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的稱義?按行為施行的未來審判(Mark Jones)

Future Justification? Future Judgment According to Works

作者:Mark Jones

November 26, 2025 Reformation21

原文:https://reformation21.org/future-justification-future-judgment-according-to-works/

譯者:高阿丹

【高阿丹校正、補充 AI 中文翻譯,提供新莊改革宗福音教會弟兄姊妹使用】

中文版原鏈接:https://xzrgc.substack.com/p/25112605

我們不能忽視聖經裡多得驚人,關於在末日審判中,行為所佔地位的教導(參羅2:13;林後5:10;太16:27;約5:28-29;加6:7-9;啟20:13;22:12)。最後審判與未來稱義都是至關重要的,否認其中任何一個事實,都等同於神學上的自毀。我的意思是,既然我們所有的行為都將受審,我們難道不該設法明白此審判的意義嗎?

就「未來的稱義」而言,西敏文獻明確指出,信徒將被「公開認可並宣告無罪」(西敏大要理問答 90 問;西敏小要理問答 38 問)。這一判決將公開頒布於信徒身上,核心便是「無罪」。稱義與宣告無罪本質同義,儘管兩詞在《新約》中的用法或有細微差異,但重疊之處顯而易見。這種宣告無罪兼具「已然」與「未然」的特性:我們信主之時,便因基督獨有的功勞獲得生命之權利(rights),這一權利也保證了以下的真理:一旦稱義,便永遠稱義。稱義唯有一次,乃藉信心而成,非有兩次稱義。

至於行為與審判,我們的神學斷不能忽視基督再來[審判]時行為所扮演的角色。保羅早已言明:「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台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 5:10)。這當然包括信徒 —— 我們在世上憑信心所行的一切,都要得著相應的報償。

你或許可試圖用假設性敘述來解讀羅馬書二章,但你又該如何解釋其它表達類似含義的經文?(例如太 16:27;約5:28-29;啟20:13;22:12)。我所參考的大多數改革宗神學家,都認為羅馬書二章指的是[確實、而非假設性的]福音性順服,這背後自有其原因。

如前所述,按照行為所施行的未來審判,與我們現今藉信心得稱義絕非對立;我們的行為也不能使我們獲得稱義的權利。然而,我們的行為帶領我們擁有(possession)賞賜,更會成為公開見證,印證我們的信心確實從上而來 —— 那是一個真實且活潑的信心(西敏信仰告白 16.2)。

稱義兼具權威性(authoritative)與宣告性 / 表明性(declarative/demonstrative)兩個層面。托馬斯・古德溫(Thomas Goodwin)指出:「其中一種(即權威性的稱義),是人在神面前(coram Deo)赤露敞開,唯獨憑上帝得著救恩之權利時的稱義;如此看來,人必藉信心、不憑行為稱義」(羅4:2-5)(參 Works, 7:181ff.)。

但我們的稱義也有宣告性 / 表明性的層面。當審判大的日,上帝必審判世人,「並將人分別出來 —— 只因有些人稱義時是真信徒,另一些人即便在所謂的『信心的行為』上也依舊虛假」(徒8:13)。因此,上帝必使眾人看見祂真正稱義的人,與那些仍在忿怒之下的人之間的分別 —— 即便後者可能曾「宣稱」自己有信心。太 25:31-46 在這一點上頗具啟發性。

回到「權利」(rights)與「擁有」(possession)的區分:古德溫既已確認救恩之權利唯獨藉信心得著,也進一步主張:上帝不會「僅憑祂自己那個私下的作為,在沒有其他事物佐證之下,就讓人擁有救恩」。這種說法與馬斯特里赫特(Petrus van Mastricht)的主張極為相似:「上帝不願將永遠生命的擁有賜下,除非在擁有之前,有伴隨信心之善行,正如來12:14;太7:21、25:34-36;羅2:7、10 所記載的」。這並非如某些人所認為「清教徒的獨特教義」,數十位歐陸的神學家都曾如此教導。

這一切的核心在於理解:古德溫聲稱上帝在審判日宣告自己為義。上帝稱人為義不憑行為,但祂也會「以宣告性的方式行事」,清楚分辨真信徒與假信徒。上帝將「證明祂自己的稱義行動是正當的」。或者換句話說,上帝將證明那位已稱義之信徒的信心——審判將證明我們擁有透過愛心運作的活潑信心(加5:6)。

如此一來,保羅與雅各之間的關係就更加清晰了:「總之,亞伯拉罕這個人,若被單獨看待,是的,被視為不敬虔的人,他是保羅所說不靠行為稱義的對象(羅4:3-5)。但亞伯拉罕,作為一個自稱擁有真實稱義信心、並因此已稱義、且藉此宣稱有得救權利的人,這樣的亞伯拉罕,是要因行為稱義的(雅2:21-24)」(古德溫)。

古德溫談到了在何種意義上「人可以說在末日因行為受審」。所有受審的人不是被稱義,就是被定罪。「所以,說一個人在末日將因行為稱義(作為他的地位與信心的憑據),這與說他將按行為受審,並沒有更多危險。」他基本上是在論證我們將因行為稱義,但這僅是宣告性的,是上帝藉此稱義(justifies)祂自己在每個信徒身上的稱義作為。畢竟,基督在馬太福音12:36-37 中確實提到了一種按行為的(宣告性)稱義:「……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古德溫補充道:「聖經也從未說,上帝將僅僅按著他們的信心審判人。」(正如加爾文所說,稱義「唯獨因著信心」是模稜兩可的;我們必須以副詞的方式,而非形容詞的方式來理解這個「唯獨」)。「上帝會說,我審判你,是要讓每個人都能與我一同斷定我的判決是公義的:林前 4:5,全世界都可以知道,祂稱那個確實擁有真信心的人為義。」末日審判既是為了證明三一上帝的公義,也是為了證明真信徒生命的真實。

對古德溫而言,其結果是:「保羅的按行為審判,與雅各的因行為稱義,完全是一回事,並且同樣與保羅的唯獨因信稱義相符。因為在保羅極力論證不靠行為因信稱義的同一卷書信中(羅3-4),他在[那卷書的]第2章也宣告,上帝『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如我所說,大多數早期現代改革宗神學家並不視羅馬書2:7-11為假設性的,這與當今改革宗營壘中某些人士的見解相反。

這可否導致人們對未來的審判感到絕望?唯有假冒為善的人(掛名基督徒)才會如此。基督將理所當然地定教會中假冒為善的人的罪(太25:41-46)。他們被標記為那些沒有行善的人。他們是那些忽視律法上更重要之事的人(太23:23)。

對於那些擁有真實、活潑信心的人來說,好消息是:復活將在審判之前發生(大要理問答 88;林後 5:10)。根據約翰壹書3:2,我們將看見基督,並因這看見(榮福直觀)而立即改變。那麼,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出現在審判臺前時已經是稱義的了。請記住,當我們初信時,我們就領受了「生命的權利」。這是稱義的榮耀(羅5:1;8:1)。沒有什麼能使我們與上帝的愛隔絕,特別是在審判時。

如果我們是上帝的兒女,就不需要懼怕末後的審判。但是,作為在基督面前得榮耀的上帝兒女,我們「必須(無論如何)都在基督的審判臺前受審,為使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5:10)。是的,教會中將會有些人未能在末日審判中過關,因為他們的信心是死的(即沒有結出果子,約15:2-5、10、16)。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