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LIFE)

摘自天道《聖經新詞典》
Ⅰ 在舊約
a. 用詞與觀念
1. 「生命」(來:ḥayyı̂m)的詞義隱含活動的意思。「能活動的」就是生命(創七21-22;詩六十九34;參:徒十七28);生命與無生命之間顯出鮮明的對比,後者是休閒的、靜止的、完全不動的(參:羅七8;雅二17、20)。流動的水是「活」的(創廿六19),順利而迅速的分娩表明母親是「活潑」的(出一19)。這個詞經常以複數的形式出現,突顯了這種觀念的力度。生命使人想起光明、喜樂、豐盛、秩序,以及活潑的狀況(詩廿七1;伯卅三25起;箴三16;創一),而與生命成為鮮明對比的,則是死亡和無生命的狀況,後者的特色是黑暗、憂愁、空虛、混沌、和沈寂(傳十一8;詩一一五17)。
2. 魂(Soul;來:nep̱eš),解作「存在」或「己」時,是人和獸──無論是活的或死的──共同擁有的(利廿一11;伯十二10;啟八9,十六3)。但它的積極狀態是「活的魂」〔譯註:和合本作「活人」〕(nep̱eš ḥayyâ,創二7),所以,魂這個字的意義大概是指「生命」而已。死亡就是呼盡了人的魂,復活便是人的魂回來了(耶十五9;王上十七21;參:徒廿10);至於在血裏的「魂」,是在活物死亡時被「傾倒」出來(利十七11;哀二12;賽五十三12;〔譯註:「魂」,和合本作「生命」、「命」〕)。魂可以存留於流出來的血中(啟六9;創四10),或者從群體的角度而言,魂可藉一個人的名聲或子孫流傳後世;「生命」和「己」的關係是這樣的密切,以致人喪失了生命就差不多是喪失了己(Pedersen, 頁151起;伯二4;結十八)。
3. 同樣,靈(來:rûaḥ)或氣息(nešāmâ),用作區別死活的準則時,往往譯作「生命」(撒上卅12;伯廿七3-4)。死亡就是喪失人的氣息或靈(伯廿七3;詩一○四29-30;參:太廿七50);復甦便是「讓靈回來」(參:路八55;啟十一11,十三15)。
4. 神賜給人的生命是一個身心整合體,在這個整體之中,「我們慣用的『屬肉身、屬理性,和屬靈生命』的三重區分並不存在」(von Allmen,頁231-2);我們可用「有生命的身體」(Robinson,頁27)來概括舊約對人的觀點。因此,魂可與體(詩六十三1;參:太六25;徒二31)、生命(伯卅三28)、靈(詩七十七2-3;參:路一46-47),以及一切與己或「我」有關的詞語互相比擬。存活的是「我」──死去的也是「我」(參:創七21;結十八4)。
b. 走向死亡的生命
1. 人能拿甚麼換自己的生命呢(伯二4;參:可八37)?人不但是個身心一體的生命,他也是受死亡威脅的生命──人是必死的(伯四17),人被禁止接近生命樹(創三24),他的年壽像割下的草,也像清晨的露水(伯七9;詩卅九4-5,九十5-6;參:彼前一24;雅四14)。死亡在生命裏頭工作,所以,生命是一場力抗死亡的毀滅的戰爭,生命也像潮水的漲落,有時旺盛,有時衰弱。疲乏的奴僕稍作歇息才得「舒暢」(〔譯註:原文直譯為「輸入魂」〕 ‘ensouled’,出廿三12)。從疾病、仇敵或悲傷中被拯救出來,就是從死亡中被拯救出來,而生病或發愁便是被困在陰間(民廿一8-9;書五8;詩卅2-3;參:詩七十一20,八十六13)。我們不是說這些等於死亡,而是說,任何威脅生命的事物,都被視為死亡對魂的侵略。於是,當亞當和夏娃背逆神時,他們便「死」了(創二17);亞比米勒招惹神的忿怒時,他就是個「死人」(創廿3);約拿在魚腹中便是身陷陰間了(拿二2)。人既是這樣常在死亡的威脅之下,我們便可以從這種角度來理解人(參:路九60)。
