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詞條:公義,義(Righteousness)

RIGHTEOUSNESS

公義(RIGHTEOUSNESS(來:ṣeḏeq,eḏāqâ;臘:LXX 和新約都作dikaiosynē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希伯來文的 ṣeḏeq 大概是源於意思為「直」的亞拉伯字根;它的引申義因而含有關於標準行為的觀念。然而,這個詞在聖經中的含意相當豐富,所以不容易用一個簡單的英文同義詞來翻譯與這詞有關的希伯來文或希臘文字眼。

  舊約有關「公義」的概念包含一種基本元素,就是關係,包括神與人(詩五十6;耶九24),以及人與人(申廿四13;耶廿二3)的關係。

  在人際關係而言,公義的行為就是符合這種關係所要求的行動,而按更廣泛的意義來說,公義的行為是促進群體的幸福與和睦的行動(撒上廿四17;箴十四34)。所以,它是與法庭上的*公正有關的;然而,這觀念並不是要人遵行某些明文的法律規範,而是以倫理為主導觀念的行為,但它卻靠賴法律加以維持,因為它有利於大眾的幸福(申一16;摩五7)。在先知時期,公義包括幫助窮人和困苦人(但四27;摩五12、24),因此也包括施捨(太六1-2)。

  當我們的討論從人際關係進到神人關係之際(不過這可說是形式上的區分而已,因為希伯來人無論在何時使用 sedeq 一詞,大概不會完全不想到神的),公義是隱指人和神的旨意之間的正常關係,這旨意是特別藉著以色列與神立約一事表現出來,人也藉此詮釋神的旨意。因此,公義的行動是始於神憑恩典揀選以色列,而它又須符合約書上的律法(申六25;結十八5-9)。神本身是公義的(代下十二6;詩七9),我們因此確信祂的作為都符合祂與以色列之關係所要求的。所以,神也是為其子民行事的公義審判主(詩九4;耶十一20),而且祂的子民可憑祂的公義,仰賴祂來拯救和伸冤(詩卅一1;耶十一20)。

  於是,公義的觀念便與拯救的觀念連合起來。神是「公義的神,(所以)又是救主」(賽四十五21;參:詩卅六6;賽六十一10)。對於《舊約》來說,神是創造主,所以祂也是道德秩序的基礎和保證者。因此,祂的公義緊連於祂另一些更普遍的道德屬性,例如祂的聖潔。然而,這位創造主也是救贖主,而我們也是透過祂的救贖行動來詮釋祂的公義。再者,以色列在過去體驗了神公義的拯救,這些經歷使她對於神將來的拯救行動充滿期望。按《舊約》的描述,那位將要來的、有彌賽亞身分的王是神公義的特別容器和工具(詩七十二1-2;賽十一3-5,卅二1-20;耶廿三5)。「義者」乃是彌賽亞的稱號(賽五十三11;參:徒三14,七52,廿二14)。

  公義在《新約》的用法,是指跟神旨意所定的要求和責任相符的情況,即所謂「律法的義」(加三21;腓三6、9;參:多三5)。對於人所能行的義,《新約》在某些經文裏有比較肯定的看法(路一6,二25;太五20),但最終來說,所有人的這種成就都遠遠達不到「真正遵行神的旨意」(羅三9-20;路十八9-14;約八7)。但神的義卻與人的不義成了鮮明的對照(羅一17),這種神的義與《舊約》的觀點是一致的;按這種觀點所引申的想法,神的義意味祂憑祂奇異的恩典積極搭救人。 

  耶穌宣稱,這種義是一份禮物,賜給那些獲准進入神國的人(太五6)。人雖然是不義的罪人,但因相信耶穌基督和祂的救贖工作,便得到神的義;那就是說,他得以與神發展真正的關係,這種關係意味他所有的罪得蒙饒恕,以及他在神面前,因他與「那義者」基督聯合,而可有一全新的道德上的地位(羅三21-31,四1-25,十3;林前一30;林後五21;腓三9)。神既藉十字架處理了一切由人的罪和不義(不論對神或對人)所引致的後果,祂便維持了道德的秩序,(祂只在這種秩序中與人相交,)也同時在恩典中搭救困苦的人(羅三26)。

