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Wayne 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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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否应被理解为“基督教国家”或“基督徒国家”,自建国以来便充满争论。争论焦点常落在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即美国宪法是否确立了某种具有基督宗教色彩的国家结构;二是思想与文化层面,即美国的政治理念是否源自或依赖基督信仰传统。要厘清这两个问题,必须回到美国建国最具决定性影响的文献之一——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这份文本不仅为弗吉尼亚州宪法奠基,更成为《独立宣言》和后来的《权利法案》的直接蓝本,甚至可视为美国宪政思想的“初版宪法”。如果要判断美国与基督信仰的关系,考察此文是最直接的路径。
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最后一条关于宗教自由的论述写道:“宗教——即我们对造物主的义务及其承担方式——只能由理性与信念引导,而非强迫或暴力;因此所有人都拥有按照良心自由实践宗教的权利;同时所有人都有义务彼此实践基督徒的宽容、爱与仁慈。”这段文字明确出现“造物主”“基督徒的宽容”等词汇,使人直觉认为美国建国具有强烈的基督宗教语境。然而深入分析其政治哲学背景、英美宪政传统,以及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关系,会发现其体现的并非“国家信仰基督教”,而是“国家承认公民的信仰背景多源自基督教,并要求以基督徒道德维系公民社会”。换言之,美国不是以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国家,但早期美国社会确实是一个以基督徒为主、以基督教美德作为公共伦理基础的政治共同体。
美国不是“基督教国家”(Christian state),即不是以特定宗教为国家宗教,也不以神学为立法依据;但在思想史上可以视为“基督徒国家”(a nation formed by Christians),其政治文化、道德结构与社会基本习惯深受基督信仰塑造。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的宗教条文既不确立国教,却承认社会生活需要以基督徒的爱和宽容维系。这种并存显示北美殖民地在宗教改革传统、启蒙理念与英国宪政经验交汇处形成的独特政治模式:国家制度世俗化以保障自由,而公民社会普遍保持基督徒伦理作为公共道德基础。可以概括为“制度世俗化 + 社会基督徒化”,这一结构成为美国政教分离模式的重要特征。
要理解早期美国为何特别强调宗教自由与良心权利,必须回到洛克关于宗教宽容的理论。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中主张,信仰不能由强制产生,宗教行为必须源自内心信念。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完全承袭了此论点,并将其纳入成文宪法,体现启蒙时代对个人内在自由的强调。更重要的是,这一宗教自由理念与圣经中信仰本质相符:耶稣从不以武力建立信仰,圣经教导“凡愿意的可以来”。因此,宣言的宗教条文并非将基督信仰写入国家制度,而是把“信仰不可被强制”这一核心宗教原则转化为政治权利概念。这种转化既根植于基督信仰传统,也符合启蒙时代政治哲学逻辑。
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弗吉尼亚权利宣言是英美宪政传统的集大成者。其开篇宣告“人生而自由平等,天赋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直接继承洛克自然权利理论:生命、自由、财产是政府存在的基础,而非政府恩赐。公民主权论——政府权力源自公民委托,其有权废除滥权政府——同样源自洛克社会契约理论。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几乎直接借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强调权力不可集中以防腐化。司法程序权利,如人身保护令、陪审团审判、禁止笼统搜查、禁止酷刑等,则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数百年斗争经验。
