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雅各書 2:1~13 (3.8.9)

Study 3 James 2:1~13 (3.8.9)

研經題目:

1. 1~7節。雅各根據那五種理由(三種是一般的,兩種是特殊的)譴責在2、3節所描述的勢利行為呢?關於4節,請比較四11。我們也信「榮耀的主」。我們不受“先敬羅衣後敬人”的偏見的影響嗎?我們愛「在『信』上富足」的人,並從他們有所學習嗎?

2. 8~13節。「按外貌待人這種事情只是雞毛蒜皮小事罷了 。」雅各怎樣對付這種冷酷的反駁?怎麼,在一個從其他方面看似乎都是遵守律法的生活,像按外貌待人這一種形式的罪就那麼嚴重嗎?

注:

1. 12節。我們的自由,不是免負道德的自由;而是要「滿足」(18節。譯者按:中譯並未譯出)律法公正要求的自由。

2. 13末句。憐憫原是向(不是向公正,而是)審判(judgment)誇勝。同一個詞(judgment)在五12節譯作「定罪」(condemnation。譯者按:中譯則譯作「審判」)。憐憫最終必誇勝,因為當那不憐憫人的被定罪時,那憐憫人的就必蒙赦免。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13 偏待人的罪。雅各在前面(1:9-11、27)已經強調富人與窮人的問題,現在他觸及這個問題的核心,警告基督徒不要在聚會中重看富人,歧視窮人。

2:1-7 在聚會中重看富人,歧視窮人。雅各表明,信奉基督和偏心待人這兩件事根本水火不相容。

2:1 在雅各看來,耶穌是尊貴和榮耀的基督,祂總是配受這樣的稱呼。信奉……按著外貌待人,信仰生活是容不下偏見的。在希臘原文中,“按著外貌待人” 是一個詞,直譯是 “按外表接納或判斷”,指根據人的社會地位區別對待。

2:2-4 會堂大概指當地基督徒在家裏聚會的場所。有兩種人來到這裏:一種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另一種人穿著肮髒衣服( “肮髒” 原文或譯:破舊)。富人獲邀坐在這好位上(可能是在前面的尊位),窮人卻遭輕蔑對待,被要求要麼站在那裏(很可能是在後面的位置),要麼如同僕人那樣坐在我腳凳下邊。那些這樣偏心待人的,表明他們是用惡意斷定人。基督徒不要彼此 “斷定”(《和修》“評斷” ;太7:1-5;羅14:4;林前5:12),這樣做只表明那人的思想充斥著邪惡的 “意念”。“意念” 希臘原文是dialogismos,意為 “想法,推理,結論”。

2:5 揀選……叫他們在信上富足,雅各使用揀選這個術語,宣告窮人在上帝的救恩計劃中擁有特殊的地位。從永恆的意義上說,他們是富足的,因為他們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參太5:3 “虛心的人……天國是他們的”( “虛心” 《和修》作 “心靈貧窮”)。

2:6-7 欺壓你們,這種欺壓或剝削反映了第1世紀社會貧富兩極分化的極端局面:商人和地主巧取豪奪窮人的土地和財產(參5:1-6)。拉你們到公堂去,正如《舊約》多處記載的(如:摩4:1;哈1:4;瑪3:5),富人經常利用公堂這種法院制度竊奪窮人的財物。這種情況一直持續,是引發第1世紀60年代加利利人起義的主要原因;這次起義導致第一次猶太人起義(主後66-70年)。雅各要求基督徒讀者說明原因:既然褻瀆基督尊名的,正是世上這些不信的富足人,那為什麼還在聚會中給他們尊榮呢?

2:8-11 以愛為至尊的律法。重看和歧視都違背了天國關於愛的律法。

2:8 至尊的律法希臘原文是basilikos,意為 “屬於君王的律法”。這裏是指利19:18記載的上帝的律法—— “愛人如己”(參太22:34-40);在有關道德行為的天國法則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條(參羅13:8-10)。

2:9 按外貌待人與愛的命令(見8節)相悖。偏袒富人違背了《舊約》要求公平對待窮人的命令(利19:15;申16:19;伯34:19),也嚴重違犯了上帝的律法

2:10-11 犯了眾條(《和修》“違犯了所有的律法”),摩西律法被視為一個相互依存的整體,因此違犯任何一條都構成違背全律法的罪。耶穌說:“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5:18)按外貌待人(2:9)違犯了全律法。這裏的 “犯”(希臘原文enochos)是一個法律術語,指人面對上帝的審判時,“要承擔責任” 或 “有罪”。

2:12-13 按照審判來行事。信徒必須按照自由的律法來說話行事,也要考慮到將來的審判。

2: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原文沒有 “使人”),真自由就是可以自由地順服上帝,行祂所喜悅的事。基督的律法藉著福音使人脫離罪惡,得以自由。從雅各探討貧富問題(1-7節)的背景來看,他可能也暗示,上帝的律法釋放窮人脫離偏見、欺壓和剝削。每一個基督徒都要上帝審判(林前3:12-15;林後5:10;彼前1:17)。

2: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這句諺語總結了1-12節的思想,並引入14-26節 “信心沒有行為” 的討論。它是羅馬律法(拉丁文lex talionis,“同態治罪法則”)的核心。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上帝律法的中心:你怎樣對待他人,在審判時也必得到相同的對待;也就是說,行善的得賞賜,作惡的受懲罰。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從上下文來看,這並不表示上帝在審判的時候格外憐憫信徒,而是提醒信徒要有憐憫他人的行為,例如:關愛貧窮、傷心的人。這樣,在審判的時候,他們就被證明是蒙主悅納的人(參太25:34-40)。在《舊約》中,憐憫窮人是基本的要求(彌6:8;亞7:9-10);同樣,《新約》也要求信徒要有憐憫的心腸(如:太5:7,6:15,18:32-35);不然,他們必遭受上帝審判,而不是蒙祂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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