  神所賜的義,包括了讓人進入神救恩的新領域,這就是在神國度裏的永遠生命(羅六12-23;林後六7、14;腓一11;弗四24)。因此,十字架所賦予人的外在之義必然透過有內在之義的生命流露出來,這生命是以新的方式來順服神的旨意,但這種順服的最後完全實現仍有待那國度完全降臨的時候(約壹三2;腓三12-14;林前十三12-13;彼後三11-13)。(*稱義)

  書目: G. Schrenk, in TDNT 2, pp. 192–210; N. Snaith, Distinctive Ideas of the Old Testament, 1944; J. Denney, Romans in EGT, 1; idem, The Death of Christ, reprinted 1951; A. Nygren, Commentary on Romans, E.T. 1952; G. Rupp, The Righteousness of God, 1953; H. Seebass, C. Brown, in NIDNTT 3, pp. 352–377.

B.A.Milne.

公義,義(Righteousness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父神是公義的;祂的兒子耶穌基督是那義者;父透過子在聖靈裏把公義作為禮物賜給悔改的罪人,使他們得救;這些相信主的罪人由父透過子稱之為義,並因聖靈在他們心裏工作而得以成為義,並在那將要來的日子裏,全然成為義。他們今天是義,將來也是,因為他們與永活的神有立約的關係;這位神滿有恩典和憐憫,必因著基督而宣告他們為義,好使祂在他們裏面開始的工作,得以成就。

「公義」(希臘文dikaiosune)在新約裏因著兩種不同的詞源而有不同的意義。主要的意義與舊約希伯來人的思想有關,尤其是來自sdq字群,環繞神與子民立約之恩的關係,以及立約雙方(耶和華與以色列人)彼此間應有的行為。另一個意義關乎新約希臘文的日常用語,即遵照某些公認的標準或法律生活,例如誠實、守法等。當第二種意義是指遵行神的旨意,當然也見於舊約。

福音書

要理解施洗約翰和耶穌基督有關公義的教導,我們要注意兩個主要的舊約觀念。第一,耶和華神(Yahweh-Elohim)是義的,因為祂的說話和行事,都與祂聖潔的本質一致;再者,祂為以色列人所說的話、所作的事,都按著祂與百姓所立的約(參詩二十二31,四十10,五十一14,七十一15-24;摩五21-24)。彌迦宣告,神的義乃在祂信守並履行聖約中反映了,把以色列人從仇敵手中拯救出來,並且為悔罪的人辯屈。

第二,聖經呼籲與神立約的子民生活要正直,即是按著聖約和神的旨意而活(參詩一4-6,十一7,七十二1;賽一16-17)。神的約民既在立約的關係裏白白得到救恩,他們行事就要像聖潔之主的子民。先知何西阿體現了神的愛,把公義與慈愛、憐憫和公平聯繫起來(何二19,十12)。

施洗約翰呼籲人悔改行義,因為那是神所喜悅的(路三7-9)。正因為義──遵行神的旨意──的要求,他才願意為耶穌施洗(太三15)。同樣地,耶穌表現出的公義,與摩西律法中所表明神的旨意一致(太十三17,二十三29,二十七4、19、24),也與祂自己有關天國之要求的教導一致(太五17-20)。不過,我們必先假定祂是彌賽亞,祂應驗了律法和先知書的預言,並假定祂所宣講的是神國的道德,是關乎由神來鑒察、整全、裏外的生命。此外,耶穌承認,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生活規範確實是義的(雖較次等),但祂更把應有的公義與之作出對比;祂在天國的門徒當中示範、宣告和尋找這種公義(路五30-32,十五7,十八9)。因此,在基本的意義上,於四福音裏,公義作為生活素質,跟神國的降臨和神國子民有密切的關係,而只有當神作為救贖主來到子民中間,他們才能活出這種公義。

