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孩洗禮者是信而受洗者(Mark Jones)

Paedobaptists are Credobaptists

作者:馬可·瓊斯(Mark Jones)

誠之譯自:https://reformation21.org/paedobaptists-are-credobaptists/

在我們對個人的判斷中,聖經提供了各式各樣的二元論:一個人若不是上帝的兒女,就是魔鬼的兒女(約一12,八44;約壹三8-12;太十三38);一個人不是有基督的靈,就是沒有基督的靈(羅八9);一個人不是行在黑暗中,就是行在光明中(約壹一6-7)。從《舊約》開始,我們區分這些人的可見方式就是透過洗禮(例如洪水、出埃及)。

在2015年一篇較舊的文章(A Brief Defense of Infant Baptism;我想是最近重貼的)中,Kevin DeYoung為嬰孩洗禮作出辯護,他說到:「我們不是假定這個孩子已經重生(雖然他可能是),我們也不相信每個受洗的孩童都會自動上天堂……我們為嬰孩施洗,是因為他們是盟約的兒女,理應接受盟約的記號」。

他提到了幾個很好的理由,但我不確定這篇文章對我們判斷孩子的屬靈狀況的看法是否夠深入。今天,許多嬰孩洗禮者在判斷我們盟約兒女的屬靈狀況時,似乎做得不夠徹底。根據我們應當持有的某種判斷來推定孩子的重生或信心,是否是錯誤呢?

反對嬰孩洗禮的人又如何呢?在他們的眾多理由中,他們不為嬰孩施洗是因他們無從知曉嬰孩是否有信心,因此他們要等到有可靠的信仰宣告時才給他們施洗。我認為,這種假設使得反對嬰孩洗禮的人必須判定孩子是「在亞當裏」或「魔鬼的兒女」,而不是「在基督裏」或「上帝的兒女」,直到嬰孩證明他們並非是這種情況。畢竟,如果我們判定一個人「在基督裏」,那麼我們怎麼能拒絕給他們此結論的明顯記號呢?

根據我的經驗,無論是嬰孩洗禮者或反對嬰孩洗禮者,通常都不願意貫徹他們神學的邏輯推演。某種敬虔的不可知論由此產生,嬰孩洗禮者說他們的嬰孩是「盟約孩童」,但他們不願就此作更多的肯定。同樣,反對嬰孩洗禮的人拒絕為嬰孩施洗,但許多人也不願意判定他們的兒女在黑暗中,以魔鬼為父(弗二1-2;五8)。雙方立場時常搖擺不定。

DeYoung補充說,「教會中的孩童並非被視為是需要向他們傳福音的小異教徒,而被視為盟約成員,他們必須效忠基督」。他在這裏的措詞很謹慎,而我也能欣賞這種做法,但在我看來,許多改革宗人士在判斷他們的兒女以及他們為何應該受洗的理由時,通常會更強硬一些。

簡而言之,改革宗傳統的一個主要分支相信,洗禮必須要有信心。我們是最原始的「信而受洗派」(credobaptists;或譯為信徒洗禮派)。這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驚訝,但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嬰孩洗禮派與反對嬰孩洗禮派,對彼此論點的理解都存在偏差。

魏司堅(Geerhardus Vos)強調了他認為的改革宗對於嬰孩洗禮的意義所普遍持有的立場,那就是:「根據寬容的判斷(the judgment of charity),救恩歸於這些孩童,他們被視為選民,就像他們的父母在公開宣認信仰時被視為選民一樣,只要他們實際上沒有表現出相反的證據,就會繼續被視為選民」(Reformed Dogmatics,5:174;強調是我另加的)。

同樣,韋修斯(Herman Witsius)說,洗禮所印證的祝福主要包括以下幾點:「首先,與基督、也與祂奧秘的身體有普遍的相通[General communion];因此,有權享受其所有附帶的好處。基於這個觀點,我們被稱為「受洗歸入基督」(羅六3;加三17)。與基督的相通,毫無疑問地意味著,受洗的嬰孩被視為天父所賜的——被基督所救贖的——至少是藉著基督與上帝和好,以致其罪永遠不會歸算給他而受懲罰。」(William Marshall,An Essay on the Efficacy of Baptism of H. Witsius,309;強調是我另加的)。除此以外,韋修斯還補充說到,洗淨罪孽,包含了洗去罪的罪咎(對應稱義)與罪的污穢(對應成聖)。因此,重生是施作這些益處的必要條件。

