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29 馬太福音 19:1~22 (3.3.4)

MATTHEW 19~28 Study 29~48

馬太福音十九~廿八章 20

□Study 29 Matthew 19:1~22 (3.3.4)

研經題目:

1. 在基督對法利賽人和門徒論及婚姻的答覆中(十九1~12),關於婚姻的地位和小孩子性質,祂有什麼教訓?祂對於獨身生活又說了什麼話呢?

2. 16~22節。在這個插曲中,你發現這個青年人有什麼可稱讚的地方?然而有哪些因素使他離開基督?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9:1~20:34 天國子民的寶貴。耶穌在加利利的傳道工作已經結束,祂和門徒開始前往耶路撒冷。耶穌闡明婚姻的神聖(19:3-12),揭示青年財主的悲劇(19:16-22);相比之下,跟隨耶穌的人將得到豐厚的賞賜(19:23-30)。耶穌講了葡萄園工人的比喻(20:1-16),第三次預言自己將要受死(20:17-19),為眾人樹立奉獻、受苦和服事的榜樣(20:20-28)。耶穌和門徒在前往耶路撒冷的路上,途經耶利哥,耶穌在那裏施憐憫治好了兩個瞎子(20:29-34)。

19:1 猶太的境界約旦河外,這個地方很可能是比利亞,位於約旦河東岸,在撒瑪利亞和低加波利之間,居民大多是猶太人(見1512頁地圖)。

19:2 有許多人跟著祂,耶穌在加利利治好了許多病人,祂的名聲迅速傳開了。

19:3 法利賽人……試探耶穌,見3:7注。這些宗教領袖想藉著耶穌對律法的解釋抓祂的話柄,以此來控告祂有罪。休妻,關於怎樣正確理解摩西律法中的離婚規定(申24:1),這個問題在法利賽人中間一直有爭議。他們當中的不同學派,各有不同的解釋,比如沙買學派認為,除非妻子犯了淫亂,否則男人不能休妻;希列學派認為,只要妻子煮壞了一盤菜,男人就可以休妻;亞基巴拉比認為,只要男人找到比妻子更美麗的女人,他就可以休妻(參《米示拿·論離婚訴狀》9:10)。關於猶太人休書和再婚的條款;見《米示拿·論離婚訴狀》9;另見約瑟夫對 “任何原因” 這一短語的解釋(約瑟夫《猶太古史》4.253)。

19:4-5 那起初造人的……,這句話明確肯定《舊約》是上帝默示的。耶穌之所以引用《創世記》,是因為那些話不是出於任何人(“因此,人……”,參創2:24),而是出於上帝。

19:6 上帝配合的,表明婚姻不只是人與人之間的協議,它更是一種關係,上帝藉此使一男一女從單身(不再是兩個人)變為已婚(一體)。從結婚的那一刻起,他們就以獨特的方式奧妙地結合,開始擁有上帝賜予婚姻的所有權利和責任,這是他們之前沒有的。成為 “一體”,包括丈夫和妻子在身體上的連合(見創2:24),但不止於此,因為它還意味著他們已經離開父母的家(創2:24 “人要離開父母”),建立新家庭。這樣,他們現在忠誠的對象首先是自己的配偶,而非別人。人不可分開,為了避免糾結於法利賽人爭論休妻的理由,耶穌引用上帝起初的創造來闡釋上帝設立婚姻的本意。一男一女藉著身體的連合,締結了全新和神聖的合一關係(創2:24),彼此永遠聯結。

19:8 因為你們的心硬,我們不應把這句話理解為只有 “心硬” 的人才會休妻。其實,這句話是指,“因為你們心硬悖逆上帝,以至於你們嚴重玷污了婚姻”。群體中出現婚姻方面的罪惡,表明婚姻關係已遭受嚴重玷污,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上帝就准許他們離婚。摩西……許你們休妻,法利賽人曾經問耶穌,為什麼摩西允許人休妻(7節)。耶穌糾正了他們的問題,指出休妻不是上帝起初的心意,上帝准許男人休妻只是因為某些具體的原因,但不是必須要這麼做的,見申24:1-4注。起初並不是這樣,表明上帝本希望婚姻是一生一世的。

