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8 羅馬書 9:30~10:21 (1.10.6)

Study 18 Romans 9:30~10:21 (1.10.6)

研經題目:

1. 在這裏所對比的,是尋求神悅納的哪兩種方法?怎樣表明它們是互相排斥的呢?參九30~十9。以色列人失敗的原因是什麼呢?

2. 因信而來的義(十8~15)。保羅關於:(a) 它的純一性,(b) 它的普遍適用性,以及 (c)宣揚它的必要性,都說了些什麼?

3. 十14~21對於:(a) 人傳揚福音的責任,和 (b) 人聽福音的責任,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9:30~11:10 以色列人拒絕上帝的拯救應許。上帝的主權和人的責任是並行不悖的。以色列人本應相信福音和信靠基督,但他們大多數人都拒絕這樣做。雖然如此,上帝的拯救應許仍必成就。

9:30-10:21 以色列人的不信。救贖歷史的意外轉折——許多外邦人和相對較少的猶太人得救——可以從神的揀選(9:6-29)或從人的信與不信的角度來解釋(9:30~10:21)。外邦人選擇藉著信心順服於神的義,而以色列人作為一個整體卻沒有。(BTSB)

9:30-31 保羅對現狀的評估是:外邦人不是上帝的選民,他們沒有尋求在上帝面前能站立得住的身份,如今卻因信得以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以色列人尋求藉著律法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卻無法做到。

9:32 以色列人無法藉著律法得到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的身份,這是什麼緣故呢?因為他們沒有以謙卑信靠上帝的心來遵從律法,而是想靠遵行律法來確立自己的義。他們以這種方式利用律法,導致他們在基督這絆腳的上跌倒,因為想要確立自己的義的人,覺察不到他們需要相信基督。

9:33 賽28:16已經預言,有人會因為基督絆腳跌倒。信靠基督的人在末日必不至於羞愧(《和修》“必不蒙羞”)。

10:1 貫穿9~11章的主題是救恩。

10:2 猶太人的熱心和真誠並沒有使他們得救。在宗教上虔誠並不代表所相信的是真理。

10:3 許多猶太人不信基督,因為他們不順從上帝的義,反而試圖靠自己的行為在上帝面前得著義。關於得著義的兩種方法的對比,見加3:7-14。

10:4 總結(原文或譯:終結[中文標準譯本]、終極[新譯本])大概包括目的和終結這兩種含義。摩西律法期盼和預示基督,並且在基督裏達到了它的目的。如今舊的約已經終結,律法對基督徒不再有約束力。基督既然是律法的目的和終結,義就屬於所有信靠基督的人。

10:4 總結(原文或譯:頂點)。希臘文telos;結合了“終點”和“目標”的意思。就像比賽中的終點線一樣,基督是律法一直以來的目標;現在以色列已經到達終點線(基督的到來),比賽(律法)已經結束。律法不再像基督之前那樣管理神的子民(6:14-15,7:4-6;加3:23-25)。凡信祂的,外邦人和猶太人沒有分別(11-13節)。(BTSB)

10:5 關於出於律法的義,保羅引用申18:5,表明遵行律法的人會得著生命。但正如他之前已經指出的,人無法藉此得生命,因為人人都違犯了律法(1:18~3:20)。

10:6-8 保羅在這裏引用申30:12-14,指明出於信心的義與出於律法的義之間的不同。出於信心的義重新解釋《舊約》的這些話語,看到它們如今已在基督裏得到應驗(見申30:12-14注)。人不必到天上領下基督到人間來,因為上帝已經差遣祂到世上來了。人也不應該認為他們必須從死裏(原文直譯:從死人中)領基督……上來,因為上帝已經使基督從死裏復活了。上帝不要求人做一些力不能及的事情,只要求他們相信保羅所傳的福音。

10:6-8 保羅引用申命記30章12-14節的措詞來描述“出於信心的義”(第6節),與“出於律法的義”(第5節)形成對比。在舊的管治體系下,上帝頒賜祂的律法,其特徵是祂的恩典,這恩典如今在基督裏被決定性地展示出來了。正如摩西是以色列民得知上帝要求的管道,如今所有的人也可以藉著信心得到從天上下來並從死裏復活的基督。(BTSB)

10:8 這道離你不遠。保羅引用申命記30:14來肯定信心之道的可近性。就像摩西宣告律法的可近性那樣,保羅也宣告福音的可近性。這道特別近,是因為聖靈把它刻在信徒的心上(耶31:33;林後3:3)。(FSB)