这些制度原则虽非宗教文献,却与基督教长期形成的道德认识互相呼应:自然权利理论与圣经“人因神的形象而有尊严”平行;公民主权与圣经“顺从神而非顺从人”的政治伦理互补;法治原则强调正义、公义,而圣经亦教导公义为治理根本;公民美德的重要性与圣经强调的爱、节制、诚实、仁慈高度契合。政治制度是世俗的,基督徒文化塑造社会道德,法律保障自由而不干涉信仰,两者在不同维度上相辅相成。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宗教的法律”,这一条款是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宗教条文的精炼版,但语言更中性,以避免国家宗教化。其核心逻辑在于:宗教事务不在联邦政府权限范围内,宪法是约束政府的唯一枷锁,而非对公民施加限制。宪法明确列举联邦权力,任何未授权事务,包括宗教、教育、婚姻和地方道德立法,均属于州政府或公民(地方)保留权力。这种设计反映建国者的核心理念:公民的天赋权利高于政府权力,政府只能依宪法授权行使职能,任何脱离宪法或反向解释以扩张权力的行为都构成对自由的威胁。宪法通过三权分立、制衡、联邦制以及公民监督确保政府不能超越宪法框架行事,避免权力集中导致腐化。
同时,宗教与教育事务主要由州政府管理。第十修正案强调:宪法未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或公民。这一制度安排既保障宗教自由,又维护地方自治,使宪政秩序与多样化社会结构得以共存。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的宗教条款成为州权宗教自治的思想源头:社会文化依赖基督徒美德,而国家不干预个人信仰。
综合历史、宪法与哲学分析,美国既不是基督教国家,也不是神权国家,而是一个制度世俗化、社会基督徒化的国家。宪法约束政府,政府无权干预信仰,社会依赖基督徒美德维系秩序。制度与文化的这种分层设计,使美国建国以来形成独特自由秩序模式:政府不信仰,公民信仰;法律保护自由,社会依赖道德;宪法约束权力,州权保留自治。这种设计不仅解决了建国者对暴政的忧虑,也奠定美国信仰自由、州权自治与政治世俗化的长久基石。
[後記]
“宗教与道德是自由社会的基础,没有它们,人类的自由无法维持。”
“我希望离开公职后,能过一种安静、平和的生活,遵循上帝的旨意。” George Washinton
我不相信政府有权干涉宗教信仰——真正的信仰必须来自自由选择。”
“政治只是维持秩序的手段,真正的生活是在灵性和道德中。 Thomas Jefferson
宗教事务属于每个人的良心领域,政府若干预信仰,则自由必然消失。”
“政治必须有限且必要,私德与信仰才是人类生活的核心。 James Madison
【Interpretive Notes:建国者的政教观与当代误读 】
以下内容旨在对上文的核心观点作出更深入的思想说明,特别是为何坚持“信仰属个人良心、不可被国家强制”,并对此指出法利赛文化基督徒常见的误解。此诠释文集并非主文论证的必要部分,仅用于提供理解美国建国者政教思想的更完整视角。
建国元勋理解的基督信仰:信仰属于良心,而非国家——美国建国者强调宗教自由,不是向世俗妥协,而是因为他们相信圣经教导:
信仰必须来自自由的回应(“凡愿意的可以来”);耶稣不以武力建立国度(“我的国不属这世界”);人的良心权柄高于政府(保罗书信)
因此,几乎所有开国元勋都主张联邦政府不能决定信仰,强制的宗教不是基督信仰。这一立场深刻而纯正,却常被错误解读为“软弱”。事实上,这是基督徒政治哲学最成熟的表达,与启蒙思想相互印证。
二者▪︎ 拒绝建立“基督教国家”,不是退缩,而是对神权暴政的清醒记忆——欧洲历史证明,当宗教与国家合流:信仰被政治化;教会被国家利用;异端被迫害;暴政与腐化迅速形成,建国者深知这一历史真实,因此拒绝任何形式的“国教神权”。他们不是拒绝基督信仰,而是拒绝假借基督之名的压迫体系。
诚如托克维尔指出,美国的力量不来自国教,而来自社会的自发信仰伦理。这正是美国模式的独特之处。
三者▪︎ 美国模式的本质:制度世俗化 + 社会基督徒化。美国不是“基督教国家”,但美国文明深受基督信仰塑造。其结构经常被误解:制度:世俗化,防止权力腐化;社会:基督徒化,以美德维持自由;国家与宗教:分层,而非冲突。建国者创造的是“自由下的信仰秩序”,而非神权体系。这一模式在西方政治史上独一无二。
