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摩西之約的一些看法(Scott Swain)

Some thoughts on the Mosaic Covenant

作者:Scott Swain(RTS, Orlando 系統神學教授;帖子最後有他的三個聖約神學教學影片)

誠之譯自:

http://www.reformation21.org/blog/2014/09/some-thoughts-on-the-mosaic-co.php

我讀完了Mark Jones最近關於行為之約的兩個帖子(見這裏這裏),很有收穫;一直以來,我從他對這個題目的其他著作裏也獲益良多。在論到行為之約(上帝與亞當在伊甸園裏所立的約)和摩西之約(上帝在西奈山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之間的關係時,神學上的清晰以及對歷史的認知都是非常必要的。誠然,按照我的看法,要正確地把摩西之約放在上帝開展祂聖約治理的過程中,是聖約神學裏最困難、也最複雜的挑戰。如同Anthony Burges曾經觀察到的,這是一個「有學問的人」也會發現自己像「亞伯拉罕的公羊,兩角扣在稠密的小樹中」的地方。由於這些議題本身的複雜性,我們必須避免一些簡化的解釋。

雖然對這個題目的簡化解釋是不可取的,然而對那些有責任要在每個禮拜用上帝的話牧養上帝子民的人來說,實在有必要以一種簡明而非簡化的方式,總結這些複雜的議題。存著這樣的信念,我要簡短地描繪三個重點,來思想摩西之約在上帝為祂子民所展開的計劃裏究竟居於什麼地位。我主張,如果把這三點放在一起來考量,它們可以給這個複雜的題目提供一個合乎聖經、也滿足神學和教牧需要的方向。

一、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方式我明白當前辯論「重新頒布」(republication)的雙方都會同意這點,因此我要提出一些說明。我們說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方式的意思,是肯定摩西時期的施行,無論是在形式和結構上,都展現出合乎恩典之約其他施行方式(如亞伯拉罕之約、大衛之約、新約)的模式,它並非遵循行為之約中所展示出來的模式。

耶和華與以色列人在西奈山所立的聖約是在救贖主和得贖者之間所立的。上帝滿有恩典的拯救行動,成為祂對以色列人所發出的命令,以及祂要求以色列人忠誠的救贖基礎(出十九4,廿2)。確實,由於出埃及事件標誌著上帝的應許——在創世記十五章7~21節所作的自我咒詛——的應驗,我們就應該把以色列人在出埃及記十九章8節和廿四章3節向耶和華所起的「忠誠誓言」,當作一個證據,證明摩西之約乃是實現了亞伯拉罕之約,而不是與亞伯拉罕之約不同類的盟約。應許要作亞伯拉罕和他後裔的上帝(創十七7~8)的那位,最終使「祂的百姓」誕生了(參見:出一7,六7):祂起誓要作他們的上帝,因此他們也要起誓作祂的子民。西奈山之約和亞伯拉罕之約並不是不同類的盟約。它是亞伯拉罕之約的應驗和目標:透過單方面對以色列列祖的應許所開啟的盟約關係,如今在救贖主和祂得贖的百姓雙方之間的承諾裏實現了。

二、摩西之約是與基督有關的、恩典之約的暫時施行儘管摩西之約是亞伯拉罕之約最初的應驗,是以色列對她的丈夫耶和華所說的「我願意」,但這不是亞伯拉罕之約最終的應驗。摩西之約是恩典之約暫時的施行,是命定要歸於無有的(來八13)。律法是上帝所賜的美善恩賜之一,但是它注定要被上帝在耶穌基督裏、並藉著耶穌基督之更大的恩典,即新約的恩典所取代(約一16~17)。摩西之約作為亞伯拉罕之約的初步應驗,與新約具備了一種暫時性的、影子式的關係,新約才是亞伯拉罕之約那最終的、永遠長存的應驗(西二17)。

三、摩西之約是與肉身有關的、恩典之約的軟弱施行方式。摩西之約之所以只是恩典之約的一個暫時的施行,和它是恩典之約的一個軟弱施行的狀態有關。其「瑕疵」(來七7-8)是在哪裏呢?正如我在前面所論證的,並不在於其結構和形式。摩西之約的軟弱是在於其立約的其中一方:摩西之約乃是「因肉體而軟弱」(羅八3)。因為摩西之約是寫在石版上的,而不是寫在肉心上的,最終,它就只能曝露出與上帝立約之墮落人類的背叛,也定罪他們。它是帶來死亡的屬死之職事(見:林後三~四章)。

