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加拉太書 3:1~18 (1.8.24)

Study 3 Galatians 3:1~18 (1.8.24)

研經題目:

這些經節是證明二16的四重論證:

(a) 1~5節,根據經驗的論證; (b) 6~9節,根據聖經關於亞伯拉罕的教導的論證; (c) 10~14節,根據基督受死的意義的論證;(d) 15~18節,根據遠在律法頒布以前,應許之約早已存在的這個事實的論證。

1. 試闡明保羅在這幾節中所用的論證,證明稱義和享受所賜的聖靈,是因信基督,而不是因「行律法」(即:靠我們自己守律法)。

2.10~18節。試區分律法和應許,行為與相信,作為神對待人的基礎。基督救贖的工作,使我們可以得到哪兩種益處?

注:

1. 2、5節。「因聽信」:是指聽見福音之道,且以回應或順服的信心領受。比較羅十8~17。

2. 7節。「亞伯拉罕的子孫」:是從靈性的相似這個意義來說的。比較約八39。

3. 8~9節。保羅解釋創十二3下的應許,是指正如亞伯拉罕領受了因信稱義的福氣(創十五6),照樣,當時候滿足了,萬國的人會「因亞伯拉罕」(in Abraham),即藉著他的後裔基督(14、16節),用同樣的方法領受同樣的福氣(創十五6)。照樣,時候到了,萬國的人會「因亞伯拉罕」,即藉著他的後裔基督(14,16節),用同樣的方法接受同樣的福氣。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3:1~5:12 直接呼籲加拉太人。保羅列舉了許多理由,向加拉太信徒解釋為何必須抵制那些攪擾他們的人,拒絕他們蠱惑人心的謬論。

3:14:31 律法和福音。保羅討論了“在律法以下”的含義(4:21),以及為什麼稱義一定要靠信心。(BTSB)

3:1-14 信心或律法的作用。保羅證明了信心是上帝指定的通往公義和生命的道路,他呼籲 (1) 加拉太人自己的經驗(1-5節),(2) 亞伯拉罕的例子(6-9節),以及 (3) 聖經中關於律法和信心的不同性質和效果的說法(10-14節)。(BTSB)

3:1-5 加拉太人的歸主經歷。保羅用五節經文質問加拉太信徒五個問題。他因加拉太信徒被假教師迷惑而失望,所以回顧他們起初認識基督的經過。

3:1 活畫在你們眼前,保羅相信他在加拉太人面前講的福音是如此的生動,以致他們像是親眼目睹耶穌被釘十字架一樣。誰又迷惑了你們呢?保羅借用異教法術的術語,描述假教師害人的行徑和加拉太人的危險處境。

3:2 我只要問你們(《和修》“這是我唯一要問你們的”),保羅用反問的方式指出,加拉太人試圖靠遵行律法來得到更完全的基督徒生命,這個想法是多麼不合邏輯。上帝賜給他們聖靈,在他們中間行神蹟(5節),是因為他們守律法嗎?不是的,而是因為他們聽信福音。受了聖靈,在基督徒信主得救、新生命開始之後,聖靈就按照新的約在信徒生命中做工,使他們成聖,在生活中得著能力,參與各種事奉。保羅知道,對加拉太信徒來說,這種經歷非常真實,他們必定記憶猶新。

3:2 受聖靈。在《舊約》時代,神的靈在某些時候降臨在個別的人身上,使他們能夠以神聖的能力完成關鍵的任務(例如,出31:1-5;民24:2-3;士3:10);然而,理想的情況是,上帝所有的子民都有神的靈(民11:29),上帝應許在未來的祝福時刻,這將會發生(結36:27;珥2:28-29)。耶穌重複了這個應許(約14:16-17;徒1:4-5),而彼得在五旬節當天宣告這個應許實現了(徒2:16-21)。基督復活所開創的新時代的其他祝福還在等待祂的再來,但聖靈已經被賜下,“作憑據”,保證將要來之事(林後1:22)。正如在使徒行傳中(見2:4;10:44-46;19:6),當加拉太人相信福音信息時,聖靈最初降臨在他們身上的時候,有明顯的跡象表明祂的臨在(加3:5)。加拉太人不是靠“行律法”(3:2),“經歷如此之多” (第4節;見NIV),現在還能想像他們需要遵守律法的規定,保羅覺得這很不可思議,因為律法的目的是作為以色列還在“肉身”時期的“訓蒙師父”(第24節),直到基督降臨,賜下聖靈。信心是由福音信息(羅10:17),並靠著聖靈的能力(林前2:4-5)所激發出來的,信心使人承認這信息是上帝的話(帖前2:13),並視為上帝呼召而作出反應(加1:6)。(BTSB)

