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not Resist the One Who is Evil

38「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39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40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41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42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太5:38-42)
如何理解「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5:38-42)?是要我們不對抗邪惡嗎?是要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放棄自我保護嗎?請看丁道爾新約註釋(R. T. France)的註解:
(e) 論法定的權利(五38~42)
38. 以惡報惡,以怨報怨的原則(引自出二十一24~25;利二十四20;申十九21)比摩西的律法更古老,更廣為人知,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紀漢摩拉比法典里便有同樣的眼、牙之說了。這樣說的用意不是去鼓勵復仇,而是透過法律的規定,言明懲處不得重於罪行本身,以防止血仇的不斷升級。到耶穌的時候,體罰一般已為經濟賠償所取代,故而耶穌在這裡不是針對人身報復或暴力行徑,祂反對的是堅持報復合法的原則。
39. 「不要作對」,比「不要報復」的含義廣,包括要接受別人的惡待,甚至情願屈從,這從下面的例子便可以看到。動詞「作對」(anthistēmi)有時也指「採取合法行動對付」,所以說,這幾節並不是告訴人們如何用非暴力手段反抗(像一般的解釋那樣),而是告誡人們根本不要反抗,連合法的反抗也不要。拿第39~40節與路加福音六29~30相參照,便看出馬太所關心的特別是些跟打官司告狀有關的情況,第41節所說的也跟法定的權利有關,都不是指暴力行為。所有的例子講的都是個人對個人(「惡人」指的是什麼,和第37節所說的一樣概念不清,不過這裡的上下文,加上下面跟著幾個有人……的句子,說明 RSV 把他看作是有惡行的個人,而不是「邪惡」,更不是「那惡者」,還是對的),沒有說非要把這些原則搬到社會倫理準則中去,更不必應用到政治鬥爭裡面。一個人甘心樂意放棄自己的權利,允許別人欺侮,並不等於不堅持原則,也不等於放棄他人的權利(參看保羅在使徒行傳十六37,二十二25,二十五8~12裏所持的態度)。對等報復的原則在這裡雖未被否定,但也確實沒加以討論,為的是要樹立一種不堅持個人權利(儘管是法定的權利)的態度。耶穌並不修改法規,不過要求對個人的權利持一種淡漠的態度。從39b節~42節正是這種態度的幾個例證,並不要求非刻板遵行不可。
打右臉就是「用手背抽耳光,在東方,直到今天還用來表示最高程度的人身侮辱」(Jeremias, NTT, p.239);這樣行的人該懲以很重的罰款(Mishnah BK 8:6)。這種作法不算是什麼暴行,而是對人的人身凌辱,更可能是一種宗教迫害行為(Jeremias,見前)。在二十六67敘述耶穌因被認為說僭妄的話而受的凌辱時,也用了這個動詞,那一節的話使人聯想起以賽亞書五十6的話,神的僕人忍受各樣的屈辱與惡待。耶穌要求祂的門徒也持這種容忍的態度,既不必策畫報復,又不必求助於法律。
補充:
| 5:39 耶穌經常被引述為反對報復,這種立場在《舊約》和其他猶太著作(如利未19:18;箴20:22;24:29;25:21-22;《智訓》28:1-7;申32:35;賽50:6-9;1QS10:17-18)以及異教哲學家中都有相似之處。但耶穌的話比這更進一步:甚至連抵抗都是被禁止的,而且沒有區分主動和被動抵抗、暴力和非暴力、合法和非法。這也不是因為對違法行為的不公正性有任何懷疑:不要與之對抗的人是「惡人」。這個詞與第37節中的相同,但在這裏,上下文排除了「惡者」,即魔鬼的譯法(見第193頁,注55),因為下面的例子都是人的對手或剝削者。同樣的考慮也不利於抽象地翻譯成「不要抗拒邪惡」,而且耶穌或馬太也不可能贊同這種不道德的態度。這段經文的驚人教導是,這些人都是惡人,意圖對門徒不利,但即使他們承認是惡人,也不能成為門徒對抗他們的理由。因此,問題不在於一個人是否應該在原則上(或在影響到其他人時)為善挺身而出,而在於一個人是否應該在受到威脅時為自己挺身而出。 接下來有四個例子,與上文第23-26節、第29-30節和第36節一樣,都是第二人稱單數,設想了具體的個人困境,以不同的方式體現了不對抗原則。首先是右臉頰被打了一巴掌。打別人的臉頰是一種嚴重的侮辱行為(林後11:20;參哀3:30)。《漢謨拉比法典》第202-205段也涉及到這一問題,根據雙方的社會地位,懲罰從小額罰款到割掉一隻耳朵不等),但扇右臉頰則需要(如果攻擊者是右撇子)用手背扇耳光,這是更嚴重的侮辱,會造成雙倍的損失(m. B. Qam. 8:6)。這與其說是人身傷害,不如說是榮譽問題,而榮譽需要適當的補償。然而,耶穌告訴門徒放棄他在法律上有權獲得的經濟利益,接受侮辱而不做出回應,甚至為進一步的侮辱(即使不那麼嚴重)獻上左臉。這樣的回應仿效了上帝僕人的模式,「人打我的背,我任他打;人拔我腮頰的鬍鬚,我由他拔」(LXX有「打耳光」之意);人辱我吐我,我並不掩面」(賽50:6)。在一個比我們更重視榮譽和羞恥的文化中,這是一個充滿反合性和羞辱性的要求。(NICNT-Mt,R. T. France) |
