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的神學(James, Theology of)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詞典》
雅各書的內容主要是對實際生活的勸勉,它的神學前設都藏在這些勸勉背後,沒有表達出來。有人指稱這封書信不存在任何神學。此言能否成立,全在乎何謂「神學」。一方面,雅各對大部分基督教教義極少談及,另一方面,他亦沒有經常把他的教導與基督本身連上關係。事實上,他只有兩次提到耶穌基督(一1,二2),而僅一次把祂作為信仰的對象(二1)。因此,我們若認為神學的意思,乃指經常提及基督的位格和工作,以此作為主要關注點的信仰系統,那麼,雅各書的確缺少一套神學系統。
然而,這樣定義「神學」顯然是過於狹隘。若把神學理解為一套信念,那麼,無論雅各是透過明示抑或暗示的方式來作為其勸勉的基礎,他的書信肯定包含了不少神學。雅各的寫作對象,終究是一群早已明白基督教基本信仰的基督徒;他的目的是希望教導他們行為要與信仰配合。此外,我們不可忽視雅各書亦蘊含明確的神學教導。這封書信對於我們明白諸如信仰與行為的關係、禱告、神的屬性和物質主義等題目,可謂功不可抹。雅各從實際生活的背景來提出這一切教導,若然教會認為這類「實用的屬靈教誨」不屬於神學,那將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
因此,儘管本書信那種針對某個處境和講道式的內容,使我們難以勾勒出一套屬於雅各書的神學,我們卻仍可以概論它對某幾個重要神學主題的貢獻。
神
倘若我們從最嚴格的定義來運用「神學」一詞,把它理解為有關神的教導,那麼,雅各書顯然包含相當豐富的神學。因為雅各經常以他對神屬性的認識,作為要求讀者有某種行為表現的依據。雅各認為,基督徒要有意識地按照他們所事奉的神的屬性,來活出應有的生活模式。因此,由於神「厚賜與眾人,也不斥責人」,基督徒便應該毫不猶疑地向祂求取智慧(一5)。一章17節不單強調了神的恩賜美善,還特別指出神那種永恆不變的屬性。雅各指稱,神賞賜的一切都是全備美善的,而且祂不能被惡試探。因此,人若以為他們所受的試探是從神而來的,便簡直是愚昧不堪(一13)。
在本書信的其中一段重要經文,即四章4至10節,其核心思想亦包含名副其實的神學。雅各在這裏指責他的讀者的世俗行為,並且命令他們要悔改。無論是指責或是命令,均以神的屬性作為依據。因為神對祂所救贖的人,是「戀愛至於嫉妒」(參NIV的旁註;另參NASB),祂的百姓必須全心全意地歸向神;貪愛世界就是犯了屬靈上的姦淫(4節)。但由於神滿有恩典(6節),祂願意接納誠心悔改的人重新歸向祂(7-10節)。
當然,雅各相信只有一位神(二19)──「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四12)。因此,當雅各將「審判者」這名稱應用在耶穌基督身上時(五7-9),便不禁使人為之側目。而且,雅各一方面稱耶穌為「主」(二1,五7、8),另一方面亦用「主」來指到父神(三9,四10、15,五4、10、11、15);由此推論,雅各言下之意是表示耶穌是神。
末世觀
我們在猶太人或甚至在異教的希臘文獻中,都可以找到不少近似雅各的道德勸勉。那使雅各的教訓顯出基督教特色的,在於他以末世的觀念作為教導的基礎。雅各一再提醒人審判將臨(一10-11,二12-13,三1,五1-6、9、12),但同時亦指出,凡通過考驗,證明是忠心事奉的人,必得著神的賞賜(一12,二5,四10,五20)。雅各給予讀者的教導,是審判和救恩的時候已逼近眉睫:「主來的日子近了」,「審判的主站在門前了」(五8-9)。我們不用把這兩句話理解為雅各確信主會在他的有生之年回來。其實,他是教導我們明白,我們既然不清楚主會在何時回來,我們便要準備這事隨時有可能發生。雅各就如其他新約作者一樣,把不確知主何時回來,視為信徒要過聖潔生活的理由。
雅各亦清楚指出基督徒在「今世」生活中,已包含了末世的層面(一18,二5,五3〔可能有這方面的含義〕)。雅各的信念,是屬於新約那種典型的「已引進的末世觀」(inaugurated eschatology):神應許應驗的日子已經開始,但那日子的最高潮卻仍指日可待。雅各的道德教訓,正是以這種「已然/未然」(already but not yet)的末世張力作為基礎。
