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4 雅各書 2:14~26 (3.8.10)

Study 4 James 2:14~26 (3.8.10)

研經題目:

雅各已警告過一種不清潔的、虛空的虔誠(一26、27);在這裏他警告一種沒有行動,沒有行為的信心。

1. 14~20節。虛空的信心是只有言語沒有行動,只承認而不做。比較約壹三18。用雅各所舉的例子來測驗一下我的信心會有怎樣的益處?我的信與鬼魔的信有何不同?

2. 21~26節。雅各提到兩個完全不同的人來闡釋他的論據。在他們身上怎樣把22節的原則表現出來?這個原則在我們自己身上發生作用嗎?

注:

1. 14節。這意思就是說:「(那種)信心能救他麼?」那就是能救他免於定罪麼?

2. 18節。反駁說,有人有信心,而有人就有行為,這是似是而非的,因為沒有相應的道德的行為,信心就是虛空而又死的,正像那些鬼魔的信心一樣(19節)。

3. 25節。「因行為稱義」:比較羅三20、28;加二16。保羅和雅各似乎彼此互相矛盾。但實際上保羅說,「信心不需律法的行為也能救人」,而雅各說,「沒有信心的行為便不能救人。」所以二者是互相補充的。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4-26 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雅各繼續闡述信心與行為的關係:聽道必須行道,信心的結果必然是行為。儘管這似乎有悖於保羅的論點:“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不是出於行為”(弗2:8-9),但實際上,信心和行為兩者並不對立。保羅和雅各都宣稱,人得救是單單靠著恩典、憑著信心;行為不是得救的基礎,而是其必然的結果(弗2:10)。

2:14-17 信心沒有行為。沒有行為伴隨的信心是死的,毫無用處,不能使人得救。

2:14 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相應的行為,那他就得反省自己是否已經得救。但雅各不是說,人有信心就能得救,而是說(更準確地說)信心只是人得救的途徑(見弗2:8-9),真正使人得救的是基督。有什麼益處呢?雅各以提問的方式,表明他期待否定的答案:“沒有益處”。下一個問題:這信心能救他嗎?問題開頭所用的希臘小品詞,表明雅各再次期待否定的回答。

2:15-16 雅各舉了一個日常生活中的例子,闡述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這句話本身是誠心的祝願,是為窮人的益處所作的禱告;但它實際上卻是逃避責任的藉口,用以掩飾拒絕幫助窮人的行為。這樣的禱告毫無益處(希臘原文ophelos,“利益,榮譽”)。“這有什麼益處呢?” 構建起14-16節的框架。

2:17 沒有行為的信心不是真信心。這裏的 “行為” 體現在關愛窮人和各樣的善行上。死的,即沒有價值,沒有生命。沒有行為的信心不會帶來任何結果,也不能使人得救(14節)。

2:18-20 批評者的回應。提出異議的人爭辯說,信心和行為是可以分離的。雅各反駁說,人只有通過義行,才能印證他的信心。

2:18 必有人說,雅各在闡述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時,使用了常見的希臘修辭法,就是先引入假設的應答者,然後用論據反駁那些認為有信心沒有行為也能得救的人。

2:19 上帝只有一位,這是確定一神論信仰。這個觀念源於猶太人的核心信條示瑪(申6:4;見可12:29;羅3:30)。雅各指出這信條的不足之處,因為連鬼魔也信上帝只有一位,只是它們因這信而戰驚(《和修》“怕得發抖”)。僅僅在理智上認同基督信仰,並不能使人得救。正如保羅和雅各所確認的,使人得救的信心,是既信奉福音真理,又有相應的行為。

2:21-26 以亞伯拉罕和喇合為例。雅各引用亞伯拉罕和喇合的例子繼續反駁。亞伯拉罕和喇合都是因他們的行為而稱義的。

2:21 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雅各的論述似乎與保羅的觀點相悖,因為保羅否定亞伯拉罕是 “因行為稱義”(羅4:2),保羅的論據是創15:6提到亞伯拉罕有信心,這就 “算為他的義”(羅4:3)。然而,雅各在這裏所論證的 “亞伯拉罕……因行為稱義”,不是根據創15:6,而是根據創22:9-10;那裏記載多年以後亞伯拉罕獻以撒為祭的事。顯然雅各對於這裏的 “稱義” 一詞有不同的理解。雅各和保羅引用不同的經文,論到亞伯拉罕生平中不同的事件。從保羅使用 “稱義”(希臘原文dikaioō)這個詞的基本方式來看,他所強調的意義是在耶穌作挽回祭(羅3:24-26)的基礎上,罪人藉著信心被上帝稱義。雖然雅各在這裏使用的是同一個詞,但似乎是強調人的行為表明他已經得稱為義,那人的善行就是他稱義的證據(參太12:33-37)。有些解經家也認為,這裏的 “稱義”(希臘原文dikaioō)應理解為宣稱某人是義人,因為當最後審判的時候,一個人的行為就能證明他是否擁有得救的真信心(見加2:16注)。

2:22 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雅各認同唯獨因信得救(羅3:28)。這裏的 “成全”(希臘原文eteleiōthē)通常指 “使……達到成熟”。完全成熟、真正的信心體現在它所產生的善行上。

2:23 事實上,雅各引用創15:6是補充了保羅的教導,而不是與之相悖(羅4:1-9;加3:6)。在雅各看來,亞伯拉罕獻以撒為祭(創22章),他的信心因此得以 “成全”(見雅2:22)。雅各論述的重點是亞伯拉罕的順服行為;保羅論述的重點是上帝稱亞伯拉罕為義。亞伯拉罕得稱為上帝的朋友,與那些自稱有信心、卻沒有相應的順服行為的人,形成了對比。那樣的人被看作是與世俗為友的(雅4:4)。

上帝的朋友,創世記沒有如此稱呼亞伯拉罕,但見代下20:7和賽41:8(和猶太傳統:舊約偽經,Jubilees 19:9; 30:20; Philo, Abraham 273)。(BTSB)

2:24 關於稱義,見雅2:21注。和保羅一樣,雅各認為,真正的信心絕不是單單理智上的認信,而總會產生行為(參弗2:10)。不是單因著信,乍看起來,雅各似乎再次否定保羅所教導唯獨因信稱義的真理(羅3:28),但其實兩者並行不悖。在雅各看來,“單因著信” 意味著一種虛偽的信心,僅僅是理智上的認同,不是真正信靠基督,也不能在生命中結出果子來。

2:25 妓女喇合相信上帝會拯救以色列人(書2:8-11),因此儘管她要承擔個人風險,還是藏匿了以色列的探子,幫助他們脫離她本國百姓的追捕。後來,她還用繩子將探子從城牆上縋下去,使他們得以逃脫(書2:15)。她成為信心因行為得以完全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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