2. 照此推論,智慧或神所賜予的長壽(箴三16;申五16),隱含美好生命之意。(我……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申卅15)。「願王萬歲」(撒上十24)不僅意味生命的長久,而且也期望王的統治帶來太平、繁榮,與勝利。義人安享*老年才溘然而逝,這種壽高年邁就是福氣,因為他已享盡天年,並有蒙神祝福的後裔為他在世上留名(創廿五8;民廿三10)。
3. 然而,我們現今的生命是不免一死的生命。「誰能常活免死,救他的靈魂脫離陰間的權柄呢?」(詩八十九48)。人是用塵土造的:他的氣息至終歸回神,他就死了,並且歸回塵土(創三19;伯十9;詩一四四4;傳十二7)。人可以藉著名留後世或子孫繁衍來「存活」下去(詩七十二17;賽六十六22),而一般人也認為個人的魂確實是這樣在社群裏延展下去(Pedersen,頁254起)。但個人的生命確是終止了,這個人的存在不再屬於「活人之地」(參:詩五十二5;耶十一19)。「存活」當然是指我個人的生命而言;人死了,他的計畫消滅,他回到世人必去的塵土,他歸到列祖那兒,與他們長眠地下(創廿五8,卅七35;申卅一16)。人的終結「如同水潑在地上,不能收回」(撒下十四14)。
4. 死亡不僅是彌留之際的事;它是那死的狀態,意即陰間。陰間是「在塵土中」(伯十七13起),最接近的意思大概是一般人所稱的「墳墓」。陰間與死亡是同義詞,它是所有生命的共同終點,而且它對所有生命一視同仁,不論是人或獸,義人或惡人,智者或愚人(伯三13起;詩四十九;傳二14,三19)。它的狀態是睡眠、休歇、黑暗、沈寂、沒有思想或全無記憶(伯三16-17,十七13起;詩六5;傳九5、10);在那裏人不能讚美神,而且那是人去而不返之地(撒下十二23;伯七9;詩卅9;賽卅八18)。陰間像一隻無饜的怪獸,人一想到它便會有不寒而慄的不祥之感,除非那人已陷於窮途末路之中(哈二5;參:撒下廿二5-6)。
舊約曾幾次將陰間生動地描述為一座巨大的墳墓;在裏面,軟弱無力的幽靈在蛆蟲堆中繼續活下去(結卅一-卅三;賽十四4起),而且一個人的「陰魂」可以從其中招上來(撒上廿八8起;AV)。頭兩段經文顯然是採用詩體的象徵手法,但那段有關隱多珥交鬼者的記載,反映了招亡魂在當時是普遍的,卻是禁止進行的習俗。它不能代表舊約一貫的見解,舊約視生、死為完全對立的(與 Johnson 在頁89的見解相反)。
嚴格而言,陰間並非意味休止存在,然而它畢竟是有意義之存在的終結,而且「差不多等於毀滅」(Johnson,頁93)。「縱是光榮的路,卻無一不到墳墓」,這種對人生的結論引發了傳道者的疊句:「虛空的虛空,凡事都是虛空」(傳十二8;詩八十九47)。舊約在誇勝的死亡面前提供了一個充滿盼望的答案;答案不在人的本性之內,而在永生神的權能中。
c. 永生的神
1. 「我指著永生的主起誓」是一句常見的誓詞(參:民十四21、28;撒上十四39);它強調神是向人說話、行作萬事的神,因為祂是「永生的神」。這種特性把耶和華與一切偶像區別出來,不但證實祂的生命活力,並證實祂具有創造能力,又藉其作為統管萬有(書三10;耶十10;賽四十六5起)。祂是一切生命的根源和維持者,是活水的泉源(耶十七13;詩卅六9-10);祂賜給人氣息,而且祂救人脫離陰間,引導人走生命道路(創二7;詩十六11;箴五6)。神是能使人活又能使人死的神(創六17;申卅二39;士十三3、23;撒上二6;王下五7)。
2. 人的生命是這樣依靠神,以致人的氣息或人的靈可以稱為神的氣息和神的靈(伯廿七3-4,卅三4;創六3;賽四十二5)。神在曠野賜下嗎哪,好叫以色列民知道,甚至是人的肉體生命,都是靠「主口裏所出的一切話」才能維持(申八3;參:太四4;路十二15、20)。神賜人氣息,人便活了(創二7;參:啟十一11);神若「將靈和氣收歸自己,凡有血氣的就必一同死亡,世人必仍歸塵土」(伯卅四14-15;參:傳十二7;詩九十3,一○四29-30)。這樣看來,人的生命是神出於美意借給人的,真生命並不是惡人短暫的生命──即使這是成功的生命,而是一個以神為「我的福分,直到永遠」(詩七十三17、26)的生命。人生命唯一的保障,是「在永恆主你的上帝那裏包在活人的寶貝包裏。」(撒上廿五29;「呂」)。
