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日 加拉太书三19~29(1.10.12)

从奴仆到儿子。

加拉太书
  1. 试在论到右列各点的经句旁划线:(a) 应许;(b) 律法(圣经);及 (c) 信心。
  2. 试列举律法的功用及它所不能做的。
  3. 保罗怎样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要有律法呢?」
  4. 既然律法没有废掉上帝的应许,为何「律法」不是与上帝的「应许」相反?
  5. 试列举信心的功用。把信心所能做的与律法所不能做的作一对比。
  6. 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给谁的(参:16节)?
  7. 上帝怎样使其他人(包括你)能承受这应许呢(参:27节)?(这里受洗的意思请参阅罗六3~11)
  8. 既然成为上帝儿女的唯一方法是相信接受主耶稣,生活、政治和种族的分别会使这合一分裂吗?
  9. 你今日怎样表示你与别的基督徒合一呢?

【经文注释】(摘自《圣经研修本》)

3:19~4:7 从奴仆到儿子有一些现代译本(如《英语标准译本》)从19节开始一个新的分段。上帝从来没有打算要使律法永远有效,祂所应许的弥赛亚现在已经来到,相信弥赛亚的人就是上帝的儿女。

3:19 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和修》“为什么要有律法呢?”)问题就产生了:如果上帝的计划是基于祂的应许,并且律法对于这个计划毫无影响,那祂为什么赐下律法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意思可能是:(1) 设立献祭制度,暂时解决罪的问题;(2) 更清楚地教导百姓认识上帝的要求,遏制他们犯罪;(3) 表明人的罪孽干犯了明文律法;或(4) 显明百姓的罪和他们需要救主(参罗3:20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这四种含义在神学上都是正确的,但对保罗来说,最有可能的是最后一种。藉天使经由中保之手设立的,申33:2 说上帝从西奈山而来,在那里赐下律法;祂是 “从万万圣者中来临” 的,那时天使与上帝同在(参徒7:53;来2:2)。上帝赐律法给以色列人时,摩西是上帝和以色列民之间的 “中保” (利26:46;约1:17)。摩西律法是约的一部分,但那个约只是暂时的,不是永存的。现在耶稣已经以亚伯拉罕真正子孙的身份来到,摩西律法就不再有效了。既然割礼是摩西之约的一部分,就不再有必要了。

3:19 那么,为什么要有律法呢?(参新译本)上帝赐下律法一定有其目的,尽管保罗在强调律法(以及它所属的摩西之约)是一项临时措施之前,只是暗示了这个目的,只打算让律法从摩西持续到基督的到来,即应许给亚伯拉罕的“子孙”。为过犯添上的(《新译本》为了过犯的缘故才加上的),可能暗示对律法规定的惩罚的恐惧起到了防止一些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保罗更可能的观点是,律法在阐明上帝的要求时,揭示了其违法行为中隐含的对上帝的反叛(罗7:7-11),因此显出罪“真是罪”(罗7:13;参罗5:20)。 藉着天使,见徒7:38, 53;来2:2。(BTSB)

3:20 上帝颁赐律法给以色列民时,参与者不止一面(《和修》“单方”),也包括中保摩西在内。上帝却是一位,上帝的最终启示不是藉着中保,而是唯独出于祂自己。因为基督是完全的神,所以出自基督的一切都是出自独一真神。这就解释了为何保罗在第1章坚称,福音不是从人那里,或是藉着人临到他的,而是直接从天父上帝和他的儿子耶稣基督(1:1)临到他的。

3:21 律法和上帝的应许肯定不是互相反对(《和修》“对立”)的。保罗认为律法是 “圣洁、公义、良善的” (罗7:12),但因为人的罪,律法从来不能叫人得生(见罗8:3)。

3:22 律法(圣经)不能使人得到与上帝同在的 “生” (21节,《和修》“生命”),反而把众人都圈在罪里(参罗3:9-20)。上帝赐下律法不是为了使所有以色列人得到祂所应许的,而是为了使祂的一个 “子孙” ——基督——能成为赐福的源头。人蒙福不是因遵行律法,而是因信。上帝对于以色列人不能遵行律法这个事实并不意外。事实上,摩西颁布律法后,就预言以色列人不能遵行律法(31:24-29)。律法确认了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人唯独藉着信心才能称义(加3:6-9、14、18)。

3:23 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和修》“但这‘信’还未来以前”),保罗所说的 “信” 指在新的约中对基督的信靠(参22节),他的意思是, “在基督和唯独因信祂称义的新的约来到之前” 。由于保罗以亚伯拉罕作为因信称义的例子(6-9、14、18节),因此他不可能指在基督降生之前无人因信得救(参约3:18注),只是说那时人还不认识基督所成就的救赎之工,还没有来自新的约的信心。

