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6 Ephesians 5:3~6:9 (2.7.1)

研經題目:
1. 五3~20。使徒在這裏強調合乎基督徒體統之行動的積極動機和指導原則是些什麼呢?請你在第五課中所列的表上進一步加上你所應當:(a) 拋棄,和(b) 表達出來的思想、言語和行動。試在這種亮光中測驗一下你自己的生活。為什麼時刻儆醒是如此必要呢?神賜下什麼幫助,使人能活出這種生活呢?
2. 五21~六9。開頭的一節就將主導的原則說明了。試思考這個原則在這裏怎樣應用在個人日常一般生活的關係上——特別是與妻子、兒女,和僕人的關係上。作丈夫的,作父母的,和作主人的所須附帶負起的明確責任是些什麼呢?請特別注意在每一種情形中所說的那一個人,在他(或她)的行動中怎樣保持他(或她)與基督的關係。
3. 五23~32。請詳細研究這裏所說基督與祂的教會之間的關係。所盼望的目標是什麼?這目標怎樣達到、並怎樣實現呢?
注:
1. 五14。保羅在這裏可能是引用一首基督徒詩歌,向那些尚未相信基督的人說話。比較賽60:1。
2. 五26。「用水藉著這……洗凈」:有些人乾脆將這裏的話與約十五2和十七17作比較,但是大多數認為是論及洗禮。那麼,「道」可以指:(a) 所傳的福音,比較路廿四27;(b) 在基督徒受洗禮時所用的套語,比較太廿八19,或(c) 受洗的人認信時所作的答覆,比較彼前三21;羅十9。
3. 五32。「極大的奧秘」:「大」字在這裏並不是指這個真理是(非常神秘的),而是指這「奧秘」或「神啟示的這個真理」是「極其重要的」。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3-20 聖潔的生活。有一些現代譯本(如《和修》和《英語標準譯本》)從第3節開始一個新的分段。保羅概括性教導基督徒怎樣過聖潔的生活。他主要教導言談上的智慧、男女關係方面的純潔、人際交往,以及心存感恩地生活等。
5:3 淫亂希臘原文是porneia,指所有與性有關的罪,包括姦淫、通姦、同性戀等。貪婪就是人心存嫉妒,想得到別人擁有的東西(出20:17)。貪婪等同於拜偶像(弗5:5;西3:5)。提,基督徒必須謹守誠信,維護聲譽,因為公開的罪行會羞辱那位揀選他們成為聖潔的上帝(見1:4注)。聖徒,見1:1注。
5:4 說感謝的話,這是基督徒積極的說話方式,與戲笑的話(《和修》“粗俗的俏皮話”)和妄語形成對比。說感謝的話也能遏制貪婪(見3節),人若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感謝主所賜的美好事物上,就不會貪戀他人的財物了(見19-20節)。
5:5 國,保羅說基督現在上帝的右邊施行統治(見1:20-22;參羅8:34;林前15:24-27;西3:1等)。雖然基督的國度要等到祂再來時才圓滿實現(林前15:20-24;提後4:1),但信徒已經得著救贖,被領進祂的國度(見2:6;西1:13-14)。對保羅而言,上帝的國的圓滿實現,就是信徒復活後以不能朽壞的身體,最終完全進入那永恆的領域(林前15:50;帖前2:12)。但藉著聖靈的內住和同在,信徒在這個時代也能在某種程度上體驗到上帝的國(羅14:17)。無份的(《和修》“得不到基業”),見1:13-14,4:30。拜偶像,貪夢使人一心想得到他人的財物,結果經常因此犯了一些嚴重的罪(如:王上21:1-19)。保羅說貪婪等同於拜偶像(另見西3:5)。
5:6 不要被……欺哄,因這些事,在教會歷史上,常有人散佈一種自欺欺人的謬論,就是基督徒歸信基督後,仍然可以過沒有悔改和犯罪的生活(見提後3:1-9;彼後2:1-3;啟2:14、20),不需要承擔犯罪的後果。其實,到審判的時候上帝的忿怒要臨到行這些事的人(如:啟2:21-23)。悖逆之子,這個詞源自希伯來文,用來描述習慣了悖逆和犯罪而不願意悔改的人。他們的行為證明他們是魔鬼的兒女(見2:2注;另見約8:44;約壹3:10),就如出賣主的猶大是 “滅亡之子”(約17:12)那樣。
5:7 同夥,保羅不是要求基督徒與不信主的人斷絕來往,而是叫基督徒不要與他們一起犯罪。
5:8 行事為人就當像光明的子女,見約壹1:5-7;另參詩27:1;賽9:2,42:6,49:6;約9:5;徒13:47,26:18。
5:9 光明所結的果子和聖靈所結的果子相似(參加5:22-23)。
5:10 《聖經》給我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準則,基督徒必須用智慧察驗怎樣把這些準則應用在實際生活中。這種智慧被定義為 “聖潔生活的技巧”。人必須認真地察驗、應用和實踐主所喜悅的生活方式。《箴言》在這方面很有指導意義。
