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9 John 5:1~29 (2.9.28)

研經題目:
1. 2~9節,是第3件「神蹟」。它將耶穌的權能的哪些特色彰顯出來呢?祂除了使那人起來行走以外,祂為那人做了什麼,並對那人有什麼要求呢?參6和14節。
2. 17~29節。耶穌與神的關係,在這裏用哪些詞句來加以形容呢?神已經賜給耶穌什麼有關審判的職責,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這些真理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3. 16~18節。耶穌在17節裏面的聲明與祂在安息日治病的事有什麼關係?這一點怎能與創二2、3調和,並且怎樣答覆了猶太人對祂的行動所作之批評呢?
注:
25節。這裏所指的在屬靈方面從罪的死亡中復活過來。請與28、29節作一對比。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1~10:42 猶太人的反對加劇,耶穌行的其他神蹟。從5-10章記載、在“節期”發生的事情,凸顯耶穌與猶太當權者之間的衝突不斷升級。耶穌在為自己傳道辯護的過程中,列舉了為祂作見證的幾個主要證人(見5:31-47注)。
5:1 這事以後指經過一段時間,但時間多長無法確定(參6:1,21:1)。約翰沒有明確指明這猶太人的一個節期是什麼節期,因此我們無法確知。
5:2 池子,希伯來話叫作畢士大,“畢士大” 意為 “憐憫之家”,對於那些躺在那裏、極度渴望能得到奇跡般醫治的人來說,這個詞是非常貼切的,另見1:38注。池子的名字在希臘文抄本中有許多不同的寫法。儘管如此,我們有很充分的理由可以確定,這個池子是由兩個池子合成的一個大池,位於耶路撒冷的羊門附近,與現今的聖安娜(或譯:安妮)教堂毗鄰。兩個池子之間有一隔牆。在這遺址周圍發現的圓柱遺跡,有助於確認兩個池子之間的隔牆。隔牆連同圍著合成的那個大水池的四面,可能有五個廊子(《和修》“五個柱廊”),即五個有遮蓋走道的柱廊;“柱廊” 是一排圓柱。在這遺址上建有一座第5世紀的拜占庭式大教堂。
5:3 關於《和》注:“有天使按時下池子攪動那水,水動之後,誰先下去,無論什麼病就痊癒了”,雖然一些早期抄本有這樣的描述,但在最早的抄本中卻沒有。因此,一般學者認為,第4節可能不是原來《約翰福音》的一部分。然而,第7節(所有抄本都有這節)表明,當時的人相信類似的說法。
5:5 病(希臘原文asthernera),根據第7節,可能指 “癱瘓”、“跛足” 或 “極度虛弱”(該希臘用語通常表達一種 “殘疾” 的狀況)。他已經病了三十八年,38年比許多古人的壽命長。類似的醫治見太9:1-8。
5:6 知道,大概指耶穌對那人的情況完全知悉,就像耶穌知道拿但業(1:48)和撒瑪利亞婦人(4:18)一樣。
5:7 水動的時候,表示人們認為,水攪動的時候,起碼第一個下到水裏的人會得到醫治。
| 5:1-9 越深入到約翰的福音書,他對耶穌身份和使命的揭示就越大。耶穌行的神蹟越來越大,祂的話語也越來越直率——這一切都揭示了耶穌是彌賽亞,是上帝的兒子,甚至是聖子上帝。 以賽亞設想的彌賽亞時代是一個新的出埃及。瞎子會看見,聾子會聽見,瘸子會跳躍,沙漠的沙要變為清水池(賽35:1-10)。在畢士大池邊醫治瘸子是另一個宣告,即彌賽亞的末世時代已經來臨——上帝在地上最後啟示祂恩典的“末世”已經開始(來1:2;徒2:17)。在耶穌裏,神的國度已經臨近(太3:2;4:17;可1:15)。(GTB) |
5:10 那天是安息日,像在安息日拿自己被褥這樣的行為,《舊約》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這並沒有違反律法的規定(參出20:8-11)。這人違反的,是後來發展出來的猶太傳統。該傳統制定了數以百計的繁文縟節,規定在安息日哪些事不可以做,其中有一條是禁止攜帶東西 “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米示拿·論安息日》7.2)。耶穌沒有就安息日工作的性質,進行拉比式的討論來為自己辯護,相反,祂宣稱自己像上帝一樣正在作工(約5:17)。正如符類福音所教導的,耶穌是安息日的主(參太12:8;可2:28;路6:5)。
