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5 Nehemiah 5 (3.6.30)

研經題目:
1. 尼希米把社會上的什麼惡事糾正過來呢(參1~13節)?他是如何著手的?
2. 尼希米的行為有哪些特色使他成為一個杰出的省長?我們也展示出同樣的特性嗎?
3. 別人認為當然可行的事,屬上帝的子民考慮到什麼就不應當行呢?比較15節和林前八13。
注:
1~5節。富有的猶太人顯然向他們借錢的窮弟兄要貴利,借債者一旦無力償還,他們便強取負債者的土地,財產,甚至以人身為質。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1-19 尼希米處理社會中的不公正;他個人對修建城牆的貢獻。尼希米採取措施,停止了無視上帝誡命的權貴對弱勢群體的剝削。
5:1-19 尼希米救助貧民。在建築工程進行的同時,生活中其他的部分並沒有因此停滯不前,而且出現了嚴重貧困和糧食短缺問題(1-13節)。52天的修建(6:15)本身不可能造成這些問題,但把人力從農事中抽調出來,專心致志地進行建造,這似乎太過份了。尼希米不僅減輕了猶大的財政負擔,也樹立了慷慨和社會責任感的典範(14-19節)。(BTSB)
5:1-13 在第 4 章和第 6 章中,尼希米處理了耶路撒冷社會面臨的外部威脅。在這裏,他面對的是內部危機:經濟不平等。猶大的經濟困難被明確地歸咎於兩個因素:饑荒(3節)和重稅(4節)。一旦發生饑荒,對糧食的需求無疑會抬高價格。重建城牆的工作可能也是原因之一,因為人們從事農耕的時間會減少。有三個群體受到這些困難的負面影響:那些顯然沒有土地的人(第 2 節);那些擁有一些土地但被迫抵押的人 (第 3 節);以及那些沒有能力納稅的人(第 4 節)。這三類人都被迫舉債度日,從而危及他們的未來。作為總督,尼希米需要為被擄歸來的猶太人中的貧困者採取行動,以加強他們的社區。社區中較富裕的成員正在利用這種情況中飽私囊(第 7-8 節)。尼希米命令他們停止不公平的借貸行為,歸還他們不道德地獲得的財產(第 9-13 節)。(FSB)
5:1 尼希米重建城牆的故事並沒有炫耀成功的色彩,因為其中講述了猶太群體中的嚴重問題。大大呼號,這是抗議壓迫的典型用語(見出2:23)。百姓是指普通的猶太百姓。他們的妻,作者描繪了一幅因饑餓而絕望的家庭畫面。弟兄猶大人,表明全體以色列人之間的親密關係,按照摩西律法,任何以色列人都不應永久地奴役或剝削其他以色列人(見申15:1-18)。
5:2 第2-5節記敍了幾種怨言,說明生活艱辛的原因,由於百姓竭盡全力修建城牆,加上一度收成欠佳,情況變得更加糟糕。我們……要去得糧食,這個吶喊大概主要來自婦女,很可能是因為男人全力投入修建工程,放下了他們平時的工作,因此無法養家糊口。
5:3-4 我們典了,為了籌集資金,百姓暫時放棄了產業的使用權以及所得的收益,這意味著他們還冒著破產的風險。有些人借錢支付波斯人對農產品徵收的重稅。
5:5 我們的身體……我們弟兄,這個抱怨強調以色列人之間的關係很親密(見5:1注)。使兒女作人的僕婢,摩西律法允許以色列人為了抵償債務而暫時作弟兄的奴僕(但不是永久的奴隸制),這通常是清償債務的唯一途徑,但在六年之後(申15:12)或在禧年(利25:39-40),債務就要清償。但即使是這種做法,在目前的情況下也可能會重創一些家庭;另外這裏還暗示,那些因債務而作奴僕的百姓,並未得到債主的善待。
5:7 猶太群體的貴胄和官長被控欺壓自己的百姓,可見他們面臨的危險不僅來自外部,也來自內部。強者壓迫弱者,是導致上帝發怒,致使以色列人被擄的原因之一(見賽5:7,8-10;摩2:6-8)。取利,雖然可以接受財產抵押,直到借款人還清貸款,但是向因貧困而借貸的以色列同胞索取利息則是律法禁止的(申23:19-20)。
