(十八2-8,廿一8)。
Ⅳ 他的性格
亞伯拉罕公開宣稱他相信神是全能的(創十七1)、永恆的(廿一33)、至高的神(十四22)、天地的主(十四22,廿四3)、對萬國(十五14)萬民(十八25)公義的審判者。對他來說,耶和華是公正的(十八25)、智慧的(廿6)、公義的(十八19)、良善的(十九19)和仁慈的(廿6)。他接受神對罪惡所施行的審判(十八19,廿11),但卻向神為以實瑪利(十七20)和走歪路的羅得(十八27-33)代求。亞伯拉罕跟神有親密的團契,被此交談(十八33,廿四40,四十八15),並在異象中得神賜予他特別的啟示(十五1)。神又以人(十八1)或天使的形狀(廿二11、15)向他顯現。亞伯拉罕敬拜耶和華,求告耶和華的名(十三4),又為著求告神的名而築壇(十二8,十三4、18)。他敬拜獨一的真神,跟他的祖先敬拜多神,成為一強烈的對比(書廿四2)。
亞伯拉罕的信心大概最可以從他對神隨時隨在的順服看得出來。神何時呼喚他,他都服從。因著信,他離開了*米所波大米的吾珥(十一31,十五7)。這是日後司提反特別強調過的一次行動(徒七2-4)。同樣的,因著信,他蒙引導,離開哈蘭(創十二1、4)。
他在神所應許之地迦南住了一百年(創十三12,十五18),但這不過是神的應許的部分應驗,因為他只是擁有麥比拉洞的一小撮地方和在別是巴附近一帶有實權。信心最大的考驗,就是神吩咐他獻兒子以撒為祭的那一次。在人看來,以撒是神的應許得以應驗的唯一途徑。亞伯拉罕的信心建基於他相信如果有需要的話,神有能力使他的兒子從死裏復活過來(創廿二12、18;來十一19)。
有人將亞伯拉罕的角色比作一個地方長官或者領袖。正如日後的君王那樣,亞伯拉罕乃是在那位「行公義審判全地的主」面前秉行公義的(十八25)。像那些君王一樣,亞伯拉罕要負責執行律法和維持秩序。他要救出被劫持的人,擊敗「偉大的王」的敵人,保證當地有敬拜神的自由(十四20)。他有能力,也有足夠的勇氣去跟數目龐大的敵人爭戰(十四5),並且慷慨無私,不求個人的利益(十三9,十四23)。
有人認為,揭露亞伯拉罕性格上的弱點的事包括:他明顯要瞞騙埃及王及基拉耳的亞比米勒,說妻子撒拉是他的妹妹,以圖保存自己的性命(創十二11-13,廿2-11)。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堂妹(廿\cs1612,參:十一29)。有人將這段婚姻關係比作戶利人(Hurrian)的亦妻亦妹的婚姻關係(wife-sister marriage),認為兩者是類似的。我們不可以接納這種看法。聖經認為撒拉是忠於她的丈夫以及丈夫所信的神的(賽五十一2;來十一11;彼前三6),因此,有關亞伯拉罕的這段記載,固然可能是聖經描述(即使是最偉大的)英雄人物的失敗經歷的例子(參:*大衛),但到目前為止,我們是否已經完全明白這件事的意義,是很值得懷疑的。
亞伯拉罕對以撒所說的話(創廿二8)被一些人認為是謊話,因為他將要做的事,與他講的話不相符。然而,我們也可以視亞伯拉罕的話為一種極大信心的表現,以之作為我們的模範(「我們將會回來」,廿二5;參:來十一17-19)。再者,這次的事也顯示,神在早期就定獻孩童為祭的行動為有罪。在古代的近東,將孩童獻為祭一事本來是罕見的。
Ⅴ 神學上的重要性