5:14 後來耶穌在殿裏遇見他,這裏的 “殿” 指聖殿建築群,而不是聖殿本身(見2:14注),離先前那患者被醫治的地方不遠(畢士大池位於聖殿山以北)。不要再犯罪,可能暗示這人的病痛是由罪引起的,但並非表示人的所有苦難都是犯罪的結果(見9:2注)。
5:14 在殿裏,在聖殿的某個地方。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利害(《和修》免得你的遭遇更壞;《中文標準譯本》免得更嚴重的事臨到你;《新譯本》免得招來更大的禍患),有些——但不是所有的(如:9:2-3)——受苦的例子是特定的罪的直接結果。更加利害,可能指最後審判(見第29節)。(BTSB)
5:14 更大的禍患,這裏沒有明確地說「更大的禍患」是甚麼。這人不一定是因某些罪而受疾病之苦。雖然有時犯罪會惹動神施以身體上的短暫審判(林前11:28-32),但許多疾病是與罪無關的(9:3)。耶穌是要指出,有些事比患病更嚴重——那就是,在神的永遠審判下受苦。(新譯本《聖經研讀版》)
5:16-30 聖子的權柄。耶穌在安息日治病(第1-15節)引發了一些反對意見,但祂很快就把這些反對意見轉化成了關於祂對於父的兒子身份的教導(見“兒子身份[Sonship]”)。天父授予聖子使死人復活(見”死亡與復活”)和審判(見”忿怒”)的權柄。(BTSB)
5:16 《舊約》的命令(如利19:18)和耶穌的榜樣所表達的,是對人真正的愛和憐憫,反對耶穌的猶太人卻將純粹人為的宗教傳統加在愛和憐憫之上。真正遵守《聖經》的是耶穌,而不是這些猶太人。
5:17 我父,表示耶穌與上帝的關係親密,其他人無法與他相比(見20:17)。當耶穌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祂暗示,像父一樣,祂是安息日的主。這是耶穌對祂神性身份的宣稱,這些猶太人明白祂所宣稱的意義(見5:18)。創2:2-3記載,上帝在創造的第七日休息(希伯來原文shabat)。猶太拉比同意,雖然上帝在安息日一直維繫著世界(也就是在 “工作”),但沒有違犯安息日。在約7:22-23,耶穌對於在安息日治病提出不同的論證;另見9:14注。
5:18 將自己和上帝當作平等,耶穌聲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而這種關係與普通信徒是上帝的兒女的意義不同:耶穌表明祂在本質上和各方面都與上帝相同,但與上帝保持著父子般的關係(見1:14注)。如果耶穌只是一個普通人(如反對他的猶太人所認為的那樣),那麼耶穌這樣宣稱就是褻瀆上帝了。
5:17-18 耶穌本可以通過區分《舊約》和他們的傳統為自己辯護(見第10節注)。相反,祂認為自己也在“作事”:上帝自創世以來持續作事的理由也是耶穌持續作事的理由(猶太拉比也認為上帝持續作事)。耶穌的工作包括告訴那病人拿起褥子,但也包括醫治本身和祂所有的救贖活動。在馬可福音2:23-28 中,門徒可以在安息日“掐麥穗”(可2:23),因為耶穌是”安息日的主“(可2:28);在這裏,這病人可以拿起他的褥子,因為耶穌的工作與天父的工作屬於同一類別。(BTSB)
| 5:10-17 耶穌在安息日醫治瘸腿的人是刻意之舉,意義重大。耶穌有權管理以色列的安息日,因為祂是安息日的主(路:1-11;馬可2:23-28)。耶路撒冷的聖殿已成為商業交易場所(約2:16),但上帝希望它成為“憐憫之家”(“畢士大”一詞的意思;5:2)。只有藉著耶穌,我們才能找到上帝的憐憫和恩典,進入真正安息日的安息(來4:1-10)——停止徒勞無益的自救,因我們信靠耶穌為我們所成就的完美工作。 雖然耶穌關心我們的全人,身體和靈魂,但這人最需要的並不是痊癒的雙腿,而是一顆得贖的心。當耶穌追問他並對他說:“不要再犯罪了”時,並不是在呼召他達致完美的無罪,而是呼召他活出完美救主的憐憫。整個基督徒生活就是在恩典中成長的生活(彼後3:18)。雖然我們得到了完全的赦罪,但我們仍在等候與基督永恆同在的完美。然而,作為被捲入並走向上帝末世國度的人,我們蒙召“不要再犯罪了”,也就是要活出我們徹底改變了的新身份。(GTB) |