3. 因為生命是「與神有關係的生命」,生與死乃是道德上的抉擇。個人和國家的命運,不論生與福、死與禍,乃繫於人的義或罪,及對耶和華的順逆(申卅15起;士二18起;結十八)。當聖經論到世人的死亡時,是視之為神對罪的審判;人背逆神,神便禁止人接近「生命樹」(創三17起;參:伯十四1起、16-17;對照詩八十九47)。行義得生,作惡致死,但這規律並非常常明顯的(參:詩七十三17;箴十一19);義是「生命之道」,人藉此便蒙拯救,脫離陰間的威脅(摩五4、14;箴六23;哈二4)。
4. 神與陰間或其中的人毫無關係。但這決不可與「神在陰間無權柄」的錯誤觀念混淆了。耶和華是永生神,祂掌管死亡和 / 或陰間,這是舊約信仰的基礎──舊約不同的書卷及資料來源都表達了這觀念。醫治(王下五7、14),使死人復活(王上十七20起;王下四16、33起),拯救以色列國免於淪亡(士七2起;何十三14;結卅七),使不育婦人懷孕(創十七15起;士十三2-3;撒上一19-20,二5)──這一切都顯示神的權能克勝陰間,因為這些災病本身便是死亡的侵略,而神卻能注入復活的大能。
舊約不少地方暗示神有能力拯救個人脫離陰間,但只有少部分的章節將祂這方面的意願明確地表達出來(參:賽廿五8,廿六19;伯十九26;詩十六8-11,四十九14-15;但十二2)。然而,當這個信息出現時,它已是一種成熟和確立不移的信念,而不像是一種初面世的新觀念(W. O. E. Oesterley, The Jews and Judaism during the Greek Period, 1941,頁183)。這種觀念與以下各點有關,也可能是其推論:
i. 聖經表明神與死去的義人還有密切的關係,
ii. 神對以色列的救贖,是按「群體人格」的模式來理解的;在其中,個人的實存是在群體的實存中得以保留。
日後,耶穌基督和別的拉比一樣,力言人若要正確了解舊約這方面的信息, i. 是必備之鑰(太廿二31-32;路廿37-38;參 SB, 1,頁893起):
i. 神對摩西說,「我是亞伯拉罕的神。」
ii. 亞伯拉罕是在陰間。
iii. 神是活人的神,而且與陰間無關。
iv. 因此,我們可以推論說,神必定會使亞伯拉罕從陰間復活過來。
5. 聖經用了具體物質化的圖像來描畫活的生命(就像兩約之間的猶太教一樣)。那是復元的生命;在這種生命中,「生命」──意即昌盛、平安和富足──是豐盛的,陰間的威脅也被解除了(賽廿七;參:啟廿一-廿二)。這生命的實現(賽廿六19;但十二2)有待將來彌賽亞的拯救;而且,由於這是被創造的生命,它完全是出於神的權柄和恩典。神曾藉著祂創造性的話語創造了人,將來祂要藉著創造的權能使復活實現,再次叫塵土變出生命。
Ⅱ 在新約
a. 用詞與觀念
1. 生命(臘:bios)的意思是「人生過程」或「維持生命的必需品」(可十二44;提前二2;約壹三17)。雖然 zoe 一字特別用來描寫復活的生命(這更是約翰著作的一貫用法),它也指「人生過程」(路十六25;腓一20;參:路十五13;羅六2),靈魂生命或身體活力(徒八33,十七25;腓一20;提前四8;參:約四50),以及人生壽命(雅四14)。魂(payche)和靈(pneuma)繼續扮演「己」和「生命」這兩個界線不分明的角色。解作生命時,魂只表示「存在的本體」,「天然的生命」(路九25;可八36)。它可維持,直到進入復活的生命(約十二25),而它目前的存在狀態是身體的活力,人死時就消失(太二20;約十五13;徒廿10;約壹三16)。或者我們從另一角度來看,魂有一個更重要的含義,意即亞當的生命,就是那個屬於舊紀元的生命,那個受神審判的生命(路十二20;參:林前二14,十五44起;雅三15)。雖然靈可以指亞當生命中的活力根源(約十九30;徒七59),正如靈在遠古的以色列也有這種意思,但它在新約的含義較多指向復活的生命。在這角度而言,靈與魂的生命似乎是有分別的,後者指受神審判的生命(參:猶19;約六63;林前十五45)。
