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另參:敬拜與什一奉獻:救贖歷史與敬拜管制原則(William Wood)
The Regulative Principle of Worship
作者:Derek Thomas
誠之譯自:https://www.ligonier.org/learn/articles/regulative-principle-worship/
簡言之,敬拜管制原則(regulative principle of worship;一般譯為敬拜「規範」原則)指出,對上帝的集體敬拜應該建立在聖經的具體指示之上。表面上看,很難理解任何重視聖經權威的人為什麼會反對這樣的原則。人生的各個層面不都應該按照聖經的規範來生活嗎?這是所有自稱為信奉聖經的基督徒所珍視的原則。任何相反的觀點,都會為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和放縱主義(license)敞開大門。
但事情很少如此簡單。畢竟,聖經並沒有告訴我,我是否可以從聆聽馬勒交響曲中獲益,是否可以覺得集郵有趣,或者是否可以把飼養雪貂當作一項有益的職業,儘管有些好心但被誤導的篤信聖經的基督徒,以教條式的自信斷言,這些都違背了上帝的旨意。在任何情況下,認識上帝的旨意,是每個基督徒一生中一項重要的功課,而認識上帝旨意的基礎在於願意順服聖經,將其視為上帝在任何時代、任何情況下都具有權威的話語。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聖經的權威究竟意味著什麼呢?
好吧,聖經明確規定了一些具體的要求:例如,我們要在主日與上帝的子民一起敬拜;我們應該從事有益的工作,賺取日用所需的食物。此外,聖經涵蓋了各種可能的情況,並提出了某種普遍原則:你們要「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上帝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上帝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十二1-2)。很明顯,生活的各個層面,無論是明確的誡命或禁令,或是普遍原則,都應該由聖經來管制。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聖經為生活的各個層面都制定了管制原則。無論我們做什麼事,無論以何種形式,都應該順從聖經。
然而,改教家家(尤其是約翰·加爾文)和威斯敏斯特神學家(作為十七世紀清教徒的代表)對集體敬拜卻有著不同的看法。在集體敬拜的事上,僅僅遵循聖經的普遍原則是不夠的,必須有(也確實有)具體的規定來規範如何集體敬拜上帝。在公開敬拜上帝時,有一些具體的要求,我們既不能無視這些要求,也不能隨意增添這些要求。典型的表述方式是加爾文所說的:「上帝不贊成一切未被祂的話語明確認可的敬拜方式」(《改革教會的必要性》);1689年倫敦浸信會第二公認信條說:「敬拜真神惟一蒙悅納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所設立的,並限於祂自己所啓示的旨意,因此我們不可按照人的想像和發明,或撒但的提議,使用任何有形的圖像(representations)或聖經所未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去敬拜祂」(22. 1;譯按:與WCF 21.1完全相同)。
聖經在哪裏有這樣的教導呢?比一般人想像的要多得多,包括出埃及記中關於建造會幕的反覆規定,一切都要「照著……指示你們的樣式」(出廿五40);對該隱的獻祭所宣判的審判,暗示他的獻祭(或他的心)不符合上帝的要求(創四3-8);第一條和第二條誡命顯明了上帝對敬拜的特殊關注(出廿2-6);金牛犢事件,教導我們獻上敬拜不能只按照我們自己的價值觀和喜好;拿答和亞比戶獻「凡火」的故事(利十);上帝拒絕掃羅不符合規定的敬拜——上帝說:「聽命勝於獻祭」(撒上十五22);耶穌拒絕法利賽人根據「古人的傳統」(參《新譯本》;《和》古人的遺傳)的敬拜(太十五1-14)。這一切都表明,上帝拒絕按照聖經規定以外的價值觀和指示所獻上的敬拜。
