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6 羅馬書 3:21~31 (1.9.24)

Study 6 Romans 3:21~31 (1.9.24)

研經題目:

1. 對於有罪的人怎樣得救的問題,已在神所顯示的義上,就是在神所預備的義上,得到了答案(參第一課的注解)。如果要把各要點記下來,並且逐一加以辨別的話,會非常有助於明白在這最重要的一段中,關於這種義所說的話。這些要點一共有12~15點之多。

2. 接下來是哪兩個推論呢?參27、28,和29、30節。比較林前一29~31,加三28。若有人反對保羅,說他所傳因信得救的福音會使律法毫無價值,他會怎樣回答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3:21~4:25 上帝拯救的義。保羅在這裏解釋說,既然沒有人能因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人就只能藉著相信耶穌在十字架上成就的救贖工作,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

3:21-31 因信稱義。在《聖經》中最重要的神學章節之一,保羅解釋說:(1)神的義包括祂稱凡信靠基督的人為義,這完全是恩典的作為;(2)這種稱義是基於基督獻祭性的死;(3)基督的死的本質使上帝即使在稱有罪的人為義時也保持公正。然後保羅闡述了信心的重要性,這是第21-26節的一個關鍵要素。(BTSB)

3:21-25 耶穌的死顯明上帝的義。如今,耶穌基督的死顯明了上帝拯救人的義,上帝的公義和慈愛藉著十字架得以完美合一。

3:21 如今上帝的義已經顯明,“如今” 就是耶穌基督藉著受死和復活所開創的救恩歷史的新時期。關於上帝的義。見1:17注。在第3章這裏,“上帝的義” 指上帝在道義上的公義屬性,這義清晰地顯明在祂拯救人的行動中。使人在面對上帝的審判時能站立得住。這義是在律法以外顯明的,意即它不是在於人遵行律法。保羅可能還有另一個意思,指這不是本於西奈之約。雖然上帝拯救的義是在律法以外,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換言之,《舊約》預言了這真正的拯救之道(見1:2)。

3:21 但如今。透過這兩個簡單的詞,保羅傳達了一個令人難以置信的好消息:一個新時代已經開始,其中 “神的義已經顯明出來”。 在律法之外……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在羅馬書典型的平衡中,保羅堅持認為上帝在基督裏的新工作,在上帝的計劃中開闢了新天地(它超越了《舊約》及其律法的時代),但這是上帝一直以來計劃要做的事情(整本《舊約》都為它作見證)。(BTSB)

3:22 一切相信的人,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可以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關於上帝的義,見1:17注。

3:22 耶穌基督,也可譯為基督的“信實”(見NIV小字注),指耶穌順從天父的旨意,為有罪的人類上了十字架(5:19;腓2:8)。但保羅在整個上下文裏強調的是人的信靠(如第四章中亞伯拉罕的情況),有利於NIV的譯法(中譯本也是如此翻譯)。在這種情況下,保羅加上了“加給一切相信的人”這一短語,以強調他論證中的一個關鍵點:由於全人類都陷在罪中(第23節;1:18-3:20),所以神的公義是為全人類提供的,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1:16)。(BTSB)

3:23 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沒有達到上帝的要求(見1:21),所以沒有人能基於自己的順服而要求得著這義。

3:24 因此,所有人都只能靠上帝的恩典(人所不配得的恩惠)稱義,在上帝的審判中被宣告為無罪,被稱為義。救贖這個詞可以追溯至《舊約》中的出埃及和逾越節羊羔的血(見出12~15章),耶和華藉此把以色列人從埃及拯救出來。同樣,出埃及指向耶穌為祂百姓成就的更大救贖。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藉著祂的血使他們罪得赦免(參弗1:7;西1:14)。關於稱義,見加2:16注。

3:25 耶穌的 “挽回” 或滿足了上帝的忿怒(1:18),這樣,上帝的聖潔就不會因赦免罪人而受影響。有些學者主張,挽回祭一詞應譯作除罪祭(expiation,把罪抹去),但這個詞的含義並不限於抹去罪,它還指滿足或止息上帝的忿怒,把這忿怒轉變為恩惠(參約18:11注)。上帝的義怒必須先被平息,人的罪才能得赦免。上帝因著祂的愛,藉著差遣祂兒子降世捨命(聖子甘願獻上自己),平息了祂對罪的義怒。這樣,上帝顯明了祂的義,在這裏特指祂的聖潔和公義。上帝以忍耐寬容人先時(《和修》“先前”)所犯的罪,以致祂的公正受到質疑。換言之,既然上帝是全然聖潔的。那祂怎能容忍人犯罪而不立即對他們施以當受的懲罰?保羅的答案是,上帝預見基督的十字架,基督將在十字架上替罪人死,徹底償還的代價。《舊約》中有幾個事件預表了挽回祭(或完全滿足上帝的忿怒的要求),如:出32:11-14;民25:8、11;書7:25-26。(誠之按:滿足,譯為補足更佳)