5:11 基督徒應當在生活和與人交往中表現出智慧,表明上帝的聖潔子民並非對暗昧無益的事視而不見。責備(《和修》“揭發出來”),就是用辯論(或討論)的方式譴責或說服對方(另見13節),但要特別注意不要說人閒話或誹謗他人。
5:13 凡事……顯明出來。上帝的光不可避免地曝露出一個人的行為的真實特性。 就是光(中文標準譯本:一切被光所揭露的事,都要成為明顯的),光不僅揭露了不信之人的罪,也改變了不信的人,使他們成為“光明之子”(第8節)。如果我們把第12節中的“不順從的人”(NIV;《和合本》:他們)指的是信徒而不是不信的人,我們就會把第13-14節解釋為不是對傳福音的呼召,而是對作主門徒的傳召;信徒要把自己從屬靈的沉睡中喚醒,以便他們能夠在聖靈的幫助下再次結出“光明的果子”(第9節)。(BTSB)
5:14 主說(《和修》“有話說”),這裏不是引用《舊約》某一處經文,而是結合了幾處經文,尤其是《以賽亞書》的經文:“興起,發光!因為你的光已經來到,耶和華的榮耀發現照耀你。”(賽60:1;見賽9:2,26:19)
5:16 愛惜光陰(《和修》“把握時機”)希臘原文是exagorazō,有“贖回” 或 “購買” 的含義。基督徒必須主動地把握行善的機會(參詩90:12)。在邪惡的世代中,信徒特別需要智慧,因為通往聖潔的道路不總是那麼清晰好找,只有認真思考上帝的話語,分辨祂聖善旨意的人才能找到。
5:17 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不是指明白上帝的隱秘心意(祂 “隱藏的旨意”),而是指把《聖經》中上帝對我們生命的一般準則(祂 “顯明的旨意”;參申29:29;弗5:10注)應用在生活中。
5:18 酒是古代地中海地區的主要飲料,經過發酵釀造而成。被聖靈充滿,像上文(見4:28注)那樣,保羅提出一個消極的勸勉,說明聖徒應停止做的事情;又提出一個積極的命令,說明聖徒應該開始做的事情。酒能亂性,破壞人的判斷力,使人喪失分寸,變得放蕩;相反,“被聖靈充滿” 使人有節制,並結出 “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 的果子(加5:22-23)。在希臘原文中,“被聖靈充滿”(plērousthe)是現在時態祈使語氣,表明被聖靈 “充滿”的生活模式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常規的。
5:19 被聖靈充滿使人滿懷喜樂地用音樂口唱心和讚美上帝。這裏的讚美詩可能是指《詩篇》中的各種詩章、頌詞、靈歌;但似乎更可能是,既指《舊約》中的《詩篇》,也指當時的讚美詩作品(另見西3:16)。“靈歌” 指信徒被聖靈充滿(5:18)後,不由自主地歌頌讚美上帝。
5:20 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禱告,意即憑著信心禱告,信靠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中保,靠著祂來到坐在 “施恩寶座” 上的天父上帝面前(約14:6;來4:16,10:20;另見約14:13注)。
5:21~6:9 彼此順服。有一些現代譯本(如《和修》)從21節開始一個新的分段。第21節是個過渡句,承上啟下。在5:22-33(妻子和丈夫)、6:1-4(兒女和父母)和6:5-9(僕人和主人),保羅以幾種家庭關係為例證,闡述彼此順服的道理,另見西3:18-25。
5:21 順服的原則。在希臘原文中,15-21節是一個單元長句(一般原文版本都將這段經文分成三句:15-16節、17-20節和21節)。從語法來看,這裏的 “順服” 是分詞,進一步闡述像智慧人行事(15節)的例子。保羅提出順服的基本原則,並在5:22~6:9中舉例說明。今天有些地方(尤其那些推崇平等主義的地方)盛行絕對的 “彼此順服”,保羅用家庭關係的例子(5:22~6:4),說明彼此順服是指 “按照上帝所設立的權柄和秩序順服他人”,正如他在下文的例子中所表明的。
5:22-33 妻子和丈夫。保羅勸勉作妻子的要順服丈夫(22-24、33節),這是順服的基本原則(21節)的第一個例證。但保羅沒有要求作丈夫的要順服妻子,而是要求他們愛妻子(25-33節)。
