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1 Judges 11:29~12:15 (2.5.16)

研經題目:
1. 請參閱傳五2~6和申廿三21~23耶弗他許願的故事。這個故事對於:(a) 向神許願的神聖性,和(b) 首先考慮這種誓願可能涉及之問題的必要性,有什麼教訓呢?
2. 試將耶弗他應付以法蓮人與基甸應付同樣情形的事加以比較(八1~3)。這件事對於:(a) 以法蓮人,和(b)耶弗他,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注:
初期的釋經家和歷史家們都相信耶弗他將女兒獻為祭;中古時期以來,好心的學者們,則設法將這女子的命運說成為終身守童貞。但是,從耶弗他的哀慟(35節),兩個月的展緩(37、38節),和設立節期,每年4日為她哀哭這些情形看來,都難於自圓其說。39節明晰的經文,必須按字面直解。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1:29 耶和華的靈降在,見14:6注。
11:30-36 耶弗他的誓言是操控性的,承諾用燔祭來換取勝利。它的條件也很輕率:“無論什麼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考慮到家家戶戶都有豢養動物的院子,耶弗他可能打算在回家時首先遇到這些動物中的一隻。然而,這顯然有可能是一個人。(BTSB)
11:31 無論什麼人,先……出來(原文直譯:無論什麼,先……出來),從希伯來原文用詞可以看出,耶弗他原本想獻上作燔祭的可能是一隻牲畜;但從希伯來語法來看,也可以指人(“無論什麼人”);若是如此,耶弗他也可能想過將人獻上作燔祭。然而,令他驚訝的,不是他要將人獻上作燔祭,而是那人竟是他自己的女兒。上帝嚴禁以色列人用人作祭物(利18:21,20:2;申12:31,18:10;耶19:5;結20:30-31,23:37、39)。但愚昧驅使耶弗他許了這樣的願,並且還要還願,行那可憎之事(見11:39注)。
11:35 我已經……開口許願,不能挽回(《和修》“……開了口,不能收回”),許願是一件莊嚴的事,因為人許願就是向上帝起誓。人們許願是出於自願,在一般情況下,人許了願就要履行(申23:21-23;詩15:4;傳5:4-5)。但是,任何導致犯罪的許願都不應當遵守,履行了反而不討上帝喜悅,《利未記》記載了這種情況的律例(利5:4-6)。獻人為祭是可憎的,耶弗他不該為了還願而殺死自己的女兒。
11:39 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這句話的希伯來文字面意思很可能是,耶弗他真的獻上他女兒為燔祭。但另一種解釋是,耶弗他將女兒獻上,使她永遠作處女,作為一種象徵性獻祭(參考經文:她是獨生的 [34節] ,並且是處女 [37-40節] )。這種解釋可從12-28節中耶弗他所說的話得到支持,因為那番話表明他非常瞭解以色列的歷史,所以他極有可能不會照字面意思犧牲自己的獨生女。但是即使這樣,對耶弗他的女兒來說仍是一個悲劇,因為她將不會有孩子,對耶弗他來說也是一個悲劇,因為他的血脈從此斷絕。
11:39-40 對摩洛的崇拜(見24節注)涉及到獻兒童為祭(參利18:21;20:2-5)。這很諷刺,因為耶弗他曾把以色列人從亞捫人手中解救出來,亞捫人將他們的孩童獻給摩洛,而耶弗他卻將他的女兒獻給耶和華,而耶和華是不接受活人獻祭的。不幸的是,其他以色列人也獻了人祭(代下16:3;21:6;結20:25-26,31)。耶弗他對律法的無知更是雪上加霜:他本可以贖回自己的女兒(利27:1-8)。雖然誓言是不能違背的(民30:2;申23:21-23),但上帝已經提供了贖回誓言的方法。耶弗他顯然對這一點一無所知。(BTSB)
12:1-7 耶弗他和以法蓮人發生衝突。這件事和以法蓮人先前質問基甸的情況(8:1-3)非常相似。上次基甸成功地安撫了他們,但這次耶弗他沒能做到,結果爆發內戰。以法蓮人戰敗,從此他們在以色列歷史上不再發揮任何重要的作用。
12:1-7 結論:耶弗他對陣以法蓮人。以法蓮人被描繪成傲慢無禮之人,想要加入不屬於他們的戰爭。也許以法蓮人對他們將錯過耶弗他的勝利所帶來的一些戰利品感到不滿。參閱他們先前對基甸的抱怨(8:1-3)。12:1 以法蓮人威脅要在耶弗他的“頭上”(希伯來語 rōʾš)燒掉他的房子。但不幸的是,耶弗他剛剛燒了他唯一的孩子,因此沒有房子(家)。“頭”是對耶弗他所渴望成為的領袖或首領(希伯來語rōʾš,11:11)的一個殘酷的雙關語。12:4 逃亡的人。對基列人作為以色列人的合法性的侮辱(參書22章),這是對耶弗他個人特別的嘲諷(11:1-2)。耶和華的不參與表明,這是上帝沒有批准的支派間爭鬥。這一事件預示著第19~21章的支派間戰爭。(BTSB)
12:6 示播列……西播列,基列人設下計策,用一個無大緊要的詞來抓住以法蓮人,“示播列”的希伯來文意思是 “一條流動的溪” 或 “一把麥穗兒”。對外人來說,這個詞很難準確發音。根據現代英語的用法,Shibboleth(示播列)是指一些 “自己人” 共用的字詞、短語、主意或者信念,以區分 “外人”。以色列人最可怖的悲劇是再度自相殘殺(參8:17)。
12:8-10 以比贊。以比贊是第九任士師。他的30個兒子和30個女兒都與外鄉人通婚,令他與其他人不同(9節)。耶弗他因自己的錯誤而無兒無女,但在他前後的兩任士師,即睚珥和以比贊,都有30個兒子(見10:4),與他形成對比。
12:11-12 以倫。以倫是第十任士師,但關於他的記載近乎空白,只說他作了士師十年。
12:13-15 押頓。押頓是第十一任士師。與睚珥和以比贊一樣,他有許多兒女,並且十分富有。
1. 請參閱傳五2~6和申廿三21~23耶弗他許願的故事。這個故事對於:(a) 向神許願的神聖性,和(b) 首先考慮這種誓願可能涉及之問題的必要性,有什麼教訓呢?
