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詞條:基業,產業(INHERITANCE)

基業,產業(INHERITANCE

12 Giving thanks to the Father, who has qualified you to share in the inheritance of the saints in light. 13 He has delivered us from the domain of darkness and transferred us to the kingdom of his beloved Son, 14 in whom we have redemption, the forgiveness of sins.

摘自天道《聖經新詞典》

Ⅰ 舊約聖經

  在舊約中有兩個基本字根用來指基業:nāḥalyāraš。這兩個字所強調的一般是產業,過於繼承的過程,但也不一定完全沒有繼承的意思。這兩個字甚少出現於創世記和出埃及記,大多出現在民數記和申命記;後兩卷書都是前瞻日後在迦南的土地分配。此外這兩個字還出現在約書亞記,該書記載以色列人實際均分地土的情形。繼承產業的規矩如下:地土屬於家族,而非個人,因此,在繼承權上有嚴格的規定。長子得到雙份,其餘的由其他兄弟均分。死者若沒有兒子,其產業歸其女兒;若沒有女兒,則歸其兄弟;若沒有兄弟,便歸其父親的兄弟;若其父親沒有兄弟,便歸最近的親屬(民廿七8-11)。若女兒繼承產業,便要下嫁同支派的人(民卅六6)。yāraš 一字的重點在得著產業,因為嗣子繼承產業是他的權利,而不是經由人的安排。在希律時代以前,以色列人中還沒有出現遺囑。在律法未頒下之前,族長可自由的將*長子名分歸給所喜悅的幼子。亞伯拉罕、以撒、雅各均是幼子,約瑟取代了流便(代上五1-2),以法蓮取代了瑪拿西(創四十八8-20)。申廿一15-17禁止人將長子的名分轉給第二個妻子或摯愛妻子的頭生。但在王位繼承方面,雖然正常傳統都是由長子繼位(代下廿一3),但大衛卻取代了其他年長兄弟得王位(撒上十六11),所羅門也代替了亞多尼雅(王上二15)。

  死者若沒有兒女,他的兄弟便要娶其遺孀(創卅八8-9;申廿五5-10;太廿二23-25)。他們二人所生的頭生兒子被當作死者的頭生;因此若他們只生一個兒子,那麼在世的兄弟便沒有繼承人。如果有人不願娶其兄弟的妻子,這樣權利便落在下一個近親身上了(得二20,三9-13,四1-12)。在路得記中,路得替代了拿俄米的角色,因為這時候拿俄米已過了嫁娶的年齡(得四17)。土地是不可永久出賣的(利廿五23-24);若是賣出了,至近親屬可以贖回來(利廿五25)。拿伯知道亞哈出價買地是違反法例的(王上廿一3)。

  迦南地被視為耶和華獨特的產業(出十五17;參:書廿二19;詩七十九1)──縱然祂是全地的神(詩四十七2等等)。正因這緣故,以色列得享用迦南地作為他們的產業。

  神給予亞伯拉罕的應許是與土地和後裔有關的(創十二7,十五18-21等)。亞伯拉罕既無兒無女,妻子又過了生育的年齡,但他仍相信他將有後裔。而且,雖然亞伯拉罕一生都四處游牧,沒有固定產業,但卻相信他將有地土(徒七5);他的信就在此顯露出來。以色列人被帶領出埃及,不單為要逃避奴役,也是要繼承一片地土(出六6-8)。他們征服了那地方,但其實這是耶和華賜給他們的禮物(書廿一43-45)。祂將他們安置於這地,而這產業將存到永遠(創十三15等等)。

  以色列人用拈鬮方法找出耶和華如何分配土地給每個支派(書十八2-10)。最後承受土地的是一班從被擄地回歸的餘民(賽十20-21等等)。這些忠心不貳的餘民也將要承繼列國為產業(詩二8)。

  利未人得不到任何土地,因為耶和華自己是他們的產業(申十八1-2)。就物質方面而言,這是說他們所得的包括百姓獻給耶和華的初熟果子及當繳之份(申十八3-5)。就屬靈方面而言,這概念擴展至整個以色列民(詩十六5-6等等)。此外,以色列也是祂的產業,這些百姓只獨特地屬於祂(申七6,卅二9)。(*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Ⅱ 新約聖經

  新約中翻譯成「基業」的希臘字為 klēronomos 及出自klēros的同源詞,後者的意思是「一份」。承受基業的對象收窄為那真以色列人,即基督自己,祂是「那承受產業的」(可十二7)。作為神的繼承人,祂因這關係而得著那賜予祂的產業。祂成為萬有的繼承人(來一2)。在某一意義上,信徒因被神收納,得以與基督一同分享神兒子的名分,因而也得以分享神嗣子的名分(羅八17)。他們跟隨那忠信的亞伯拉罕的腳蹤,成為應許的承繼者(羅四13-14),並且像以撒一樣,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按照神的應許得為後嗣(加三29)。這基業是神按其恩惠賜給他們的;這賜予乃是因為他們在神心目中的地位,完全不是賺取得來的。

  基督徒所得的產業是迦南地所象徵的一切,並且還不限於此。信徒承受了神的國度(太廿五34;林前六9-10,十五50;加五21;弗五5;雅二5)。他們承受了地土或「那地」(太五5;參:詩卅七29)。他們承受了救恩(來一14)、福氣(彼前三9)、榮耀(羅八17-18)和不朽的生命(林前十五50)。所有這些「應許」(來六12)的應驗均是舊約信徒未曾經歷過的(來十一39-40)。希伯來書強調新的「盟約」或「遺命」,那所應許的產業亦是基於這新盟約,特別是因為它要求立遺命的人先死去(來九15-17)。有兩個人是問耶穌他們要作甚麼才可以承受永生(路十25,十八18),基督稱這永生是新世界的福氣的一部分(太十九29)。基督徒夫婦是共同承受生命之恩典的人(彼前三7)。

  直到耶穌再來時,這應許的福氣才得到最終的實現。如今這基業存留在天上(彼前一4)。得勝的人將得到神的產業(啟廿一7)。但這點並不能改變一個事實,就是我們現今可預先享用身為嗣子的許多福分。聖靈使我們真實的體驗作為後嗣的身分(羅八16-17);所賜給我們的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神的產業得贖」(弗一14;「新譯」)。在基督升天,得著自己的產業後,聖靈就被差遣到教會中。

  在新約中我們仍看到神的子民是祂的產業(弗一18),並且上述所有的福氣也顯示出神自己仍是他們的產業。

  但這產業並非來自人的權利,而是來自神自主的分配,祂可以按其主權的心意沒收那外表看來最應得到產業之人的那一分產業,將之給予其他祂所選擇的人。

書目:TWBR,頁112-4;J. Hermann, W. Foerster, TDNT 3,頁758-85; J. Eichler, W. Mundle, NIDNTT 2,頁295-304; James D. Hester, Paul’s Concept of Inheritance, 1968; W. D. Davies, The Gospel and the Land. Early Christianity and Jewish Territorial Doctrine, 1974。

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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