5:19 耶穌聲稱子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這節和17-18節確定了兩個主題:(1) 耶穌和上帝同等,祂具有完全的神性(17-18節);(2) 父和子有不同的職責和角色(19節),子所做的一切都順服父的指示,但這並不否定父和子根本性的平等。見以下經文注釋:21、22、23節,20:28。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可能暗示耶穌具有獨特的能力,祂可以在日常生活的事件中看見父上帝的作為,而那是人類通常無法看到的。
5:20 父將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給耶穌看,意即耶穌意識到上帝對世上萬事的掌管和旨意。根據上下文,更大的事首先是指使死人復活(11:1-45),但更重要的是包括耶穌自己的受死和復活(18~20章),以及耶穌召喚全人類進入最後的復活和審判(5:27-30)。
5:21 耶穌說子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和修》“隨自己的意願賜人生命”),再次宣稱自己的神性。耶穌做只有上帝才能做的事,因為《舊約》清楚說明,唯獨上帝有權柄使死人復活和賜人生命(參申32:39;撒上2:6;王下5:7)。這“生命”既是現在賜給信徒的新 “生命”(約5:24,11:25-26;林後5:17),也是基督再來時身體的復活(林前15:42-57;帖前4:13-18;見但12:2)。
5:22 耶穌聲稱父……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再次宣稱自己的神性身份,因為審判是上帝獨有的權柄(如:創18:25;士11:27)。父把最後審判的工作交托給子。
5:23 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這句話實際上確立了耶穌應受敬拜的地位,也等於宣稱耶穌是上帝。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有些宗教不敬拜和尊崇耶穌,認為耶穌只不過是偉大的先知,並不代表關於上帝的真理。
5:24 有永生即現在就擁有永生,這是本書中最引人注目的宣稱之一。一個人相信耶穌後,永生就立即以顯著的方式部分地實現了。那些相信主的人,可以滿懷信心地面對最後審判(約壹5:11-13)。
5:25 在這裏,耶穌不是強調最後的復活,而是表明人在今世就可以經歷到永生的真實,因為祂說現在就是那時候了。死人,指那些靈性死亡之人,他們聽見耶穌所宣講的信息並且相信了。
5:26 因為,這一節解釋為什麼耶穌可以向死人說話和給他們生命。正如父從來不是被造的,祂的生命也不是由別人給予的,而是祂在自己有生命(《和修》“自己裏面有生命”),因此祂能把生命賜給別人;同樣,子在自己有生命(《和修》“自己裏面有生命”),並能使死人復活,得著生命。父賜給祂兒子,不是指父創造子(見1:3及注釋),而是指父給子權柄可以賜生命給其他人(這節解釋了5:25)。這個關於 “自己有生命” 的聲稱,呼應序言中 “生命在祂(耶穌)裏頭”的宣稱(1:4,另見3:15-16,11:25;見14:6注)。
5:26 邏輯用法的「因為」 (γὰρ)很要緊:這節經文解釋了聖子何以能施行神的審判,並藉著祂大能的話語產生復活的生命。那是因為祂在自己有生命,像神一樣。神是自有的;祂始終是「永活的神」。人類是有起源的受造物;我們的生命來自上帝,祂賜下生命,也同樣可以輕易地取走它。但是,神卻將這自有的生命賜給子,而且唯獨賜給子。這不可能表示聖子只有在道成肉身之後才獲得這個特權。約翰福音的序言已經聲稱道的先存性,「生命在祂裏頭」(一4)。將自有的生命賜給子,這必然是屬於永恆的舉動,屬於永恆的父/子關係,它本身是屬於道與神之關係的一部分,是「太初」就已經存在的關係(一1)。正是因為這樣,子自己可以被宣稱為「原與父同在,且顯現於我們永遠的生命」(約壹一2)。許多系統神學家將這一點與他們所謂的「聖子的永恆受生」(eternal generation of the Son)連在一起。這是無可非議的,儘管「聖子的永恆受生」可能與monogenēs(有時譯為「獨生的」,參1:18的註解)一詞無關。在緊鄰的上下文中,子有權柄能力,藉著祂大能的話語呼召死人來得著生命,乃是基於祂在永恆裏就獲賜這自有的生命。(卡森,《約翰福音》,麥種,2007,396-397頁)