3:25 挽回祭,希臘語hilastērion,指來9:5中的“施恩(蔽罪)座”和希臘文《舊約》中大部分的例子。這個“施恩座”是一塊板子,蓋在《舊約》會幕內聖所(至聖所)的法櫃上。它在贖罪日的儀式中佔有重要地位(利16:2、13-15),並象徵著上帝對付祂子民罪孽的地方。基督在十字架上,現在是上帝處理祂子民的罪的最後和確定的“地方”。如同在《舊約》儀式中,基督的獻祭是挽回性的;也就是說,它的功能之一是補贖上帝對罪的忿怒(1:18,2:5;約壹2:2)。神的義,也許像第21-22節那樣,是指神使人“算為義”(putting people “in the right”)的行動,甚至是指神對盟約的信實。但更有可能的是,它指的是神自己的“公正”屬性。上帝沒有用他們應得的忿怒來懲罰過去的罪行(如在《舊約》的信徒身上),這就造成了上帝沒有完全公正的印象,而基督代表上帝所有子民的獻祭之死完全解決了這個問題。(BTSB)

3:26 保羅重申,上帝在救恩歷史中的今時顯明了祂的義,就是祂的聖潔和公義,這一點非常重要。在基督的十字架上,上帝顯明祂自己為義,意即上帝全然聖潔,以致律法要求的懲罰不是被撤銷,而是由基督擔負了。上帝也使一切信靠耶穌的人得稱為義和得著救恩。“稱……為義” 原文直譯是 “稱人為義者”,意即祂為人提供稱義的方法,並宣告人在上帝面前能站立得住。十字架是基督信仰的中心,因為上帝的公義和慈愛在那裏相遇。

3:27-31 猶太人和外邦人因信稱義。有一些現代譯本(如《和修》和《英語標準譯本》)從27節開始一個新的分段。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唯獨因著信,才得以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

3:27 既然救恩是藉著基督贖罪的死而成就的,那麼所有人就沒有可誇的了。這裏的大概指準則,但有些人認為是指舊約律法。如果義是來自行善,那麼人就能憑藉他們所行的自誇:但義既然是因信而來,就沒有人能在上帝面前誇口了。

3:28 不在乎(《和修》“不在於”),稱義是唯獨因著信,而不是靠遵行律法。

3:29-30 因為上帝是所有人的主,所以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只有一種稱義的方法,就是因著

3:31 廢了……堅固,因信稱義並非廢除律法,而是堅固律法。律法本身指向一個事實:人不能靠行律法得救,唯獨靠相信基督才能得稱為義。耶穌藉著完全滿足律法的要求,和祂在十字架上代贖的死,拯救一切相信祂的人,從而為一切信祂的人取得這義。當保羅說 “我們……堅固律法”,他同時肯定了律法不變的道德標準,並預料有些人會指控他反對律法。在6~7章,保羅對此有更全面的回應。

3:31 我們……堅固律法。保羅的教導可能藉著以下方式堅固律法:(1)重申律法的定罪功能(第19-20節),(2)堅稱《舊約》為因信稱義作見證(第21節;見創15:6;參羅4章),或(3)主張必須履行律法的命令——藉著我們的聖約代表人,耶穌基督(第25節;見8:4)。(BT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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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對於有罪的人怎樣得救的問題,已在神所顯示的義上,就是在神所預備的義上,得到了答案(參第一課的注解)。如果要把各要點記下來,並且逐一加以辨別的話,會非常有助於明白在這最重要的一段中,關於這種義所說的話。這些要點一共有12~15點之多。
    答: 1) 神的義(3:21,上帝的公義屬性)是在律法以外(也就是在福音——基督的十架大功裏)顯明出來的;2) 整本《舊約》(律法和先知)都為這福音作見證;3) 全人類都需要上帝在耶穌基督裏提供的救贖,白白稱義(3:24);4) 這完全是上帝的恩典(3:24)。5) 這是因為全人類都犯了罪,無法靠自己達到上帝的要求(3:23)。6) 耶穌基督所提供的是挽回祭,祂在十字架上承受了上帝對罪人的震怒,滿足了上帝對公義的要求(3:25)。7) 人只能憑著信心接受基督獻祭所得到的功勞(3:25);8) 基督十架彰顯了神的公義(3:25),祂在過去寬容忍耐人的罪,直到基督的十架才彰顯祂的義怒;9) 如今,基督十架啟示出上帝的公義,這也是祂可以稱罪人為義的基礎(3:26);10) 既然稱義是因著信,人就不能以善行自誇(3:27);11) 這個義不是靠遵行律法得來的,而是藉著信靠耶穌基督的義得來的(3:28)。12)這個義不只是給猶太人的,也是要給外邦人的(3:29-30)。
    2. 接下來是哪兩個推論呢?參27、28,和29、30節。比較林前一29~31,加三28。若有人反對保羅,說他所傳因信得救的福音會使律法毫無價值,他會怎樣回答呢?
    答:保羅接下來的兩個推論是:1) 人稱義是藉著信心,不是藉著遵行律法,因此沒有可誇口的(3:27-28)。2) 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可以藉著信而稱義,因上帝是一位(3:29-30);祂不只是猶太人的上帝,也是外邦人的上帝;對於因信得救會使律法毫無價值的詭辯,保羅會說,因信稱義並沒有廢掉律法,反而是堅固律法。因為十字架確立了律法定罪的功能,肯定了舊約律法因信稱義的原則,並維護了所有的人都必須遵行律法的這個要求——基督的選民是靠他們的盟約元首,代表他們完美遵行律法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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