以色列人被視為「亞伯拉罕的後裔」,而耶和華從一人興起多人的作為,則被認為是祂的話特別重要的一次應驗(賽五十一2;結卅三24)。整本聖經都稱耶和華為「亞伯拉罕的神」,而這也是祂向摩西啟示的名字(出三15)。亞伯拉罕在敬拜偶像的環境,持守一神的信仰(書廿四2)、神向他顯現的方式(出六3)、神揀選他(尼九7)、拯救他(賽廿九22)和賜福給他(彌七20),以及亞伯拉罕的信心,這些都成為日後的人教導與談論的主題(馬加比壹書二52)。
在新約時代,亞伯拉罕也被尊崇為以色列(徒十三26)、利未祭司(來七5)以及彌賽亞自己(太一1)的先祖。猶太人普遍迷信亞伯拉罕的肉身後裔會得著神的祝福,但施洗約翰(太三9)和保羅(羅九7)都曾經反駁這個看法。雖然如此,作為亞伯拉罕子孫的希伯來人的合一、 曾經被用來象徵信基督的群體的合一(加三16、29)。那誓言(路一73)、約(徒三13)、應許(羅四13)和祝福(加三14),是由神按己意賜予亞伯拉罕的,因著信成為他後裔的人也承受了這一切。亞伯罕的信心是因信稱義的典範(羅四3-12),是在基督之前向著普世宣告的福音(加三8)。亞伯拉罕因著信,順服呼召,離開吾珥過著流浪的生活,是「客旅,是寄居的」;而他將以撒獻為祭,也被視為偉大的信心行動的典範(來十一8-19;雅二21)。
作為一個偉大的先知和神的約的領受者,亞伯拉罕在猶太人(Ecclus. 44: 19-21; Bereshith Rabba; Pirqe Aboth 5.4; Jos; Ant.1.7-8)和回教傳統(可蘭經有188次提到亞伯拉罕)中,都擔當了一個獨特的角色。
Ⅵ 考古背景
亞伯拉罕時代的社會制度、習俗、人名、地名、一般的文學和歷史的處境,都跟主前二千年期早期的其他證據相符。很多學者認為族長時期的敘述,大多是歷史的記錄,而從聖經提名的地方已知的居住情況,也可鑑定族長故事發生的年代為青銅器時代中期,即約主前二十至十九世紀(Albright, de Vaux),或遲至十九至十七世紀(Rowley)或主前十五至十四世紀(Gordon)。不過,儘管如此,有些學者卻認為這些敘述是源自大衛時代的(Emerton, Clements)。另外,有些學者按傳統及歷史批判的理由,支持一個較後的日期的看法(Thompson, van Seters)。這看法是假設,經文論到那些半游牧式活動,歷史(特別是創十二)、非利士人、駱駝和部分地名(迦勒底的*吾珥)之處,都犯了時代上的錯誤,這些實際上反映了主前一千年期後期的情況。對他們來說,族長的傳統是屬於後期的作品(Thompson, van Seters)。這些論點,大部分都可以根據所有現存的證據,逐一回答(約主前2300年的*押巴拿文稿,在細節上可能會提供進一步的資料)。要注意的是,聖經記下了一些精確的細節,在論到亞伯拉罕的英雄事蹟時,並沒有把他作一個部落來描述,而且事實上,大部分亞伯拉罕的事蹟,都是關乎個人的。這些事實,都顯示聖經有關亞伯拉罕的記載,是屬於早期的資料。
書目;E. A. Speiser, Genesis, AB, 1964; A. R. Millard and D. J. Wiseman 合編,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 1980; T. L. Thompson, Historicity of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 1974; J. A. van Seters, Abraham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 1975。
D.J.W.
