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James 2:1~13 (3.8.9)

研經題目:
1. 1~7節。雅各根據那五種理由(三種是一般的,兩種是特殊的)譴責在2、3節所描述的勢利行為呢?關於4節,請比較四11。我們也信「榮耀的主」。我們不受“先敬羅衣後敬人”的偏見的影響嗎?我們愛「在『信』上富足」的人,並從他們有所學習嗎?
2. 8~13節。「按外貌待人這種事情只是雞毛蒜皮小事罷了 。」雅各怎樣對付這種冷酷的反駁?怎麼,在一個從其他方面看似乎都是遵守律法的生活,像按外貌待人這一種形式的罪就那麼嚴重嗎?
注:
1. 12節。我們的自由,不是免負道德的自由;而是要「滿足」(18節。譯者按:中譯並未譯出)律法公正要求的自由。
2. 13末句。憐憫原是向(不是向公正,而是)審判(judgment)誇勝。同一個詞(judgment)在五12節譯作「定罪」(condemnation。譯者按:中譯則譯作「審判」)。憐憫最終必誇勝,因為當那不憐憫人的被定罪時,那憐憫人的就必蒙赦免。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13 偏待人的罪。雅各在前面(1:9-11、27)已經強調富人與窮人的問題,現在他觸及這個問題的核心,警告基督徒不要在聚會中重看富人,歧視窮人。
2:1-7 在聚會中重看富人,歧視窮人。雅各表明,信奉基督和偏心待人這兩件事根本水火不相容。
2:1 在雅各看來,耶穌是尊貴和榮耀的主和基督,祂總是配受這樣的稱呼。信奉……按著外貌待人,信仰生活是容不下偏見的。在希臘原文中,“按著外貌待人” 是一個詞,直譯是 “按外表接納或判斷”,指根據人的社會地位區別對待。
2:2-4 會堂大概指當地基督徒在家裏聚會的場所。有兩種人來到這裏:一種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另一種人穿著肮髒衣服( “肮髒” 原文或譯:破舊)。富人獲邀坐在這好位上(可能是在前面的尊位),窮人卻遭輕蔑對待,被要求要麼站在那裏(很可能是在後面的位置),要麼如同僕人那樣坐在我腳凳下邊。那些這樣偏心待人的,表明他們是用惡意斷定人。基督徒不要彼此 “斷定”(《和修》“評斷” ;太7:1-5;羅14:4;林前5:12),這樣做只表明那人的思想充斥著邪惡的 “意念”。“意念” 希臘原文是dialogismos,意為 “想法,推理,結論”。
2:5-13 偏袒富人是錯誤的,因為:(1) 它與神的態度相反,神揀選窮人進入祂的國度(第5節);(2) 那些非常富有的人是逼迫教會的人(第6-7節);(3) 它違反了愛的“至尊律法”(見第8節及注釋)。因此,上帝譴責犯這種罪的人(第 8-13 節)。(BTSB)
2:5 揀選……叫他們在信上富足,雅各使用揀選這個術語,宣告窮人在上帝的救恩計劃中擁有特殊的地位。從永恆的意義上說,他們是富足的,因為他們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參太5:3 “虛心的人……天國是他們的”( “虛心” 《和修》作 “心靈貧窮”)。
2:5 揀選…貧窮人。上帝特別關愛貧窮人(出 23:11;撒上2:8;詩 12:5;路 6:20;林前 1:26-28)。承受神的國度。神的國度在耶穌第一次來到世上時就已經開啟了(太12:28),現在憑著信心進入神國的信徒期待著成為神國最終榮耀彰顯的一部分(彼後1:11)。(BTSB)
2:5 世上的貧窮人。雅各的意思並不是說富人在信仰方面處於劣勢,而是說窮人由於他們眼前的物質需要,更容易依賴上帝,進而信主。沒有物質需求的人只會感受到精神需求(有時他們認為是需求,但實際上是慾望),而有物質需求的人則會感受到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在信上富足。雅各指出,貧窮人的富裕是指他們的救贖及其相關的祝福,而不是物質財富。在上帝看來,貧窮人註定要擁有與信仰相伴的精神財富。國度指的是神的完全統治——一種蒙福的狀態,其中神的旨意和統治是絕對確立的。承受神的國度意味著擁有永生(可10:17-23;路18:29-30)和救贖(路18:18-26)。見太3:2 和注釋,以及太4:17 和注釋。(FSB)
2:6-7 欺壓你們,這種欺壓或剝削反映了第1世紀社會貧富兩極分化的極端局面:商人和地主巧取豪奪窮人的土地和財產(參5:1-6)。拉你們到公堂去,正如《舊約》多處記載的(如:摩4:1;哈1:4;瑪3:5),富人經常利用公堂這種法院制度竊奪窮人的財物。這種情況一直持續,是引發第1世紀60年代加利利人起義的主要原因;這次起義導致第一次猶太人起義(主後66-70年)。雅各要求基督徒讀者說明原因:既然褻瀆基督尊名的,正是世上這些不信的富足人,那為什麼還在聚會中給他們尊榮呢?