四者▪︎ 某些“宗教国家主义者”的误解:他们既不懂宪政,也不懂信仰——今日许多高喊“基督教国家”的人,并非在恢复建国精神,而是在走向完全不同的道路:他们把“基督教”当成文化武器,而非信仰;他们希望国家替他们强制道德,因为自己无法活出影响力;他们想要信仰的力量,却不想承担信仰的代价;他们误把威权包装成“基督的权柄”。这些思想显然与耶稣、保罗、宗教改革与美国建国者完全相反。他们要的不是“基督徒国家”,而是“宗教版威权国家”。
这类声音看似“强硬”,实际却是恐惧与无能的表现——真正的信仰力量从来不是靠强制,而是靠生命见证。
建国者的道路:更难,更慢却更真实、更符合圣经关于自由、责任与真理的教导。建国者选择的政治—信仰模式有四大支柱:个体自由:信仰由良心决定;良心信仰:不靠政治推动;公民美德:基督徒伦理维持社会秩序;宪政节制:权力受限,防止宗教被政治腐化。
【末志】此诠释文集旨在说明:不是“弱化宗教”,反倒是完全忠于圣经信仰与美国建国思想。真正的信仰自由不是靠政府强制,而是靠公民良心;真正的基督徒文化不是靠国家推动,而是靠美德累积。
任何想要以国家之力建立“基督教国家”的人,都只会背离耶稣、背离了宗教改革者,也背离了建国元勋的自由传统。
美国建国者之所以坚持信仰自由,不是因为他们对基督信仰退缩,而是因为他们深刻理解信仰的本质。信仰只能来自良心,而不能来自强制。无论是耶稣的教导、保罗的神学,还是洛克与宗教改革传统的思想,都一致认为:信仰若不是自由意志的回应,就不是真信仰。因此,建国者拒绝让政府掌握宗教权力,并不是世俗化的让步,而是对信仰本质的保护。他们深知一旦国家拥有宗教权力,信仰便会被政治操弄,教会会成为国家的工具,暴政会借着宗教的名义形成。他们不愿基督信仰沦为政治的延伸,因此选择让宗教从政治权力中抽离,让信仰回到个人的良心。
也正因为此,美国的制度结构呈现出一种外界常常误解的特性:制度是世俗化的,但社会却深受基督徒伦理影响。国家不设立国教,不介入宗教事务;但社会生活、民间习俗、公共道德却由基督徒文化自然维系。这不是矛盾,而是建国者刻意设计的双轨结构。制度必须中性,以防止权力腐败;社会伦理则由公民自由实践的信仰维持秩序。托克维尔在《民主在美国》中观察到,正是这种分层而非混合,使美国既保持自由,又拥有稳固的道德基础。
然而当代一些批评“政教分离”的华人声音,并非来自真正的基督信仰,而是来自一种披着宗教外衣的威权心理。他们希望国家强制推行基督教道德,因为他们缺乏成为社会影响力的信心;他们渴望一种“基督教国族主义”,因为他们误以为政治力量越强,信仰就越稳固;他们口口声声要“恢复基督教国家”,却从未理解耶稣拒绝用武力建立国度,也未理解保罗所说“各人要凭自己的心意坚定”,更未读过杰斐逊、麦迪逊为何恐惧宗教卷入政治。他们想象的不是美国,而是一个宗教包装下的威权国家。他们所谓的“强势”,其实是一种恐惧:害怕信仰若不靠国家撑腰,就毫无力量;害怕文化若不靠政治强制,就无法延续;害怕自身的信仰生命无法足够影响他人,因此希望国家代替他们行使信仰的权柄。这种恐惧和依赖,与建国者对个人良心、自由、自主的信念完全相反。
真正的信仰影响力不是靠国家,而是靠生命与美德。建国者之所以信任公民,而不信任国家,是因为他们深知政治权力腐蚀一切,但自由中的信仰才能生长。他们选择了一条更难的路:不给国家宗教权力,也不让宗教成为国家武器,而是让公民自己在自由中实践信仰,让社会道德在自愿中生根。这比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更艰难、更慢,却更真实、更符合圣经,也更能经受时间的考验。
因此,当人们指责“政教分离削弱信仰”时,他们恰恰误解了建国者。他们以为强制带来力量,却不知道强制才是信仰的毁灭;他们以为“国家基督教化”是荣耀,却不知道这将使信仰沦为政治工具;他们以为自己在维护基督教文明,却不知道建国者正是通过拒绝国家宗教化,才守住了基督信仰的纯粹性。美国的建国结构从来不是软弱,而是一种对信仰本质、对自由、对人性堕落倾向的深刻洞察。
若真的让这些人掌权,他们几乎必然在名为“恢复基督教”的口号下,把国家推进另一种形式的暴政。他们以为自己会勇敢地建立基督教国家,但真到关键时刻,他们通常不会承担责任,而会在危险出现时退到角落,把“权柄”交给强制的国家机器。他们渴望强势,却不愿活出美德;渴望秩序,却不愿承担自由的代价;渴望影响力,却不愿改变自己。他们不是守护文明,而是在创造乱象。
建国者的道路更难,却更高贵:让信仰自由,让权力受限,让良心成为信仰的起点,让社会美德在公民中自然生长。这才是真正的基督徒政治哲学,也是真正的美国开国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