5:22 順服,保羅用順服的基本原則(21節)的第一個例證,說明婚姻關係中的正確秩序(另見西3:18;彼前3:1-7)。妻子對丈夫的順服與兒女對父母的順服不同。這節經文沒有要求所有女人順服所有男人,只要求她們順服自己的丈夫(不是所有男人!)。男人和女人同樣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創1:26-28),也共同承受永生的產業(加3:28-29)。順服是為了尊重丈夫的最終帶領權,建立健康和諧的婚姻關係。
5:23-24 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是妻子順服丈夫的根據,並且是以基督是教會的頭作為模範的。正如基督是教會的頭和救主,這個地位不會因文化不同而改變;丈夫在夫妻關係中作頭,以及妻子凡事順服丈夫,也是不會隨文化而改變的。“頭”希臘原文是Kephale,顯然指丈夫對妻子的權柄,而不是一些人所認為的 “源頭”。事實上,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靈性上來講,丈夫是妻子的源頭都是說不通的。另外,在古代希臘文著作找到的五十多個 “甲是乙的頭” 的例子中,每個例子都是表示甲對乙擁有權柄(另見1:22;西2:10;見林前11:3注)。
5:25 愛,保羅把話題轉到作丈夫的責任上。他沒有要求丈夫順服妻子,但要求丈夫必須為妻子捨己。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作丈夫的應當效法基督的榜樣,以捨己之愛愛妻子。《聖經》對於丈夫為妻子捨命的描述,顯然與任何形式的男性專制主義或暴力壓迫截然相反。丈夫必須愛妻子,以確保妻子在婚姻中得到滿足感和喜樂事奉主的動力。值得注意的是,保羅描述丈夫責任的篇幅(共9節)比描述妻子的(共3節)多兩倍。
5:26-27 這兩節經文的中心是基督,因為丈夫雖然竭盡全力促進妻子聖潔,但不能使她們 “成為聖潔”,或 “洗淨” 她們的罪。成為聖潔,指藉著被主潔淨,把自己獻上事奉主。用水……洗淨,可能指洗禮,因為《聖經》經常用外在的標記(見羅6:3-4;約4:15注)表達肉眼看不見的屬靈涵義,就如這裏所指的靈裏的潔淨。這處經文可能也與結16:1-13有關;在那裏,耶和華洗淨嬰孩以色列,撫養她長大,最終迎娶她,把她高舉到王后的尊位。這與在羔羊的婚筵中,基督把教會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一致(另見結36:25;啟19:7-9,21:2、9-11)。沒有瑕疵,因著基督在十字架上捨身受死,教會的完全聖潔和道德全,在復活的榮耀裏將達到圓滿的地步。
5:28-30 保羅重申,丈夫要以捨己之愛愛妻子。保羅把這種愛比作人愛惜自己的身子和自己(28-29節;另見33節),並基督愛自己的身體。在29-30節,保羅清楚地表明,基督捨己不是為了祂自己,而是為了祂的 “身體” 教會。
5:31 一體,作丈夫的當愛妻子,如同愛 “自己的身子”(29節),這個命令源自創世時上帝使丈夫和妻子結合 “成為一體”。保羅引用創2:24,那裏講述世人沒有犯罪之前的婚姻;另見太19:5;可10:8;林前6:16。
5:32 奧秘,基督耶穌已經成就了上帝隱藏的計劃(見1:9,3:3-4、9,6:19)。保羅將5:31所引用創2章有關婚姻的經文,與 “基督教會的關係” 聯結起來。保羅認為這個奧秘是極大的;上帝起初是以基督和祂的 “身體”(見23節)教會在將來的聯合作為模式,創造丈夫和妻子的連合。既然創世之初的婚姻(創1章),是上帝為了體現基督和教會的關係,那麼保羅關於丈夫和妻子的角色的命令,就不只是反映他那個時代的文化,而是表明上帝對於歷世歷代所有婚姻的心意,正如基督的新婦(教會)和上帝的兒子基督所示範的。
6:1-4 兒女和父母。保羅進一步闡述5:21關於順服的基本原則,指出作兒女的應當順服父母;順服的方式是聽從他們。父母要在主裏養育兒女。
6:1 作兒女的,保羅以兒女順服父母這種家庭關係為例,闡述順服的原則(5:21)。摩西律法規定要治死打罵父母的兒女(出21:15、17;利20:9);保羅將違背父母的不順服行為列為多樁重罪之一(羅1:30;提後3:2)。在6:1-3,保羅督促作兒女的要確實地聽從父母,這是他們的責任。兒女要順服父親,也要順服母親,母親並不因她對丈夫的順服而失去家長的尊嚴,反倒是提升了這尊嚴。保羅用在主裏修飾動詞 “聽從”,並說這是理所當然的。這樣的順服是 “理所當然” 的(或是 “合理” 的),是遵從2-3節所引述的上帝的誡命。