19:9 這節經文中的每一個短語,對於我們明白耶穌關於休妻的教導都很重要。凡休妻……,“休妻” 希臘原文是apoluō,在關於婚姻的上下文中,它是指 “離婚”。有些解經說,apoluō在本節中指 “分開,離開”(暗示分居,不是離婚),但這種解釋缺乏說服力,原因如下:(1) 在其他關於婚姻的上下文中,這個詞都不是指 “分居” 的意思;(2) 在第3節法利賽人的提問中,這個詞明顯是指 “休妻”(當時在猶太拉比中引起爭議的問題是離婚,不是分居),因此在耶穌的回答(8-9節)中,它應該也是同樣的意思。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1) 這暗示基於配偶淫亂而離婚和再婚是准許的,因此也不構成犯姦淫罪。這是耶穌所舉的特例,他准許人因此中止一生一世的婚姻,因為淫亂惡意玷污並確實毀壞了 “一體”的連合(5節)。(2) 在平行經文(可10:11-12和路16:18)中,都沒有提及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那大概是因為當時爭論離婚的猶太人,不論他們持什麼立場(見太19:3注),都假設若犯淫亂就可以離婚;也就是說,在可10章和路16章的上下文中,因為淫亂而離婚不是要解決的爭議。但馬太在這裏更完整地記載了耶穌說的話,指出例外的情況,或許是為了避免耶穌的教訓在其他語境中可能產生誤解;也可能是為了猶太基督徒的好處,在猶太人對這個問題各持己見的情況下,明確陳明耶穌的教導。(另外,請留意馬太有時會記載一些他特意解釋的事例,是《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沒有的,例如可8:12引述耶穌的話 “沒有神蹟給這世代看”,太16:4卻更完整地記載:“除了約拿的神蹟以外,再沒有神蹟給他看。)(3) 有些人認為這裏的在平行經文(可10:11-12和路16:18)中,都沒有提及 “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那大概是因為當時爭論離婚的猶太人,不論他們持什麼立場(見太19:3注),都假設若犯淫亂就可以離婚;也就是說,在可10章和路16章的上下文中,因為淫亂而離婚不是要解決的爭議。但馬太在這裏更完整地記載了耶穌說的話,指出例外的情況,或許是為了避免耶穌的教訓在其他語境中可能產生誤解;也可能是為了猶太基督徒的好處,在猶太人對這個問題各持己見的情況下,明確陳明耶穌的教導。(另外,請留意馬太有時會記載一些他特意解釋的事例,是《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中沒有的,例如8:12引述耶穌的話 “沒有神蹟給這世代看”,太16:4卻更完整地記載:“除了約拿的神蹟以外,再沒有神蹟給他看。)(3) 有些人認為這裏的淫亂(希臘原文porneia)要在狹義上理解,指某種具體的淫亂行為,例如亂倫或者訂親後被揭發的淫亂。持這觀點的人強調,除此之外,禁止離婚,即使離婚後也不能再婚。然而,porneia的含義比較廣泛,指違背聖經道德標準的任何性行為。本節經文的上下文也不支持採用狹義的理解(見5:31-32注)。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1) 除了犯淫亂之外(“若不是”),以其他理由休妻後再娶,這第二次婚姻從開始就是犯姦淫了。在第1世紀時,男人往往用許多瑣碎的理由來休妻,帶來許多不公義的問題,尤其是對那些突然被丈夫休掉的婦女。耶穌所禁止的,正是這樣的休妻。(2) “娶那被休的婦人” 意味著開始了第二次的婚姻;雖然這次婚姻從犯姦淫開始,但仍是婚姻。一旦有了第二次婚姻,再次破壞它就更是犯罪了。我們不應視第二次婚姻為持續地犯姦淫,因為再婚的男女現在已經在婚姻之內,不是同婚姻以外的人行淫。(3) 如果特例(“淫亂”)發生,那麼與 “他人” 再婚是許可的,不算犯姦淫。(4) 須要謹記,在一方犯淫亂的情況下休妻是允許的,但不是必須的。既然按上帝的原意,婚姻是一生一世的(19:4-8),人就當盡一切合理的努力去挽回婚姻,原諒對方,力求和好如初,最後不得已才考慮離婚。在這一點上,耶穌的教導和第1世紀猶太教的教導大相徑庭,猶太教認為犯了姦淫就必須休妻。關於休妻和被遺棄,見林前7:15及注釋。