3:24 律法作为训蒙的师傅(《和修》“启蒙教师”),有着显露和遏制过犯的积极作用,并且预言基督的到来。

3:25 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和修》“这‘信’既然来到了” ),见3:23 注。

3:26 你们….都是上帝的儿子,这是信徒在旧的约下和在新的约下的主要区别:在律法之下,信徒过的是奴仆的生活;在基督里,信徒过的是自由的生活,这自由是因成为上帝的 “儿子” 而得的。 “儿子” 希腊原文是huioi,法律术语,常见于第1世纪罗马帝国关于收养和继承的法律中。 “儿子” 拥有承受产业的权利,保罗在这里和其他书信中(参4:5-7;罗8:14-16、23),用这个词来指所有男女基督徒的地位。他们都被收养进入上帝的家中,享有上帝儿女的一切特权,承担一切义务,有权承受产业。

3:27 保罗除了用 “儿子” (26节)这个比喻外,还用了两幅图画来描绘这个新时代。受洗,表明信徒经历死亡,向那个伏在律法、罪和死亡之下的旧时代死了(罗6:3-4;加2:19、6:14),然后从水中出来,加入新造的群体(林后5:17)。披戴基督, “披戴” 是穿衣服的用语,表明信徒藉着与基督在灵里联合,有了新生命和新目标。

3:28 不分犹太人、希腊人,摩西律法随着旧时代的过去而失效了;在新造的群体中,犹太人和外邦人之间的隔阂已经被拆毁了(见弗2:11-22)。因此,外邦人就不必先受割礼成为犹太人(参3:14),才能作基督徒。不分……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不是暗示这些群体应有的行为方式没有分别,因为保罗在其他经文中对作奴隶的( “仆人”)和作主人的(弗6:5-9)、作丈夫的和作妻子的 (弗5:22-33)都有不同的要求。显然保罗不是倡导消除一切差异,或认可同性婚姻和同性恋关系(见罗1:26-27),而是指出那些过去的隔阂、错误的优越感和自卑感,都已经被废除了,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保罗没有忽视男女之间的差别,而是说他们 “都成为一了” ,成为了 “一个” 身体,即教会。这节经文教导的是包含多样性的合一,而不是要众人都整齐划一。

3:29 亚伯拉罕的后裔,保罗陈述他的辩论重点:属基督的人已是亚伯拉罕家族中的一员,不必为了要作上帝的百姓而受割礼。

One thought on “第12日 加拉太书三19~29(1.10.12)

  1. 第12日 加拉太书三19~29(1.10.12)

    从奴仆到儿子。

    1、试在论到右列各点的经句旁划线:(a) 应许;(b) 律法(圣经);及 (c) 信心。

    (a) 应许:19、21、22、29

    (b) 律法(圣经):19、21、22、24

    (c) 信心:22、24、25、26节

    2、试列举律法的功用及它所不能做的。

    律法的功用:24节-训蒙的师傅,将人引到基督那里,使他因信称义。

    律法不能做的:不能使人得生,因信称义。

    3、保罗怎样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要有律法呢?」

    律法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蒙应许的子孙来到。

    4、既然律法没有废掉上帝的应许,为何「律法」不是与上帝的「应许」相反?

    因为律法是训蒙的侍奉,引我们到应许的基督那里,因信称义。

    5、试列举信心的功用。把信心所能做的与律法所不能做的作一对比。

    信心的功用:使蒙应许的子孙因信得救。

    信心所能做的:因信得救;

    律法所不能做的:因信得救。

    6、上帝对亚伯拉罕的应许是给谁的(参:16节)?

    基督。

    7、上帝怎样使其他人(包括你)能承受这应许呢(参:27节)?(这里受洗的意思请参阅罗六3~11)

    上帝使相信接受主耶稣基督的人披戴基督的义,就能承受应许。

    8、既然成为上帝儿女的唯一方法是相信接受主耶稣,生活、政治和种族的分别会使这合一分裂吗?

    不会。上帝在保守看顾着。

    9、你今日怎样表示你与别的基督徒合一呢?

    因着基督的爱在基督里彼此相爱。

    以诺研经:第12日 加拉太书三19~29

    1、好

    2、律法引我们到神的面前,但不能因行律法称义

    3、按照历史时间节点和正反论证说明律法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4,因为律法引我们进恩典的应许

    5、因信得救。信心能得救,律法不能

    6、基督

    7、藉着基督

    8、不会

    9、爱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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