40. 基督的門徒不應與反對他的人相爭,相反的,若有人要奪他的裏衣(即襯衣),甘願讓他拿去還不夠,連外衣(更值錢的那件)也應加上給他,不必顧及那建立在人道主義基礎上(出二十二25~27)禁止隨意拿走別人東西的律法。這裡的原則主要不是說要避免訴訟(看林前六1~8,便知第7節可能是由這段話來的),而是宣傳一種對自己的個人權利和財產極其寬宏無私的態度。
41. 逼你走(angareuō)是描寫羅馬士兵佔領一個國家之後,「強徵」該地人民作工時所用的一個術語。(二十七32所用的希臘動詞同。)這裡可以設想是強逼人為他扛東西。猶太人對這類的強制行為極為痛恨,耶穌故意選擇了這個例子正是為了表示自己與他們這種好鬥的民族主義者不同。耶穌認為,作為門徒,你不應反抗,連怨恨也不應有,甚至應該自願地再多走一哩(羅馬的一哩是一千步,比一哩短得多)。
42. 對權利的不計較還可擴大到對財產的大公無私。路加的說法(六30)指的更廣:「凡求你的,就給他(現在祈使句)。」馬太面對的是一次特殊的情況(給用的是過去祈使句,一般指一次性動作)。如果把這節的話當成生活的準則,刻板地實行,那簡直等於自我消滅:「很快便會出現一個貧民階層,個個是袋中一文不名的聖者,而旁邊則有一群遊手好閒的富人和強盜」注。其實,原則是應視他人之需先於自己之便(參:申十五7~11)。所以,只要它不是一條專斷的法規,而只是一種告誡門徒要無私地關懷別人的極端的表示。那麼,至於求是不是指「借」(Hill),或者是不是把這一節改變成對高利貸的抨擊(加進無原文依據的反面意思;AB)就都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以下是ChatGpt的總結
問:R. T. France 如何解釋馬太福音5:38-42,關於不與惡人作對?
ChatGPT said:
R. T. France 在他的《馬太福音注釋》中解釋馬太福音 5:38-42 時,將其視為耶穌關於“超越律法的義”的教導的一部分,特別是在回應不公和敵意時,門徒應採取非暴力、寬容和慷慨的態度。
关键要点
1.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5:38)
France 指出,這句話來自《舊約》(如出埃及記 21:24;利未記 24:20;申命記 19:21),原本是限制報復的法律,以防止過度的復仇。然而,耶穌不是在廢除法律,而是要求門徒超越律法的要求,不僅避免報復,而且要主動以善勝惡。
2. “不要與惡人作對”(5:39)
France 解釋說,這句話不是要門徒完全放棄正義,而是要避免以惡報惡。耶穌在此鼓勵信徒採用非暴力的方式,而非通過報復或爭鬥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3. “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5:39)
在古代社會,打右臉通常意味著侮辱(可能是用右手的反手掌擊打)。France 認為,耶穌的教導不是要求門徒被動接受暴力,而是鼓勵他們用意想不到的方式回應侮辱,拒絕陷入以暴制暴的循環。
4.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裏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5:40)
里衣(內衣)和外衣(外袍)在當時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外衣甚至是窮人夜間的蓋被(出埃及記 22:26-27)。France 認為,這裡的教導是要門徒表現出極端的慷慨,即使面對不公平的訴訟,也要展現主動的愛,而不是單純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5.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5:41)
這是指羅馬士兵可以強迫猶太人幫助他們搬運行李(如西門被迫背耶穌的十字架,馬太福音 27:32)。France 解釋說,耶穌並不是鼓勵屈服,而是要門徒主動超越被要求的義務,從而改變對方的態度,體現天國的價值。
6.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5:42)
France 指出,這並不意味著毫無原則地給予,而是強調門徒應當有慷慨和樂於助人的態度,而不是計算個人的損失。
France 的整体观点
- 這些教導並非要求基督徒成為受害者或支持不公,而是鼓勵他們用超凡的愛和非暴力的方式來回應惡事。
- 這種行為方式不僅能避免衝突升級,還可能使對方良心發現,甚至改變他們的行為。
- 這與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態度一致,祂選擇忍受侮辱而不是報復,以展現天國的真正權柄。。
France 認為,這段經文的核心在於門徒要“超越律法的最低要求”,以愛和恩典來回應世界的惡,從而反映出天父的完全(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