2:8-11 以愛為至尊的律法。重看和歧視都違背了天國關於愛的律法。
2:8 至尊的律法希臘原文是basilikos,意為 “屬於君王的律法”。這裏是指利19:18記載的上帝的律法—— “愛人如己”(參太22:34-40);在有關道德行為的天國法則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參羅13:8-10)。
2:9 按外貌待人與愛的命令(見8節)相悖。偏袒富人違背了《舊約》要求公平對待窮人的命令(利19:15;申16:19;伯34:19),也嚴重違犯了上帝的律法。
2:10-11 犯了眾條(《和修》“違犯了所有的律法”),摩西律法被視為一個相互依存的整體,因此違犯任何一條都構成違背全律法的罪。耶穌說:“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按外貌待人(2:9)違犯了全律法。這裏的 “犯”(希臘原文enochos)是一個法律術語,指人面對上帝的審判時,“要承擔責任” 或 “有罪”。
2:12-13 按照審判來行事。信徒必須按照自由的律法來說話行事,也要考慮到將來的審判。
2: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原文沒有 “使人”),真自由就是可以自由地順服上帝,行祂所喜悅的事。基督的律法藉著福音使人脫離罪惡,得以自由。從雅各探討貧富問題(1-7節)的背景來看,他可能也暗示,上帝的律法釋放窮人脫離偏見、欺壓和剝削。每一個基督徒都要受上帝審判(林前3:12-15;林後5:10;彼前1:17)。
2:12 你們既然要……受審判。因信與神建立關係的信徒仍然必須面對審判的日子(4:11-12;5:9)。他們在面對這一天時,會以與基督的關係為根基而得到確據,但他們也必須認真對待他們今生的行為在這一天將受到的審查(羅14:10-12;林後5:10)。使人自由的律法。見 1:25 注。(BTSB)
2: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這句諺語總結了1-12節的思想,並引入14-26節 “信心沒有行為” 的討論。它是羅馬律法(拉丁文lex talionis,“同態治罪法則”)的核心。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上帝律法的中心:你怎樣對待他人,在審判時也必得到相同的對待;也就是說,行善的得賞賜,作惡的受懲罰。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從上下文來看,這並不表示上帝在審判的時候格外憐憫信徒,而是提醒信徒要有憐憫他人的行為,例如:關愛貧窮、傷心的人。這樣,在審判的時候,他們就被證明是蒙主悅納的人(參太25:34-40)。在《舊約》中,憐憫窮人是基本的要求(彌6:8;亞7:9-10);同樣,《新約》也要求信徒要有憐憫的心腸(如:太5:7,6:15,18:32-35);不然,他們必遭受上帝審判,而不是蒙祂憐憫。
1. 1~7節。雅各根據那五種理由(三種是一般的,兩種是特殊的)譴責在2、3節所描述的勢利行為呢?關於4節,請比較四11。我們也信「榮耀的主」。我們不受“先敬羅衣後敬人”的偏見的影響嗎?我們愛「在『信』上富足」的人,並從他們有所學習嗎?
答:雅各譴責2-3節所說的勢利行為:1) 信主的人不應該憑外貌待人(2:1);2) 這種勢利行為是偏心待人(2:4a;新譯本:對人有歧視);3)是用惡意斷定人(2:4b;新譯本:成了心懷惡意的審判官);信徒不該論斷人(雅4:11);4) 窮人是上帝揀選的,他們在信心上是富足的,是承受神的國的人(2:5),偏袒富人就是與神為敵;因此,羞辱貧窮人,就是褻瀆上帝(2:6-7)。5) 偏袒富人就違背了“愛人如己”的至尊律法,因此要受審判(2:8-13)。
Jas 4:11 弟兄們,你們不可彼此批評。人若批評弟兄,論斷弟兄,就是批評律法,論斷律法。你若論斷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斷人的。
2. 8~13節。「按外貌待人這種事情只是雞毛蒜皮小事罷了。」雅各怎樣對付這種冷酷的反駁?怎麼,在一個從其他方面看似乎都是遵守律法的生活,像按外貌待人這一種形式的罪就那麼嚴重嗎?
答:雅各說,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因違犯了“愛人如己”這條至尊的律法(2:8-11)。上帝的律法反映出上帝的位格與性情,因此,違背任何律法,都是虧欠了上帝的旨意,絕非雞毛蒜皮的小事。上帝既然揀選了在信上富足的貧窮人,而信徒卻偏袒在物質上富足的富人,就是與神為敵。信徒雖然不是靠行律法稱義、得救,但信徒仍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2:12)。聖經教導,信徒仍然要按照行為接受審判(參羅14:10-12;林後5:10)。不行憐憫的人,審判他們的時候就沒有憐憫;而憐憫勝過審判(2:13),意思是,行憐憫的人在審判當日就無需擔憂。
Rom 14:10-12 你這個人,為什麼論斷弟兄呢?又為什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 (11) 經上寫著:主說: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 (12) 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
2Co 5:10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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