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24 詩篇 32 (1.11.17)

Study 24 Psalm 32  (1.11.17)

研經題目:

1. 照這篇詩來看,享受神的赦免所不可少的條件是些什麼呢?比較箴廿八13。

2. 蒙赦免的人得到什麼福氣,以致心中充滿喜樂呢?他們要能繼續享受,就必須履行什麼條件呢?你履行了這些條件嗎?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第32篇 本詩通常被歸類為感恩讚美詩,敬拜者因為罪得赦免而喜樂,向上帝獻上感恩。由於第3節(“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的緣故,本詩與51篇常被聯繫在一起。然而,既然本詩的題注和內容都沒有清楚顯示這一點,所以最好將本詩視為一般的認罪和罪得赦免的經歷。本詩也可以被歸類為 “悔罪詩”(參6、38 [及注釋]、51、130、143篇)。

詩32 你就赦免我的罪惡。古代教會認為這首詩是七首悔罪詩中的一首(其他幾首:6;38;51;102;130;143)。這首詩呈現了一個獨特的視角,是一個事後的觀點,側重於大衛在最終認罪並得到赦免後的寬慰。其他悔罪詩都是從詩人仍在等待上帝赦罪的角度出發的。大衛一開始就頌讚所有蒙赦罪的人所享有的幸福狀態(1-2節)。他敘述了自己不認罪時的虛脫狀況,然後講述了他認罪時神的赦免(3-5節)。在詩篇的其餘部分,大衛是明智的教師,勸告信徒祈禱和信靠主(6-10節),最後振奮人心地勸告大家應該讚美主(第11節)。(BTSB)

32:1-5 教義:唯有罪得赦免的人才真正有福。1-2節陳述主題,回答了 “誰是真正快樂(或有福)的人?” 這個問題。然後,3-5節陳述一個支持這個主題的個人經歷。“過”、“赦免”、“罪”和 “有罪” 等用語都呼應出34:6-7,是上帝向那些遵守祂聖約的人表達恩慈和憐憫的基本行動。沒有人需要迫使上帝施憐憫;忠信人承認自己的罪,因為他們相信上帝是有憐憫的。注意,這裏運用了幾個詞來互相反照,將五節經文緊緊連在一起:“赦免……遮蓋(32:1)……隱瞞(原文直譯:遮蓋)……赦免(5節)。” 遮蓋的方式也有對比:當上帝 “遮蓋” 罪,祂以白白的恩典將罪塗抹掉(參85:2);當人 “遮蓋” 他的罪,他是將罪隱藏起來,這也是罪行(參箴28:13)。

32:1-2 關於有福,見1:1注。保羅在羅4:7-8引用本詩的1-2a節來證明,“不算為有罪”(他算為義的另一種方式)總是在 “行為以外” 做成的。詭詐指人在自己的罪上欺騙人或上帝。提到是提醒敬拜上帝的人,他們必須同時具備合宜的話語和合宜的意念。

32:3-5 ,這幾節經文支持本詩的主題:只有罪得赦免的人才是真正有福的人。我閉口不認罪的時候,即詩人拒絕承認他的罪,以得到上帝的赦免。3-4節描述的喪失活力,其實是一種憐憫;這是上帝的……沉重地壓在忠信人的身上,要幫助和促使他們認罪。至此,詩人陳明他的罪,上帝就赦免他的罪惡;這樣,本詩又回到第1節,暗示詩人現在更加認識到罪得赦免的福氣。

32:5 大衛五次提到罪,使用了三個不同的希伯來語單詞:(sin; חַטָּאת  ḥǎṭ·ṭā(ʾ)ṯ)……罪(按:《和》罪惡,直譯應作:我的罪所帶來的罪咎 guilt of my sin)。這個常見的詞,可以指罪本身(創4:7,18:20),也可以指贖罪祭(出29:14;利4:8、20)。它的基本含義是指偏離靶心(參士20:16),也就是說,罪是偏離了正確生活的“標的”。它是對上帝自己的直接冒犯(51:4;創39:9;撒下12:13),並導致與上帝疏遠(創4:14)。但它也可能是對他人的犯罪(創31:36;民5:6)。 (inquity;עָוֺן  ʿā·wōn)。與“罪”接近的同義詞(38:18,51:2,85:2)。它也可以指由該罪產生的罪咎(guilt;耶14:20;何13:12)。它的基本含義是指彎曲、扭曲或踡曲的物件(38:6;哀3:9),換句話說,就是扭曲了生命軌跡,使它偏離上帝標準的罪惡。 過犯(transgression;פֶּ֫שַׂע  pěʹ·śǎʿ)。或“悖逆,罪行”。它與“罪”和“惡”密切相關,但它的細微差別更多的是指一般的犯罪或對上帝(利16:16;賽53:8;結21:24)或鄰居(創31:36;撒上24:11)犯下的具體罪行,從而破壞關係。罪咎(guilt),同一個希伯來語單詞在本節前面被翻譯為“惡”。這強調了罪所造成的內疚以及當這種內疚被抹去後所獲得的自由。關於罪的其他詞語,見19:12-13的注釋。(BTSB)