馬太福音一開始就清楚指出,耶穌的使命是來成就神的義(太三15)。這在祂的說話和行事中實現出來,故此神的國度和救恩是在祂裏面,也透過祂而臨到。另外,新約(new covenant)的義在乎天國門徒正確的思想、感受、言語和行為;門徒所作的必須是神容許和吩咐的。這種道德本質在登山寶訓中清楚可見(太五至七章),耶穌在此表明神的旨意,並把它與表面的遵循律法作出對比。耶穌所宣講和強調的絕不是自義,而是生命的流露──順服、敬拜和尋求神,凡承認耶穌是彌賽亞的人,必會流露這些特質(特別參看太五17-42)。

在路加福音裏,撒迦利亞和以利沙伯、西面和亞利馬太的約瑟被稱為義人(路一6,二25,二十三50),因為他們按著舊約的標準體現了真正的宗教;他們信靠並順服神。此外,耶穌作為耶和華的僕人,是義的和無罪的(路二十三47),正如十字架前那個百夫長所承認的。神國的義是講求實際的行為,也跟正常的社會標準相反(路三11、14,六20-26)。到了末日,那些遵行神旨意而真正行義的人,才會被稱為義(路十四14)。

在約翰福音裏,神是公義的(約十七25),而保惠師聖靈在義方面負有特別的責任(約十六8、10)。奉彌賽亞耶穌之名而來到世上的聖靈,肩負獨特的工作,使世人承認神的義,並看見自己的罪。聖靈印證耶穌是那位神使祂從死裏復活、升天的義者,並教導人知道神的標準,更幫助人藉神的恩典活出該標準。

保羅書信

保羅超過100次使用名詞dikaiosune(公義)、形容詞dikaios(公義的),和動詞dikaio(使成為義,或宣稱和視之為義),而它們的用法是從舊約sdq一字詞之使用發展出來的。當神按著祂所設立之約來行事時,祂是公義的。公義就是神作為立約之主的信實。神行事公義,祂為子民完成拯救,使他們得著釋放,與自己建立正確的關係(特別參看賽五十一和六十一章)。我們從以下經文中可見,公義和救恩可以交換來使用:「我使我的公義臨近,必不遠離。我的救恩必不遲延;我要為以色列──我的榮耀,在錫安施行救恩」(賽四十六13)。

因此,神的子民與神有正確的關係,他們享受祂的救恩時,他們就是公義的;他們按著聖約的要求來生活行事時,神這位世人的審判者就看他們為義的。因此可以說,在保羅的思想裏,公義的觀念接近救贖論,多於道德神學,縱然其中確有顯著的道德含義。

對保羅來說,神的公義是祂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裏,並藉著祂的降生、受死和復活所作出的拯救行動。這行動與神在舊約裏的拯救行動一致。憑信心接受神在耶穌基督裏於各各他山上獨特的拯救工作,就是罪人(不義和不順服的人)與父神建立正確關係和接受赦罪的途徑,那是神所命定的方法。作為審判者,神在耶穌基督裏和透過基督,宣告相信祂的罪人為義,使他們得稱為義;祂期望這些罪人在言行上活出義來,並賦予他們能力去這樣做。信心藉著愛心流露出來。

保羅所談及的公義(特別是在加拉太書和羅馬書)跟另一種義──人作為與神立約的另一方而遵行律法──有很大的分別。保羅所談論的是「信心的義」和「神的義」(羅十6;腓三9),那無疑是神的禮物。從人的立場看,神希望那些接受福音之人「信神的兒子……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神賜給那些相信之人的禮物是一種義,這種義之所以存在,是因祂賜給人,並只因耶穌為罪人捨身受死,以及祂從死裏復活,作萬主之主。