我們應該仔細注意魏司堅和韋修斯的用語:「根據寬容的判斷」與「可被視為」。儘管我們無法確實知道誰是選民、誰不是選民,儘管有些人(可悲地)確實在生命的後期離開教會,但我們仍要對孩童做出判斷,說明他們的屬靈狀況(請參閱Thomas Goodwin在此的立場)。寬容的判斷不需要確定性,因為正如魏司堅所說:「教會從來沒有絕對的確定性,無論是成人還是對幼童都是如此。因此,這裏的難題在兩種情況下都是一樣的;如果我們在一種情況下可以接受,那麼,我們在另一種情況下也可以接受。」(RD,五175)。

大部份早期現代改革宗都相信信徒的子女應該受洗,因為他們擁有屬靈生命。如果我們的兒女不擁有與基督和教會的相通,那麼他們久是異教徒,沒有基督,沒有盼望,不該受洗(弗二12)。韋修斯說沒有「中間情況」,因為沒有「在基督裏」的人屬於撒旦(p. 311)。

曼頓(Thomas Manton)指出,蒙揀選的嬰孩「一般來說有jus ad rem,即上天堂的權利;但沒有jus in re,即沒有實際的權利,只有藉著信心……正如他們在使用理智之前被稱為有理性一樣,我們發現嬰孩可能、必須……有信心的原理,從他們可以被稱為信徒的時候開始」(Works,十四86)。在他看來,嬰孩沒有「以知識起始,以信賴告終」的實際信心。因此,他們仍然有信心的種子,或某種恩典的原則,藉著上帝的靈隱秘的運作傳達到他們的靈魂中,使他們對基督產生興趣」(十四86)。他注意到正統派使用不同的表達方式:信心的習性、信心的原理、信心的傾向等等。因為救恩出於耶和華,嬰孩就藉著「被動的領受」(William Ames所說的;參詩八2;廿二9-10)得以與基督聯合,這表示信心的習性「並非完全沒有行為,儘管這種行為是適合他們年齡的」(十四86-87)。

在韋修斯看來,「這些神學家的普遍觀點是:洗禮的功效不在於產生重生,而在於印證已經發生的重生」(p. 319)。韋修斯針對這點引述了許多改革宗神學家的觀點來證明他的看法。例如,貝扎(Beza)說到:「基於上帝的應許,我不難得出結論說,他們從出生起就被接枝到基督裏」(p. 319)。因此,寬容的判斷是基於「上帝的應許」。就我們對孩童的判斷而言,這個應許的應用方式是我們假設他們已被接枝到基督裏,因此與祂的身體有份,也有份於所有來自與救主聯合的益處(例如洗禮)。

我們要為聖潔的百姓施洗,也就是那些擁有基督聖靈的人。這記號對應著被象徵的本物。如前所述,許多改革宗神學家堅持只為信徒施洗,即使信徒無法直接表現信仰的行為。因此,Synopsis Purioris Theologiae在Disputation 44.29中指出:

「因此,我們不將洗禮的功效與身體被外面的水打濕的那一刻合在一起;但在所有受洗者身上,我們與聖經一樣,只根據寬容的判斷,預先要求他們要有信心與悔改;此要求既適用於盟約孩童,我們認為,從上帝的祝福和福音之約的效力來看,他們身上應該已有(should be stated to)信心和悔改的種子,以及聖靈的工作;這要求也適用於成年人——他們實際公開宣認信仰與悔改也是必要的。」

不要忘記,這番話出自當時堪稱最偉大的神學院(萊頓)之一。這份概要是一本神學手冊或彙編。它的重要性在於它反映的不只是個人的意見,而是一個機構對神學真理的權威性肯定。

同樣,烏爾西努(Ursinus)說到,生於教會就是擁有公開的信仰宣告:「成人需要有實際的信心,嬰孩則需要有信仰的傾向(an inclination to faith)……由信主的父母所生的嬰孩就具有信仰的傾向」(The Commentary of…Ursinus on the Heidelberg Catechism,370)。

信徒的兒女是信徒;他們在基督裏;他們不是異教徒,也不是撒旦的兒女。我同意浸信會的看法:洗禮必須給那些有信心的人;上帝沒有「孫輩」;新盟約是為那些有信心的人預備的(這也是為什麼約翰‧歐文因著對希伯來書第八章的闡釋,就不能被歸類為浸信會信徒)。然而,基於上帝的盟約應許,我們為我們的兒女施洗,因我們相信,上帝定旨嬰孩在母親懷中信靠祂的時候,便能從他們口中發出力量(讚美)、信心等屬靈果效,這正是我們憑著恩典所能作的判斷。

Mark Jones(Ph.D.)是信心溫哥華長老教會(Faith Vancouver Presbyterian Church,隸屬於PCA)的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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