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嗎?(Lee Irons)

Is the Mosaic Covenant an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作者:Lee Irons

誠之譯自: https://upper-register.typepad.com/blog/2022/05/is-the-mosaic-covenant-an-administration-of-the-covenant-of-grace.html

如我的讀者所知,我持守「再版」(republication)的觀點——即亞當墮落前之約中的「行為原則」(works principle),在摩西治理體系(Mosaic economy)裏,在預表論層面上被重新頒布了。正因如此,許多人會問:「你能肯定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an administration)嗎?」有時這個問題會以律師般咄咄逼人的方式提出,「是或不是?!」但這是一個無法簡單以「是」或「否」回答的問題。因此,我將盡力回答這個問題。

我認為可以說,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獨特」施行。我借用邁克·霍頓(Michael Horton)的「獨特」一詞,他用此術語來解釋保羅關於律法是基督降臨前暫時的訓蒙師傅的教導(加三19-24)。正如霍頓博士在最近的一本四種觀點的著作中寫道:「西奈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獨特施行,因為它為教會的青少年期提供了一個括號式的預表論體系。」[1]

使它成為恩典之約獨特施行的原因在於,它具有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廣義上的摩西之約是指摩西施行體系的整體,即摩西施行體系作為亞伯拉罕應許的延續(加三17),以及包括提供贖罪手段的獻祭體系。在廣義上,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但它也有狹義的方面,正是這一點使其獨特。摩西之約在狹義上與保羅所用的「律法」一詞相同,即包括誡命、順服所帶來的祝福以及違背誡命所面臨的咒詛(利十八5;申28)。在此意義上,律法是暫時的訓蒙師傅,直到那位後裔的來到。它被賜下是為了驅使以色列人歸向基督,從而實現最終的恩典目的。

這種「摩西之約」的廣義與狹義之分相當常見。霍頓博士指出,這一表述源自加爾文:

加爾文本人承認這兩種含義:「律法有雙重含義;有時它包括摩西所教導的全部內容,有時僅指他獨特事工中包含的誡命、賞賜和懲罰……當『律法』一詞被嚴格理解時,摩西便與基督相對立:此時我們必須將律法的內容與福音區分開來。」[2]

在他們關於盟約神學的有益著作中,邁克·布朗和扎克·基爾這樣解釋:

為了正確認識摩西盟約,我們必須同時以廣義和狹義的角度來檢視它。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然而,從狹義的角度來說,摩西之約是一個律法之約……我們必須先把焦點放在摩西之約的狹義層面(即律法)上,才能正確了解它如何符合上帝對恩典之約的整體計劃……上帝賜下嚴格的摩西之約,是要讓以色列和全人類知道,沒有人能靠遵行律法而稱義(羅三19-20)。[3]

與「廣義」與「狹義」的表述相輔相成,梅雷迪思·克萊恩(Meredith Kline)提出了摩西治理體系的「兩層結構」(two layers)或「兩重體系」(two strata)的表述。

與此同時,保羅肯定摩西之約並未廢除先前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安排(加三17)。其解釋在於:舊盟約秩序由兩層構成,利未記十八5及其他律法中闡明的「行為原則」僅適用於其中一層,即次要層(secondary stratum)。另外還有一個基礎層,與個人進入永恆救恩國度有關,而這一基礎層與主的恩典之約在教會中所有先前和後續的施行體系連接在一起,並由恩典原則所指引(參見,例如,羅四16)。由於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在摩西律法體系中於這一基礎層面上得到了延續,因此並未被後者廢除。摩西律法體系中的行為原則被限制在臨時地上國度的預表領域,作為次要的覆蓋層,疊加在基礎層之上。[4]

現在或許會產生另一個後續問題:「摩西之約,無論是其狹義還是廣義,是否都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我可以肯定這一點,但我希望澄清「狹義」與「廣義」這兩種不同方式與恩典之約的關係。

