仆俾的条例;惩罚杀人者或伤人者的条例;牲畜伤人的赔偿条例;伤害牲畜的赔偿条例。

研经题目
- 那些律法是在什么情况下颁布的?以色列人是怎样来到这里的?
- 试比较这里的主仆关系与你所知道的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地位之相异处。奴仆要怎样才成为永远的奴仆?
- 试列举在12~35节里所论到的罪恶与错失。这里详论第20章里所提的哪一些诫命呢?什么罪需要被判死刑?什么罪须要其他的刑罚?解释不同刑罚的原因。
- 请将15、17节与廿12作一比较。试按这标准来检讨你对父母的态度。试假想你是一个以色列人,你期望长寿还是宁愿被治死?你今日怎样孝敬父母呢?
- 我们对别人及其财物应有什么态度?
- 有什么别人的东西,因为你的滥用或疏忽,是你应赔偿的呢(参33~34节)?
- 对上帝的认识怎样影响你与别人的关系?
- 你以什么公平的尺度来量度你的生活呢?
【经文注释】(摘自《圣经研修本》)
21:1~23:19 条例细则。这段经文包含基本指导原则,教导以色列人作为一个公正的社群应怎样共同生活,同时也呼吁百姓过分别为圣的生活,荣耀上帝。具体的条例并非详尽无遗,而是要确立一种生活方式,让上帝的子民之间有公正和文明,人们可以自由地追求美德。
21:1~23:33 约书。根据24:4,摩西在一份被称为“约书”的文件中记录了上帝所说的一切话(24:7)。这份文件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能被保存在21:1~23:33中。它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一长串涉及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21:1~22:20)。下一部分由道德命令组成,强调了上帝期望其子民的模范行为,特别是对弱势群体(22:21~23:9)。第三部分是关于守安息日和宗教节期 的指示(23:10-19)。最后,上帝概述了祂将如何代表以色列人行事,使他们能够占据迦南地(23:20-33)。(NBC)
21:1 译作典章的词,也可以译作 “裁决” 或 “判决”,即法官做出的决定,可用于调解以色列百姓之间的特定纠纷。
21:2-11 所有这些典章都涉及到以色列的奴仆,力图对奴仆及其家人进出主人家进行公正的管理。以色列人要记住他们在埃及的生活,避免用同样的方式互相欺压(见利25:35-46)。虽然奴仆的社会状况决定了他们能否恢复自由身,但百姓应该视奴仆为具有完整人格的人,而非纯粹是私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财产损失的律例中,并没有涉及奴仆的条例(见21:33~22:15)(参以下经文注释:林前7:21;弗6:5;西3:22-25;门18-19节)。
21:2 以色列人的生活模式是六天工作,第七天休息,为上帝守安息日(20:8-11)。同样地,奴仆服事主人六年后,第七年要给他自由;土地耕种六年后,第七年要休耕(见23:10-11;利25:1-6);到了禧年,即七个七年之后,百姓和土地都要休息(见利25:8-22)。以色列人的生活要反映上帝在创造万物时所设定的模式(创2:1-3),使他们继续信靠祂的供应。
21:5-6 人成为奴仆,最常见的原因是欠债。雇用穷困的人作奴仆可以被视为一种美德,因为这样做可以保证那人有食物、住所和一些收入(创47:23-25)。好雇主所提供的保障可能会使一些奴仆选择永久做奴仆。
21:7-11 在当时的社会,很多贫穷的家庭因为付不起一般婚礼的费用,父亲就把女儿 “卖” 给富人做 “婢女”,就像悉帕和辟拉那样做妾(创29:24、29)。来自贫困家庭的妾可能会受到剥削,这些律例旨在防止这种剥削,并非认同那种做法。
21:12-32 这些律例涉及人被他人伤害(12-27节)或被动物伤害(28-32节)的情况。
21:13 这里提到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指向上帝为保护过失杀人的人所预备的逃城(见民35:9-15)。犯事者可以留在城里,直到他们的案件审讯完毕。
21:16 申24:7重复出现这项指示,表明以色列百姓不仅要公正地对待奴仆,还要在公正的情况下取得奴仆。
21:17 这个条例出现在有关死亡和身体伤害的诫命中,其位置编排,连同判处死刑的要求,突出了孝敬父母的命令(20:12;参可7:9-10)的重要。正如前面的指示所表明的那样,以色列人建立对上帝的忠心,不是单单透过敬拜上帝,还要透过家庭生活(12:26,13:8;另参申4:9,6:7)。
21:20-21 对于奴仆被主人毒打(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的案例,这里提供了一般的处理原则。有关奴仆婢女被打但没有当场死亡,主人因那奴仆或婢女是用钱买的(《和修》“那是他的财产”)而不用受刑的指示,只是从主人的经济角度来论述,并不是描述应该如何看待奴仆或婢女的身份,也不是指示要如何对待他们。这条律例的结尾重复说:“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22:21-24,23:6-9),表明上帝期望以色列人如何彼此相待,尤其是如何对待那些通常被压迫或被忽视的人。
21:22-25 这些经文中有一些难解的地方,也可以有不同的翻译。场景是有人打斗,意外打中附近的孕妇,导致早产或者流产(坠胎;《和修》“胎儿掉了出来”,“胎儿” 一词在希伯来原文中是复数,大概指不确定的数量,可以指一胞胎或者多胞胎)。到这里为止,经文的意思很明确,但解经家对随后的两句:却无别害……若有别害和照审判官所断的,在希伯来原文中的含义有不同解释。
按照传统的观点(《和》、《和修》),受伤 “害” 的是孕妇或是胎儿。根据损失的程度(胎儿死亡、胎儿受伤、母亲受伤),造成损害的人要 “照审判官所断的” 赔偿受害人;断案的根据很可能是 “以眼还眼” 的原则。正如在这之前和之后(26-32节)的律例所显示的那样,“以眼还眼” 并不是按字面意思执行的报仇法则,而是用来考量相应的惩罚或补偿方法。这里包括的含义是,导致胎儿死亡的惩罚原则,似乎应按照导致他人死亡(如:母亲死亡)的相同原则处理。