32:6-11 應用:大膽承認我們的罪。這段詩歌的第一個詞 “為此”,表明凡虔誠人都得到一個教訓,即要上帝可尋找的時候,獻上(認罪的)禱告,而不要愚昧地無限期地拖延(參9節)。詩人不是說虔誠人就不會犯罪,而是說他們相信上帝的應許並承認他們的罪(義人也是如此,11節)。6-7節是對上帝說話,忠信人知道祂是藏身之處;8-11節是對其他敬拜者說話,催促他們領受這個及時認罪的訓示,並因依靠那位向祂的百姓彰顯良善的上帝而歡喜

詩32 大衛在本詩中解釋了兩個重要的概念:喜樂和公義(第11節)。兩者都是由一個神聖行動創造的,即赦罪(第5節)。“義人”或“正直人”(第11節)不可能描述那些因無罪的完美屬性而獲得這一稱號的人。相反,正直人是由於上帝赦免他們的罪而變得正直。這是聖經一貫的觀念(羅4:1-8)。這就是傳給亞伯拉罕的福音(加3:8)。可以理解的是,得稱為義的人是幸福的或 “有福的”(詩32:1)。在得到赦免之前,他們是悖逆上帝旨意的叛徒(“過(犯)”;第1節),犯錯的人(“罪”;第1節),惡人(“罪孽”;第2節;《和》算為有“罪”),和騙子(“欺騙”;第2節;《和》詭詐)。只要我們在心裏(“靈”;第2節)否認我們的本相,有罪咎感的良心最終會對我們的身體造成傷害(3-4節)。但如果我們向耶和華認罪,就會發現上帝的恩典完全符合我們的需要。畢竟,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是耶和華的榮耀和喜悅(見出34:6-7)。 上帝的恩典有能力遮蓋每個瑕疵,以及因罪孽深重而導致的失敗,大衛反思這個真理,相信上帝也能為任何塵世的“苦難”提供避難所(詩32:6-7)。此外,他對上帝施行拯救的記憶,也提供了一個平臺,鼓勵和他一起敬拜的同胞在上帝的赦罪中找到喜樂和公義(8-9節)。與多受苦楚的惡人相反,耶和華用“慈愛(堅定的愛)”四面環繞“信靠耶和華的人”(第10節)。這個避難所最終只在耶穌基督裏給了我們——祂承擔了我們的過犯、罪孽、不義和詭詐,好叫我們能夠白白地得到赦免。(GTB)

One thought on “Study 24 詩篇 32 (1.11.17)

  1. 1. 照這篇詩來看,享受神的赦免所不可少的條件是些什麼呢?比較箴廿八13。
    答:享受神的赦免,最主要的是向上帝陳明我們的罪惡,承認我們的過犯(32:5),要趁祂還可以尋找的時候禱告認罪,不要等到“大水氾濫的時候”(32:6)。上帝的長久忍耐不是永無止境的,祂最終必要彰顯祂公義的審判。要趁著白日,行在光中。
    2. 蒙赦免的人得到什麼福氣,以致心中充滿喜樂呢?他們要能繼續享受,就必須履行什麼條件呢?你履行了這些條件嗎?
    答:蒙赦免的人,他的罪過就得到遮蓋,耶和華不再算他有罪(32:1-2),使他脫離苦難(32:7)。要繼續享受,應當心裏沒有詭詐(32:2),心裏正直(32:11),行在祂指示的路上(32:8),全心倚靠耶和華(32:10),靠祂歡喜快樂。這些是我們在今生永遠無法完全做到的。耶穌基督是我們真正的避難所,因為只有祂真正履行了這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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