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未記的神學(Leviticus, Theology of)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詞典》
利未記是舊約裏含有最濃厚神學思想的書卷之一。它有五經、以至全舊約有關祭祀的最重要資料。當中的規條闡述得相當明確和詳盡,範圍涉及古代以色列人個人生活和群體生活的每一方面;不過,記述明顯是從祭司的角度作出發點。本書的律法無論對舊約和新約的神學都帶來深遠的影響(例如,有關聖潔、潔淨、獻祭代贖和赦免等觀念),然而,從歷史處境的角度來看,最重要的神學議題則是神在以色列人中間,與他們「同在」的觀念。
在出埃及記的最後一章,摩西為耶和華立起和預備會幕(四十1-33)。耶和華以充滿「榮光」的「雲彩」充滿會幕,表示祂親自居住其中。夜間的雲彩更有火焰。雲彩在民數記九章15至23節第二次出現,那裏對雲彩及它在帶領以色列人穿過曠野時所發揮的作用,都有稍為詳盡的描述。這兩個有關榮光的雲彩和火的描述,就形成了一個外殼,包裹著利未記一章1節至民數記九章14節那些與會幕有關的條例。
這架構在文學和神學上包含了三重的意義。第一,由出埃及記四十章至民數記第九章之間,只有利未記九章23節(參第6節)提到耶和華的「榮光」向百姓顯現。那裏記載「耶和華的榮光就向眾民顯現」,並「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利九23-24)。第二,在出埃及記四十章和民數記九章之間,只有利未記十六章2節提到耶和華的榮光要在「雲中」顯現;耶和華在那裏曉諭:「我要從雲中顯現在施恩座上。」第三,利未記十章1至2節記載了拿答和亞比戶的死。這事發生之前,就在同一天,根據利未記九章的記載,耶和華的榮光曾經向眾民顯現(特別參看1、23-24節)。而且,原本要在同一日吃掉由祭司獻為贖罪祭的祭肉(參十16-19;比較九15),但肉還未吃,兩人便死了。正如九章23至24節所描述,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壇上的祭物,往後幾節的經文,便又指出,「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十2)。此外,十六章1至2節引用十章1至2節的事例,提醒亞倫要小心遵守贖罪日的規條。
因此,耶和華以拿答和亞比戶的死作為一個機會,藉此說明祭司神學背後的基本原則。我們亦由此總括出利未記的基本神學要旨,在於反映一個事實: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祂「臨在」會幕之中,在雲彩和火中彰顯祂的榮耀。
利未記的三重神學要旨
摩西在十章3節對耶和華擊殺拿答和亞比戶的行動作出解釋:「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這裏所提到的是兩大類人:親近耶和華的人(即祭司)和眾民。耶和華會以某種形式來彰顯祂的榮耀,以致祂在百姓中間被尊為聖。在今次事件中,祂要達致這目標,就不得不擊殺亞倫的兩個兒子,因為當他們走近耶和華面前的時候,沒有小心遵從神對聖潔的要求,「獻上〔直譯:『帶前來』〕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十1)。
當耶和華在十章9至11節直接曉諭亞倫(而非透過摩西傳話),向他強調這次事件所帶出的一個重要教訓,並吩咐他和兒子們要:(1)當進到耶和華面前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他們死亡(9節,這點似乎是為免他們被酒精弄糊塗,導致悲劇重演);(2)「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10節);和(3)「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11節)。要了解利未記的神學,便需要對這個對立的兩極(即聖與俗、潔淨與不潔淨的對比),以及贖罪的觀念有清晰的理解──在摩西向亞倫所說的話中,特別強調了後者:「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17節)