信心、行為和稱義
雅各書最受人爭議的神學見解,在於第二章有關信心、行為和稱義這三者之間關係的教導。雅各強調信心和行為必須如影隨形,缺一不可(二17、20、26)。他擔心有人只是把信仰局限於口頭表示相信(二19),或是只懂得說些言不由衷、對人沒有實質幫助的「安慰」說話(二15-16)。這種信心是死的(二17、26),是虛浮的(二20),在審判的日子是不能帶來絲毫益處的(二14)。雅各所指出的這種「信心」──有人指稱自己所擁有的所謂「信心」(二14)──根本就不符合雅各本人有關信心的教導。他們認為信心是對神和基督作出堅定而不動搖的委身(見二1),是要在百般試煉中經過試驗(一2、4),又可以藉著禱告得著神所賜的各種福氣(一5-8,五14-18)。這些經文證明我們絕不可錯誤指控雅各所理解的信心,是違反了基督教或保羅的基本教導;雅各和保羅在這方面的見解,其實是完全一致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6節親口指出:「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能夠在神面前得稱為義;雅各指出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亦是同一道理。
另一方面,有人指稱雅各和保羅對於行為在稱義一事上佔有甚麼位置,亦見解各異。保羅強調人只要有信心,就足以被神稱義:「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可是,雅各卻指出:「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二24)有些人認為這兩種本質上是相互對立的觀點,正代表初期教會兩種處理救恩問題的不同取向。然而,我們卻不接受這種極端的結論。只要我們分別按照上文下理來理解這兩段經文,再仔細探究每段所運用的某些重要字詞,我們將發現雅各和保羅在這問題上的意見其實是可以調協一致的。首先,保羅和雅各所要應付的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保羅正努力抗衡猶太教所產生的影響力,他們主張人要靠遵行律法才能得著救恩。雅各所聲討的則是那種貶低行為,把信心變成純粹講求教義上之正統的態度。因此,他們自然會從不同的角度來表達他們在這問題上的見解。
其次,當保羅聲言人不能靠律法之工稱義時,他所指的乃是人信主之前的行為。但相對而言,雅各是論到源於信心和出於信心的行為,此乃信主之後的行為。一個人信主之前的行為,跟他信主之後出於信心所作的事,顯然會在救恩之中佔有不同的位置。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雅各和保羅所講的稱義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保羅用了dikaioo(即「稱義」)這個希臘動詞,來形容神施恩給罪人的大能作為,讓他們獲得一個得稱為義人的新身分。罪人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便是獲得這新身分的依據。因此,就保羅而言,dikaioo這字詞是指一個人由罪和死的領域,遷進聖潔和生命的範疇。然而,雅各對dikaioo一詞的用法,則符合舊約、猶太文學和馬太福音(特別參看太十二37)所印證的含義。雅各所指的,是一個基於真正事實來判定無罪的案件:神基於人出於信心而產生的行為,而宣佈他為義。因此,保羅注視的是基督徒生命的起點,而雅各則關注其終結。保羅清楚指出我們惟獨靠著信心才可以與神建立和好的關係。雅各所教導的,是我們與神建立關係之後,就要自然流露出美好的行為;到了最後審判的日子,神將會要求我們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交代,藉此證明我們真的已經與基督聯合。
律法
