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9 約翰福音 5:1~29 (2.9.28)

Study 9 John 5:1~29 (2.9.28)

研經題目:

1. 2~9節,是第3件「神蹟」。它將耶穌的權能的哪些特色彰顯出來呢?祂除了使那人起來行走以外,祂為那人做了什麼,並對那人有什麼要求呢?參6和14節。

2. 17~29節。耶穌與神的關係,在這裏用哪些詞句來加以形容呢?神已經賜給耶穌什麼有關審判的職責,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這些真理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

3. 16~18節。耶穌在17節裏面的聲明與祂在安息日治病的事有什麼關係?這一點怎能與創二2、3調和,並且怎樣答覆了猶太人對祂的行動所作之批評呢?

注:

25節。這裏所指的在屬靈方面從罪的死亡中復活過來。請與28、29節作一對比。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1~10:42 猶太人的反對加劇,耶穌行的其他神蹟。從5-10章記載、在“節期”發生的事情,凸顯耶穌與猶太當權者之間的衝突不斷升級。耶穌在為自己傳道辯護的過程中,列舉了為祂作見證的幾個主要證人(見5:31-47注)。

5:1 這事以後指經過一段時間,但時間多長無法確定(參6:1,21:1)。約翰沒有明確指明這猶太人的一個節期是什麼節期,因此我們無法確知。

5:2 池子,希伯來話叫作畢士大,“畢士大” 意為 “憐憫之家”,對於那些躺在那裏、極度渴望能得到奇跡般醫治的人來說,這個詞是非常貼切的,另見1:38注。池子的名字在希臘文抄本中有許多不同的寫法。儘管如此,我們有很充分的理由可以確定,這個池子是由兩個池子合成的一個大池,位於耶路撒冷的羊門附近,與現今的聖安娜(或譯:安妮)教堂毗鄰。兩個池子之間有一隔牆。在這遺址周圍發現的圓柱遺跡,有助於確認兩個池子之間的隔牆。隔牆連同圍著合成的那個大水池的四面,可能有五個廊子(《和修》“五個柱廊”),即五個有遮蓋走道的柱廊;“柱廊” 是一排圓柱。在這遺址上建有一座第5世紀的拜占庭式大教堂。

5:3 關於《和》注:“有天使按時下池子攪動那水,水動之後,誰先下去,無論什麼病就痊癒了”,雖然一些早期抄本有這樣的描述,但在最早的抄本中卻沒有。因此,一般學者認為,第4節可能不是原來《約翰福音》的一部分。然而,第7節(所有抄本都有這節)表明,當時的人相信類似的說法。

5:5 (希臘原文asthernera),根據第7節,可能指 “癱瘓”、“跛足” 或 “極度虛弱”(該希臘用語通常表達一種 “殘疾” 的狀況)。他已經病了三十八年,38年比許多古人的壽命長。類似的醫治見太9:1-8。

5:6 知道,大概指耶穌對那人的情況完全知悉,就像耶穌知道拿但業(1:48)和撒瑪利亞婦人(4:18)一樣。

5:7 水動的時候,表示人們認為,水攪動的時候,起碼第一個下到水裏的人會得到醫治。

5:10 那天是安息日,像在安息日拿自己被褥這樣的行為,《舊約》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這並沒有違反律法的規定(參出20:8-11)。這人違反的,是後來發展出來的猶太傳統。該傳統制定了數以百計的繁文縟節,規定在安息日哪些事不可以做,其中有一條是禁止攜帶東西 “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米示拿·論安息日》7.2)。耶穌沒有就安息日工作的性質,進行拉比式的討論來為自己辯護,相反,祂宣稱自己像上帝一樣正在作工(約5:17)。正如符類福音所教導的,耶穌是安息日的主(參太12:8;可2:28;路6:5)。

5:14 後來耶穌在殿裏遇見他,這裏的 “殿” 指聖殿建築群,而不是聖殿本身(見2:14注),離先前那患者被醫治的地方不遠(畢士大池位於聖殿山以北)。不要再犯罪,可能暗示這人的病痛是由罪引起的,但並非表示人的所有苦難都是犯罪的結果(見9:2注)。

5:14 在殿裏,在聖殿的某個地方。不要再犯罪,恐怕你遭遇的更加利害(《和修》免得你的遭遇更壞;《中文標準譯本》免得更嚴重的事臨到你;《新譯本》免得招來更大的禍患),有些——但不是所有的(如:9:2-3)——受苦的例子是特定的罪的直接結果。更加利害,可能指最後審判(見第29節)。

5:14 (《新譯本》研讀版)更大的禍患,這裏沒有明確地說「更大的禍患」是甚麼。這人不一定是因某些罪而受疾病之苦。雖然有時犯罪會惹動神施以身體上的短暫審判(林前11:28-32),但許多疾病是與罪無關的(9:3)。耶穌是要指出,有些事比患病更嚴重——那就是,在神的永遠審判下受苦。

5:16 《舊約》的命令(如利19:18)和耶穌的榜樣所表達的,是對人真正的愛和憐憫,反對耶穌的猶太人卻將純粹人為的宗教傳統加在愛和憐憫之上。真正遵守《聖經》的是耶穌,而不是這些猶太人。

5:17 我父,表示耶穌與上帝的關係親密,其他人無法與他相比(見20:17)。當耶穌說:“我父作事直到如今,我也作事”,祂暗示,像父一樣,祂是安息日的主。這是耶穌對祂神性身份的宣稱,這些猶太人明白祂所宣稱的意義(見5:18)。創2:2-3記載,上帝在創造的第七日休息(希伯來原文shabat)。猶太拉比同意,雖然上帝在安息日一直維繫著世界(也就是在 “工作”),但沒有違犯安息日。在約7:22-23,耶穌對於在安息日治病提出不同的論證;另見9:14注。