首先,「聖」與「俗」的對比(10節上)是與某個人、某地方或某件東西的地位有關。其次,「潔淨」與「不潔淨」(10節下)則無論他們的地位如何,主要是在乎他們當時的狀況。第三,「贖罪」(17節)是大多數獻祭禮儀的根本目的,為的是處理聖與俗、潔淨和不潔淨這兩者之間踰越了界限的罪,或要由一方過渡至另一方的過程。在「潔淨」與「不潔淨」這方面,神要求人為那些非常規或嚴重的不潔淨,能得以「潔淨」,而獻上贖罪祭〔例如:十二6-8(生產後的婦女),十四18-20(痲瘋病人),和十五13-15、25-30(患漏症的婦女或夢遺的男子)〕。至於在「聖」「俗」方面,神要求用奉獻禮(consecration)的儀式進行贖罪,藉此使某人、某地方或某東西成為聖潔(例如:八15、34,分別使會幕和祭司成聖)。
利未記的神學架構
我們可以很順理成章地把利未記分成兩大部分:一至十六章和十七至二十七章。一方面,一至十六章基本上是關乎使會幕本身成聖和潔淨。另一方面,十七至二十七章雖則繼續關注會幕的成聖和潔淨,但焦點已擴闊至涵蓋全國和全部人。我們可以說,焦點是從會幕的聖潔和潔淨,轉移至全國的聖潔和潔淨。
不過,這種把會幕與一般以色列國民日常生活作出區分的做法,不應該令人以為兩者並不相關。反之,當以色列人昔日初抵西乃山,耶和華在出埃及記十九章3至6節提出的約,其中一項主要特點,就是要以色列作「祭司的國度」(出十九6)。他們在出埃及記二十四章3至8節的立約儀式中,便按照立約的條款被分別為聖。來到利未記,這個全民皆祭司的觀念便與十七至二十七章所強調的全國要聖潔和潔淨的要求相和應。由於亞倫家族的祭司負責管理會幕的工作,所以,他們有責任去確保自己以至全體百姓,都不會破壞一至十六章所強調的會幕聖潔和潔淨條例。
我們若要對利未記作出仔細的神學分析,範圍將同時涉及會幕本身和國家整體的聖潔與潔淨(即是聖/俗與潔淨/不潔淨的關係),兩者均需要贖罪。事實上,本書的轉折點(即第十六章)更特別強調贖罪日,由此再一次把首要關注放於神在會幕顯現的事實。故此,本書的神學架構主要由以下三個主題組成:贖罪、會幕的聖潔和潔淨,和全民的聖潔和潔淨。
贖罪 第十六章雖然在架構上屬本書上半部的總結部分,可是,它亦是全書的神學核心,將上下兩部分連接起來。在贖罪日,會幕和國家的聖潔和潔淨都會同時顧及。那日實際上有五種獻祭:為祭司和百姓獻兩次流血的贖罪祭(十六3、5,特別是十六11-19),為全會眾(包括祭司和百姓)的罪孽獻上一隻代罪羊(十六20-22),以及為祭司和百姓獻上兩次燔祭(十六23-24)。經文明確提到這一切獻祭都是為了「贖罪」。
那為祭司和百姓所獻的贖罪祭中,有彈血的贖罪之禮,這禮亦同時用以潔淨會幕,除去污穢,使它(重新)成聖(十六11-19)。「代罪羊」是另一種贖罪祭(十六5、7-10、20-22),亦是用以贖罪(十六10)。不過,這祭禮卻是把國中所有百姓的一切罪愆都歸在羊的頭上,再把羊放到曠野,藉此使罪孽、過犯遠離會幕和人民(十六20-22)。
因此,贖罪日的贖罪祭禮儀不單潔淨會幕(十六32-33,所指的是十六11-19的彈血之禮),更同時包括眾百姓(十六29-31,所指的是十六20-22的代罪羊之禮)。在贖罪日獻上贖罪祭之後,再行「燔祭」的用血贖罪,顯然在另一個層面發揮作用(十六23-24)。我們要記著,根據第19節,那贖罪祭的血同時「潔淨」了壇,又使壇「成聖」。那「潔淨」眾民的,便明顯是代罪羊之禮,但使他們「成聖」的,卻是其後的燔祭。焦點由會幕轉移至百姓身上,這種轉移正好與上述提及會幕(一至十六章)和國家(十七至二十七章)這兩者之間、在聖潔和潔淨方面的區分相符合。贖罪祭的彈血之禮潔淨了會幕的壇,使壇成聖。代罪羊和燔祭之禮連合起來,則用以潔淨百姓,使他們成聖。
會幕的聖潔和潔淨 利未記一至十六章記載了會幕聖潔和潔淨的有關條例。它又可以分為兩個分段,就是一至七章和八至十六章。第一分段所詳列的條例,是關乎各種獻祭的基本步驟。鑑於七章37節提到「承接聖職的禮」,這些描述祭禮的經文之所以放在本書前頭,似乎是作為第八和九章有關會幕「啟用」和「膏立」祭司的背景。
第二分段是八至十六章。在分段開始的八章1至2節,耶和華曉諭摩西,祂要使會幕和祭司分別為聖。第九章關乎會幕的啟用,獻祭完畢,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祭物(九22-24),此外還燒死拿答和亞比戶(十1-2)。第十六章又再次重提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件(十六1-2),作為每年一次贖罪日的依據,目的是潔淨會幕和祭司,使兩者分別為聖,為未來一年的開始作好準備。