亞伯拉罕(Abraham)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舊約
這個名字可指「父被高舉」的人,乃以色列首位偉大的族長。在古代近東,族長是一個家族的首領及祖先,但亞伯拉罕卻藉著成為一個特定的國家,即希伯來人及其他人民的先祖,而超越了這地位。他生平的故事(創十一27下至二十五12),看來包含了構成創世記之十一塊米所波大米泥版的其中一塊,以一個標題(「亞伯蘭、拿鶴、哈蘭」,創十一27下)開始,及一個總結性語句:「這是……的後代」(KJV),即「……的家族歷史」(創二十五12)結束。這些資料表面上是以撒在庇耳拉海萊時編輯的,而完成單元可能包含了一組較細小,卻緊密相連的泥版。
我們並不知道亞伯拉罕在「迦勒底的」吾珥(即吾珥的南部)的出生日期,但可從靠近所多瑪的巴拜伊德拉(Bab-edh-Dhra)之考古證據粗略地計算出來。所多瑪在主前1900年被毀,沒有亞伯拉罕的遺蹟留存,但在馬里和努斯及其他地方的發現,卻顯示他的活動與中青銅器時代米所波大米的生活(約主前2000-1500年)一致。亞伯拉罕生長於一個高度文化的背景,他不如19世紀一些文學評鑑家所想像為沒有受過教育的牧人。
與神立約
亞伯拉罕在信仰中佔了重要的地位,因為他是十二支派的列祖,而「亞伯拉罕的子孫」慣常地描述他們的神為「亞伯拉罕的神」。由於以色列人是蒙神應許的兒女(創十二2),他們乃是人類社會中對神的存在及能力活生生的明證。這個概括性的應許,藉神與亞伯拉罕之間的立約變得獨特(創十五8-18,十七1-14),這約為族長的子孫帶來廣闊的領土。亞伯拉罕要創立多國(創十七5),那位與他的子孫立約的神,本質是永恆不朽的。
兩個團體之間的立約,或具約束力之協議這理念,在早青銅器時代已為人熟悉,並且透過互相協議,若一方違約,就會受到處罰。約正常是以某些禮儀形式所標記(創十五9-17),強調那時刻的莊嚴及重要性。亞伯拉罕要遵守立約的責任,並且在他及他的後裔身上以割禮作為一個記號。當施行割禮時,這程序制訂了在以色列群體內成員身分的正式指標。
雖然亞伯拉罕從多神論及拜偶像的吾珥而來,但他受到他父親他拉以獨一真神的信仰所栽培。但當他在生命某個成熟階段中,接受耶和華的呼召時,他明白自己是被揀選去履行神對人類命運之計劃的一個特別部分。他並非孤軍作戰,因為耶和華應允與他同行(創十二4)。就算有多大的困難,他亦要貫徹始終地順服神的旨意,並且按立約架構的背景,毫不疑惑地信靠他所接受的指引。我們應注意亞伯拉罕對神的順服,不是立約的一個條件;相反地,他在信心中的回應,乃基於他對他先祖的神的認識,並且這回應是出於他的自由選擇。亞伯拉罕順服耶和華的命令,在舊約神學中佔重要的地位。簡單而言,若沒有毫不疑惑地順服神的律例,那就不可能與神有契通,或接受神在立約子民身上傾注的福祉。
信心的考驗
亞伯拉罕恆久的信心可在他生平中四個特別的經歷裏顯明出來:第一個是神命令他離開父家及本地,移居陌生的地方(創十二1)。在情意結上,這分離須付上高昂的代價;但亞伯拉罕卻從沒有質疑神的指引,反而相信神的能力會成就祂的應許。
第二個經歷其實是第一個經歷的延續,就是亞伯拉罕因為他的牧人與姪兒羅得的牧人發生磨擦,便與羅得分離(創十三1-16)。雖然與親屬分離無疑叫人苦惱,但亞伯拉罕卻表現得慷慨,讓羅得選取他所喜愛的土地(創十三8-11),神因而更新了祂對無子的亞伯拉罕有關土地及後裔的應許。
第三個經歷乃是在確定立約後發生的,而這次更仔細地確定立約的內容(創十七1-27)。神應許賜給亞伯拉罕一個兒子,他稱為以撒(創十七16),是永久之約的承繼者(創十七19、21)。亞伯拉罕似乎已假定由以實瑪利去承擔這身分,但當這被否定時,他能順服地承認耶和華的旨意,並在信心中等候那應許的實現,就是地上所有國家會藉著他蒙福(創十八18)。