对于这句话的另一种解释是(22-23节可以译为:“[22节]……甚至坠胎,如果清楚担当这罪的是谁,那人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受罚,可以自己赔补。[23节]如果不清楚担当这罪的是谁,你就要以命偿命”),胎儿已经死了,问题是谁为胎儿的死和母亲的伤受罚。在打斗中,可能难以确定谁该对造成损害的一击负责。如果能识别出责任者,那人就必须单独按照孕妇丈夫的要求赔偿人命的损失(参30节)。如果不能识别出责任者,那么整个社群(“你”)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赔偿那孕妇可能受的伤(按照上述 “以眼还眼” 的原则)。
无论按照哪种解释,《旧约》对在母体内发育中的胎儿都赋予了人格(参诗51:5及注释,71:5-6及注释,139:13-16);但是律例也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见21:12-14、28-32)。无论如何,这条律例体现了《圣经》关注对生命的保护,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21:23-25 在以色列,对于造成人命损失或使人受损害的事件,一般的赔偿原则是: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打还打(另见利24:17-22;申19:21)。关于使人丧命的赔偿原则,条例的基础是: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见创9:6),而流血事件污秽了圣洁的上帝与祂的百姓共同居住的土地(见民35:30-34)。当今有不少学者认为,正如这条律例的上下文所清楚显明的,应用这原则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按字面来理解,而是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见21:12-14、19、21、26-28、30)。在太5:38-42中,耶稣表明,这个原则原本只是为法官提供评估损害赔偿的依据,从来都不是要将其应用于一般人际关系中(在一般人际关系中,忠实的信徒应尽量效法上帝的宽容)。
21:28-36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刑事过失案件:源于失职或照顾之责,导致人或动物生命的损失。若一只顽劣动物要对人的死亡负责时,牠就要处死(创9:5)。这突出了人类生命的内在价值。但如果涉及刑事过失,犯罪者就要被处死,除非他们支付适当的赔偿。如果是奴隶,这种赎金的支付有一个固定数额(21:32)(见30:12注释),可能暗示受害者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在其他情况下要求的赔偿。(BTSB)
21:28-29 在牲畜牴人并导致人丧命的情况下,要用石头打死的指示,又一次向以色列人说明,人的生命在上帝眼中是神圣的(见19:12-13)。
21:33~22:15 这些律例涉及牲口和财物的损失。
21:33~22:15 本节是关于赔偿和财产法。21:33-36的法律侧重在对财产损失要按比例赔偿,在这里是指牛或驴的损失。由于驴子和牛等劳作动物是大多数人的生计和农业生产手段,牠们因此是这段经文中最常提到的财产。22:1-4的法律解决了这些牲畜被盗损失的问题。其他法规包括对农产品的保护(22:5-6),以及为了托管或使用而暂时出借的财物(22:7-15)。(FSB)
21:33-36 决定当付的赔偿时,要考虑到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遮盖井口,33节)和预先知道的情况(如牛有触人的倾向,36节)。
第20日 出埃及记廿一(1.10.20)
仆俾的条例;惩罚杀人者或伤人者的条例;牲畜伤人的赔偿条例;伤害牲畜的赔偿条例。
1、那些律法是在什么情况下颁布的?以色列人是怎样来到这里的?
那些律法是在:以色列民出埃及为奴之地,满了三个月的那一天,在西奈的旷野,还没有进入应许之地,上帝向以色列民颁布了十诫的情况下颁布的。
以色列人来到这里:是上帝大能的带领。
2、试比较这里的主仆关系与你所知道的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地位之相异处。奴仆要怎样才成为永远的奴仆?
这里的主仆关系与我所知道的以色列人在埃及的地位的相同处:都是为奴;
不同:以色列民在埃及是永远为奴,没有得自由的盼望;这里有可以得自由的盼望的年限,条件,即使成为永远的奴仆也要自己愿意。
奴仆成为永远的奴仆:需要审判官和众人(带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的见证。
3、试列举在12~35节里所论到的罪恶与错失。这里详论第20章里所提的哪一些诫命呢?什么罪需要被判死刑?什么罪须要其他的刑罚?解释不同刑罚的原因。
罪恶:故意、或用诡计打死人、咒骂父母;拐卖人口;打奴仆婢女;伤害孕妇。
错失:不是埋伏着杀人;相争之下伤人不至于死;因管理不善以至使人受伤或牲畜伤人的主人。
这里详论第20章13节里所提的诫命:十诫第七诫不可杀人。
需要被判死刑的罪:打、咒骂父母的,拐卖人口,致使人丧命的罪。
须要其他的刑罚的罪:过失杀人。
解释不同刑法的原因:细致对待。
4、请将15、17节与22作一比较。试按这标准来检讨你对父母的态度。试假想你是一个以色列人,你期望长寿还是宁愿被治死?你今日怎样孝敬父母呢?
按这标准来检讨我对父母的态度:还好。
若我是一个以色列人,我期望长寿。
我今日孝敬父母:祷告,尽力照顾,顾念需要。
5、我们对别人及其财物应有什么态度?
祝福。
6、有什么别人的东西,因为你的滥用或疏忽,是你应赔偿的呢(参33~34节)?
若发现了,就赔偿。
7、对上帝的认识怎样影响你与别人的关系?
因为认识上帝,知道所有人都是从亚当而来,更积极面对、善待。
8、你以什么公平的尺度来量度你的生活呢?
上帝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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