這當然不是要忽略舊約聖經的教導,在摩西之約下聖靈也有在發揮作用(賽六十三10-11;該二5):與時代論的時期劃分相反的,在舊的約和新的約之下,聖靈工作的對比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然而,舊約聖經也教導我們,相對於上帝在新的約中的工作,上帝的子民大部分都欠缺所需的恩典來領受摩西之約,並且無法以一種討神喜悅的方式對這個滿有恩典的盟約作出回應(申廿九4;參:卅1~10),也因此他們注定從一開始就要落在摩西之約的咒詛之下(申卅一27;同廿一18~23)。

的確,我們必須承認上帝的律法——在其全部的立約形式當中——注定要以這種方式在墮落人類的處境下發揮作用,即只有在基督裏(律法置人於死的刑罰獲得實現之處),律法才能發揮其教導得贖者的正當功能;這些得贖者是基督透過聖靈成全了上帝的律法而從死裏復活的(加二19;羅八4以下)。

正如先前所說的,只有把這三點合在一起看,才能成為聖經對摩西之約的教導的一個有效總結。否認其中任何一點,都會帶來嚴重的問題。

按照我的判斷,否認第一點,會破壞合乎聖經的講道。倘若我們不把摩西之約視為恩典之約的一種施行方式,我們就會受到誘惑,會把舊約聖經解讀為是以色列國未能成為第二亞當的長篇故事——但上帝並沒有要以色列國成為第二亞當(羅五12~21)。因此,我們就不會欣賞以色列的作用是成為一個榜樣(肯定是一個負面榜樣),說明在恩典之約裏活出與基督聯合的生活是什麼樣子,我們也剝奪自己領受舊約聖經教導的一個重要層面的機會(提後三16~17)。

否認第二點就會成為猶太化的基督徒。儘管不會有太多基督徒會犯這個錯誤,但是在使徒時代,保羅主要的對手就是這些人,他們歡迎把外邦人納入上帝的子民之內,作為末日已經臨到的一個記號,但是卻未能體會到外邦人被納入的,因為他們相信摩西之約所提供的,是實現上帝對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應許的最後施行方式,而不是倒數第二個施行方式。保羅在加拉太書第三~四章的論述主要就是和駁斥這個錯誤有關。

否認第三點會導致律法主義。肯定第一點卻不同時肯定第三點會導致嚴重的神學和教牧問題,而我們這些沒有被「重新頒布」的論證說服的人,必須重新承認這個事實。倘若我們所作的只是肯定上帝的律法有多好,其作用只是給得贖的百姓作為感恩的途徑,而倘若我們未能承認並闡釋亞當的後裔在上帝良善律法面前有多麼危險,我們就是在欺騙人,讓人無法遵行律法或自欺以為自己遵行了律法。我們必須明確表態: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悅(羅八8)。

此外,我們必須明確說明,上帝解決這個困境的方法不是一個完全以恩典為架構的盟約。上帝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是祂兒子的道成肉身、受死和高升,以及將復活的基督的靈澆灌下來:「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3~4)恩典之約——在其所有的施行方式中——是因為其中保,才成為恩典之約的。

後記:我明白這個題目在改革宗和長老會教會中是一個燙手的爭議,我把這個辯論中兩邊的人,都當作是好弟兄、好牧師。有鑑於這個議題的複雜性,以及改革宗傳統在這個題目上所呈現出來的歷史多樣性,我確實盼望這是個雙方可以用愛心清楚辯論的議題,畢竟他們都是從上帝在基督裏的律法中學會把刀打成犁頭,把槍打成鐮刀的人(賽二2-4)。

這裏有一個作者教導聖約神學的影片:

Teaching Women to Teach
Covenant Theology as the Interpretive Backdrop of Scripture
Lesson 1/3 https://youtu.be/Z9HBfZiy5Tk
Lesson 2/3 https://youtu.be/61NU8_wr5tE
Lesson 3/3 https://youtu.be/EBxR2X7Xw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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