6:2-3 孝敬,兒女聽從父母(1節)是孝敬父母的表現之一;另見箴31:28,那裏描述兒女起來稱讚有智慧、敬虔的母親。應許,上帝一些早期的命令也帶有應許(如:創17:1-2),但 “孝敬父母” 是十誡中唯一帶應許的誡命(另見出20:12)。在新的約中,在世長壽(原文直譯:在地上長壽)的應許不是指在具體的土地上享長壽,而是指永生。永生始於當下的重生,在來世圓滿實現。但保羅不是教導人因行為稱義,兒女的順服證明他們認識上帝,他們因此得到上帝的賜福。
6:2~3 第一條帶著應許的誡命:這片語在解釋上有些困難。「第一」可以是指先後次序:雖然十誡的第二誠在描述神的屬性時蘊涵了神對愛祂的人的應許(出20:6),但是從誡命在文字上的表達來說,只有孝敬父母的誡命才正式附有神對遵守誡命的應許(出20:12)。不過,有學者認為「第一」不是指先後次序,而是指重要性。可12:28用了與「第一條誡命」相同的希臘文片語,在那裏的意義明顯是指「第一重要的」誡命。可是,可12:28也出現一個意為「所有……中」的希臘字,所以可以譯成:「所有誡命中最重要的」。但是在以弗所書中,「第一條誡命」卻沒有用「所有……中」來修飾。因此,這也許是指「一條帶著應許的、非常重要(但卻不一定是最重要)的誡命。這個難解的片語還有很多其他解 釋。無論如何,雖然神的律法已經失去定罪的能力(西2:13~14),而且基於基督已經成全了律法,所以遵守某些形式的律法也不再合適(2:15;西2:16~17);可是,神的品性卻仍然透過「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太23:23)顯露出來,正如那些不可更易、受良心支配、在各個文化和時代中都無條件地獲接受的道德原則一樣。這一類原則的其中一個就是:要有健康的社會,關鍵就是兒女要尊敬父母。見《西敏宣言》19.5。(新譯本《聖經研讀版》)
6:3 在世長壽(或直譯為 “在那地長壽”)。支持第四條誡命的應許,預示著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時,所得到的盟約祝福(申28:1-14)。以色列人住在那地預示了新約信徒在新造的 “天國” 中的永生,這也是始祖們所盼望的(來11:10、13-16,13:14;羅4:13)——通過堅持不懈的信心而得到的神恩典的恩賜。(RSB)
6:4 作父親的,與前文一樣,保羅先以 “避免” 這種負面行為開始他的勸誡,然後提出正面的做法(見4:28注)。保羅特別提到父親的責任,但並沒有否定母親在這方面的貢獻(見箴31章)。惹兒女的氣,順服的孩子往往特別脆弱,父親盛氣淩人和未經深思的行為會讓他們感到沮喪(西3:21)。父母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教育兒女,應當以4~5章所列的教訓為中心。養育他們,父母擔當著上帝所命定的重要角色,要 “在主裏”(6:1)管教兒女,見申16:1-9。
6:5-9 僕人和主人。保羅進一步以僕人(或奴僕;見《讀者指南》)和主人的關係為例,闡述5:21所講的順服。主僕雙方所負責任的基礎是:他們是一同承受永生的後嗣。
6:5 僕人,見林前7:21注。在第1世紀,像以弗所這樣的城市,奴隸(或奴僕)的數量大約占總人口的三分之一。奴僕被認為是一個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員,所以保羅在處理家庭關係時自然會涉及對奴僕的教導。在希臘羅馬社會,奴僕的權益很有限,常常受到剝削和虐待。保羅沒有為當時存在的奴隸制度開脫,而是教導信主的主人和奴僕如何在主裏建立良好的關係,如何在社會和法律的制約中體現這種關係。結果正如人們有目共睹的,正是在基督信仰的影響下,這種奴隸制度在古代世界逐漸消亡了(見 “腓利門書導論:寫作目的、緣起和背景”)。在順服上帝的大前提下(如徒4:19-20的情況),這段經文的原則可以應用在今天順服合法的權柄上。基督,作奴僕的基督徒可能會因他們有一位在天上的主,而輕看他們肉身的主人;然而,人履行在地上的職責,實際上就是在事奉主(參6:6-7)。
6:8 各人所行的善事……都必按所行的,得主的賞賜,上帝不會忽略或遺忘人無私的事奉。上帝是公平的,必定會公平地賞賜每一位忠心的僕人,不論是為奴的、是自主的。6:9 在古代,主人掌握著僕人的生死大權(見《讀者指南》)。主人往往採取責打、囚禁,或把他們賣給更嚴苛的奴隸主來懲罰僕人。主人和一切掌權的人有義務善待順服他們的人,而不是濫用權力威嚇地位低下的人。上帝是不偏待人的(見撒上16:7;代下19:7;羅2:11),祂必定公正地審判主人和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