5:18 將自己和上帝當作平等,耶穌聲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而這種關係與普通信徒是上帝的兒女的意義不同:耶穌表明祂在本質上和各方面都與上帝相同,但與上帝保持著父子般的關係(見1:14注)。如果耶穌只是一個普通人(如反對他的猶太人所認為的那樣),那麼耶穌這樣宣稱就是褻瀆上帝了。

5:19 耶穌聲稱子憑著自己不能作什麼,這節和17-18節確定了兩個主題:(1) 耶穌和上帝同等,祂具有完全的神性(17-18節);(2) 父和子有不同的職責和角色(19節),子所做的一切都順服父的指示,但這並不否定父和子根本性的平等。見以下經文注釋:21、22、23節,20:28。惟有看見父所作的,可能暗示耶穌具有獨特的能力,祂可以在日常生活的事件中看見父上帝的作為,而那是人類通常無法看到的。

5:20將自己所作的一切事指給耶穌看,意即耶穌意識到上帝對世上萬事的掌管和旨意。根據上下文,更大的事首先是指使死人復活(11:1-45),但更重要的是包括耶穌自己的受死和復活(18~20章),以及耶穌召喚全人類進入最後的復活和審判(5:27-30)。

5:21 耶穌說也照樣隨自己的意思使人活著(《和修》“隨自己的意願賜人生命”),再次宣稱自己的神性。耶穌做只有上帝才能做的事,因為《舊約》清楚說明,唯獨上帝有權柄使死人復活和賜人生命(參申32:39;撒上2:6;王下5:7)。這“生命”既是現在賜給信徒的新 “生命”(約5:24,11:25-26;林後5:17),也是基督再來時身體的復活(林前15:42-57;帖前4:13-18;見但12:2)。

5:22 耶穌聲稱……將審判的事全交與子,再次宣稱自己的神性身份,因為審判是上帝獨有的權柄(如:創18:25;士11:27)。父把最後審判的工作交托給子。

5:23 叫人都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一樣,這句話實際上確立了耶穌應受敬拜的地位,也等於宣稱耶穌是上帝。不尊敬子的,就是不尊敬差子來的父,有些宗教不敬拜和尊崇耶穌,認為耶穌只不過是偉大的先知,並不代表關於上帝的真理。

5:24 有永生即現在就擁有永生,這是本書中最引人注目的宣稱之一。一個人相信耶穌後,永生就立即以顯著的方式部分地實現了。那些相信主的人,可以滿懷信心地面對最後審判(約壹5:11-13)。

5:25 在這裏,耶穌不是強調最後的復活,而是表明人在今世就可以經歷到永生的真實,因為祂說現在就是時候了。死人,指那些靈性死亡之人,他們聽見耶穌所宣講的信息並且相信了。

5:26 因為,這一節解釋為什麼耶穌可以向死人說話和給他們生命。正如父從來不是被造的,祂的生命也不是由別人給予的,而是祂在自己有生命(《和修》“自己裏面有生命”),因此祂能把生命賜給別人;同樣,子在自己有生命(《和修》“自己裏面有生命”),並能使死人復活,得著生命。父賜給祂兒子,不是指父創造子(見1:3及注釋),而是指父給子權柄可以賜生命給其他人(這節解釋了5:25)。這個關於 “自己有生命” 的聲稱,呼應序言中 “生命在祂(耶穌)裏頭”的宣稱(1:4,另見3:15-16,11:25;見14:6注)。

5:26  邏輯用法的「因為」 (γὰρ)很要緊:這節經文解釋了聖子何以能施行神的審判,並藉著祂大能的話語產生復活的生命。那是因為祂在自己有生命,像神一樣。神是自有的;祂始終是「永活的神」。人類是有起源的受造物;我們的生命來自上帝,祂賜下生命,也同樣可以輕易地取走它。但是,神卻將這自有的生命賜給子,而且唯獨賜給子。這不可能表示聖子只有在道成肉身之後才獲得這個特權。約翰福音的序言已經聲稱道的先存性,「生命在祂裏頭」(一4)。將自有的生命賜給子,這必然是屬於永恆的舉動,屬於永恆的父/子關係,它本身是屬於道與神之關係的一部分,是「太初」就已經存在的關係(一1)。正是因為這樣,子自己可以被宣稱為「原與父同在,且顯現於我們永遠的生命」(約壹一2)。許多系統神學家將這一點與他們所謂的「聖子的永恆受生」(eternal generation of the Son)連在一起。這是無可非議的,儘管「聖子的永恆受生」可能與monogenēs(有時譯為「獨生的」,參1:18的註解)一詞無關。在緊鄰的上下文中,子有權柄能力,藉著祂大能的話語呼召死人來得著生命,乃是基於祂在永恆裏就獲賜這自有的生命。(卡森,《約翰福音》,麥種,2007,396-397頁)

5:27 因為祂是人子呼應但7:13,見約1:51注。耶穌既是上帝的兒子,也是擁有真正人性的 “人子”,是但7:13-14預言的,永遠統治世界的那一位。父已賜祂權柄,對全人類施行最後的審判。

5:28-29 耶穌重申在末日的復活,比較但12:2。行善的……作惡的,並非暗示審判是按照人一生的行為來判斷,因為那樣與約翰強調相信耶穌是得永生的途徑有矛盾(見約3:16,5:24-25等)。相反,善行是人真正相信主的證據。如果一個人沒有善行,就顯出他沒有真正相信。所有真正相信的人都會 “出死入生”(24節),並因此而行善,以及享受復活得生(原文直譯:生命的復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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