2. 人的生命和本體,縱然可從不同角度去看,卻仍是一個身、心上的整體(參 Bultmann 的著作)。這種觀念早見於舊約時代,路十六19起的比喻不經意地反映了希臘人的靈魂─身體二元論,但這觀念並不符合新約一貫的觀點或教訓。
b. 死亡陰影裏的生命
1. 新約承繼舊約的觀點。
i. 生命是借來的、短暫的、依賴神而且由神支配的(參:太四4)。人既不能延長魂的生命,也不能毀滅它(太六25起;路十二25;雅四15);神能夠收回它,亦能救贖它,使它成為復活的生命(太十28;路十二20;林前十五44;約壹五16;參:雅五20)。
ii. 生命仿如潮漲潮退:活的生命就是健康的生命(約四50)。
2. 新約透徹地發揮舊約的觀念,於是,生命的道德品質,即生命與神的關係,便清晰地顯明出來。一個屬神的人,雖然死了,神看他仍是「活」的(路廿38)。另一方面,與神的生命疏遠的魂的生命(弗四18)不算是生命。凡活在這種生命中的人──不但指那些直接受陰間威脅的人(可五23;參:太九18)──都可以視為「死」的(路九60;羅八10;約壹三14;啟三1;參:路十五24)。即使稱之為生命,「這生命」與真正的生命是有差別的(林前十五19;提前六19),而且「這生命」必須與來世的生命連合,它才成為有意義的生命(加二20;腓一22;提前四8)。
3. 施洗約翰催迫人「悔改」的呼聲,成了新約的基調(太三2;參:徒十一18,十七30-31)。世人都要面對即將來臨的審判。人若希望有分於新時代的生命,就必須作出抉擇。那些慘受極刑折磨、屈辱的罪犯並非不尋常的罪人:「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十三3)。生活富足無憂也不能視為神恩寵的憑據:人在安逸自得之際,神對他說:「無知的人哪,今夜必要你的靈魂」(路十二20)。身體的死便是魂生命所受的審判;這個舊約觀念亦見於新約,但更常見的觀念是,末世終局才是審判的場合──基督復臨(太廿四36起,廿五31起),人復活受審(約五28-29),第二次的死(啟廿一8)──那時,神把人的「(靈)魂和身體」都滅在地獄裏(太十28)。魂生命(psyche)大異於復活的生命(zoe),前者是亞當的生命,被審判的生命,必死的生命(因它沒有 zoe)(約三16)。「屬魂(或只有魂)的」人的確是以那正衰敗的舊紀元為人生目標;「屬魂的」身體是一個被陰間權勢控制的身體,而這權勢正支配著舊紀元(林前二14,十五44;雅三15;猶19)〔譯註:(「屬魂」,和合本譯作「屬血氣的」,和「屬情慾的」〕。
4. 世人在耶穌基督裏受了死亡的審判,祂是世人的代表,就是那位末後的亞當(林前十五45)。祂「成為罪」,並自願把祂的靈魂交給陰間作「贖價」(可十45;約十15;林後五21;參:可十四34;賽五十三6、10;徒八32起;彼前二24),好把復活的生命賜給世人(約六51)。然而,基督的靈魂並不長留陰間;在復活的勝利中祂再取回祂的靈魂(徒二31;約十17)。不僅如此,祂藉著「不能毀壞之生命」的大能,成了「賜生命叫人活的靈」,祂隨著自己的意思與人分享祂的勝利,以及把復活的生命賜給人(來七3;林前十五45;弗四8;約五21,十七2)。基督藉此永遠除掉陰間對人靈魂的威脅。
5. 這樣,人不一定會失掉靈魂生命的。人若愛它或設法保存它,就會喪失它;但人若為基督、為福音,或為弟兄喪失它或捨棄它,它就得蒙保守,並被復活的生命吸納了(可八35-36;約十二25;約壹三16;林後十二15;腓二30;啟十二11)。人相信主或帶領一個罪人悔改歸正,就是拯救一個人的靈魂脫離死亡(來十39;雅一21,五20;彼前一9)。信的人永遠不會嚐到真正的死味(約八51-52,十一26;參:約十28;可九1),因為在基督裏,人的死亡已變為暫時「在耶穌裏睡了」(帖前四14;參:可五39;約十一11)。靈魂生命和復活的生命都是己的生命,也是全人的生命。復活的生命並不取代靈魂生命,而是保存它並且改變它。