我們在這裏不能討論當中的細節,不過,十一至十五章卻反映了敘述過程中的一個缺漏。這是一個內容連貫的單元,當中詳列的條例,幾乎全部都是有關潔淨的問題(即把潔淨和不潔淨的分別出來,參十10下),以及這問題對以色列社群的重要性,而標誌神同在的會幕更添其嚴肅性(十五31,「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
在古代的近東社會,人們普遍認為冥冥中存在著一股超自然的邪惡勢力(例如是巫術、邪靈、不懷好意的神等),隨時可能會以疾病或不幸的遭遇打擊他們──尤其是當他們觸犯某些禁忌的時候──他們就在這種惶恐的情緒中掙扎求存。舊約的內容完全不會令人產生這種恐懼。唯一構成真正危險的,反而是以色列人可能玷污神的聖所,以致祂可能親自擊殺他們(例如十1-2),或是神完全離棄聖所。利未記十五章31節強調的正是這點。
經文強調在身體方面的潔淨與不潔淨條例,給不少讀舊約的人帶來困擾。我們先要明白一點,神在舊約是藉著讓自己親自有形地住在會幕之中,真實地與以色列人「同在」。利未記作者所深深認同的祭司世界觀和神學,便正是以這個有神實質同在的地方作為核心。身體方面的潔淨條例,正好與耶和華在會幕中的「親臨」互相配合。
國家的聖潔和潔淨 十七至二十七章(本書的第二個主要部分)的架構和主題方面的發展,比一至十六章更難於識別。這兩部分之間的關係,亦同樣錯綜複雜。大體而言,問題不在於改變題目,而是在於角度轉移。十七至二十七章嘗試從社會和國家整體的宏觀角度,再一次檢視每一樣事物。例如,這後面篇章的經文雖然亦有提到歸給神的聖物,不過,它卻是從祭司、他們的家人,以及以色列人該如何在集體的節期中處理供物(二十二章),以及那些已經被分別為聖的聖物與整個社群的關係(二十七章)作為出發點。
新約時代那些要在猶太人和外邦人中間保留「中間隔斷的牆」之支持者,便是以這些潔淨規條,以及將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分別出來的條例,作為立論點。其實,這只是將利未記這兩部分的內容與其神學重點連接起來的其中一個原始階段做法。根據二十章25至26節:「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十七至二十章完全沒有任何區分潔淨與不潔淨禽獸的條例。二十章25至26節其實是以十一章作為根據,因此,它便引用分別潔淨和不潔淨禽獸的條例,來將一至十六章和十七至二十七章連接起來,儘管它們之間明顯是分開和有分別的。
十一和二十章都是從聖潔的角度,把分別潔淨和不潔淨動物的條例,與聖潔的公式句子(例如:「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連接起來,兩者的分別在於連接的方法不同。十一章的核心焦點,單純是身體接觸不潔活物的問題(44-45節)。然而,來到二十章,「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這句話則是指到有關分別潔淨和不潔淨禽獸的條例,應該帶來以色列民與周遭萬民分別出來的預期效果。我們不要忘記,神要使以色列從萬民中分別出來的心意,自從以色列立國之始,便清楚表達出來:「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
在剛才提及的聖潔公式句子,與經常在十八至二十六章出現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句式之間,明顯有著共通的用語。兩者在原文都是用「我是」開始,二十章7節更把它們合而為一:「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句話,即使在不同的語境出現,所強調的都是要人惟獨敬拜和遵從耶和華──祂是真正的主。