5:8 我們弟兄……猶大人,見1、5節。尼希米強調這種親密關係,從而讓百姓明白:他們已忽略了律法所本的大原則。賣……賣……贖,尼希米憤怒地指出:從被擄中贖回的猶太人卻被自己的弟兄賣為奴隸,這真是莫大的諷刺。
5:9 敬畏我們的上帝,見1:11注。譭謗,見4:1-4。
5:10 尼希米承認,他和他最親密的夥伴與這不公義的行為有牽連,因此他表明自己也必須回應他提出的道德挑戰。
5:11-12 將他們的田地……歸還,這一呼籲不僅讓貴族和官長歸還非法攫取的利息,顯然還是一次因危機而執行的全面豁免,超越了安息年(15:1-11)或禧年(利25章)的豁免規定,因為他們要立即實行。這些人同意了,並鄭重保證他們將履行承諾。
5:13 抖著胸前的衣襟,這是一個象徵性的動作,配合後面詛咒的話。願上帝照樣抖,這種詛咒方式是一個莊嚴、傳統的做法,使人不得不採取行動。全體會眾都說阿們,表示接受尼希米的詛咒條款。
5:14-19 這裏尼希米揭露了他如何以身作則,沒有像前任省長那樣剝削百姓。作為省長,他有權獲得為波斯徵收稅收所得的俸祿(尼5:14)。尼希米表示,以前的省長拿的俸祿超過了他們應得的,而他卻連自己應得的俸祿也沒有拿(15節)。他雖然放棄了這份官方俸祿,但仍提供食物給150人,或者更多(17-18節)。(FSB)
5:14 省長,這是尼希米首次表明他曾在耶胡德省(即猶大)擔任這個官職,在他之前,已有其他人擔任過這個官職。耶胡德屬於更大的河西省。二十年……三十二年,即主前445—前433年。省長的俸祿,省長顯然有權徵稅供自己使用,但尼希米放棄他應得的這些收入。
5:15 以前的省長,然而,尼希米的前任確實曾經盤剝百姓,為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僕人謀利。敬畏上帝,尼希米的意思可能是:他遵行上帝要求所有猶太人彼此以“弟兄”相待的律法(見1、5、8節)。
5:16 並且我恒心(《和修》“我也努力”),尼希米看自己與猶太同胞的地位是平等的,他和他們一起勞動,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職位謀利。
5:17 在我席上,這似乎是指尼希米因擔任省長而需要承擔的義務。那些從四圍外邦中來的猶大人(《和修》“從四周列國來的人”),可能是外交訪客。
5:18 這個沉重的包袱(17節)使尼希米在放棄俸祿上的犧牲更顯得難能可貴。他不想在百姓缺衣少食的時候,自己卻過著舒適的生活。
5:19 記念,見1:8-9注。這是尼希米第一次祈求上帝記念:記念尼希米和他的善行,參13:14、22、31;並記念他敵人的罪,參6:14,13:29。這些禱告表明,尼希米知道人的判斷不一定會做到完全公正。他的言行證明他真正相信上帝,而敵人的陰謀則表明他們想要破壞上帝子民的福祉。
1. 尼希米把社會上的什麼惡事糾正過來呢(參1~13節)?他是如何著手的?
答:耶路撒冷此時面臨著經濟危機,有些百姓因饑荒(5:3)和重稅(5:4)而不得不舉債度日,甚至賣身為奴(5:5)。尼希米指責貴胄和官長違背摩西律法,向借貸的弟兄取利,那些從被擄中贖回的百姓竟然被自己的弟兄賣為奴隸,這實在是褻瀆了上帝的名(5:7-9)。尼希米承認自己也虧欠了律法,並勸他的同胞歸還不當所得(5:10-11),並召祭司來見證他們願意歸還的誓言(5:12),而且下了莊嚴的咒詛(5:13)。最後,他也以身作則,除了放棄自己的俸祿之外,還提供食物給百姓吃食(5:14-19)。
2. 尼希米的行為有哪些特色使他成為一個傑出的省長?我們也展示出同樣的特性嗎?
