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與稱義
Resurrection and Justification

作者:R. C. Sproul
誠之譯自:
https://www.ligonier.org/posts/resurrection-and-justification
在《新約》中,基督的復活是怎樣跟稱義的概念連在一起的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首先探討《新約》中稱義一詞的用法與含義。關於這一點的混淆引發了教會歷史上一些最熱烈的爭論。新教改革本身就是為稱義問題而戰。在錯綜複雜的情況下,在辯論中無法調和的分歧可以歸結為這樣的一個問題:我們在上帝面前得稱為義是基於基督的義注入到我們裏面,使我們有內在的義,還是基於當我們還是罪人時,基督的義歸算或算給了我們。這些觀點之間的差別,使我們對福音的理解,以及對我們如何得救產生了各式各樣的歧異。
導致混亂的問題來源之一是稱義這個詞的含義。我們的英語單詞justification是由拉丁文justificare衍生而來的。拉丁文的字面意思是 “使人成為義”。教會歷史上的拉丁教父們用拉丁經文而不是希臘經文工作,顯然受到了它的影響。相比之下,希臘經中的“稱義”(dikaiosune)的含義是“算為、計算或宣告為義”。
但拉丁經文和希臘經文之間的這種差異並不足以解釋關於稱義的爭論。在希臘經文本身當中,似乎也有一些問題。例如,保羅在羅馬書3章28節中宣稱:“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然後雅各在他的書信中寫道:“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2:21),“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2:24)。
從表面上看,我們在保羅和雅各之間有明顯的矛盾。而當我們意識到兩人都使用同一個希臘詞來表示稱義,並且都用亞伯拉罕來證明他們的論點時,這個問題就越發嚴重了。
當我們看到動詞“稱義”和它的名詞形式“justification”在希臘語中有不同的含義時,這個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該動詞的含義之一是“證明”(to vindicate)或“表明”(to demonstrate)。
耶穌曾經說過:“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路7:35;《新譯本》智慧藉著她的兒女就證實是公義的了)。他的意思並不是說智慧因為有了孩子,罪孽就得到赦免,或者被上帝算為義人,而是說一個明智的決定可以通過其後果得到證明。
雅各和保羅歐處理的是不同的問題。雅各是在回答這個問題:“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2:14)他明白,任何人都可以自稱有信心,但真信心是通過其相應的行為來證明這是真的。信心的聲稱乃是通過行為得到證實(稱義)的。保羅在創世記第15章記載亞伯拉罕在做任何行為之前就在神學意義上稱義了。雅各指出亞伯拉罕的信心藉著創世記22章的順服到了證明或展示。
復活涉及希臘文術語兩種意義上的稱義。首先,復活使基督自己得稱為義。當然,祂不是在罪孽被赦免的意義上稱義,因為祂沒有罪,也不是在仍然是罪人的情況下被宣告為義,或者在拉丁語中“成為義”的意義上稱義。相反,復活是對祂關於自己所聲稱的真理的平反或證明。
在他與雅典的哲學家們相遇時,保羅宣稱:“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裏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17:30-31)。
在此,保羅指出復活是天父在普世範圍證明祂兒子的真實性所採取的行動。在這個意義上,基督藉著祂的復活在全世界面前“稱義”。
然而,《新約》也將基督的復活跟我們的稱義連在一起。保羅寫道:“‘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4:23-25)。
很明顯,藉著祂的贖罪代死,基督代表我們,或為我們受苦。同樣,基督的復活不僅被視為是對祂自己的平反或保證,更是對我們的稱義的保證。這裏的稱義不是指我們的平反,而是指祂所做的贖罪被天父接受的證據。通過在基督的復活中為祂平反,天父宣告祂接納了耶穌為我們所做的工作。在這個神學意義上,我們的稱義是建立在基督歸算的義的基礎上的,所以這個交換(我們的罪算在基督身上,而祂的義算在我們身上)的現實與基督的復活有關。若基督沒有復活,我們就擁有這樣的一位中保,祂為我們所做的救贖大工並沒有被上帝接納。
然而,基督確實已經復活了
本文最初發表在Tabletalk雜誌上。
一个有关“復活與稱義(R. C. Sproul)”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