也許亞伯拉罕的順服及信心最嚴格的考驗,就是當神吩咐他將兒子以撒──約的繼承者──獻上作祭牲時(創二十二1-2),亞伯拉罕毫不猶疑地盡上約的責任。但在高潮的一刻,神為以撒介入(創二十二11),指出亞伯拉罕已通過了從神而來對他的順服及信心的考驗(創二十二12)。由於亞伯拉罕這樣完全的順服,他就成為忠於所立之約的一個榜樣。在歷代志下二十章7節(比較雅二23)中,亞伯拉罕被形容為神的「朋友」。在後期如新約時代,亞伯拉罕及撒拉得到稱許,他們無論或活或死,都是信靠神的人(來十一8-18)。
新約
若要執行神對人類的救恩計劃,神就要信任那些祂所呼召及授權來作這工的人。只有通過艱巨的考驗,才能顯出僕人的可靠。在亞伯拉罕的例子裏,他那不動搖的信心成就了神的應許,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他被一個大國(以色列國)尊崇為「他們的父」(約八39;羅四16)。然而,這崇高的地位不僅局限在猶太人中,基督徒及伊斯蘭教徒亦尊稱亞伯拉罕為父。
耶穌基督使萬民得福 萬國萬族蒙福的預言,在耶穌基督──即神的彌賽亞,也即是神所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的工作中得以成就(太一1;加三16)。祂那贖罪的死亡,攻破了遍佈人類當中的罪惡力量,並使他們透過懊悔及信心得與神復和。基督的拯救工作帶來了耶利米所預言的新約(耶三十一31),並在基督教會內賦予明確的模式,而教會就是信徒的團體,他們透過順服和信心,委身事奉為主為王的耶穌。這個擁有特權的群體藉著神的愛和祂的能力,叫所有信靠祂的人得蒙保守和賜福。但蒙福的基督教會,奉命以舊約時代立約的子民所不知曉的方式,完成立約的責任(太二十八14)。然而,藉著這個途徑,當猶太及外邦罪人透過傳揚福音,在基督裏找到赦免和屬靈的重生時,亞伯拉罕的福祉就生效了。
故此,基督教信仰是與歷世歷代屬靈傳統相連的信仰。基督教會是建基在神的新約之上,而這新約所強調的,乃是個人與神的關係,而非一個群體(如一個支派)對神的回應。基督在加略山上的贖罪,藉著如亞伯拉罕那樣完全順服神的人所成就(腓二8),將神的恩典傾注在一個不配的世界中,並將聖靈的果子(加五22-23)帶進信徒的生命裏。
亞伯拉罕的後裔
保羅強調那些因信耶穌而成為神兒女的人,其實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按照應許成為繼承人(加三26-29)。故此,基督徒可以有信心地承認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並讚美那位充滿憐憫的神,因為藉著祂在遠古時代忠於所立的約,我們永恆的救恩才得以實現。亞伯拉罕、撒拉、以撒及其他人不再是朦朧的影像了。在較早年代的聖經評鑑學裏,他們常被視為傳說或甚至是神話。相反地,亞伯拉罕之約的參與者,是真實的人物,與我們一同見證神的能力及祂透過基督的救贖計劃。當基督徒因在亞伯拉罕之約中有份而蒙福,要緊記耶穌所教導的,亞伯拉罕真正的子孫,會效法亞伯拉罕所行的事(約八39)。
雖然亞伯拉罕之約是活潑的,但肉身的血源關係並不保證個人的得救,正如施洗約翰所指出的(太三9)。這並不暗示在上古時代,以色列中沒有不信的人(羅九6)。只有那些在生活上彰顯族長的順服及信靠的人,才在立約的祝福中有份。在保羅來說是信心典範的亞伯拉罕(羅四16-22;加三6-12),雅各則強調他那「因信稱義」而有的工作(雅二20-24)。然而,重點仍在於信心的真實本質,以及因信心而引發的工作上。
R. K. Harrison
另參:「以色列」。
參考書目:
G. Bush, Notes on Genesis; D. Kidner, Genesis; K. A. Kitchen, Ancient Orient and Old Testament; F. B. Meyer, Abraham: The Obedience of Faith; C. F. Pfeiffer, The Patriarchal Age; A. R. Millard and D. J. Wiseman, Essays on the Patriarchal Narratives.