10:9-10 你若口裏認,不是說口頭的認信是使人配得稱義的 “行為”,而是說這種認信確實是內在信心的外在證明,往往能確認說話人的信心。上帝叫他從死裏復活,保羅不是說人只需要相信這一事件,無需明白基督為何受死,而是說他們必須相信復活和與復活相關的全部真理,特別是耶穌背負世人的罪孽而死,以及祂的復活表明天父上帝悅納基督的工作(見4:25注)。心裏信,得救的信心不只是理智上的認同,還是真正從內心信靠基督。

10:11 保羅再次引用賽28:16(參9:33),強調得救的途徑是信靠基督,而不是靠行為稱義。這裏的羞愧,是指在末日受審判的人下地獄時要蒙受的羞辱。

10:12-13 上帝以救恩厚待所有求告祂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因為正如保羅引用的珥2:32所言: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10:14-15 然而人未曾……怎能……保羅通過一連串的排比和遞進問句,指出人得救所需的一連串特定條件。將14節和15節連接起來。這些經文的邏輯很清楚:(1) 人只有相信耶穌能拯救他們,才會求告祂;(2) 人若不認識基督,就不可能相信祂;(3) 需要有人傳得救的信息,人才能聽到關於基督的事;(4) 除非有人奉上帝差遣去傳道,否則關於基督的信息就無法得到宣揚。這就是保羅迫切地要把福音傳到地極的原因,因為他相信得救的唯一途徑就是聽信福音(見1:19-20注)。保羅在這裏不是談論那些盼望基督的舊約信徒,像第4章中的亞伯拉罕和大衛;也不是談論夭折的嬰孩,見撒下12:23注。人唯有聽到福音才可能得救,所以那些傳揚基督信息之人的腳蹤佳美的(賽52:7),因為傳信息之人的腳能帶他們到達目的地。

10:16 人必須聽到福音才能得救,但光聽是不夠的,還必須真正信靠福音。以賽亞(賽53:1)預言說不是所有人都會信靠福音。根據9~11章的上下文,保羅特別想到那些不信的猶太人。

10:17 保羅總結前面的論證。人唯有福音,才能主。這個必須聽到的信息是基督的話,是關於耶穌基督的好消息——耶穌基督是為人被釘十字架和復活的救主。

10:18-19 聽見這信息的人大概指猶太人(見1、19-20)保羅引用詩19:4,它原指普遍啟示,但保羅將它用作特殊啟示,指宣揚福音,強調猶太人已聽聞好消息,因為福已經傳揚出來,甚至到了地極(傳給了外邦人)。以色列人應當從申32:21的預言看到,外邦人是會相信福音的。

10:20-21 賽65:1的預言已經應驗:沒有尋找上帝的外邦人如今已受祂的拯救應許。以色列人則應驗了賽65:2的話,他們叛逆,不順眼福音信息,但上帝仍然向他們伸手邀請他們來領受救恩。一方面,上帝預定一些人得救;另一方面,上帝仍然盼望所有人都得救(見提前2:4注;另見結33:11)。雖然我們似乎無法理解這兩者怎能並存,但《聖經》的確對兩者都有教導。因此我們不應該用其中一個真理來否定另一個真理。關於揀選,另見以下經文注釋:弗1:4、15、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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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在這裏所對比的,是尋求神悅納的哪兩種方法?怎樣表明它們是互相排斥的呢?參九30~十9。以色列人失敗的原因是什麼呢?
    答:這裏對比的是究竟要憑信心還是憑行為來得到神的義(9:32;即出於信心的義、出於律法的義的對比,10:5-6),這兩種方式是彼此對立、互相排斥。猶太人作為一個整體,想憑行為“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也就無法因信稱義了。因為上帝定旨,得到神的義的方法是信基督,而不是憑自己的行為。
    2. 因信而來的義(十8~15)。保羅關於:(a) 它的純一性,(b) 它的普遍適用性,以及 (c)宣揚它的必要性,都說了些什麼?
    答:保羅引用申命記30:12-14來說明因信而來的義(這義就是福音)的單純性,因為“這道離你不遠”,這道不是難行的,不需要人上到天上,也不需要人下到陰間,而只要口裏承認,心裏相信,就可以得到福音的應許——基督。而且這是給所有人的,因為“凡求告主名就必得救”,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即非猶太人)。保羅指出,只有當人宣講基督的話,人方可聽見基督;而聽見基督,也才有可能信基督;信基督,才有可能求告祂的名,因此宣講基督的話就是絕對必要的。
    3. 十14~21對於:(a) 人傳揚福音的責任,和 (b) 人聽福音的責任,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答:10:14-15總結人求告主名而得救的次序:傳道者(特指牧師)受差遣(按立) 傳道(宣講福音) 人聽見基督(透過講道者)對他說話而生發信心  人求告主名而得救。10:17是對這個次序的簡單總結:信道是從聽道來的;聽道是從基督的話來的。因此,傳道人有宣講福音的責任;而聽眾有聽福音、信福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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