以色列不可再有別的神;惟有耶和華是他們的神。事實上,這點亦將會帶來以色列與那些敬奉別神的列國分別出來的效果。因此,透過二十六章1至2節的結論來端詳這「聖潔法典」(Holiness Code),是最為恰當不過。那裏清楚表明:「你們不可做甚麼虛無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們的地上安甚麼鑿成的石像,向它跪拜,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守我的安息日,敬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我們在當中得出三個重點:(1)全國上下都要忠於耶和華(即是不可拜偶像,要過一種潔淨和聖潔的獨特群體生活);(2)全國都要尊敬神的聖所和聖地;以及(3)全國都要守安息日。因此,總括而言,利未記的神學重點,主要在於指出神在會幕中與古代的以色列人同在,而神這種同在,則影響他們每一個人,以及他們在生活上的每一方面。
Richard E. Averbeck
另參:「祭司;祭司職任」;「聖殿」;「會幕」;「獻祭,犧牲」;「贖罪」。
參考書目:
P. J. Budd, The World of Ancient Israel, pp.275-98; W. W. Hallo, The Book of the People; J. E. Hartley, Leviticus; P. P. Jenson, Graded Holiness: A Key to the Priestly Conception of the World; I. Knohl, The Sanctuary of Silence: The Priestly Torah and the Holiness School; B. A. Levine, Leviticus; J. Milgrom, Leviticus 1-16; idem, Numbers; H. T. C. Sun, ABD, 3:254-57; G. J. Wenham, The Book of Leviticus; D. P. Wright, The Disposal of Impurity.
利未記(LEVITICUS, BOOK OF)
摘自天道《聖經新詞典》
猶太人將五經的第三卷書稱為wayyiqrā’(「祂呼叫」),因希伯來文的利未記是以這個字作為開始的。在米示拏(Mishnah),這卷書有不同的名稱,包括 tôraṯ kôhanîm,「祭司的律法」;sēp̱er kôhanîm,「祭司的書」;tôraṯ haqqorbānîm,「獻祭的律法」;而這些名稱都是與利未記的內容有關的。七十士譯本稱這卷書為 Leueitikon 或 Leuitikon (sc. biblion),「利未人的(書)」。拉丁文的武加大譯本(Vulgate)稱這卷書為 Leviticus (sc. liber),同樣有「利未人的(書)」的含意。一些拉丁文抄本稱之為 Leviticum。別西大譯本〔敘利亞文舊約譯本〕(Peshitta)稱之為「祭司的書」。
也許我們可以反對將五經這第三卷書稱為「利未記」,認為這卷書論到祭司的篇幅,遠多於提到利未人之處。可是,所論及的祭司,其實是利未支派的祭司(參:來七11,「利未人祭司職任」)。利未記這個名稱,相當清楚地說明了這卷書與崇拜祭祀有關;利未記之所以得名,很可能是因為在古代人的心目中,「利未的」(Levitical)一詞,含「崇祀方面」或「禮儀方面」之意。
Ⅰ 內容大綱
利未記所包括的,主要是律法。這些律法,是以以色列人安營在西乃山作為歷史背景的。全書可以分為以下幾部分:
a. 獻祭的律例(一1-七38)
b. 會幕的職事開始(八1-十20)。
c. 關於潔淨與不潔淨的律例(十一1-十五33)。
d. 重要的贖罪日(十六1-34)。
e. 不同的律例(十七1-廿五55)。
f. 應許與警告(廿六1-46)。
g. 附錄:估價與贖回(廿七1-34)。
從以上的大綱我們可以看到,利未記的內容大部分關乎禮儀的律法。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留意,利未記的目的,也是要繼續記述以色列在西乃山的經歷。這一點,可見於書卷的頭幾個字,以及「耶和華對摩西說」這重複出現的語句(一1,四1,五14和其他多處地方)。我們可以將這句子與以下的語句比較:「耶和華曉諭亞倫說」(十8),和「耶和華對摩西、亞倫說」(十一1;參十三1,等等)。我們不可忘記當時的歷史背景。利未記既屬整套五經的一部分,它在五經的敘述中,肯定有它本身獨特的地位。