以撒(ISAAC)(來:yiṣḥāq,「他笑」或「笑聲」)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亞伯拉罕在聽到以撒將要出生時暗笑(創十七17),稍後撒拉也暗笑,覺得自己這麼老還能生兒子是不可思議的事(創十八12-15)。當亞伯拉罕一百歲,以撒出生的時候,撒拉宣稱神使她歡笑(創廿一6)。在以撒斷奶的日子,以實瑪利戲笑(創廿一9)。我們很難明確決定這名字中「笑」這動詞的主語到底指誰,並且最適當的做法或許是以這名字為非人稱的格式。有些學者譯作「神喜笑」,但這種解釋沒有多大根據。
以撒生平兩大事蹟是圍繞他的出生及婚姻,原因在於他是延續神應許一脈的後裔。在有關後裔的應許上,亞伯拉罕經過了痛苦的試驗,現在他年事已高,與死無異,這後裔才出現。因此,雖然神所應許的在人看來似乎無法實現,但我們看到祂正實現其計畫,履行祂向亞伯拉罕的許諾(創十二1-3)。
在以撒斷奶的筵席上,以實瑪利與撒拉的「兒子以撒戲玩」,撒拉看見後頓生反感。因此夏甲及其兒子以實瑪利被趕逐出門(創廿一)。然後神試驗亞伯拉罕,吩咐他宰殺兒子以撒。亞伯拉罕聽從神,但主及時干預,且為他提供了一隻公羊作獻祭之用。然後神重申祂的許諾,應許亞伯拉罕將有許多子孫(創廿二)。
以撒生平第二件重要事蹟是他的婚姻。以撒得以出生已是一個奇蹟,並且稍後他似乎必定要死。這樣,他如何能成為那應許的後裔?但他活了下去,並且注意力集中在他的婚姻上,因為透過他,那應許的一脈將延續下去。亞伯拉罕關心到這應許的後裔必需後繼有人,因此他差派年紀最老的僕人往故鄉哈蘭為以撒迎娶一個妻子。亞伯拉罕的姪兒彼士利有女兒名利百加,神顯示她就是那合心意的新娘,而她也願意離開家鄉,隨亞伯拉罕的僕人回去。以撒接待她,且將她引進母親的帳棚裏去。以撒及利百加兩人成親,由於以撒的關懷備至及有禮貌的舉止,兩人開始建立愛的關係(創廿四)。
但利百加二十年都無所出,因此我們再次看到,這應許的子孫並非單單來自一般生育的自然方法,也來自神超自然的創造能力。利百加的不育使以撒懇求神,然後利百加聽到一項宣告,就是有兩個孩子在她肚腹中爭鬥(創廿五22-26)。這兩個孩子代表兩個國家,他們將互相對敵。以撒自己繼續在該地作寄居者,在饑荒的時候他並沒有到埃及去,仍留在基拉耳。在面臨危險的時候,以撒像亞伯拉罕一樣,為了保護妻子告訴別人利百加是他的妹妹。以撒與基拉耳的牧人發生爭執,隨後去了別是巴,最後與亞比米勒達成了一項協議。因著雅各的行為,以撒與利百加之間出現了互相對抗的情況。在被矇騙的情況下,以撒向雅各宣告了為父的祝福,也向以掃道出了一個虔敬又具預言性的祝願。以撒死時一百八十歲,由兩個兒子以掃和雅各把他埋葬了。
新約中,羅四16-21和九7-9提及以撒的出生,說他是那應許的兒子。加四22-31則用寓意手法來處理他與以實瑪利分離一事。來十一17-19和雅二21-23重提他被父親用來獻祭的事(有關這事件的進一步影響,正如羅八32上所反映的,請參 H. J. Schoeps: Paul, 1961,頁141起)。羅九10-13提到他是以掃和雅各的父親。來十一20提及以撒祝福這兩個兒子,以此為其信心的證據。
E.J.Y.