19:10-12 耶穌推翻了當時流行的大部分休妻理由,門徒聽後反應強烈,甚至說倒不如不娶(免得要冒險承受一輩子的婚姻不幸福)。這話最好視為指門徒說的話(“倒不如不娶”)。耶穌指出門徒說的是對的,但惟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閹人(《和修》“不宜結婚的”)包括那些或是因先天生殖器官缺陷、或是因被閹割而無性能力的,以及那些選擇終生禁欲的人。人可以選擇獨身來代替結婚(參林前7:6-9,7:6-7注)。

19:13 給他們按手,按手是以色列人祝福小孩子的傳統方式,尤其用於長輩給晚輩祝福(參創48:14;民27:18)。

19:14 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見18:2-4注,18:5-6注。用孩子來暗喻謙卑,謙卑是人進入天國所必需有的特質。

19:16 有一個人來見耶穌,《和》標題稱16-22節記載的故事為 “青年財主”,因為那人年輕(20節)、富有(22節),並且是個官(參路18:18)。他也許是個平信徒領袖,很可能是法利賽人(因為他看起來殷勤遵守律法)。他先尊稱耶穌為夫子(《和修》“老師”),然後問他必須做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永生”的含義實際上等同於 “進天國”(太5:20)和 “得救”(19:25-26),這個詞在本書中是第一次出現(參29節,25:46)。在平行經文(可10:17-22和路18:18-23)中,對這段對話的記載有些不同,但並沒有衝突,可能是因為不同的福音書作者各自記載了這一段對話的不同部分。

19:17 只有一位是善的,這位年輕人必須先明白唯有上帝是良善的,才會懂得人不能靠行善賺得永生。遵守誡命,耶穌在這裏並不是說人憑善行就可以賺得永生,因為在隨後的21-22節中,他指出這個人並沒有遵守第一條誡命(參出20:3),以及兩條最大誡命中的第一條(參申6:5;太22:36-40)。順服律法表明一個人相信那位真正良善的上帝,相信上帝是一切良善的源頭,包括永生。《聖經》中的其他經文也明確表明救恩是上帝的恩典,人只能憑著信心接受,不是靠行為賺得(見弗2:8注,2:9-10注)。

19:18-19 什麼誡命?耶穌列舉了最有代表性的律法,包括十誡的後五條誡命(參出20:1-17;申5:7-21),以及兩條最大誡命中的第二條(利19:18;參太22:36-40)。

19:20 這一切我都遵守了,這個人的意思是,他不僅遵守了這幾條具有代表性的律法,連其餘的律法也都遵守了。他認為自己已經遵守了全部律法,卻似乎覺得還缺點什麼。

19:21 你若願意作完全人,耶穌知道,財富是這個人身份、權力和生活意義的象徵,也成了他的偶像(參19:17注)。耶穌要讓他不再關注外在的遵守律法,而是省察內心,看清那轄制他的偶像。分給窮人,這個人肯定賙濟過窮人,因為施捨代表虔誠,尤其對法利賽人來說。但耶穌吩咐他放棄所有的,是要幫他拋棄財富這個偶像,以耶穌為獨一真神,得著永恆的財寶。針對第16節的這個問題(“我該作什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給他的最終答案是:跟從祂。

19:22 憂憂愁愁地走了,他雖然想得到 “永生”(16節),卻無法擺脫自己生命中的轄制,因他的產業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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