c. 復活的生命
1. 舊約理想中的美好生命,在新約所言及的復活生命(zoe)裏,獲得末日最終的應驗。復活的生命是唯一的真生命,所以它可以直接稱為「生命」(徒五20,十一18;羅五17;彼後一3;約壹五16)。與它相屬的是光(約八12),榮耀(彼前五1、4;參:雅一12),尊貴(羅二7),豐盛(約十10),不朽(提後一10),復活(約六40,十一25),永生,神的國(西一13;太廿五),聖潔(羅六22-23),喜樂(帖前二19),靈(約六63;參:林前十五45),那不能毀壞的(來七16;彼前一23);與復活生命成對比的是黑暗(西一13),恥辱(羅二7),死亡(約壹三14),必死(林後五4),滅亡(太七13-14),審判(約五28-29),敗壞(加六8),忿怒(羅二7-8;約三36),永刑(太廿五46)。人得著生命就存活(約六27)。失去生命就好像枝子被切斷,漸漸枯乾且被燒掉(太七13、19;路三9;參:約十五6),而且在地獄裏被毀滅(太十28;可九43起;啟廿14-15)。
2. 新約秉承了舊約,聲言生命乃是那永活的神的生命(羅五21;啟四9);祂自己有生命,而且是那獨一不死的(約五26;提前六16)。祂能使人活,又能使人死(羅四17;林後一9;提前六13;太十28-29;雅四14-15;路十二20)。
3. 屬神的這種生命在耶穌基督身上彰顯出來。在符類福音中,耶穌向祂的門徒坦率地保證,祂擁有復活的生命(可八34起,九41起,十29-30;太廿五46),而且以事實顯明祂有能力把這生命賜給人:治病就是「拯救魂」(路六9;〔譯註:和合本作「救命」〕),並使人得以「活」下去(可五23)。基督更用祂那充滿創造力的話語制服了陰間本身,奪去其中的一些亡靈(可五39起;路七14-15;參:約十一43)。由於約翰福音和新約書信較刻意地展現基督的復活,它們在這方面寫得更加明確和詳盡:基督是「真神,也是永生」(約壹五20;約一4,十四6),祂是「生命的創作者」〔譯註:和合本作「生命的主」〕(徒三15),父已賜祂「照樣在自己有生命」(約五26)。祂是「復活和生命」(約十一25直譯),是「生命的糧」(約六35),祂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六63)。祂藉著祂的復活顯示自己是活人和死人的主宰和審判者(太廿五31起;可十四62;約五27起;徒十42;十七31;羅十9-10,十四9;提後四1;參:彼前四5;啟十一18)。
藉著耶穌基督的復活,不朽的生命已在歷史的層面上實現了。祂的復活成為一切復活的基礎,而且我們要依據祂的復活來了解一切的復活(參:林前十五;西三4;約壹三2)。復活的盼望,不再像舊約一樣,只依憑先知的異象或基於與神立約關係的推論。復活不再僅是脫離陰間權勢、恢復生命。復活生命的真義現在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形像顯明出來(羅八29)。
4. 這樣,對於人來說,真生命是以耶穌基督為基礎的,祂「成了叫人活的靈」(林前十五45;參:約六63;林後三17)。福音信息的中心是祂曾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徒二31起;林前十五3起;啟一5、18),而且藉著不能毀滅之生命的大能把生命賜給世人(來七16;約六33)。基督若沒有從死裏復活,人就必須用完了來描述基督徒的死亡(林前十五18、32)。但基督復活了,而且拿著「陰間的鑰匙」;正因為陰間不能勝過祂,陰間也不能勝過祂的教會(太十六18;啟一18)。信徒藉著悔改、相信,和受洗,便能領受祂的生命(徒十一18;約三16,十一25-26;羅六4);人藉這生命便「得救」了(羅五10)。神藉著基督的死和復活闖進人的世界,使人同時看見罪的致命性以及從神而來之新生命的恩典;這種「闖入」是一項無法測度、不能預料、白白賜予的救恩行動。