3:5 賜給你們聖靈……行異能,在第2節,保羅提到聖靈在加拉太基督徒生命開始時的工作;在這裏,他提到聖靈日復一日地持續工作。雖然保羅離開了這些教會,也沒有其他使徒在他們那裏,但聖靈仍然與他們同在,繼續在他們中間行神蹟。聽信福音不只是基督徒新生命的開始,也是他們每天持之以恆的生活方式。

3:6-9 《舊約》中的福音(1) :亞伯拉罕。保羅向加拉太人發出了第二個直接呼籲:他們自己因信接受福音的經歷,足以使他們知道,得救不是靠遵行律法,而是靠上帝的恩典。《舊約》中亞伯拉罕的例子也表明,人被算為義是藉著真信心,而不是藉著律法(見創15:6)。

3:7-8 亞伯拉罕成為上帝百姓的先祖,不是因為他是猶太人血緣上的祖先,而是因為他有一群屬靈的兒女。他們跟隨他的腳蹤,有像亞伯拉罕一樣的信心。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將從他如同已死的身體中帶出生命來(見羅4章)。亞伯拉罕成了《舊約》預示福音的鮮明例證:他原本是信奉異教的外族人,但上帝使他因信稱義。

3:10-14 《舊約》中的福音(2) :《利未記》、《申命記》和《哈巴谷書》有一些現代譯本(如《英語標準譯本》)從第10節開始一個新的分段。任何人嘗試靠律法稱義都會受到詛咒,人只有信靠耶穌基督的贖罪工作,才能得稱為義。凡有聖靈住在他們裏面的人,都能得享亞伯拉罕的福分。

3:10 保羅在第7節講到 “那以信為本的人” ,現在轉而論述凡以行律法為本的人,這些人正處於保羅在2:18 所說的狀態中。如果保羅重建 “律法” 的殿堂,那麼律法的要求和譴責就會控告他,使他蒙羞。仍然眷戀行律法的人,實際上就是在這種處境之中。他們無法遵行律法,所以處在那些不信的以色列人所受的咒詛之下,這與蒙祝福的亞伯拉罕和所有信徒完全不同(3:8-9)。以色列人的歷史和人類的經驗都表明,沒有人能遵守律法中的所有命令,達到上帝的要求(參羅1:18~3:20,3:23)。人人都在咒詛下。

3:11 正如哈2:4表明的。《舊約》已經指出人是無法通過律法稱義的。

3:12 保羅引用利18:5表明,律法原不本乎信(《和修》“律法並不出於信”),他在這裏表達的意思可能與羅10:5相同。在羅10:5那裏,利18:5的信息等同於 “基於律法的義” (參腓3:9),這和 “基於信心的義” (羅10:6)是對立的。有些解經家認為,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參利18:5) 這句話在原來的上下文中,是指 “行” 律法的人會得到暫時的祝福和豐盛的生命。但是,這似乎也是律法中一個有條件的應許,即順服律法會帶來義(參申6:25);然而,這應許無法成就,因為它的條件是人必須完全遵 “行律法” ,這是人永遠無法做到的。有些解經家認為,根據利18:5(見注)的上下文,它主要是指人遵行上帝的典章律例才能享受蒙祂喜悅的生活。也有些解經家認為,保羅引用這節經文是要指出一個被猶太化主義者誤用了的口號。因為利18:5的意思和保羅在這裏反面運用這節經文所表達的意思完全不同。然而,更為恰當的解釋似乎是,保羅把這節經文解讀為一種預示,把在以色列地的生活看為永生的預示。在摩西之約中,人必須相信上帝最終藉著彌賽亞成就的應許和贖罪,才能得救。但現在新的約已經來到,那些持守舊的約的入門規條的人,已經無法從獻祭中得益了,他們必須遵 “行” 摩西律法的全部要求,才能永遠 “活著” (參加5:3)。

