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6 Deuteronomy 22 & 23 (2.4.11)

研經題目:
這些條例主要是關涉到第六和第七誡。
1. 廿二1~21。這些律例在哪些方面保障性命、財產和名譽?又怎樣使第六誡和愛鄰舍這條律法付諸實行呢?
2. 廿二13~30。這些律例如何維護第七誡中所包含的貞潔原則?與我們現代社會的法規及習俗比較起來又怎樣呢?
3. 廿三1~25。為保持會眾及敬拜神的純潔,曾採取了什麼步驟呢?這一點在新約中怎樣應用在地上的教會和天堂中呢?比較林前五章;啟廿一27,並參第13課。
注:
1. 廿二5。性別的區別,甚至在外表上,都應當嚴格地保持。
2. 廿二9~11。這些律例,應用在屬靈方面,就是禁止將那些在道德上不相稱的事結合在一起。比較林後六14~16。
3. 廿二14、17。「貞潔的憑據」:就是為第一次交媾的血所染污的褥單。
4. 廿三15、16。似乎是指一個從外國逃到以色列城裏來避難的奴隸。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2:1-12 這段經文的規定繼續強調尊重生命的主題,同時也許擴大了第七條誡命(關於姦淫),命令百姓尊重上帝規定的界限(第9-12節)。(BTSB)
22:1-4 保護鄰舍的財產是在遵行愛人如己的誡命(利19:18)。
22:1-4 這兩條涉及財產損失和財產潛在損害的法律顯示了對聖約群體總體福祉的關注。丟失的財產不能被沒收,而必須被歸還。鄰舍的動物需要幫助時,我們不能視而不見。(BTSB)
22:1-4 律法不僅說“你不可”,而且還說“你總要”。這是因為律法的意義在於保障全體人民的利益。如果以色列人要真正成為兄弟姐妹,他們就有責任為彼此的利益負責。這些義務旨在保護以色列同胞的生計。申命記在這裏接近於律法的概念,即不計一切代價去愛鄰舍的義務(見利19:17-18)。(NBC)
22:5 本條例很可能是禁止易裝癖(指異性模仿欲)。所憎惡的,這樣強烈的字眼,可能還表明易裝行為與異教神廟的淫亂有關。正如下文9-11節,本條例旨在維持上帝創造時的秩序和區分。
22:6-7 和20:19-20對樹木的處理一樣,本條例保護百姓謀生的資源,力圖阻止短視行為,要求百姓有智慧地、心懷敬意地使用受造之物。
22:8 建築工人和屋主在建造房子時,必須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屋頂平臺主要用於各種家庭活動,包括熱天時在那裏睡覺。
22:9-11 這些條例禁止百姓混合不同的事物,反映上帝 “各從其類”(如:創1:25)的創造秩序;也提醒以色列人,上帝已把他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特做祂聖潔的子民(14:2)。
22:12 繸子,見民15:38-41。
22:13-30 這組條例論到如何處理違反道德的性行為。所有條例都以 “若” 開始,然後討論如何處理犯罪的人。對這裏選列罪行的處理,都以第七誡 “不可姦淫”(5:18)為依歸。
22:13-21 這條律法出現在本段經文的開頭,因為它涉及一對新婚夫婦,新娘被懷疑在婚姻實際發生之前就已經不貞了。在古代文化中,新娘是處女是一個普遍的期望(離婚和守寡的情況除外)。(BTSB)
22:14-15 經文沒有具體說明什麼是貞潔的憑據,可能是染了經血的布(17節),表明女子並沒有懷孕,也可能是處女膜破損的血跡,證明她第一次行房是在新婚之夜。城門是聆聽和解決法律事務的地方。
22:19 一百舍客勒銀子是數額很大的罰款,遠比娶妻的聘禮多(參29節)。在古巴比倫時期,工人一個月的工資是半舍客勒銀子。與不可休她的條例一樣,本條例旨在防止男子作虛假的指控,輕易離婚。
22:21 把那惡……除掉,見13:5。
22:22 姦淫在整個古代世界都是死罪。若要將犯姦淫者定罪,必須在雙方行淫時提拿(遇見……行淫),兩人要受同樣的懲罰。如果淫行是在女子不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那麼只有男子會受到懲罰(25-27節)。