5. 復活的生命,像亞當的魂生命一樣,是神藉著祂富有創造能力的話語賜給世人的,也是由祂維持的。人不能支配它。人可以承受它、接受它或進入其中(可九43起,十17、30;多三7;彼前三7)。人若犯罪行惡或棄絕福音,他便判定自己不配得享永生(徒十三46;參:羅一32),或者,相反而言,靠著聖靈他便能夠實踐使他得享永生的行為(可十17起;約五28-29;羅二7;林後五10;加五22,六8)。人要藉著信與基督建立關係,才可能實踐這樣的行為(羅一17;約廿31);這種由信而來的關係使人得著生命(約六53-54;羅六23;西三3;約壹三14,五13)。神隨自己的意思將生命賜給一些人(約一13,五21),祂預定他們得生命,而且他們的名字從創世以來就記在生命冊上了(徒十三48;羅九11;腓四3;啟十七8,廿12起)。新生命是復活,是新生,是出於造物主神的主權和恩典的作為(約五24-25;羅六4;西三1起;弗二1起;約一13)。
6. 在符類福音中,生命〔譯註:意即永生〕總是被看為將來的事,並且與將來的神的國度有密切的關係(可十17、23,九43、47;太廿五46)。通往永生之路被罪堵塞了,找著的人也少。然而,尋找永生乃是人生最高的目標,而且它值得人為其作出徹底的犧牲(可九42起;太七14,十三44起),因為只有這樣,人的魂(生命)才能保全(可八34起;參:約十二25)。
7. 基督復臨的這個觀點,在約翰和保羅的作品中仍舊出現(約五24、28-29,六40,十一24,十四3、6、19;羅五10,六22;林後五4,十三4;腓三10-11;參:林前十五52起),但他們也認為信徒現在就擁有復活的生命,人在皈依時便「出死入生」(約壹三14;參:約五24;弗二1起),而且,人甚至可以用過去式來描述自己已經釘死在十字架上,已經復活,已經被引進基督的國裏,又得了榮耀,並且已坐在天上(加二20;弗二5-6;西一13;羅八30)。然而在保羅的作品中(大概在約翰的作品中也是如此),有分於基督的死和復活往往被看為群體的參與(羅六4,八2;提後一1;參:約六33、51起);這是聖靈所賜的,這聖靈便是新生命的「首期供款」(參:林後四12,五5)。我們的生命藏在基督裏(西三3),而簡單地說,得著生命的意思就是得著基督(約壹五11-12)。在個人而言,復活的生命今日顯現於倫理上和心理上的更新變化(羅八10,十二1;加五22-23;西三1起、9-10;弗四18起),但一己的必死的身體仍然在死亡的威脅之下。惟有等到基督復臨時這必死的就「被生命吞滅了」,陰間的權勢也被完全擊敗了(林前十五26、52起;林後五4;參:啟廿13)。目前,個人的勝利只實現在耶穌基督的身上,祂「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林前十五20;羅八29)。
8. 像在古代的以色列一樣,死亡這難題的答案既不見於哲學思維中的生命不朽論,又不可能在人死後處於陰間的劣等生命中找到出路,唯一可取的答案是人從陰間被拯救出來;成為神的兒子就是成為復活之子(路廿36)。神復活的獨生子把征服死亡的勝利賜給祂的教會;在亞當裏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裏眾人也要復活(林前十五22)。新約對死亡的態度,不是巴哈(Bach)的「甜蜜的死亡呀,來吧」,而是見於約翰的「主耶穌阿,我願你來」。
