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教家的釋經法:文法、歷史、以基督為中心(Nathan Pitchford)

The Reformers’ Hermeneutic: Grammatical, Historical, and Christ-Centered

作者:Nathan Pitchford

誠之譯自:

https://www.uniontheology.org/resources/bible/old-testament/the-reformers-hermeneutic-grammatical-historical-and-christ-centred

誠之按:聖經是神的話,基督徒生命的成長要靠認識神的話。如何正確認識神的話呢?要靠「正意分解真道」(提後二15)。大部分當代福音派的學者同意一個「照字面的、文法的、歷史的」解經原則(literal, grammatical, historical hermeneutic)。也就是說,除非上下文或文法有所限制,否則當儘量採用經文「正常」的意義(it’s normal sense),並且要考慮作者、書卷與讀者當時的歷史背景,作出詮釋的決定。

但下面這篇文章指出,雖然這是從改教家所發展出來的原則,但是當代福音派已經偏離了改教家的本意。改教家所說的這個原則,是指在聖經的每一節經文中發現耶穌基督。他們把整本聖經當成統一的整體,為的是呈現一個故事:神透過基督,救贖墮落的人類。

這位作者指出,今日福音派所注重的,「照字面的、文法的、歷史的」解經原則,是已經受到啟蒙主義與其後的開放派(自由派)神學的污染(一個忠心的牧羊人,絕對不會把羊圈的門大方地對外「開放」,美其名為「誠實」,可是今天有許多牧者,卻這樣對待神的教會,把神的羊直接曝露在敵人的攻擊之下,這是何等可怕的事!),強調要用最自然的方式(自然主義者的方式)來閱讀聖經。他提出六點,將這個自然主義的原則和以基督為中心的原則作了對比。

我們必須曉得這樣的分別,才不會把舊約當成教導我們如何「作好人」的一本書,或者認為聖經記載舊約人物的故事,主要的目的是為我們提供一些道德榜樣,供我們學習。不!整本聖經都是指向基督的,所以,我們必須在聖經的每一個部分中發現基督,才能真正認識聖經作者所要傳達給我們的信息,生命才能真正的成長。

請看譯文:

大多數人同意,構成宗教改革的「正式原則」(formal principle;或譯為「形式原則」)非「唯獨聖經」(sola scriptura)莫屬:改教家之所以死心塌地獻身於其他四個「唯獨」(譯按1),是由於他們矢志只受聖經的引導。對聖經的注釋與詮釋,是他們對抗羅馬天主教的腐敗的偉大方法。我們幾乎可以這樣說:這場戰役基本上是一場釋經學的戰鬥。根據這些觀察,我們可以說,標誌著宗教改革開始的最關鍵事件,不是1517年馬丁路德把他的九十五條論綱釘在威登堡教會的大門,而是在此兩年之前,當他拒絕俄利根(Origen)的四重釋經原則(譯按2),而贊成他所謂的「文法-歷史」(grammatical-historical)觀念。 此一詮釋上的決定成為那棵籽粒,使得豐盛的果子隨即如雨後春筍般出現,大規模地恢復了教會歷史先前之教義的純潔。我們可以從中學到很重要的功課:我們不斷歸正的掙扎,以及為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之竭力的維護,基本上是要把所有的教義帶回、接受聖經監督的過程。而為了要確保我們這樣作是合法的,我們必須努力確保我們的解經是健全的。這場戰爭的成敗取決於釋經戰場的成敗。

的確,如果對文法-歷史釋經原則的發現,是構成宗教改革的正式原則,那麼,我們就應該要對路德(和其他改教家)使用這個詞語的真正意涵,具有高度的興趣。如果路德的釋經原則在他當時能如此有效地保存福音的純潔,那麼,以同樣的理由我們可以假定,在今日的福音戰役中,這個原則也會使我們受益。今日絕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福音派都會肯定地說,他們也努力遵循宗教改革的文法歷史釋經原則——但是他們對這個詞的定義和路德的定義是完全相同的嗎?在眾多的案例上,我們可以說並非如此;因為福音派對舊約的解讀基本上是一種非基督徒式的解讀,特別是其解讀是透過「按照字面」(literal)、文法的、歷史的釋經學原則來支撐的。對路德來說,文法歷史釋經法對經文的解讀只是一種「回到基督」(drives home Christ)的解讀。如同路德曾說過的:「讀經的人必須小心不要犯錯,因為聖經雖然容許自己被人曲解、被人帶領,但人不可根據他自己天然的傾向來帶領,而是要人把聖經帶到它自己的源頭,也就是基督的十字架。如此,他就一定會擊中靶心。」從文法歷史的角度來解讀聖經,也就是把基督作為中心來閱讀,它們是完全一致的。

當我說,許多福音派對舊約的解讀「基本上是一種非基督徒式的」解讀,我真正的意思是什麼呢?簡單地說,我的意思是他們所採用的釋經原則,並沒有以此為目標:即追溯每一節經文到其最終的參照點——基督的十架。所有的被造界、歷史和現實,都是為了要藉著從創世以來就被殺了的神的羔羊所成就的救贖大工,來顯明和榮耀三一真神。聖經是這樣的一本書:它告訴我們基督並祂釘十字架如何是所有事物的中心。它藉著表明基督的位格和祂的工作,告訴我們神是誰,因為基督已經將那不可見的神完全表明出來了。我們在閱讀每一節經文時,如果不刻意問自己這個問題:「從這節經文中,我怎樣可以更清楚地認識基督?」,那麼,我們就沒有按照路德的文法歷史釋經法的引導,來閱讀經文。