答:在上帝面前許的任何誓言都必須仔細考量,不可冒失開口(傳5:2),因為一旦起誓或許願,就都是神聖的,都必須履行。然而,冒失起誓需要的是悔改,而不是履行(見利5:4-6;另參利19:12)。況且耶弗他許的願似乎想要和上帝作利益交換,用燔祭來換取勝利,這都說明他這個誓言是非常愚蠢的。這教導我們,我們的心思意念需要福音啟示的光照,好照明我們黑暗的內心。作任何決定,都必須通盤考慮前因後果與利弊得失,不能跟著感覺走。
2. 試將耶弗他應付以法蓮人與基甸應付同樣情形的事加以比較(八1~3)。這件事對於:(a) 以法蓮人,和(b) 耶弗他,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答:基甸用高明的外交手腕,奉承以法蓮人,從而安撫了以法蓮人。但耶弗他對以法蓮人對他的挑釁和嘲諷(以法蓮人說要把房子燒在耶弗他頭”上,說基列人[泛指約旦河東的流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是“逃跑的人”,不配作以色列人),則是以責怪他們沒有搭救他脫離亞捫人的手來回應,並招聚基列人與以法蓮人爭戰。以法蓮本是約瑟的次子,在各支派中享有威望(因此他們會居高臨下地責怪基甸、責怪耶弗他),而且與猶大支派不和。後來的北國就用以法蓮為代稱(耶31:9)。耶弗他則是個非常複雜的士師,他的母系血統使他被同胞鄙夷,作為被棄絕者,他卻吸引了一幫“匪徒”,而且被稱為“大能的勇士”。但這些經歷也可能使他成為一個行事衝動的人,因此會許下那樣的誓願,也用暴戾之氣來對待指責他的人。
Ecc 5:2-6 你在神面前不可冒失開口,也不可心急發言;因為神在天上,你在地下,所以你的言語要寡少。 (3) 事務多,就令人做夢;言語多,就顯出愚昧。 (4) 你向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他不喜悅愚昧人,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 (5) 你許願不還,不如不許。 (6) 不可任你的口使肉體犯罪,也不可在祭司(原文作使者)面前說是錯許了。為何使神因你的聲音發怒,敗壞你手所做的呢?
Deu 23:21-23 「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 (22) 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23) 你嘴裡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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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11 Judges 11:29~12:15 (2.5.16)
1. 請參閱傳五2~6和申廿三21~23耶弗他許願的故事。這個故事對於:(a)向神許願的神聖性,和(b) 首先考慮這種誓願可能涉及之問題的必要性,有什麼教訓呢?
* 人若向神许愿,要知道这是最需要认真履行的。因为是向圣洁守约神许愿。耶和华从不食言,祂也喜悦祂的选民也如此行。
* 人许愿要谨慎,不可许违背上帝律法的愿,不可做犯罪得罪神的事去还愿。
試將耶弗他應付以法蓮人與基甸應付同樣情形的事加以比較(八1~3)。這件事對於:(a) 以法蓮人,和(b) 耶弗他,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 在基甸的时代,以法莲人确实为征战做出了贡献,当他们去与基甸争辩的时候,也是合理的。但到了耶弗他时代,以法莲人不但最初不相应号召去一起征战,战争结束后还怪罪别人。以法莲人在罪中越陷越深。
* 耶弗他面对以法莲的无理,他缺乏大度和智慧,应该首先寻求和平的方式解决内部矛盾,不要轻易使以色列弟兄之间互相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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