復活的生命是有形體的生命──一個整全人的生命(路廿四39起;約五28-29;林前十五;腓三21;啟廿13)。這生命是與基督同在的(約十四3;西三4;帖前四17),能面對面地認識神(林前十三12;林後五7;約壹三2;啟廿二4),進入神的國度(太廿五34、46),滿足地享受「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羅十四17;參:啟廿一-廿二),屆時一切陰間的威脅都被除掉了。
復活的生命將是「我的生命」。然而,個人的延續並不靠賴萊布尼茲(Leibnitz)所說的剩餘單元,也不依賴柏拉圖所言的逃脫的靈魂。這乃是依賴神,在祂的心中「人都是活的」(路廿38),而且祂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羅四17)。
書目:J.-J. von Allmen(編),Vocabulary of the Bible, 1958, 頁231-7; R. Bultmann, The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1955, 1, 頁191-227、324-9; E. de W. Burton, Spirit, Soul and Flesh, 1918; H. C. C. Cavallin, Life after Death … in 1 Cor. 15, 1, 1974; 2, forthcoming, C. E. B. Cranfield, ‘On Rom. Viii, 19-21’, in Reconciliation and Hope, R. Bands 編,1974, 頁224-30; ‘O. Cullmann, Immortality of the Soul or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1958; 同作者,The Early Church, 1956, 頁165-73; C. H. Dod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Fourth Gospel, 1954, 頁144-50、201起;E. E. Ellis, Paul and his Recent Interpreters, 1961, 頁35-48;同作者, NTS 10, 1963-64, 頁274-9; 同作者,Eschatology in Luke, 1972; R. H. Gundry, So{ma in Biblical Theology, 1976; K. Hanhart, The Intermediat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6; F. G. Lang, 2 Korintherbrief 5, 1-10 in der neueren Forschung, 1973; H.-G. Link, NIDNTT 2, 頁474-84; TDNT 2, 頁832-72; 8, 頁359-451; 9, 頁617-56; A. R. Johnson, The Vitality of the Individual in the Thought of Ancient Israel, 1949; J. Pedersen, Israel: Its Life and Culture, 1, 1926, 頁99-181、453-96; H. W. Robinson,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Ancient Israel, 1964。
E.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