雅各(JAMES)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1. 西庇太的兒子,加利利漁夫,與兄弟約翰同時被召,加入十二使徒的行列(太四21)。他們與彼得三人成為使徒中的核心人物,共同目睹主耶穌使睚魯女兒復活(可五37),耶穌登山變象(可九2),以及主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可十四33),當時其他使徒皆不在場。雅各和約翰被耶穌起名為半尼其,就是雷子的意思(可三17);當耶穌在往耶路撒冷路上被一撒瑪利亞村莊拒絕接待時,他們氣憤地建議「吩咐火從天上降下來」,燒毀這條村,因而被耶穌責備(路九54)。他們二人也曾要求讓他們在基督的國度裏佔尊貴地位,因而引起其他門徒的嫉妒;主不答應讓他們凌駕在其他門徒之上,且預言他們要喝他們的主所喝的杯(可十39)。這預言後來在主後四十四年左右,當「雅各被希律亞基帕用刀殺了」的時候便應驗了(徒十二2)。
2. 亞勒腓的兒子,也是十二使徒之一(太十3;徒一13),通常被鑑定為馬利亞的兒子小雅各(可十五40)。「小」(臘:ho mikros)一稱謂,是要把他跟西庇太的兒子雅各有所區別,表示他年紀較小或身材較矮小。
3. 另一不見於其他經典的雅各,乃是路加福音和使徒行傳所記載,使徒猶大(非賣主的加略人猶大)的父親,(路六16;徒一13;其他福音書作達太,而非猶大)。
4. 主耶穌的兄弟之一,其他還有約西、西門及猶大(太十三55);在耶穌復活之前,他們似乎都不接受祂的權柄(可三21;約七5)。耶穌復活後向雅各顯現(林前十五7),雅各隨後作了在耶路撒冷的猶太基督教會的領袖(加一19,二9;徒十二17)。根據傳統記載,他被主親自委任為耶路撒冷教會的第一任主教(Eusebius, EH 7.19)。他主持了在耶路撒冷舉行的第一次大公會議,商討接納外邦人進入教會的條件,作出判決,並頒佈給安提阿、敘利亞及基利家的眾教會(徒十五19-23),雅各後來成了耶路撒冷唯一的領袖,在保羅最後訪耶路撒冷教會時,雅各致力維持耶路撒冷教會與保羅及其差傳工作的合一(徒廿一18起)。幾年後,在巡撫非斯都去世(主後61)而接班人未到任之際,在祭司長亞拿尼亞(Ananus)唆擺下,雅各被猶太人用石頭擲打,殉道而死(Josephus, Ant. 20.9)。按赫格西樸(Hegesippus)大體上屬傳說的記述,雅各由於(猶太式的)敬虔,被稱為「義者」(Eusebius, EH 2.23)。耶柔米(De viris illustribus 2)從現已失傳的、屬次經的希伯來人福音書中(*新約次經)摘錄了一小段有關主耶穌復活後向雅各顯現的記載,這記載大概屬虛構。雅各傳統上是雅各書的作者,他形容自己是「作神和主耶穌基督僕人的雅各」(雅一1)。
書目:J. B. Lightfoot, Galatians, 1896。
P.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