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为他在哥林多的工作辩护,澄清了真正的使徒身份的性质和他作为使徒拒绝他们的经济支持的权利。

研经题目
- 保罗对人际关系有何 (a) 态度和 (b) 目的?
- 作 (a) 社会失调的,(b) 死守法律的,(c) 异教的,(d) 知识分子的及 (e) 不遵奉国教之人的奴隶是什么意思?
- 保罗怎样可以很自由地作任何种人而没有被这自由支配?
- 你作些什么来保持你的属灵生命健康?你要得什么奖赏?
- 试比较运动员与你目前的情况之异同。
【经文注释】(摘自《圣经研修本》)
9:19 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保罗服事众人,以便神使用他把人带到耶稣面前(比较腓2:5-8;加4:4-5)。他不把自己看作是 “救主”,而是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工具,通过这个工具,有人可以听到福音并得救(比较林前7:16)。他使自己适应于他的听众(但不是通过损害福音或他的信息),以消除他们接受福音信息的任何障碍。(BTSB)
9:20 我就作犹太人,保罗是犹太人(林后1:22;加12:13;腓3:5),看重自己的犹太传统(9:3-5);但作为犹太人弥赛亚的耶稣,却废除了摩西律法中的某些犹太元素(太15:17;可7:19;罗14:14;林前7:19;加2:11-14,6:2;弗2:14-15)。上帝在基督里创造了一群新的子民,他们当中并不区分犹太人与外邦人(徒15:9;罗3:22,10:12;林前10:32)。作律法以下的人,为使犹太人聆听他的信息,保罗愿意暂时采取犹太人的生活方式(徒16:3,21:17-26),但他不再以种族来界定自己的身份(腓3:3)。
9:20 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保罗按照犹太人的习俗生活,不是为了得救,而是为了吸引那些同样按照律法生活的人(徒16:3;21:23-24;林前8:8)。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保罗没有义务生活在律法下,相反,他利用他在基督里的自由与那些在律法下的人(犹太人)交往。(FSB)
9:20 保罗在第20-22节中用三个例子说明了他为基督赢得尽可能多的人的目标,这三个例子描述了宣教士如何结合实际。当他向犹太人宣扬福音时,他就“作犹太人”:他遵守作为耶稣信徒不必遵守的诫命(例如,饮食律,提摩太的割礼[徒16:3],以及耶路撒冷圣殿中的洁净礼[徒21:20-26])。 不在法律之下,即不需要遵守律法的所有诫命,其中许多诫命是耶稣成全的(如关于献祭的律法、洁净的律法、饮食律),因为耶稣已经赎罪并赐下圣洁。(BTSB)
9:21 没有律法的人,指在摩西律法以外的人;摩西律法是为规范犹太人的生活方式设立的。不是没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和修》“不是没有律法,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保罗似乎区分了犹太律法和他称作上帝的诫命(参7:19),或 “基督的律法”(见《和修》)的律法。第二类律法对任何种族的基督徒都有效,它大体上包含耶稣的道德教训,摩西律法的神学架构和其中许多的道德观念(见罗7:7、12、22,13:8-10;加5:14,6:2;弗6:2-3等;另见《圣经文集》中的《圣经伦理概述》)。现今这 “基督的律法” 也包括新约书信中有关道德伦理的命令,因为使徒在书信中阐释了基督的生平和教训,并将其应用在教会中。
9:21 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保罗认为没有必要遵守律法中有关食物的礼仪命令(见他在10:27的指示),但他确实持守了基督的律法(见加6:2)。(FSB)
9:21 没有律法的人,从犹太人的角度来看,就是指所有的外邦人。我在上帝面前,不是没有律法,保罗像外邦人一样生活,并不意味着他从事外邦人生活方式所特有的罪恶行为(6:9-10)。在基督的律法之下(见《和修》),保罗遵循的是律法,由于以色列的弥赛亚和世人的救主耶稣的到来,以及祂在十字架上赎罪的死,律法已经被修改了。禁止崇拜偶像是十诫中的第一条,对保罗和所有信徒仍有约束力,正如他将在10:1-22中所论述的。(BTSB)