儘管一般認為雅各和保羅在稱義問題上的見解互相矛盾,但其實對於摩西律法在基督徒生命中的位置,亦帶來了解釋上的困難。保羅的立場似乎表示基督徒不再直接在摩西律法之下(羅六14-15,七4;加五18)。另一方面,雅各卻勸基督徒要遵行律法(四11),並且堅稱「全律法」將會是審判的標準(二9-12)。不論我們對保羅的教導是否理解正確,我們必須明白,雅各並非如這段經文的表面含義那樣明確地高舉律法。在這個問題上,雅各對「律法」一詞的真正定義便很重要。他稱這律法為「使人自由的律法」(一25),和「至尊的律法」(二8)。雖然猶太人有時亦會這樣形容摩西的律法,但雅各書的上文下理卻顯示雅各所言的是另一回事。例如,一章25節的律法,就與使基督徒重生的「真道」(一21)有關。這顯示雅各在這裏所言的律法,與福音的含義其實非常接近。同一道理,雅各稱律法為「至尊的」,很可能是暗指到那由耶穌引進的「天國律法」中之愛的誡命。
那麼,雅各在這些經文中,便似乎不是直接和單純指舊約的律法。當中可能包括摩西律法,但基本上是指耶穌已經成全和祂所教導的律法。從雅各在信中不斷援引耶穌的教訓,我們便可以證明這點。因此,雅各的「律法」,其實是指到耶穌所教導的行為準則,它可以應用在任何一個屬於神國的人身上。
基督徒生活
雅各對這方面的神學作出了最重要的貢獻。正如我們先前已經一再強調,雅各的道德倫理觀乃是以他的末世觀作為牢固的基礎。他的勸勉雖然具有不受時間區限的特色,但他的「智慧之言」,卻總是針對他的讀者置身於「得救卻未得榮耀」的處境而發出。他明白到他們不能完全擺脫犯罪的衝動(三2),不過,他仍然期望他們向「完全」或「完備」(一4)的目標努力進發。雅各對讀者那種「一心二用」的傾向──即既要事奉神,又要服侍世界的「騎牆」心態──特別感到不滿。因此,他責備他們「心懷二意」(dipsychos;一6,四8)。他們的說話(三9-10),以及沒有在生活中真正實踐信仰(一19至二26),便正好反映出他們這種「心懷二意」的心態。雅各的心願,是希望基督徒棄絕這種搖擺不定和前後不一的「騎牆派」信仰,然後對神作出全心全意和矢志不渝的委身。
雅各堅持信徒不要單單聽神的道,更要行道(一22),便是基於同一個道理。信徒要打從心底、恆切一致地遵行「使人自由之律法」。這「律法」中至為首要的,乃是耶穌親自吩咐,要我們愛人如己的命令(二8)──雅各正是為他的讀者偏重富人而斥責他們違反了這條命令(二1-7)。遵從基督的律法亦具有社會層面的意義。信徒有「愛人如己」的表現意味著他有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願意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一27),以及用溫柔和無私的態度待人(三13-18)。
物質主義
經文中那些斥責富足人和稱許貧窮人的說話(一9-11,二5-7,五1-6),最能夠反映出雅各對社會的關懷。那些倡議解放神學的學者便抓緊這句話來支持他們本身的激進政治立場,然而,只要我們探究雅各這句話的背景,便能夠顯出他們這樣運用這些經文實在是毫無理據的。舊約的作者通常用「貧窮」這個字詞來指義人,用「富足」這個字詞來表示惡人。在新約其他地方亦可找到這兩個字詞的「宗教」含義(例如:太五3),深信這種用法也對雅各起了潛移默化的影響。因此,雅各在五章1至6節強烈譴責的對象,並非只是有錢人,而是那些為富不仁的人,他在2至6節便清楚道出他斥責的理由。事實上,雅各在一章9至10節似乎表示他留意到會眾中也有富足的信徒。同一道理,當雅各聲稱神揀選了貧窮人(二5),並不表示所有窮人都獲得神揀選作祂的子民,其實是指神之所以揀選了不少貧窮人,純粹是因為他們那種謙卑和受教的態度,有助他們得著神所賞賜的信心。
Douglas J. Moo
另參:「信心,忠誠」;「律法之工」;「保羅」;「猶太主義者」;「稱義」。
參考書目:
P. H. Davids, Commentary on James; M. Dibelius, James; S. Laws, A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James; R. P. Martin, James; P. U. Maynard-Reid, Poverty and Wealth in James; D. J. Moo, The Letter of James; J. H. Ropes, A Critical and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of James.