在西乃山,神裝備以色列國去成就它的使命,這使命記在出十九6:「你們要歸我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這時候,神已經把十誡、約書和有關會幕的法則授予以色列民。會幕──神的居所──已安置在營的中間(出四十)。關於獻祭的律法(利一-七),可能一度是個獨立的單元(參七35-38)。然而,這些律法在今日利未記的位置,也十分配合五經的上下文。關於各種獻祭,利未記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資料;基督徒對這些獻祭也應該特別感興趣,因為我們曉得,這些獻祭最深邃的意義,已因著耶穌基督的順從,而完全地應驗了。獻祭的歷史,早在五經中的創四3-5就已展開,而在利未記之前,也有其他五經的經文提到獻祭和供物。不過,在利未記,神為整體的獻祭禮儀立下規則,制定特別的形式,作為以色列贖罪的方法。利十七11指出禁止吃血的原因(「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其實三17和七26-27已經提過這個禁令;可是,兩處經文都沒有清楚地說明原因。我們必須從十七11的角度,去了解一至七章中有關流血和灑血的規定。這顯明了利未記的統一性。
利未記的統一性可見於另一點:十七11給我們心理準備,知道經文要進入另一個話題,就是關乎不潔的規定;這方面在十一至十五章早有詳細的交代。同樣地,十10也預備我們過渡到第十一章所記載的、有關潔淨與不潔淨之間的詳細分別。從整卷利未記的角度來看,有關潔淨與不潔淨的律例要指出一點:以色列必須與罪惡保持距離。罪將神與祂的子民隔開,以致他們要透過獻祭(一-七)和祭司(八-十)這些媒介,才可以親近神。利十六1緊接十五31,也回應前面的十1-2。廿25明顯是指第十一章所提到的、關於潔淨與不潔淨動物的律例;這節經文,也把十八至廿章和十一至十五章的誡命,更緊密地連繫起來。這個事實,否定了某些人的看法;他們相信在歷史的某個時刻,有一份「聖潔法典」獨立存在,這份法典包括今日利十七-廿六。在利廿一1-廿二16這段中,像十一44-45,十九2,廿7的詞句重複出現,不過卻應用於祭司身上(如廿一8:「我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是聖的」)。利廿五1指出,接著的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上啟示摩西的;正如七37-38扼要地提到各種律例時,也聲明這是神在西乃山所吩咐摩西的。
現存的利未記,全書結構嚴謹,思想連貫。其中的歷史部分,乍看之下不多,事實上卻多過我們所想像的(參十1-7,廿四10-23,八-十,以及「耶和華對摩西說」這句慣用語)。
利未記也論到婚姻和貞潔、日常生活的聖化,以及以色列對神誡命應有的態度(參十八3-5、30,十九1-3、18、37,廿26,廿二31-33,廿六,等等)。
鑑於利未記全書內容的特牲,我們不妨稱利未記為「有關耶和華的聖潔之書」;耶和華神對以色列人基本的要求乃是:「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廿26)。
Ⅱ 作者與寫作
利未記並未提及作者的名字。不錯,在這書中耶和華曾重複地向摩西、向摩西和亞倫,或向亞倫說話;可是,祂並沒有吩咐他們將祂的話記錄下來。利未記的內容,源自摩西時代神在西乃山所賜下的啟示(參七37-38,廿六46,廿七34),可是,這並不能夠解決利未記的作者是誰的問題。利未記任何一個段落,都沒有提到摩西是作者,不像出埃及記的情形:出埃及記的某些段落,聲明是由摩西執筆的(參:出十七14,廿四4,卅四27)。一個可能是,利未記所包括的摩西的資料,是由後代一位作家整理成書的。但同樣可能的是,利未記現存的結構,乃是由摩西親自編輯而成,再傳下來給我們。
有關作者的問題,與五經的寫作這整個問題有密切的連繫。批判學的學者通常將利未記歸入 P(祭司法典 [Priestly Code])。反對底本說的理由,一般來說,也同樣適用於這學說對利未記的批判。利十七-廿六之被稱為「聖潔法典」(Holiness Code [H]),是源於克洛斯特爾曼(August Klostermann)。他在1877年為 Zeitschrift fu/r lutherische Theologie 寫了一篇文章,題目是 ‘Ezechiel und das Heiligkeitsgesetz’(「以西結與聖潔法典」)。他這篇文章重印於他的書中,書名是 Der Pentateuch: Beitra/ge zu seinem Versta/ndnis und seiner Entstehungsgeschichte(「對明白五經及其寫作歷史的獻議」),著於1893年,頁386-418。