3:13 人不順服招致上帝的咒詛臨到(10節),但基督在十字架上成就的工作已經除去了這詛咒。保羅在2:20講述基督的死與他個人的關係,現在他集中闡述基督為世人所做的代贖工作。

3:14 基督被掛在木頭上(13節),不僅為以色列人帶來了祝福,也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在基督帶來的新時代中,人得到的主要益處之一是聖靈以嶄新的能力到來(見賽 44:3)。信徒不僅罪得赦免,還有永活的上帝與他們同在。保羅將在第5章和第6章進一步解釋擁有聖靈的含義。

3:15-22 律法和應許。給摩西的律法不能改變上帝已經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它有不同的目的。(BTSB)

3:15-18 以人類的契約為例西奈之約是臨時的,與亞伯拉罕之約中的應許並不矛盾。

3:15-17 保羅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解釋律法在上帝的計劃中的位置。契約或者遺囑是不能變更的,上面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所作的應許,也不能因為律法的出現而改變。

3:16 上帝多次向亞伯拉罕宣告祂的應許,但可能保羅特別想到創13:15和17:8。你那一個子孫(《和修》“你那個後裔” ,保羅知道, “子孫” 一詞的單數(希伯來原文 Zera‘)既可指集合單數,表示複數含義(保羅在羅4:18用這個詞表示複數),也可表示單數的意思。在這裏,保羅認定只有藉著基督,上帝所應許的祝福才能臨到外邦人,他看到舊的約的應許最真實、最完全地應驗在一個子孫” 身上,這個 “子孫” 就是基督。保羅用一個單數名詞而不是它的複數形式(見《舊約》其他地方)作為論據,表明他確信舊約經文的每個細節。

3:17 四百三十年以後,顯然保羅是指希臘文舊約《七十子譯本》的出12:40: “以色列的兒女住在埃及和迦南共有四百三十年” 。這裏的 “四百三十年” ,可能指從亞伯拉罕到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間(希伯來原文中無 “和迦南”);但保羅也可能從上帝在雅各下埃及之前,最後一次確認他的應許(創46:3-4)算起,而不是從上帝最早應許亞伯拉罕算起。這種算法把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的整段時期,看為從 “應許” 時期到 “律法” 時期的過渡。若是這樣,保羅就是根據希伯來文本確認以色列人寄居埃及的時間是 430年。3:18 保羅在2:21指出,人若是藉著律法得稱為義,那麼基督的死就徒勞無功了。這裏他表達了相近的意思: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是基於應許了。

一个有关“Study 3 加拉太書 3:1~18 (1.8.24)”的想法

  1. 答:1. 保羅說,基督徒得稱義、受聖靈,是因信基督,而不是行律法,他從這幾方面論證:1) 加拉太人自己的經驗(1-5節):他們受聖靈是因為聽信福音,而不是行律法;2) 亞伯拉罕的例子(6-9節):亞伯拉罕是以信心回應上帝的應許(創12),而不是靠行為稱義(創15);3) 想要律法稱義是不可能的,因為罪人無法“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因此向靠行律法稱義的,必然受咒詛。但福音告訴我們,基督已經為我們受了咒詛,罪人只有因信基督,才能得著所應許的聖靈;4) 從救贖歷史來看,上帝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在先,頒布西奈之約在後。而這應許指向耶穌基督就是亞伯拉罕那“一個”子孫,後來的律法不能廢棄先前的應許。如果上帝的應許必須倚靠人遵行律法,那麼承受產業就不是靠應許和恩典了。在這個意義上(關於得救、承受產業、受聖靈),律法和應許是互相排斥的兩種不同選擇。
    2. 以律法為本的結果是受咒詛,以信為本才能承受產業。基督的救贖大工,使我們得以稱義和成聖:不再受律法的咒詛,並且使亞伯拉罕的福氣臨到我們,即“受聖靈”(3:2),領受基督徒生活所必須的各樣恩賜,不斷成長。

发表评论

Fill in your details below or click an icon to log in:

WordPress.com 徽标

您正在使用您的 WordPress.com 账号评论。 注销 /  更改 )

Facebook photo

您正在使用您的 Facebook 账号评论。 注销 /  更改 )

Connecting to %s

%d 博主赞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