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7 羅馬書 4:1~15 (1.9.25)

tudy 7 Romans 4:1~15  (1.9.25)

研經題目:

保羅所作的三項聲明都恰巧與猶太人對聖經的解釋相反。頭一項聲明是在三20,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得稱為義;第二項聲明在三19和28節,說神所賜的救恩是與律法無關的。因此,保羅接著在第四章指出聖經支持這些主張。他的論據主要是根據創世記第十五章。

1.  亞伯拉罕,連同大衛,是蒙神恩寵的杰出人物(例如,比較賽四十一8,徒十三22)。那麼,照聖經所說,他們被算為義是根據什麼?

2. 亞伯拉罕的信被算為義,是在他一生中的哪個時期?這一點如何要緊地影響到關於外邦人蒙悅納之議題的問題呢?參9~12節。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4:1-25 亞伯拉罕作為猶太人和外邦人的父。保羅在這裏以亞伯拉罕為例,審視唯獨因信稱義的觀點。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先,因此以亞伯拉罕為例對保羅的論證十分重要。

4:1-25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保羅用亞伯拉罕來闡述他在3:27-31中關於信心的三個要點:(1) 信心不包括 “自誇”(1-2節;參3:27)。(2) 信必須與行為區分開來,與我們為討神喜悅所做的努力區分開來(3-8節;參3:28)。(3) 信心使外邦人和猶太人一起進入神的大家庭(9-17節;參3:29-30)。保羅最後生動地描述了亞伯拉罕信心的本質(18-25節)。保羅討論中反復出現的一條線索是關鍵的經文創15:6(第3、9、22節)。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上帝展開的計劃中的一個基礎事件,即祂為自己創造了一個民族,並重申祂對所有受造物的主權(創12~22章)。一些猶太人的解釋強調亞伯拉罕對律法的忠貞,但保羅的側重點是亞伯拉罕對上帝應許的信心,可以肯定的是,這種信心是藉由義行表現出來的(見來11:8-12,17-19;雅2:21-23)。(BTSB)

4:2 如果亞伯拉罕是因他的好行為而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那麼他就真的有可誇的了,因為他的順服可以作為他和上帝的關係的基礎。但保羅堅稱,亞伯拉罕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的。

4:3 上一節的重點不是亞伯拉罕能在人面前自誇,而是他毫無自誇的理由,因為正如創15:6所印證的,亞伯拉罕是因信心而不是因行為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

4:4 保羅舉了一個日常生活的例子:如果救恩是基於作工,那麼上帝賜人救恩就如雇主支付工人做工所得的工價,只是在償付他欠那人的。

4:5 但在福音裏,行為屬於一個完全不同的邏輯關係。因為按照上帝的絕對標準,所有人都像亞伯拉罕那樣(書24:2)是罪人(《和修》“不敬虔之人”),所以為上帝做工的人無法得到義;相反,如果是以信心代替行為,就能像亞伯拉罕那樣得到在上帝面前站立得住的義。

4:6-8 保羅以大衛作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例子。他引用詩32:1-2,表明大衛的義(“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不是基於他的行為

4:9-10 亞伯拉罕在受割禮(創17章)之前,已在上帝面前被算為義(創15:6),可見人不必先受割禮才能蒙上帝接納。

4:11 割禮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記號印證。換言之,割禮證明和確認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之前,就已得享因信而來的義。

4:13 上帝應許給亞伯拉罕的不僅是迦南地,還包括全世界。亞伯拉罕和所有信徒的最終賞賜(又稱產業,最終得救的另一種說法),是那將來的世界(參來11:10-16;啟21~22章)。

4:13 不是因律法。在加 3:15-18 中,保羅指出,在上帝對亞伯拉罕作出應許“430 年”之後,上帝才賜下了摩西律法(加 3:17)。在這裏,保羅側重的是律法本身無法將有罪的人帶入公義的狀態。承受世界,《舊約》將以色列的土地作為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將獲得的“產業”(創 12:7,13:14-15,15:7、18-21,17:8;見出 32:13)。但從一開始,上帝就應許亞伯拉罕將成為“地上的萬族都要[將]得福”的手段(創 12:3)。《舊約》的後半部分(例如,賽 11:10-14,55:3-5)和一些猶太傳統(在偽經中,見 《西拉智訓》 44:21;在《舊約偽經》中,見《禧年書》19:21;《巴錄貳書》14:13; 51:3) 強調上帝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是普世性的。保羅反映了某些《舊約》經文(例如,賽 65:17-25),進一步推動了這種普世性,暗示整個宇宙已經取代了地上特定土地的承諾(參林後5:17;加 6:15 裏“新創造”的措詞;另見啟 21:1-5 的“新天”和“新地”)。(BTSB)

4:14 如果產業是因遵行律法而得,那稱義就不再是因著,而是靠行為。信心和行為是相對立的,因為信心意味著信靠或仰賴上帝的應許和工作,完全不依靠人的表現。

4:15 保羅解釋人為何無法藉著律法成為後嗣:人類無法遵行律法,所以他們要面對上帝的忿怒。保羅特地使用過犯這個詞,以區別於罪。過犯是指違反上帝啟示的誡命,這意味著擁有成文律法的猶太人,要對他們的罪承擔更大的責任,同時他們迫切需要從上帝的忿怒中得救和因信稱義。保羅在其他經文中表明,就算成文律法沒有明確說明何種行為是違法,罪也同樣存在;見2:12,5:13注。

One thought on “Study 7 羅馬書 4:1~15 (1.9.25)

  1. 1. 亞伯拉罕,連同大衛,是蒙神恩寵的傑出人物(例如,比較賽四十一8,徒十三22)。那麼,照聖經所說,他們被算為義是根據什麼?
    答:聖經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而大衛說(詩32:1-2),“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意思就是“算為義”),這人是有福的”,這表明大衛的義不是基於他的行為。因此,亞伯拉罕和大衛的例子都說明,稱義不是靠行為,而是靠信上帝。
    2. 亞伯拉罕的信被算為義,是在他一生中的哪個時期?這一點如何要緊地影響到關於外邦人蒙悅納之議題的問題呢?參9~12節。
    答:亞伯拉罕的信被算為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割禮是他因信稱義的記號與印證(羅4:11)。這證明外邦人受上帝悅納的條件並不是受割禮(行律法),而是和亞伯拉罕一樣,是因信而得的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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