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5 Romans 3:1~20 (1.9.23)

研經題目:
1. 在1~8節中,使徒答覆人們對福音所提出的四點異議(這些異議見於1、3、5節,與7~8節上;答覆見於2、4、6節,和8節下。)把這些加以仔細研究,會大有裨益。請特別注意保羅如何引述舊約的經文,他堅信神的哪兩種屬性?他所極力駁斥的又是哪一種行為?
2. 保羅在10~18節中舉出聖經對人類墮落情況總括的判決。聖經怎樣論及以下各點:(a) 關於人類生活的普遍傾向(10~12節,比較賽五十三6上);(b) 關於人的言談(13、14節);以及 (c) 關於人的行為和內心對神的態度(15~18節)?這證據怎樣證實在一18~32與二17~29所已舉出之經驗的判決,並導致三19~20的結論呢?
3. 任何人靠自己的努力都無法逃避神審判法庭的定罪,你同意這項真理嗎?
注:
1. 20節。「行律法」或「遵行律法」,直譯是「律法的行為」;這個語詞也出現在28節。它是表示人靠著自己的努力,遵行神所賜的律例而作成的行為。比較加三10~12。 2. 20節。「稱義」是「宣告了」或「宣判為義」的意思。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3:1-8 上帝的信實。雖然猶太人和外邦人在上帝的最終審判方面處於同樣的地位,但猶太人繼續享受擁有上帝在《舊約》中的詳細啟示的優勢。他們沒有對啟示做出適當的回應,這並不能取消上帝對祂的應許的信實,包括祂的應許,要為祂子民自己的罪懲罰他們。(BTSB)
3:1-8 保羅預見到與他對話的猶太夥伴的反應(見羅2:1注)。他已經論證了心裏的割禮才是最重要的(2:28-29),現在要解決身體的割禮有何價值的問題。保羅指出,猶太人有得到神的應許的優勢(第2節)。然而,這種優勢並不妨礙神對他們的不信施行審判(第5-6節)。本節引出保羅的觀點,即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第9-20節),神在耶穌基督裡提供了律法以外的義(第21-31節)。(FSB)
3:1 闡明聖靈在外邦人身上做工,使他們成為真猶太人和受真割禮後,保羅提出兩個合理的問題:身為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和修》“比別人強”)?肉身受割禮有什麼益處?他用的希臘原文名詞ōpheleia,與2:25的動詞ōpheleō(“賦予價值,益處”)相對應,因此大概指 “對得救的益處”。
3:2 有人可能以為保羅會說,作猶太人沒有什麼好處或 “益處”。然而,保羅宣稱作猶太人大有好處,主要是因為他們擁有上帝的聖言,就是《舊約》;根據保羅在後續經文所言,重點可能在上帝拯救以色列的應許。關於把上帝的聖言交托給猶太人,見申4:8,5:22-27;詩147:20。
3:3-4 雖然猶太人不信,拒絕信靠和順服上帝,但上帝仍然以信實對待他們,因此祂會成就聖約的應許,尤其是拯救他們的應許。保羅只是籠統地表述,並不意味著每個猶太人都會得救。在9~11章,保羅進一步論述上帝以信實待猶太人。人都是虛謊的(原文直譯:說謊者)和有罪的,所以上帝顯為公義,以祂公正的審判顯明祂的義:根據這裏的上下文,尤其指對不信的猶太人的審判。
3:5 保羅認為,從他的論證可能會引出一個錯誤的推論:如果猶太人只有靠著上帝的恩典才能悔改,那麼在反對保羅的猶太人看來,上帝將祂的忿怒傾倒在不悔改的人身上是不義的,因為這些人身為罪人,是無法對上帝做出回應的。
3:5 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保羅論證說,人的不義為審判罪惡的神提供了一個通過審判顯示祂的公義的機會。比較羅1:17。(FSB)
3:6 保羅在這裏沒有充分回答這個異議(完整的回應見9~11章)。他指出,反對他的猶太人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若是那樣,上帝就不能審判(外邦人的)世界,也沒有人會因行惡而受到懲罰。
3:7-8 實際上,一些反對保羅的猶太人堅稱保羅教導一套 “廉價恩典” 的教義:基督徒作惡然後獲得赦免,就使上帝得到更多的榮耀。保羅斷然否定這種觀點,認為這是 “譭謗”。但他要到第6章才深入剖析這一指控。
3:9-20 所有人都是不義的。這段經文總結了1:18~3:20這個段落的論證。保羅引用《舊約》,指出所有人(不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犯了罪。這為接下來要表明的觀點做了鋪墊:唯有信靠基督代贖之死的人,才能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
3:9 即使上帝承諾必會成就祂拯救猶太人的應許(1-4節),但因猶太人也在罪惡的權勢之下,所以他們並沒有任何與生俱來的優勢。這裏的希臘人是相對猶太人而言的,指所有外邦人。
3:10-12 保羅引用詩14:1-3,或許還呼應了傳7:20,集中討論人類的罪性。當保羅說沒有義人,沒有尋求上帝的,沒有行善的,他的意思是沒有人主動去尋求上帝,或能夠靠任何善行使自己得救。保羅沒有否認,人在得救之前也會有一些看來是良善的行為,但這些行為往往都不是為榮耀上帝而做(1:21),也不是出於信心(14:23),所以仍是被罪惡玷污的。