5:27 因為祂是人子呼應但7:13,見約1:51注。耶穌既是上帝的兒子,也是擁有真正人性的 “人子”,是但7:13-14預言的,永遠統治世界的那一位。父已賜祂權柄,對全人類施行最後的審判。
5:28-29 耶穌重申在末日的復活,比較但12:2。行善的……作惡的,並非暗示審判是按照人一生的行為來判斷,因為那樣與約翰強調相信耶穌是得永生的途徑有矛盾(見約3:16,5:24-25等)。相反,善行是人真正相信主的證據。如果一個人沒有善行,就顯出他沒有真正相信。所有真正相信的人都會 “出死入生”(24節),並因此而行善,以及享受復活得生(原文直譯:生命的復活)。
1. 2~9節,是第3件「神蹟」。它將耶穌的權能的哪些特色彰顯出來呢?祂除了使那人起來行走以外,祂為那人做了什麼,並對那人有什麼要求呢?參6和14節。
答:耶穌在畢士大池旁醫治一個病了三十八年的人,他原本似乎已經失去了復原的盼望(5:7),但只憑耶穌的一句話,這個人就“立刻痊癒”,起來行走。耶穌的話具有創造的權能,賦予這個病人得醫治的意願與信心,使他能起來行走。這應驗了以賽亞所預言的末世彌賽亞時代的特色,即瘸子必跳躍如鹿(賽35:5-6),這是一次新的“出埃及”,上帝要拯救祂的子民脫離罪惡的轄制。耶穌也要求他不要再犯罪了,以免招來更大的禍患(5:14;新譯本),即永恆的審判。
2. 17~29節。耶穌與神的關係,在這裏用什麼語詞來加以形容呢?神已經賜給耶穌什麼有關審判的職責,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這些真理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答:耶穌與神的關係,這裏用父子來形容:耶穌稱上帝是“我父”、“父”(5:17,19-26),稱自己為“子”(5:19-26)。耶穌與神也有受差者和差遣者的關係(5:24、30)。神賜給耶穌末日審判的權柄(5:22、27),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祂可以叫死人復活,然後按照他們的行為受審(5:29)。這些真理說明耶穌是三位一體上帝的第二位格,祂是父懷裏的獨一兒子,與聖父有同等的權柄,同樣尊貴、同等榮耀。我們若不尊敬子,就是不尊敬父,時候滿足時,都要被定罪、受審判。
3. 16~18節。耶穌在17節裏面的聲明與祂在安息日治病的事有什麼關係?這一點怎能與創二2、3調和,並且怎樣答覆了猶太人對祂的行動所作之批評呢?
答:猶太人按字面解釋十誡,用了許多人為傳統解釋哪些工不可以作(收集在“米示拿”裏,即猶太拉比口傳傳統的集結),而耶穌在安息日醫治這個病人就違反了這個傳統,因此受到猶太人的譴責。創2:2提到,上帝造物之工完畢,就在第七日安息了。但上帝進入祂的安息不代表祂沒有繼續工作。實際上,創2所說的是祂創造之工完畢了,但上帝仍然繼續用祂的權能托住萬有,繼續作祂的護理之工,甚至審判世界(例如:將亞當夏娃逐出伊甸園)。因此,上帝的安息不代表祂沒有繼續作工。耶穌的回答,“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尤其是在安息人也作事,暗示祂與上帝等同,不受人為規條的限制,因為祂是安息日的主,可以解釋安息日可以作什麼,不能作什麼。
Isa 35:5-6 5 那時,瞎子的眼必睜開;聾子的耳必開通。 6 那時,瘸子必跳躍像鹿;啞巴的舌頭必能歌唱。在曠野必有水發出;在沙漠必有河湧流。
Gen 2:2-3 2 到第七日, 神造物的工已經完畢,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安息了。 3 神賜福給第七日,定為聖日;因為在這日, 神歇了他一切創造的工,就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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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9節,是第3件「神蹟」。
它將耶穌的權能的哪些特色彰顯出來呢?