保羅對歌羅西和哥林多教會中錯誤的公共敬拜所作出的回應尤其重要。保羅一度將歌羅西教會的公共敬拜描述為ethelothreskia(西二23),這個詞有多種譯法,如「私意崇拜」(will worship,KJV)或「人造的敬虔」(self-made religion ,ESV)。歌羅西人引入了一些明顯不被悅納的敬拜元素(即使他們聲稱這些行為源自天使——這是西二18「敬拜天使」的一種可能解釋)。或許,正是在哥林多教會對方言和預言的使用(濫用)中,我們最能看到使徒願意「管制」(regulate)集體敬拜的跡象。他對屬靈恩賜之使用的數量和順序都作了管制,但這種管制並不適用於「生活的方方面面」(all of life):若沒有翻譯,就不能說方言(林前十四27-28),而且只能有兩三個先知輪流說預言(29-32節)。至少,保羅對哥林多人的指示,強調了集體敬拜應該受到管制,其管制方式與適用於生活各個層面的管制是不同的。
結果是什麼?敬拜的一些特定要素被凸顯出來:誦讀聖經(提前四13);宣講聖經(提後四2);頌唱聖經(弗五19;西三16)——包括詩篇以及反映耶穌降生、生平、死亡、復活、升天救贖歷史發展的經文詩歌;用聖經禱告——天父的殿是「禱告的殿」(太廿一13);以及在教會的兩樣聖禮——洗禮和聖餐禮中看見聖經(太廿八19;徒二38-39;林前十一23-26;西二11-12)。此外,偶爾出現的一些元素,如許願、起誓、莊嚴的禁食和感恩等,也得到了認可和強調(見《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簡稱WCF]21.5)。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適用於公共崇拜的管制原則使教會免於做出不正當和愚蠢的行為——例如,我們不能隨意宣傳下週的主日崇拜中會有小丑表演,模擬聖經課程。然而,這並不會使教會墨守成規,陷入「千篇一律」(cookie-cutter)的禮儀模式。在遵循這項原則的前提下,存在著巨大的變化空間──尤其是在聖經沒有明確提及的事項(無關緊要的事項[adiaphora])上。因此,管制原則本身不能被用來決定是採用現代歌曲還是傳統歌曲,是讀三節經文還是讀三章經文,是做一個長禱文還是做幾個短禱文,或者在聖餐禮中使用盛有葡萄酒或葡萄汁的單一杯子。對於所有這些問題,都必須遵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十四40)的總原則。然而,如果有人認為舞蹈或戲劇是公共敬拜合理/合法的一部分,就必須問一個問題——聖經中哪裏有支持這種做法的依據?(認為牧師在講台上走動或使用「戲劇性」的聲音就是上述意義上的「戲劇」,未免過於輕視這場辯論了)。舞蹈和戲劇都可能(套用俗語)「很精彩」,這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而且也無關緊要;聖經沒有任何證據,更遑論任何形式的命令,支持這兩種做法。所以,除非我們願意放棄所有既定的聖經詮釋規則,否則引用詩篇的詩歌或大衛在約櫃前跳舞的例子(肯定是赤身露體的)來論證都是多餘的。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是,聖殿中沒有「編舞者」(choreographer)或「製作人/導演」(producer/director)這樣的職份。舞蹈和戲劇都是基督徒合理的追求,這同樣無關緊要。
在這些討論中,人們有時會忽略良心的重要作用。若缺乏管制原則,我們就只能任由「敬拜領袖」和那些專橫跋扈的牧師擺布,他們會控告那些不順服的敬拜者,說除非他們按照某種模式和方式參與敬拜,否則就會觸怒上帝。對於這些受到霸凌的受害者來說,人所寫的最甜美的句子莫過於:「惟獨上帝是良心的主,祂已使良心脫離人的教義和誡命的轄制,這些教義和誡命在任何方面都與祂的話語相悖,或在信仰或敬拜的事上超越祂的話語,因此,偏離良心去相信這類教義,或去聽從人的吩咐,就是背叛了良心真正的自由;而要求一種默從的信心(implicit faith;譯按:指天主教要求信徒心裏默默相信就好,不必完全明白),和絕對盲從的順服,就是毀摧毀良心的自由,也摧毀了理性」(WCF 20.2)。在涉及上帝明確規定的事上,順從就是真正的自由;否則就是捆綁和律法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