作為公義的審判者,神使那些相信父和祂兒子主耶穌基督之福音的人成為義──在新約的恩典裏使他們與祂自己建立正確的關係。按著相同的基礎──只憑信心,不靠行為──祂使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得稱為義。故此,舊約的子民和外邦人沒有分別。保羅說,亞伯拉罕只因信而得稱為義(創十二3,十五6,十八18;羅四3;加三8)。事實上,保羅承認向猶太人和希臘人所傳講救恩的大能,是基於在其中所彰顯神的義──父神為祂兒子而公正地作的事(羅一16-17)。

透過這份禮物──即在子和靈裏與父建立正常關係──或稱義,信徒之間也建立了關係;他們獻身行義,順從基督(羅六12-14;比較林後六7、14,九10;弗四24;腓一11)。雖然信徒不能憑己力過著合乎神旨意的生活,或在神面前成為義,但出於感恩和愛,他們必須事奉神。祂已經宣告他們為義,使他們與祂和好,不再疏離。神既然使他們成為祂的子民,並把祂的義賜給他們,他們就有責任在生活中行義。祂又應許他們,到了末日,和在來世的生命裏,無論是他們所是或所行的,祂都會使他們真真正正成為義。

「末世」(eschatological)一詞往往用來形容這份義的禮物。神在這罪惡時代宣告罪人為義,其實是末日事件的預演,到時候,祂會為了祂兒子耶穌基督的緣故,稱罪人為義。到了末日,父神會顯出祂是對的,而且所有人會承認耶穌基督是主。那些相信的人會在復活的榮耀身體裏成為義。在新時代臨到之前,藉著福音的宣講和聖靈的同在,那仍未實現的狀況(即將來那完全的公義),透過父的旨意和宣告,因著主耶穌基督作中保,和藉著聖靈的同在與運行,其實已經可以讓人得著了。透過福音的傳講,我們已經可以與神恢復正常的關係,但卻仍未經歷到神所賜予完全的義。信徒現在只得到初熟的果子,到了將來才能得著那豐滿的收成。

最後,保羅沒有忽略「義」作為美德那較為人熟悉的意義。事實上,他在提摩太前、後書特別表達出義的美德是何等重要。他讚賞追求公義的人(提前六11),指出那是屬神之人的正確目標;他又認為使用神所默示的聖經,是教導信徒學義的方法(提後三16)。此外,他為神的國勞苦努力,盼望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他存留(提後四8)。

其他新約書卷

實際遵行和完成神的旨意就是公義,這思想亦見於福音書以外的經文。在使徒行傳十章35節,它有敬畏神和行公義的意義。希伯來書十二章11節談到義是平安的果子。彼得前書勸勉信徒要在罪上死,在義上活(彼前二24),並且準備為義受苦(彼前三14)。在約翰壹書,行公義、跟隨那義者耶穌基督──祂曾成為肉身來到世上,並且還要在榮耀裏再次降臨──乃是基督教的重要教導。信徒在言語和行為上行義,就是表明公義的主,和顯出假教師的錯謬(約壹二29,三7-10)。

在保羅書信以外,最多談論公義和稱義的經文是雅各書二章14至26節。表面看來,雅各似乎與保羅相反。事實上,他們不過是有不同的出發點而已,並且所面對的宣教和牧養處境不盡相同。

雅各說,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亞伯拉罕是以行為稱義的,因為他不顧惜自己的兒子,準備奉獻給神。對雅各來說,有行動的信心才是完整的信心,因此亞伯拉罕才算為義(創十五6;雅二23)。所以,人若以行為來表達信心,就顯出他與神有正常的關係。我們若記得保羅曾談到「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加五6;比較雅二1、8),就能把保羅的觀點與雅各的觀點融合起來。

Peter Toon

另參:「公正」;「神」;「倫理,道德」。

參考書目:

B. Przybylski, Righteousness in Matthew and His World of Thought; J. Reumann, et al., Righteousness in the New Testament; P. Stulmacher, Reconciliation, Law and Righteousness; J. A. Zeisler, The Meaning of Righteousness in Paul.