答:醫治的大能。恢復身體的正常功能。(有點顯明祂是造我們的主、顯明祂掌管我們身體)
祂除了使那人起來行走以外,祂為那人做了什麼,並對那人有什麼要求呢?參6和14節。
答:(1) 醫治那人、使那人痊癒、又要他拿起褥子走了。(2) 耶穌又赦了那個人的罪。
2. 17-29節。耶穌與神的關係,在這裡用哪些詞句來加以形容呢?
答:(1) 我父做事直到如今,我也做事。─用猶太人的詮釋:耶穌稱神為他的父,將自己和神當作平等。以下也表示「父子同質」:(2) 子憑著自己不能做甚麼,惟有看見父所做的,子才能做;父所做的事,子也照樣做。(3) 父愛子,將自己所做的一切事指給他看。(4) 父怎樣叫死人起來,使他們活著,子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5) 父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6) 尊敬子如同尊敬父。(7) 聽我(子)話、又信差我來者(父)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8) 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9) 父賜給他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
神已經賜給耶穌什麼有關審判的職責,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
答:審判的事情全部交給子了,根據信望愛聖經(→耶穌的審判是公平的,因為他只求天父的意思。因為耶穌是人子,故審判時人無可推諉,因他也經過一般人的生活,不但瞭解,也接受同樣的試煉並且沒有犯罪。因此人不能說耶穌不瞭解人類,也不能說標準太高,人無法活出。)
這些真理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答:我們也唯獨因著信靠耶穌基督,得以免去父神的審判、免受父神的刑罰。為此我們感謝神所賜給我們在耶穌基督裡的一切恩典。
3. 16-18節。耶穌在17節裡面的聲明與祂在安息日治病的事有什麼關係?
答:因為耶穌也是安息日的主,因此耶穌在安息日所行的這件事情乃是出於他自己的主權。
這一點怎能與創2:2,3調和,並且怎樣答覆了猶太人對祂的行動所作之批評呢?
答:猶太人所遵守的指是律法的外在表現,但是卻失去的律法的深意。在耶穌基督所行的這件事情上,他們沒有辦法明白耶穌所做這事情所彰顯的權柄和榮耀,卻把自己困在律法的外在規條中,也把耶穌所做的一切看錯(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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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節,是第3件「神蹟」。它將耶穌的權能的哪些特色彰顯出來呢?祂除了使那人起來行走以外,祂為那人做了什麼,並對那人有什麼要求呢?參6和14節。
祂说话,瘸子就站起来,显明祂不仅是创造的主,祂也是救赎的弥赛亚,除去世人的罪。
耶稣医治了瘸子的病,要求他“不要再犯罪了”,要活出神的怜悯和恩典,活出罪得赦免后的新生命。
17~29節。耶穌與神的關係,在這裏用哪些詞句來加以形容呢?神已經賜給耶穌什麼有關審判的職責,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這些真理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与圣父一样,圣子耶稣基督也是安息日的主;圣子在本质上和各方面都与上帝相同,和神平等(5:18);圣父怎么做,圣子照样做;圣子所做的一切都顺服父的指示(5:19);唯独上帝有权柄使死人复活和赐人生命,圣子也可以照自己的意愿使死人复活和赐人生命(5:21);耶稣是圣子,圣父把最后审判的工作交托给圣子(5:22,27));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般;
于我们的关系:圣父赐耶稣最终审判的权柄,又以祂无罪的宝血洗净我们的罪。祂说话时就医治好了瘸子,而靠人的自救,瘸子在水池边38年都不得救,为此我们要为祂救赎的圣约,为得着耶稣基督的宝血而欢喜,感恩,不是靠我们自己,乃是信祂,就有永生,不至于定罪。
16~18節。耶穌在17節裏面的聲明與祂在安息日治病的事有什麼關係?這一點怎能與創二2、3調和,並且怎樣答覆了猶太人對祂的行動所作之批評呢?
这是声明圣子与圣父是同等的,圣父是安息日的主,圣子也是安息日的主。创2:3,神在第7日歇了祂的创造,然而神一直在用祂的万有护理祂所创造的,因为罪进入世界,为着救赎的圣约,神一直在做工。(约5:17)耶稣就对法利赛人说:“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即是向他们宣告,圣子和圣父同为安息日的主,犹太人所定安息日的条文不仅曲解了安息日,而且安息日的主不需按人订的这些条文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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