雅各書(JAMES, EPISTLE OF)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Ⅰ 內容大綱
a. 序言
問安 一1
各主題的展述 一2-27
(信心的試驗、話語與靈、敬虔與貧窮)
b. 內容發展
敬虔與貧窮 二1-26
話語與靈(智慧) 三1-四12
試驗與結果 四13-五6
c. 結論(包括對各主題的重述) 五7-20
Ⅱ 作者與日期
作者的身分並不明確,他只自稱是「作神和主耶穌基督僕人的雅各」(一1),因此西方教會起初並沒有普遍接納此書,到了四世紀才改觀。鑑於西庇太的兒子雅各很早殉道,多數基督徒認為他不可能是雅各書的作者。此外,亦沒有證據顯示初期教會曾表明此書的作者為另一位雅各(如「小雅各」,參:可三18,十五40)。此外,基於此書表面上與保羅因信稱義的教訓矛盾,且沒有闡明關於救恩的核心教義,路德強自貶低本書的價值,稱它為「草木禾楷」的作品,聲言作者是一位不見經傳的雅各。
此書絕少提及基督教的獨特教義,多有看似沒有關連的道德格言,而且只有兩次明顯提到耶穌基督。有見及此,一些近代學者否定本書是基督徒的作品,認為它本來是一篇早於基督教的猶太教講章,後為基督徒輯錄,於一1及二1補上「耶穌基督」一名,以供猶太籍基督徒使用。另一些學者注意到,此書所反映的教義和教會情況,可能來自主的兄弟雅各辭世後的年日,因此認為它是一篇較晚期的基督教講章,寫於早期週遊佈道的熱情已減退之後,針對比較安定的基督徒群體的需要(主後70-130)。
首個理論有時將此書視為由一位不見經傳的雅各所作,或是假冒先祖雅各之名的作品。這理論能夠解釋「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二21)、「萬軍之主」(五4)等字眼,以及書中論述稱義時行為的強調(二14-26)。這理論也可以解釋:為何作者譴責富人的時候(五1-6),酷似舊約的阿摩司先知;為何作者援引亞伯拉罕(二21)、喇合(二25)、約伯(五11)、以利亞(五17)為行善的榜樣,卻不提耶穌。不過,以上或類似的特點並非只得這樣的解釋;倘若此書寫成於福音書尚未廣泛流傳的年代,那麼當時基督徒所擁有的聖經就是舊約,而上述的現象便不足為奇了。有人曾經指出:「雅各書中沒有一句話是只有猶太人才可以寫,基督徒卻寫不出的,骨子裏卻多蘊含基督教思想,叫人很難相信這理論所說的基督徒編者,能夠如此自我約束地把猶太講章改寫為這樣的作品。
第二個理論通常假設此書是冒名的作品,藉主兄弟之名建立權威。這理論的根據是:此書的希臘文十分優美,並且二14-26的論點在駁斥無律法主義者歪曲保羅「因信稱義」一教義的做法。但是,這理論卻不能解釋書中一些屬早期的特徵(如:五14提到長老卻不提監督),以及巴勒斯坦的色彩(如:五7的「秋雨春雨」)。再者,假若此書是冒名之作,作者為何不採用一個更清楚、懾人的稱呼(如「使徒雅各」或「主的兄弟雅各」)?這是令人費解的。
此書是寄給「散住十二個支派之人」(一1)──很可能是指分散各地的猶太籍基督徒會眾(這是此書歸入普通書信或稱大公書信的理由);全書帶有講章格調與猶太基督徒風味;作者關心社群生活的倫理與團結;所用的字彙、語句反映了猶太教後期的智慧文學(「智慧」很可能是指聖靈,這是此書的籲字,見:一5,三17)、非正統猶太教的神學(此書部分內容顯著與*死海古卷相似),以及耶穌的言論──後收錄在登山寶訓之內(參:二13和太五17;三12和太七16;三18和太七20;五2和太六19;五12和太五\cs1634-37);作者語帶權威……這都合傳統以作者為耶路撒冷教會首任「主教」主的兄弟雅各一看法。