9:22 向软弱的人,我就作软弱的人,这是保罗希望哥林多教会中有高深 “知识”的信徒,对他们中间 “软弱” 的人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参8:9-13)。
9:22 软弱的人,指那些觉得受到诱惑而倒退到拜偶像的做法的基督徒。见林前8:7及注释;罗14:1。(FSB)
9:24-27 保罗经常以运动竞技为喻,说明他是如何严格、一心一意地专注于使徒的工作,务求将福音广传(另见腓3:12-14;提后4:7-8)。他在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使用这个比喻尤其贴切,因为两年一届的 “地峡运动会” 正好在哥林多举行。当时,这个运动会的知名度仅次于奥林匹克运动会。保罗第二次旅行传道期间曾在哥林多停留(0徒18章),可能恰逢主后49或51年的运动会。能坏的冠冕(原文直译:朽坏的花环),这种冠冕(希腊原文stephanos)是公众体育竞赛胜利者的奖品,用树叶编成,很快枯萎。保罗认为,他的会众就是他在末日作为胜利者头上所载的冠冕(腓4:1;帖前2:19)。
9:26-27 保罗将赛跑者和拳击手运动的比喻用在自己身上。作为一位福音传道人,他专注于达到目标和赢得奖品,因此具有自我克制的特点。他不允许自己身体的欲望和冲动控制他的行为。(BTSB)
9:26 保罗像运动员那样专注于目标,尽量多带领人信靠福音,无论那些人是什么身份或处境(19-23节)。
9:27 这节经文历来被人误解,有些人以为自虐身体是属灵操练的一种方法。其实,保罗这样说是因为前两节经文使用了运动员的比喻,以及他的使徒事工对体能的要求(4:9、11-13;林后4:8-12,6:3-10,11:23~12:10;帖前2:1-2、9,3:7-8)。为了在比赛中取胜,运动员有时要忍受艰难的体能训练;同样,为了传扬福音,保罗也甘愿忍受身体和情感上的痛苦,放弃接受物质支持的权利(见9:12;林后6:1-10)。弃绝(《和修》“被淘汰”)希腊原文adokimos,“不被认可,未通过测试”)在这里意为 “被淘汰,无法获得赏赐”(见9:24-26)。
9:27 我要克制自己的身体(《和》我是攻克己身):保罗继续以运动员作比喻,提醒受书人如果拳手想要获胜,就要克制自己的身体。同样,为了最终的目标,基督徒要放下自己的利益(例:吃祭偶像的食物;8:13)。免得………自己反而落选了:这一节经文常被引用,以证明基督徒可能会失去救恩。但是新约圣经的记载,特别是保罗的教导证明,那些被神呼召的人永远都是属祂的(罗8:28~30),因为他们拥有永恒的生命(约5:24)。神所开始作的工,必然会成全(腓1:6)。那些离开了羊圈的,根本从来就不属于神(约10:2~29;约壹2:19)。但是我们要当心,不要轻看这一节或类似经文的意义(例:15:2;腓3:11;西1:23),以为它们是在假设一些不可能发生的事,或只是与奖赏有关,跟救恩没有关系。尽管保罗满有信心地说,没有甚么能叫他与神的爱隔绝(罗8:38~39),但他从不假设公然违背神的命令是无伤大雅的事。任何基督徒(甚至是使徒也不行)都不可轻率对待圣经中的这类警告(10:12);随流失去证明了一个人没有得救的信心,即使是使徒也会随流失去(例如:加略人犹大)。见腓1章〈信徒的坚忍与蒙神保守〉一文。(新译本《圣经研修版》)
第13日 哥林多前书九19~27(2.2.13)
保罗为他在哥林多的工作辩护,澄清了真正的使徒身份的性质和他作为使徒拒绝他们的经济支持的权利。
1、保罗对人际关系有何 (a) 态度和 (b) 目的?
(a) 态度:向什么样的人,就做什么人;
(b) 目的:使自己适应于他的听众,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工具,通过这个工具,有人可以听到福音并得救。19-23节。
2、作 (a) 社会失调的,(b) 死守法律的,(c) 异教的,(d) 知识分子的及 (e) 不遵奉国教之人的奴隶是什么意思?
用同理心服事众人,并降卑自己在奴隶身份上,以便神使用他把人带到耶稣面前。
3、保罗怎样可以很自由地作任何种人而没有被这自由支配?
保罗清楚知道自己在基督里是自由的,但为了福音的缘故,没有被这自由支配。
4、你作些什么来保持你的属灵生命健康?你要得什么奖赏?
我要一心一意专注于上帝的旨意来保持我的属灵生命健康;
我要的那不能坏的冠冕为奖赏。
5、试比较运动员与你目前的情况之异同。
相同:专注于目标,忍受艰难的训练;
不同:运动员得的是今生可以得到的能坏的冠冕,我是在末日得那不能坏的冠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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