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4 加拉太書 3:19~4:7 (1.8.25)

Study 4 Galatians 3:19~4:7 (1.8.25)

研經題目:

1. 三19~24。保羅看似輕視律法。他在這段經文說到律法的目的有哪些?

2. 三25~四7。 在耶穌基督裏的人(基督徒)能享受哪些權利、得到哪些地位?請用自己的話將它們一一列出。對這些特權與身分,你是否會感到驚訝?你有這樣的體會和把握嗎?

注:

三19~20。「為過犯添上的」:意思是律法以過犯的形式為罪,並使人在犯罪時意識到自己在神面前有了罪。比較羅三19~20,五20,七7、13。

「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保羅用這些話表明應許優於律法,即使在宣佈的方式上也是如此。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上,神自己直接應許,而在頒布律法時,是藉著兩造的代表──天使代表神(比較申卅三2,七十士譯本;徒七53;來二2),而摩西則代表百姓。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3:19~4:7 從奴僕到兒子有一些現代譯本(如《英語標準譯本》)從19節開始一個新的分段。上帝從來沒有打算要使律法永遠有效,祂所應許的彌賽亞現在已經來到,相信彌賽亞的人就是上帝的兒女。

3:19 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和修》“為什麼要有律法呢?”)問題就產生了:如果上帝的計劃是基於祂的應許,並且律法對於這個計劃毫無影響,那祂為什麼賜下律法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意思可能是:(1) 設立獻祭制度,暫時解決罪的問題;(2) 更清楚地教導百姓認識上帝的要求,遏制他們犯罪;(3) 表明人的罪孽干犯了明文律法;或(4) 顯明百姓的罪和他們需要救主(參羅3:20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四種含義在神學上都是正確的,但對保羅來說,最有可能的是最後一種。藉天使經由中保之手設立的,申33:2 說上帝從西奈山而來,在那裏賜下律法;祂是 “從萬萬聖者中來臨” 的,那時天使與上帝同在(參徒7:53;來2:2)。上帝賜律法給以色列人時,摩西是上帝和以色列民之間的 “中保” (利26:46;約1:17)。摩西律法是約的一部分,但那個約只是暫時的,不是永存的。現在耶穌已經以亞伯拉罕真正子孫的身份來到,摩西律法就不再有效了。既然割禮是摩西之約的一部分,就不再有必要了。

3:19 那麼,為什麼要有律法呢?(參新譯本)上帝賜下律法一定有其目的,儘管保羅在強調律法(以及它所屬的摩西之約)是一項臨時措施之前,只是暗示了這個目的,只打算讓律法從摩西持續到基督的到來,即應許給亞伯拉罕的“子孫”。為過犯添上的(《新譯本》為了過犯的緣故才加上的),可能暗示對律法規定的懲罰的恐懼起到了防止一些違法行為發生的作用;保羅更可能的觀點是,律法在闡明上帝的要求時,揭示了其違法行為中隱含的對上帝的反叛(羅7:7-11),因此顯出罪“真是罪”(羅7:13;參羅5:20)。 藉著天使,見徒7:38, 53;來2:2。(BTSB)

3:20 上帝頒賜律法給以色列民時,參與者不止一面(《和修》“單方”),也包括中保摩西在內。上帝卻是一位,上帝的最終啟示不是藉著中保,而是唯獨出於祂自己。因為基督是完全的神,所以出自基督的一切都是出自獨一真神。這就解釋了為何保羅在第1章堅稱,福音不是從人那裏,或是藉著人臨到他的,而是直接從天父上帝和他的兒子耶穌基督(1:1)臨到他的。

3:21 律法和上帝的應許肯定不是互相反對(《和修》“對立”)的。保羅認為律法是 “聖潔、公義、良善的” (羅7:12),但因為人的罪,律法從來不能叫人得生(見羅8:3)。

3:22 律法(聖經)不能使人得到與上帝同在的 “生” (21節,《和修》“生命”),反而把眾人都圈在罪裏(參羅3:9-20)。上帝賜下律法不是為了使所有以色列人得到祂所應許的,而是為了使祂的一個 “子孫” ——基督——能成為賜福的源頭。人蒙福不是因遵行律法,而是因信。上帝對於以色列人不能遵行律法這個事實並不意外。事實上,摩西頒佈律法後,就預言以色列人不能遵行律法(31:24-29)。律法確認了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應許,人唯獨藉著信心才能稱義(加3:6-9、14、18)。

3:23 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和修》“但這‘信’還未來以前”),保羅所說的 “信” 指在新的約中對基督的信靠(參22節),他的意思是, “在基督和唯獨因信祂稱義的新的約來到之前” 。由於保羅以亞伯拉罕作為因信稱義的例子(6-9、14、18節),因此他不可能指在基督降生之前無人因信得救(參約3:18注),只是說那時人還不認識基督所成就的救贖之工,還沒有來自新的約的信心。

3:24 律法作為訓蒙的師傅(《和修》“啟蒙教師”),有著顯露和遏制過犯的積極作用,並且預言基督的到來。

3:25 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和修》“這‘信’既然來到了” ),見3:23 注。