3:13-14 保羅引用詩5:9和10:7,集中陳述 “舌頭的罪”。保羅提到墳墓,是要強調人內心的敗壞,或是罪所導致的致命惡果。人用恭維話或謊言欺騙,虺蛇的毒氣指人的言談造成的毒害。邪惡的言談不是偶然的,因為人的口滿是罪惡。咒駡、苦毒是人得救前生命的特徵。
3:15-17 接著,保羅引用賽59:7-8,指出邪惡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人類歷史充滿殺戮和戰爭:罪人留下的是蹂躪、殘害(《和修》“毀壞”)和暴虐(《和修》“災難”)。他們不僅自己不得平安(見羅1:7注),還使世界混亂無序。
3:18 保羅引用詩6:1,確認罪的根本原因是不敬畏、不榮耀上帝。任何社會如果普遍認為上帝不會在今世懲罰罪惡,或在來世審判罪惡,就會不怕上帝,也會越來越邪惡。
3:19-20 這兩節經文是9-18節和1:18~3:20全段的高潮和結論,表明所有人都是罪人,無一例外。
3:19 在《羅馬書》中,律法通常指摩西律法。律法以下之人即猶太人。但如果非法只是針對猶太人,那為什麼各人的口都無可推諉,都在上帝面前被定罪呢?保羅的邏輯是:如果連與上帝立約的百姓猶太人都無法遵行律法,那麼由自己的良心教導他們大部分律法的外邦人,也難免被上帝定罪。
3:20 有些人認為,這裏的律法只是指那些把猶太人與外邦人分別出來的禮儀律法,如割禮,飲食條例、安息日等。但從上下文來看,這裏是指律法要求的所有工作或行為。律法要求人完全遵行上帝的旨意,但所有人都犯了罪,沒有達到這個標準,所以沒有人能因遵行律法稱義,稱義是法律術語,表明上帝以祂自己的良善審判世人,但沒有人能被上帝稱為義,因為所有人都違背了律法,無法達到上帝的要求(見加2:16注)。
1. 在1~8節中,使徒答覆人們對福音所提出的四點異議(這些異議見於1、3、5節,與7~8節上;答覆見於2、4、6節,和8節下。)把這些加以仔細研究,會大有裨益。請特別注意保羅如何引述舊約的經文,他堅信神的哪兩種屬性?他所極力駁斥的又是哪一種行為?
答:保羅在前面一段經文論證真割禮必須是作在內心的。他接下來回答了他的聽眾可能提出的四個問題:1) 《舊約》以色列人肉身受割禮有何價值?2) 受了肉身的割禮(有了立約的記號)就保證得救嗎,換句話說,猶太人若是不信,代表上帝是不信實的嗎?3) 人的不義若顯出上帝的義,那麼上帝就是利用人的不義來顯明自己的義,這是否會讓上帝變成不義?4) 而且,如果是這樣,那麼人只是上帝顯擺的一個工具,人為什麼還要受審判呢?若犯罪可以彰顯上帝的榮耀,那麼為什麼不乾脆做個不義的人呢?保羅的回答是:1) 舊約以色列民領受肉身割禮的價值在於,上帝把祂的“聖言” 交託他們,包括祂的聖約和聖約的應許與審判,尤其是上帝對萬民的審判。他們若順服,就與上帝的應許有分;但他們若背約,也要遭受聖約的咒詛。2) 猶太人的不信不代表上帝的不信實。保羅引用《七十士譯本》的詩篇51:4,說明上帝的“信”與“真實”(信實與誠實),在於祂公正地按照聖約懲罰罪惡,並且得勝罪惡(顯為清正)。3) 上帝降怒審判不義,不代表上帝的不義,因為如果按照這個推理,保羅說,那麼上帝就不能審判世界了。上帝的義正是因為祂按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祂會施行公義審判(1:17-18,2:5-6)。因此這種推理是站不住腳的。 4) 保羅在這裏沒有針對提問者的問題作出回答,只說這是毀謗者把這種邏輯塞在他們的嘴巴。他要到第6章才會深入回應這個指控。
2. 保羅在10~18節中舉出聖經對人類墮落情況總括的判決。聖經怎樣論及以下各點:(a) 關於人類生活的普遍傾向(10~12節,比較賽五十三6上);(b) 關於人的言談(13、14節);以及 (c) 關於人的行為和內心對神的態度(15~18節)?這證據怎樣證實在一18~32與二17~29所已舉出之經驗的判決,並導致三19~20的結論呢?
答:人類生活的普遍傾向是不會主動尋求上帝,都偏離正路;口中充滿詭詐、咒罵、惡毒的話;行為也充滿邪惡,而且不怕上帝。這些都證明全人類都是罪人,都以不義壓制真理,外邦人如此,連擁有上帝律法的猶太人也是如此。因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可以靠遵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所有的人都違背了上帝的律法(無論是明文的摩西律法還是刻在良心上的律法),都達不到上帝的標準,都當受上帝的刑罰。
3. 任何人靠自己的努力都無法逃避神審判法庭的定罪,你同意這項真理嗎?
答:我同意,任何人都無法靠自己的努力逃避上帝法庭的定罪,因上帝是聖潔的,犯了上帝律法其中的一條,都是得罪上帝。而在亞當墮落之後,沒有任何人可以完美地遵行上帝的律法。完美只能仰望上帝預備的那無暇無疵的逾越節羔羊來贖清我們的罪債,並且代表我們完美地遵行上帝的一切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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