22:22 和有夫之婦同寢:22~29節論到各種行淫和強姦的情況。行淫者會被判以處死的極刑(利18:20, 20:10)。23節表明,與已經許配了人的少女同寢,也算是犯姦淫;雙方都要被處死。無論男方或是女方,都要接受同樣的刑罰,因為雙方都有罪。如果二人同寢的事是在城裏發生,則算為行淫而非強姦,因為少女是可以高聲呼救的。然而,如果是在田間發生,則要視作強姦案處理,因為在那裏沒有人會救她。這樣,少女就是無辜的,強姦犯則要被處死。如果少女是個處女,又未曾許配給人(無論她是否自願與男方同寢),男方就要繳付大額罰款,並要娶她為妻,不得休棄她。這條法例跟出22:16~17的相同。見《大問答》151。(新譯本《聖經研修版》)
22:23-24 已經許配……的妻,許配比現代的訂婚更有約束力,因此在24節,女子被稱為 “妻”。把那惡……除掉,見13:5。
22: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是指已經訂婚、準備要嫁人的年輕女子。希伯來語是na’ara bethulah。Na’arah bethulah與賽7:14(almah)中出現的詞不一樣,儘管它們在意義上是相關的。bethulah是更精確的術語,指童貞女。在古代近東文化中,許配/訂婚(betrothal,立婚約)就建立了一種類似於婚姻的法律關係,這就是為什麼破壞此婚約的會被視為通姦的原因。涉及訂婚婦女或已婚婦女的事件都會涉及到對犯罪者的死刑,但當該婦女不具備這兩種身份時,就不會被判處死刑(見申22:28)。(FSB)
22:29 五十舍客勒似乎是聘禮(見出22:16)。本條例旨在保護不太可能結婚的女子,因為她已受到侵犯。
22:30 掀開他父親的衣襟,另見27:20。這可能是一句俗語,意思是給父親帶來恥辱。在一夫多妻的情況下,父親的妻子可能不是這個人的生母。
23:1-8 不可入耶和華的會。耶和華的會是這段經文的主要主題,它與正式的敬拜有關。對以色列人來說,從婚姻立法過渡到涉及正式敬拜的律法是很自然的,預示著後來以色列作為耶和華新婦的預言主題(何1~3章)。亞捫人和摩押人這兩個群體被排除在外,是由於他們在以色列人在曠野中寄居時沒有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以及他們雇傭巴蘭來詛咒上帝的子民(民22~24章)。這裏的文字表明,亞捫人也參與了詛咒(第3-4節),這一點在民22~24章中沒有提到。規定以東人和埃及人可以進入敬拜,因為前者是遺傳關係,後者是慷慨,預示著列國將被包含在亞伯拉罕的祝福中(創12:1-3)。(BTSB)
23:1 會在本書通常指以色列人在何烈山(也稱西奈山)聚集。在本章,“會” 預示以色列人將在應許之地聚集敬拜。外腎受傷大概指在異教崇拜的背景下做太監的人。閹割,保羅在加5:12(“把自己割絕”)使用了與本書的希臘文譯本相同的動詞,可能暗示他的對手行事像異教徒一樣。古代的以色列人若這樣做,將沒有資格進入上帝聖民的會。
23:2-4 十代可能是永遠的一種說法(見6節)。亞捫人或是摩押人不可,路得的故事表明這條例有例外的情況(見得1:4注)。巴蘭,見民22~24章。
23:7-8 不可憎惡以東人,以色列人與以東人的血緣關係,比他們與摩押人和亞捫人的關係更近(參3節)。以東人是雅各的孿生哥哥以掃的後裔(創25:19-26)。第三代,外邦人有可能和以色列人一起敬拜,這表明對上帝來說,信仰比種族更重要。
23:9-14 從某種意義上說,以色列的軍隊與仇敵爭戰,是一次有上帝同在的宗教集會,因此以色列人要遵守潔淨的條例。
23:15~24:22 保護財產的若干條例。律法細則以若干混雜的條例作為結束,其中許多論到侵犯財產,與第八誡 “不可偷盜”(5:19)有關。
23:15 逃難的奴僕很可能是外邦人,而不是以色列人。
23:17 妓女(《和修》“神廟娼妓”),迦南宗教舉行淫亂祭祀,這是一種祈求豐收的儀式。在古代以色列,這是嚴格禁止的。
23:19-20 取利,借錢給以色列同胞(弟兄)或外邦人是有區別的。古時,借貸通常是因為莊稼歉收,以致山窮水盡,而高利貸使窮人的景況雪上加霜。禁止在以色列人之間借貸取利的條例,使窮人得到保護(見出22:25)。賜福與你,財富應當來自對上帝的順服,而不應來自自私的經營。