如果我們跟隨改教家的腳步,我們必須明白「按照字面」閱讀經文,並不是以自然主義者的方式(a naturalistic reading)來閱讀。自然主義者的閱讀方式說,有關摩西擊打磐石的記載,只要明白這個歷史事件,就可以領會其意義全部的範疇。按照改教家之「基督中心的字面閱讀方式」則認為,除非我們明白掌管歷史的神如何使用這個歷史事件,來向祂的百姓啟示基督,它對我們來說,就是沒有意義的。

自然主義者研讀雅歌這卷書時,會對這樣的觀察感到滿意:雅歌是述說所羅門和他妻子在婚姻中的福樂;對雅歌這卷書,改教家照字面的閱讀會認識到,它最終要與基督與祂的新婦(也就是教會)在婚姻中的福樂有關。我們可以繼續不斷從舊約中引用層出不窮的例子。

但是,從改教家到這個時代,一般人對「歷史-文法觀念」這個詞所認知的意義,是如何轉變的呢?簡單地說,是由於學術自由主義(academic liberalism)的興起。改教家是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為真理進行辯護的:這個社會接受超自然的世界,也同樣接受自然的世界。他們沒有必要去證明:聖經是一本屬靈的書,是神所賜下,要教導我們關於屬靈的真理,也就是關於基督與祂的十架的所有真理——這些是每個人都接受的。他們所竭力爭辯的是這樣的一種釋經法:基本上容許人引用任何的經文,只要他能把其中屬靈的意義聯繫起來——如果他背後有教會權柄的支持的話。

但是啟蒙主義徹底地改換了社會的面貌,從那時起,光是說「按照字面」的釋經是不夠的:人還需要澄清,這個按照字面的釋經法的對象,必須同時是屬靈的,而且其寫作素材必須是以基督為中心的。

啟蒙主義之後的自由派神學家基本的目的,是要貶低超自然的作用;因此,他們對經文的閱讀,強調的是人類的作者,以及人類的歷史背景,完全不考慮這位掌管全地的神。而且,雖然自由派這種徹底的自然主義,已經被許多福音派的學者牢靠地擊敗了,但是其所強調的,似乎已經滲透到文法歷史釋經法本身的觀念之中,甚至直到今天,仍然對許多福音派學者具有持續致命性的影響。

我會這樣主張:現代的照字面的釋經法,有三個具體的方式被啟蒙主義所污染了。首先,盡可能地突出人類的作者(與此同時是對神聖作者的貶低);其次,釋經學的自然主義化,使得它想要去發現一個自然的人,在自然的處境下接觸到一個文本,如何會立刻明白這個文本;第三,結果是使得聖經被五馬分尸,讀起來不再像是一本統一的、連貫的故事,是關於一個應許的救贖主,如何實際上降臨人類的歷史,完成祂的工作——而更像是一堆鬆散相關的神聖文件,有著各種不同的目的、意圖與主題。

作為現代的宗教改革者,我們的任務是重新去發現文法歷史釋經法中,以基督為中心的元素。如果我們容讓唯獨聖經帶領我們到唯獨基督那裏,那麼,我們就必須矢志對抗當代的敗壞,也就是對改教家最重要的傳奇之一——按照字面的釋經法——的敗壞。為了這個目的,我提出下面六個理由,解釋為什麼說任何釋經法如果沒有把基督視為每一節經文的中心,就沒有正確地對待改教家的世界觀:

1. 自然主義者的意圖是讓人類作者擁有實際的優先權,因此,他們的釋經法很有效地否認了神才是聖經最終極作者的地位。

2. 自然主義者的釋經法削減了預表法的意義,而預表法經常是神在聖經中所說的故事之內在固有的意義(例如,見加拉太書四21-23)。

3. 自然主義者的釋經法不會認同保羅所作的斷言,認為一個自然人無法認識聖靈在聖經中所教導的屬靈的事——亦即,關於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的事(林前第二章)。

4. 自然主義者的釋經法與新約作者與使徒在詮釋舊約(比較彼得在使徒行傳第二章的講道,保羅在羅馬書第四章和加拉太書第四章的詮釋,雅各在使徒行傳第15章耶路撒冷會議中,引用阿摩司書第九章,以及希伯來書所使用的許多舊約經文,等等)時,所展示的明確榜樣,是相違背的。

5. 對宗教改革之「信心的類比」(analogy of faith)(譯按3)的原則,自然主義者的釋經法不容許人加以完全應用。它堅持,每句經文必須「按照它自己的意思」(on its own terms)來加以閱讀。

6. 自然主義者的釋經法並不容許每件事都以基督為最終的參照點,而這是與以弗所書一10,歌羅西書一16-18,以及基督自己在約翰福音五39、路加福音廿四25-27所說的直接抵觸的。

譯注:

1. 宗教改革有五大唯獨信念,除了唯獨聖經外,還有唯獨信心,唯獨基督,唯獨恩典,以及唯獨歸榮耀給神。

2.四重釋經法(quadriga)是中世紀發展出來的釋經理論。這種方法認為聖經經文有四重含義:字面意義(literal),托寓意義(allegorical,與基督徒的信心/教義有關),倫理意義(moral/tropological,與基督徒的愛有關),以及奧秘的意義(anagogical,與未來的盼望有關)。當時的教會認為,由於經文非字面的意義不是一般人可以看得出來的,因此只有教會才能解釋聖經。

3.「信心的類比(或信仰的類比):即聖經信仰真理的內在統一性(coherence),聖經經文決不會有與信仰條文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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