3:26 你們….都是上帝的兒子,這是信徒在舊的約下和在新的約下的主要區別:在律法之下,信徒過的是奴僕的生活;在基督裏,信徒過的是自由的生活,這自由是因成為上帝的 “兒子” 而得的。 “兒子” 希臘原文是huioi,法律術語,常見於第1世紀羅馬帝國關於收養和繼承的法律中。 “兒子” 擁有承受產業的權利,保羅在這裏和其他書信中(參4:5-7;羅8:14-16、23),用這個詞來指所有男女基督徒的地位。他們都被收養進入上帝的家中,享有上帝兒女的一切特權,承擔一切義務,有權承受產業。

3:27 保羅除了用 “兒子” (26節)這個比喻外,還用了兩幅圖畫來描繪這個新時代。受洗,表明信徒經歷死亡,向那個伏在律法、罪和死亡之下的舊時代死了(羅6:3-4;加2:19、6:14),然後從水中出來,加入新造的群體(林後5:17)。披戴基督, “披戴” 是穿衣服的用語,表明信徒藉著與基督在靈裏聯合,有了新生命和新目標。

3:28 不分猶太人、希臘人,摩西律法隨著舊時代的過去而失效了;在新造的群體中,猶太人和外邦人之間的隔閡已經被拆毀了(見弗2:11-22)。因此,外邦人就不必先受割禮成為猶太人(參3:14),才能作基督徒。不分……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不是暗示這些群體應有的行為方式沒有分別,因為保羅在其他經文中對作奴隸的( “僕人”)和作主人的(弗6:5-9)、作丈夫的和作妻子的 (弗5:22-33)都有不同的要求。顯然保羅不是倡導消除一切差異,或認可同性婚姻和同性戀關係(見羅1:26-27),而是指出那些過去的隔閡、錯誤的優越感和自卑感,都已經被廢除了,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保羅沒有忽視男女之間的差別,而是說他們 “都成為一了” ,成為了 “一個” 身體,即教會。這節經文教導的是包含多樣性的合一,而不是要眾人都整齊劃一。

3:29 亞伯拉罕的後裔,保羅陳述他的辯論重點:屬基督的人已是亞伯拉罕家族中的一員,不必為了要作上帝的百姓而受割禮。

4:1-7 在本段經文中,保羅在兒子和奴隸之間作了對比,他這樣做的目的是幫助加拉太人明白,對律法的依賴不是成熟的標誌,而是不成熟的標誌。與律法相反,在基督裏的信心所產生的兒女才是神應許的後嗣。(FSB)

4:1-3 兒子未成年時,因年幼無法承受產業,可能跟奴僕無異。關於羅馬帝國時期的奴僕,見林前7:21注。作奴僕,這是以色列同胞和信主前的保羅在舊的約下的處境。

4:3 世俗小學(《和修》“世上粗淺的學說”),這裏和第9節中的世俗小學,都是指加拉太人以前信奉的粗淺學說。對於猶太人而言,這可指摩西律法,但對於外邦人而言,這可能指他們異教信仰的一些基本觀念。但我們不應忽略,這節經文也暗示魔鬼的捆綁,那些受教於世俗小學的人,他們的思維模式和生活狀況都受律法主義束縛,是受管(《和修》“所奴役”)的。保羅在第8節解釋說,這種 奴役是 “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 。迷信律法主義與遭魔鬼操控是密切相關的。

4:3 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直譯可作:在世俗粗淺的屬靈力量之下,參ESV)。見西2:8、20;另參林後4:4;弗2:2,6:12。邪惡勢力在這個時代盛行,主宰著有罪人類的生活。上帝的律法只能譴責其對象的罪,也是一種奴役的勢力。從所有這些奴役中,基督帶來了解救。(BTSB)

4:4 及至時候滿足,在人類歷史的恰當時刻,上帝差遣祂的兒子降世。上帝統管和鑒察世上萬事,引領和預備萬民接受基督的降臨和傳道事工,並為傳揚福音做好準備。

4:5 得著兒子的名分這個比喻,大概來自上帝稱呼以色列為祂 “兒子” 的舊約觀念,並結合了羅馬帝國收養兒子的觀念。古羅馬人收養兒子是為了指定他為繼承人,以承受家庭的全部財產(另見3:26 注);他們通常收養成年男子。

4:6-7 你們既為兒子,既然基督徒現在已是兒子,也已經成年,就有資格接受上帝所應許的兒子的靈,繼承產業。阿爸是亞蘭文的 “父親” (參羅8:14-17)。

One thought on “Study 4 加拉太書 3:19~4:7 (1.8.25)

  1. 答:1. 保羅說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最有可能的意思是(參羅三20,五20),律法闡明了上帝的要求,因此,當人違犯律法時,就知道這真是罪,並意識到在上帝面前的罪咎。另外,律法不能叫人得生命,只是作訓蒙的師傅,從摩西時期到基督到來之前,揭露罪,遏止罪,並讓人意識到罪人需要基督,藉此,“使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22節)。
    2. 在基督裏的人可以“披戴基督”、屬乎基督,成為祂身體的一部分;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照著應許承受產業(永生);可以進入上帝的家,成為上帝的兒女,享受一切特權,包括得著兒子名分,而且有聖靈內住,可以坦然無懼來到寶座前敬拜祂,呼求祂為阿爸父。這是上帝在基督裏為選民預備的豐盛祝福與特權,實在令我驚訝。是的,我有這樣的體會和把握,雖然有時候會感到懷疑。求主繼續保守、扶持我軟弱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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