23:21-23 許願是自願的,但人一旦許了願,就受其約束(見民30章;傳5:2-6;關於耶弗他許願的問題,見士11:35注)。人必須還願,因為上帝信守祂的應許,祂也希望自己的百姓效法祂的道德屬性。
23:24-25 可以隨意吃飽,這些條例使窮人受益,但不是盜竊的藉口。古代以色列人的財富經營,包含了慷慨對待同胞(見15:4-6注,15:7-8注)。
1. 廿二1~21。這些律例在哪些方面保障性命、財產和名譽?又怎樣使第六誡和愛鄰舍這條律法付諸實行呢?
答:22:1-4的條例涉及如何愛鄰舍如己,包括盡全力減少鄰舍的財產損失。22:8提到在建造房子時要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以保護生命。22:13-21提到保障新婚妻子貞潔的名聲。
2. 廿二13~30。這些律例如何維護第七誡中所包含的貞潔原則?與我們現代社會的法規及習俗比較起來又怎樣呢?
答:22:13-21處理的是婦女婚前是否是處女的問題,凸顯了婚前守貞的美德。22節規定行淫者要判死刑,直接違反了第七誡。23-29節論到已經婚配者與外人行淫或被強姦的情況。這些律法都說明上帝對婚約的看重,貞潔是一個人基本的操守。但現代社會的法規和習俗已經不把性行為看成是神聖的,不把它視為上帝賜予婚姻的禮物,而把性行為當成一種身體的享樂。這是踐踏了人的尊嚴,把人貶低為動物。
3. 廿三1~25。為保持會眾及敬拜神的純潔,曾採取了什麼步驟呢?這一點在新約中怎樣應用在地上的教會和天堂中呢?比較林前五章;啟廿一27,並參第13課。
答:23:1很可能與異教崇拜背景有關;私生子及其後代,還有亞捫人和摩押人都不得入耶和華的會,因為他們在曠野中沒有善待以色列民,而且僱傭巴蘭來咒詛上帝子民。唯獨以東人和埃及人的第三代子孫可以入會,預示了亞伯拉罕之約給萬民帶來的祝福。
1 Cor 5:1-13 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 2 你們還是自高自大,並不哀痛,把行這事的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3 我身子雖不在你們那裡,心卻在你們那裡,好像我親自與你們同在,已經判斷了行這事的人。 4 就是你們聚會的時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們主耶穌的名,並用我們主耶穌的權能, 5 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 6 你們這自誇是不好的,豈不知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嗎? 7 你們既是無酵的麵,應當把舊酵除淨,好使你們成為新團;因為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8 所以我們守這節不可用舊酵,也不可用惡毒、邪惡的酵,只用誠實真正的無酵餅。 9 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 10 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 11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12 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13 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
Rev 21:27 凡不潔淨的,並那行可憎與虛謊之事的,總不得進那城;只有名字寫在羔羊生命冊上的才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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