答:尼希米的行為展現出他對百姓的憐憫與公義。他不是活在象牙塔中,而是花時間實際參與到百姓的生活當中。當他聽聞百姓生活的困苦(5:1-5),就“發怒”(5:6)——這是神聖的義怒,並且採取實際行動來糾正錯誤(5:6)。身為領袖,不能不辨是非、不明公義,只會息事寧人。然而,他不是光用高高在上的律法主義態度來指責同胞,而是在向同胞陳明律法,以至於他們“靜默不語,無話可答”的同時,也檢討自己對律法的虧欠(5:8-11),這種道德勸說才會有效,才能服眾(5:12)。領袖必須善於溝通,有能力透明地、公開地說明他政策的理由,以勸說的方式讓百姓順從,而不是用武力強制百姓的屈從。尼希米也以身作則,展現他的慷慨。這也是領袖必要的特質,不可剛愎自用,自私自利。此外,最重要的,他之所以能大公無私,是因為他敬畏上帝(5:15)。以及他服事他人的恆心,不會輕易放棄目標(5:16;參2:3-5)——他擔任省長不是為了謀權奪利,而是為了服務百姓。求主賜給我這些品格,在有機會擔任領袖時,可以服事他人。
3. 別人認為當然可行的事,屬上帝的子民考慮到什麼就不應當行呢?比較15節和林前八13。
答:上帝的百姓必須分別為聖,用上帝的律法來檢視自己的行為,展現出與世人不同的品格。世人都認可的行為,未必是上帝喜悅的。尼希米給了我們敬畏上帝的榜樣,他因此沒有照他之前的省長那樣剝削百姓,苛刻無情,而是遵行上帝愛人如己的命令,以“弟兄”之情對待他的同胞,甚至自願放棄自己正當的權利——他本來應得的俸祿。這就如保羅,為了敬畏上帝,為了不讓弟兄跌倒,他寧可放棄一般的權利(林前8:13),甚至為了讓人的福音的好處,他也放棄他使徒的權利,不去作他本來可以作的(林前9:1-27)。
1Co 8:13 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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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尼希米把社會上的什麼惡事糾正過來呢(參1-13節)?
答:貴冑和官長向自己的百姓同胞(猶太人)取利(高利貸),使得百姓普遍窮苦(第2到5節),甚至迫使百姓必須要把自己的兒女賣去當成奴隸。
他是如何著手的?
答:他聆聽窮苦人的控訴(苦情),同理他們(便甚發怒),然後他心裡籌畫,去見貴冑和官長,直接向他們指出他們的不是。→他又告訴他們應當敬畏神→接著指示他們應當怎麼做→最後,這些貴冑和官長願意順服改變、要將為奴的同胞贖回→尼希米再警戒他們,不得失信於他們自己的承諾以免神的報應臨到他們。
2. 尼希米的行為有哪些特色使他成為一個傑出的省長?
答:聽百姓的聲音、體會百姓所苦、三思而後行、敬畏神而願意直言不諱、真心為著自己的百姓而付出。14-18節又顯示出他不求自己的益處、清廉樸實、不為自己積攢財寶在地上、只為著百姓們的好處。
我們也展示出同樣的特性嗎?
答:雖然不是擔任省長的職分,但是被提醒應當看重神所交付或管理的人或產業。不求自己的益處、乃是為著神的榮耀。這個敏感度可能因著自己的罪:忙碌、驕傲、自我中心等等,就越來越遲鈍,我覺得是很危險的,因為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變成了那些「貴冑和官長」反倒向自己的弟兄取利。
3. 別人認為當然可行的事,屬上帝的子民考慮到什麼就不應當行呢?比較15節和林前8:13。
答:在15節尼希米提到:「在我以前的省長加重百姓的擔子,每日索要糧食和酒,並銀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們的僕人也轄制百姓;但我因敬畏神不這樣行」,很明顯的是這是目前這個世代所認可、理所當然的。應為這只是「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而且「之前的人都這樣子做,我們只是按照以往的原則、傳統去做」,好像很有理由。但是因為這樣加重百姓苦難的後果,只是為著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真正敬畏神、看重神的子民、愛護自己的同胞百姓。林前8:13「所以,食物若叫我弟兄跌倒,我就永遠不吃肉,免得叫我弟兄跌倒了。」→這裡也是指出,吃肉或吃任何的食物,或許是這個世代所認可、無所謂、甚至比第15節的情況還更不嚴重的一件事情,但是「若叫我弟兄跌倒」,代表對於神的百姓事有所虧損的,這樣的事情我就因為敬畏神而不去做。
注:
1-5節。富有的猶太人顯然向他們借錢的窮弟兄要貴利,借債者一旦無力償還,他們便強取負債者的土地,財產,甚至以人身為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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