我肯定,摩西之約在廣義上(即整個摩西時代或治理體系)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有無數方式可以讓我們看到這一點。我們在十誡的序言中看到這一點:「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我們看到它在摩西的代求中,他訴諸亞伯拉罕的應許(出卅二13;申命記九27)。我們看到它在兩塊律法石版被放置在約櫃的施恩座之下(出廿五16,四十20;申十2,5;來九4)。但最清楚地,我們看到它在利未人的獻祭制度中(逾越節的羔羊、贖罪日等),這是恩典的聖禮,透過它,以色列人憑著信心提前領受了未來彌賽亞工作的益處。正如克萊恩所指出的,「救贖恩典的要素存在於西奈山盟約的交易中及其周圍」,他進一步引用十誡的序言和石版放置在施恩座之下作為兩個主要例子。[5]

但狹義上的摩西之約呢?它也能被恰當地稱為恩典之約的施行嗎?我能理解這種說法,但我想澄清其含義。改革宗的基本教義是,律法(「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本身並非恩典之約。摩西律法是對行為之約原則的重新頒布。律法說:「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利十八5)。福音(恩典之約)說:「基督已經成就了,領受它就必存活。」儘管律法不是福音,但它被賜下是為了推展恩典之約。它透過向我們表明我們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從而驅使我們歸向基督。律法是暫時的訓蒙師傅,是道成肉身的歷史背景,使那位後裔能生在律法之下、順服律法、承受律法的咒詛,並因此在我們身上成全律法(加三13,四4;羅十4)。

霍頓引用魏司堅(Geerhardus Vos)的話:

正如魏司堅所言:「與以色列所立的約以一種強調的方式提醒行為之約的嚴格要求……它確實包含了行為之約的內容。但——這一點必須特別注意——它包含這一內容是為了在恩典之約的特定時期使其有效。」[6]

霍頓隨後補充了自己的評論以進一步闡述:

儘管西奈之約乃是基於律法,但它僅以此為手段,目的是為了顯明恩典之約的應許。在得到更新的受造界中,「亞伯拉罕的普世家族」的最終應許,其基礎是無條件的,而作為那永恆盟約的一種預表,國族性的神治政體的持續存在,則取決於以色列的順服。因此,西奈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因為它是為了進一步彰顯這恩典應許的利益。[7]

有了這一限定——「因為它是為了進一步彰顯這恩典應許的利益」——律法就可以被稱為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儘管律法本身並非恩典之約。克萊恩如此表述:「律法之約是恩典之約的次級施行(sub-administration),目的是為了促進福音的目的和計劃。」[8]

[1] Michael S. Horton, “A Covenant Theology Response,” in Covenantal and Dispensational Theologies: Four Views on the Continuity of Scripture, ed. Brent E. Parker and Richard J. Lucas (Downers Grove, IL: IVP Academic, 2022), 197.

[2]  Horton, “Covenant Theology,” in Covenantal and Dispensational Theologies, 38;引自加爾文對羅馬書的注釋(羅十5)。

[3] Michael G. Brown and Zach Keele, Sacred Bond: Covenant Theology Explored (Grandville, MI: Reformed Fellowship, 2012), 102-4。(中譯:《神聖盟約:盟約神學初探》,台北改革宗出版社,第138-140頁。)

[4] Meredith G. Kline, Kingdom Prologue: Genesis Foundations for a Covenantal Worldview (Eugene, OR: Wipf and Stock, 2006), 321.

[5] Meredith G. Kline, By Oath Consigned: A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Covenant Signs of Circumcision and Baptism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8), 23-24.

[6] Geerhardus Vos, Reformed Dogmatics, Single-Volume Edition, trans. and ed. by Richard B. Gaffin, Jr. (Bellingham, WA: Lexham Press, 2020), 348 (2.130 in the multi-volume edition).

[7] Horton, “Covenant Theology,” in Covenantal and Dispensational Theologies, 47.

[8] Meredith G. Kline, God, Heaven and Har Magedon: A Covenantal Tale of Cosmos and Telos (Eugene, OR: Wipf and Stock, 2006),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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