義,公義 (Heb. ṣāḏaq, ṣaddîq, ṣeḏeq, ṣeḏāqâ G. díkaios, dikaiosýnē, dikaíōma)

誠之摘譯自:Myers, A. C. (1987). In The Eerdmans Bible Dictionary (p. 888). Eerdmans.

I. 《舊約》

“義”不單是一個抽象概念,而是在神與祂的子民立約的背景下所擁有的一種關係性的層面。因此,《聖經》的用法與現代人對該詞與絕對標準的習慣性聯繫不同,而是表示某些人、行動或事物符合或滿足特定關係的要求(例如,升斗,利19:36;RSV “公正”;說話,箴8:8;社會和家庭關係,創38:26)。公義也是君王和審判官的責任,他們有責任要維護聖約群體(申16:18-19;代上10:9;參撒下8:15)。群體之內若有糾紛,法官要做出有利於義人,即“無辜者”的裁決(RSV,申25:1;希伯來語ṣaddîq,維護無助者的事業(詩72:1-2;耶22:3;參詩82:1-4)。見JUST, JUSTICE。

神是高於一切的公義者(賽24:16),是以公義的行為拯救他的子民來維護聖約關係的人(猶5:11;RSV “勝利”撒上12:7; RSV “拯救的行為” 彌6:5;RSV “拯救的行為”)。神也支持受壓迫者的事業(參詩9:7-12 MT 8-13];103:6;箴22:22-23),為無辜者伸張正義(代上8:32;參賽50:8-9),並聽取需要者的申訴(詩7:9-11 MT 10-12];35:23-24;耶11:20;12:1)。祂向叛逆的以色列人施加壓力(參賽3:13-15;耶2:9;何4:1),並呼籲受造萬物作祂的見證人(詩50:6;98:7-9;參彌6:1-2)。然而,對悔改的人來說,上帝的公義採取了拯救的形式(賽45:8;61:10;參51:4-5)。公義的上帝呼籲祂的子民做出遵守祂的律法(申6:25;參創6:9)和伸張正義(申24:10-13;伯29:14-17)的公義反應。這樣做就是獲得生命(結18:5-9;哈2:4)。

II. 《新約》

耶穌對祂同時代的一些人進行論戰的部分內容是指出外在的公義或相信自己的公義與真正的公義之間的區別(太23:28;路18:9)。在新的末世論焦點中,“義”在《新約》中可以代表上帝在新時代帶來的救贖(太21:32;彼後2:21),這種救贖帶來的道德可能性(來12:11;雅3:17-18),以及上帝國度的生活,現在已經顯現(太6:33;彼前3:14)。

據保羅說,基督是 “我們的義”(林前1:30)。上帝對自己的義的末世論啟示發生在基督的福音中(羅1:16-17),並作為禮物接受(5:17)。神的這種公義與人的公義有區別(10:3;參腓3:6,9),是神拯救人類的行動。基督的十字架是拯救人的 “公義行動”(羅5:18)。透過基督的犧牲,信徒 “成為神的義”(林後5:21)。見”稱義”。

基督徒的義有司法和倫理的含義。在 “法律”意義上,它是與基督的義有分(林前1:30;參彼後1:1),是透過信仰擁有的歸算地位(羅9:30)。公義也可能是這種公義帶來的實際成果(腓1:11),即召喚上帝使用生活中每一個元素的聖潔(羅6:13、19;弗4:24)。無論從司法還是從倫理上看,義都是一種盼望,等待著它在榮耀中的完滿成全(加5:5;彼後3:13)。

參考文獻。J. Reumann, J. A. Fitzmyer, and J. Quinn, Righteousness in the New Testament (Phil adelphia and New York: 1982); H. Seebass and C. Brown, “Righteousness, Justification, ” DNTT 3 (1978): 352-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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