再者,此書雖包括一些非聖經慣用的希臘文學片語(如:一17、23,三6),卻肯定帶有希伯來色彩,且經常使用修辭學的反詰語、生動的明喻、假想的對話、精闢的警句、形象化的比方等,這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書中對我們說話的,是這位熟諳希臘語和希伯來語的巴勒斯坦人──猶太籍基督徒雅各。他在基督復活之後的卅年,一直住在猶太人和基督徒匯聚的大都會耶路撒冷。此書所用的希臘文措辭,與雅各在耶路撒冷會議的發言相似(參:一1和徒十五23;一27和徒十五14;二5和徒十五13;二7和徒十五17),這也可能是支持主兄弟雅各為本書作者的證據。我們可以合理地推斷:此書或是雅各本人所作,或是由一位文書或日後的編者將雅各的講章結集成書。此書提到的教會情況似乎也暗示全書或其大部分內容來自較早年代,如寫於耶路撒冷會議(主後48 / 49)尚未召開之時,書中各項現象包括二14-26與保羅表面上的衝突都可有最好的解釋。
Ⅲ 教訓
此書關注信徒如何抗拒被世界同化,對財富的運用墨尤多。它補充了加拉太書和羅馬書有關因信稱義的教訓,而沒有跟它們矛盾。雅各在二21所說的「稱義」,並不像保羅那樣眼於亞伯拉罕生平中創十五6的經歷,而是指創廿二裏亞伯拉罕在獻以撒的事情上被神宣告為義;這行為是基於創十五6的信,畢生流露仁愛與忠信的最高峰。
羅馬天主教歷來珍貴此書,認為它提供了有關行為稱義這教義與告解禮(五16)和臨終膏油禮(五14)的證據。另一方面,復原派(基督教)卻過分受路德的影響,傾向低貶此書,認為它有點兒配不上基督信仰。但是,加爾文(Calvin)卻指出此書沒有任何配不上使徒的地方,相反,它在許多課題上提供教導,對信徒生活十分重要,例如關乎「忍耐、禱告、屬天真理的卓越與果效、謙卑、聖潔的責任、約束舌頭、培植和平、壓抑私慾、輕看世界等」。現代很多福音派人士(Evangelicals)開始看出,低估稱義的倫理含義,以及善行在基督徒生活中應有的位置,是愚昧的事。誠如塔斯嘉(R. V. G. Tasker)在雅各書的註釋(TNTC)所說:「甚麼時候信心沒有流靈愛的表現,信條〔不論多正統〕與生活互不相干,基督徒安於以自我為中心,遺忘他人在社會和物質上的需要,生活的方式與所作的認信相違,熱衷與世界打交道卻少理會神,甚麼時候雅各書便有話要說,拒絕者自招虧損。」
當福音派人士重新關注社會公義、財富運用及群體生活之際,這卷書特別值得我們研究,因為它一方面關注建立群體生活的美德,另外亦指出為富不仁者在社會上所產生的破壞力。當神性的嚴厲與神的超越漸被人遺忘之際,此書所強調的真理應發揮抗衝作用,包括:神的不變(一17)、神是創造者(一18)、是父(一27,三9)、是主宰(四15)、是義者(一20),神不能被惡試探(一13),人要在祂面前自卑臣服(四7、10),神賜下律法,審判人,祂能救人又能滅人(四11-12),祂不容對頭(四4-5),祂賜人智慧(一5)和恩典(四6);又應許將生命冠冕賜給那些忍受信心試煉和專一愛祂的人(一12)。
書目:由以下作者所寫的註釋書──J. B. Mayor, 1913; R. V. G. Tasker, (TNTC), 1956; C. L. Mitton, 1966; F. Mussner, 1964; and M. Dibeblius, 1975。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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