「聖潔法典」的名稱,從此成為時尚;很多人都認這個名稱十分適切,因為利十九2,廿7-8、26,廿一6-8、15、23,廿二9、16、32明顯再三地強調聖潔和成聖的主題。我們不可能在這裏辯論這整個問題。有學者指 H 在風格和語言方面有其獨特之處,因而主張它是一份獨立存在的文稿;這方面的討論,讀者可以參考德萊維(S. R. Driver, LOT,頁47起)等人的著作。有人指出了 H 和以西結書的密切關係;甚至有人認為以西結本人就是 H 的作者或編纂者。另外一些人則主張以西結曉得出 H 這份文稿。不過,大部分人認為 H 是早於以西結的。
主張利十七-廿六應被視為一份獨立法典的論點,沒有一個是真憑實據的。像研究其他經文的問題一樣,我們在研究這個問題的時候,必須記住,探討舊約的人是大受他對聖經的看法影響的:他是不是把聖經看為神的話語,會引致很大的分別。例如,有人爭辯說,利廿六應屬被擄時期的作品,因為這章聖經預言被擄一事。這樣的說法,既沒有將聖經視為神的啟示,便是有欠公允的。利十七的開頭,並沒有一個特別的標題;最合理的解釋就是,利十七-廿六原不是獨立的單元,而是利未記自然的延續。
Ⅲ 重要性
從很多角度來看,利未記都是一卷十分重要的書。
首先,利未記為我們提供了所有其他聖經書卷的背景。若要明白其他提及獻祭、潔淨禮儀,或者諸如安息年或禧年等制度的經文,我們必須參看利未記。
其次,從一般宗教的角度來看,利未記也是饒有趣味的。幸虧考古學的發掘,我們可以將利未記所論及的制度,與其他民族的制度作一比較,如:腓尼基人、迦南人、埃及人、亞述人、巴比倫人和赫人。
第三,直至今日,正統猶太人仍以利未記的規條為圭臬;有關食物的規定,就是一個例子。解釋利未記的猶太裔解經家霍夫曼(Hoffmann)指出,其他採用舊約的教派,主要選擇創世記作為他們研究的對象;猶太人卻特別注重利未記的研讀。
第四,利未記向我們基督徒宣告,以色列的神如何對抗以色列的罪。祂透過獻祭與潔淨的制度對抗罪──透過安息年和禧年對抗社會的罪,透過有關貞潔的律例對抗性方面的罪──同時,也藉著祂的應許和警告對抗罪。在這個對抗罪的爭戰中,利未記向我們預示,基督乃是贖罪的方法、潔淨的途徑;祂是那位大祭司、先知和教師,那位透過祂所立的律法治理我們的君王。這就是利未記永恆的價值。利未記是有關成聖的書,論到生命的奉獻(燔祭記在利未記的最前面);利未記也是關於防避罪惡和贖罪的書,論到神的子民如何對抗罪惡和除去罪污。贖罪日在全書佔著一個中心的位置(利十六);為那日所定下的、兩隻公山羊的儀式提醒我們:「東離西有多遠,祂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三12)。(*律法)
書目:A. A. Bonar, Commentary on Leviticus 4, 1861, 1959 再版;S. H. Kellogg, The Book of Leviticus, EB, 1891; S. R. Driver and H. A. White, The Book of Leviticus, 1898; A. T. Chapman and A. W. Streane, The Book of Leviticus, CBSC, 1914;W. H. Gispen, Het Boek Leviticus, 1950; N. Micklem, Leviticus, IB, 2, 1955; H. Cazelles, Le Le*vitique, Bible de Je*rusalem, 2, 1958; L. G. Vink, Le*viticus, 1962; J. L. Mays, LBC, 1963; K. Elliger, HAT, 1966; N. H. Snaith, NCB, 1967; M. Noth, Leviticus, 英譯本,1968; W. Komfeld, Das Buch Leviticus, 1972; B. Maarsingh, Leviticus, 1974; A. Iba*n?ez Arana, El Levitico, 1975; G. J. Wenham, Leviticus, 1978。
W.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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