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約翰壹書 2:28~3:10 (2.12.10)

Study 3 1 John 2:28~3:10 (2.12.10)

研經題目:

今天我們已來到這卷書的第二段(參綱要)。

1. 二28~三3。使徒既開始在29節指出公義的生活就可以測驗人是否為神的兒女,他便被這希奇的新生活所吸引而迸發出驚奇而又愉快的狂喜。我們這兒女的地位是從那裏來的呢?世人對這種地位的看法怎樣?它將來的榮耀又會怎樣呢?這件事對我們目前的生活應有什麼影響?比較西三4、5。

2. 三4~9。這幾節復述並發揮二29的真理。這裏列舉了哪五種理由說明犯罪的行為是與神的兒女的地位絕不相容的呢?

注:

1. 二28。這節經文清楚證明約翰和保羅與彼得一樣,都相信主會再來。也參三2,四17。

2. 二29。「是祂所生的」:是在這卷書信中首次提到作神的兒女的地位。

3. 三6、9。這兩節的意思並不是說基督徒不會犯罪,也不是說犯一次罪就是尚未重生的明證,而是說一個真正的神的孩子是不可能一直習慣於犯罪生活的。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28~3:3 基督徒是上帝的兒女。約翰向讀者重申,他們應當忠於上帝的兒子,而不是那敵基督者(18-27節)。約翰敦促他們要竭力追求與屬靈身份相稱的正直信實,竭力衛道。

2:28 住在主裏面,見約8:31注,15:4注。這樣,信徒若能維繫與基督建立的個人關係,就不會輕易相信假教師的錯謬教導,當祂來的時候,就不會因犯罪而感到羞愧。祂若顯現,許多人將無法坦然無懼,卻會在祂面前……慚愧(原文或譯:慚愧而躲避祂),因為基督是來審判世人。

2:29 知道祂是公義的,意即信靠基督,不以自己道德上的正直而自視不凡。

3:1 世人……不認識我們,有時候,認識並服事基督的人與不信主的人在某些方面會有不同意見。

3:2 將來如何(原文直譯:我們將來會是怎樣),指擁有永遠不會生病、不會衰老、不會死亡、完全無罪的榮耀身體。除了復活的基督以外,這樣的人在地上還未顯明。我們必要像祂,在永恆裏,基督徒在道德上沒有罪,理智上沒有虛假和錯誤,身體上沒有軟弱和缺陷,而且會一直被聖靈充滿。“像”並不表示“等同”,信徒永遠不可能像基督那樣全知、全能,因為基督既是人也是神。

3:4-10 上帝的兒女棄絕罪惡。人若承認聖子,並且有聖父(2:23),他的生活就會有明顯的改變。

3:4 違背律法(希臘原文anomia)指失去上帝的引導,觸犯上帝的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有些人認為,犯罪似乎無關緊要,因為基督徒也會犯罪(1:9,2:1);然而,忽視罪的嚴重影響將招致災難性的後果。

3:5 耶穌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不僅為了使人罪得赦免(1:9),也為了使罪不再專橫地奴役人。在祂並沒有罪,約翰提醒我們:“上帝就是光”(1:5),祂兒子耶穌彰顯了祂無罪的本質。

3:6-7 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真正跟隨基督的人領受了聖靈的恩膏(2:20、27),不會無所顧忌、習以為常地違背聖靈在他們心裏種下的上帝的道(見3:9-10注)。那些經常犯罪的人是未曾看見祂,也未曾認識祂。他們不是真正的基督徒。關於“住”的解釋,另見約8:31注,15:4注。

3:8 上帝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約翰重申第5節,但這裏特地指出罪與魔鬼的關係。認識基督意味著參加一場全面的屬靈爭戰,抵擋魔鬼的作為,對抗犯罪

3:9-10 從上帝生的,見約3:3-8。上帝的道(原文直譯:上帝的種子),有些解經家認為,這是指使人重生的上帝的話語(參雅1:18、22;彼前1:23、25);有些解經家則認為,這是指聖靈住在信徒心裏,使他們重生和改變。由於聖靈是藉著上帝的道使人重生,所以上述兩種觀點都符合約翰的本意。換言之,因為上帝的道藉著聖靈的工作住在信徒心裏,所以信徒就不能犯罪。真正的基督徒(真正的上帝的兒女)內心已經被聖靈改變,因此不能過著持續犯罪的生活;但這不是說基督徒在今生可以完全擺脫罪(見1:8-10)。從此就顯出,這正如耶穌論到假先知時所說的:“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7:16)。不愛弟兄,約翰回到道德層面上,指出檢驗一個人信仰的真偽,是看他的行為,而不是單憑他的宣稱。

2 thoughts on “Study 3 約翰壹書 2:28~3:10 (2.12.10)

  1. 1. 二28~三3。使徒既開始在29節指出公義的生活就可以測驗人是否為神的兒女,他便被這希奇的新生活所吸引而迸發出驚奇而又愉快的狂喜。我們這兒女的地位是從那裏來的呢?世人對這種地位的看法怎樣?它將來的榮耀又會怎樣呢?這件事對我們目前的生活應有什麼影響?比較西三4、5。
    答:神兒女的特徵是:1) 以與基督再臨相稱的方式行事,習慣性地行善(“行公義”),這是“住在主裏面”的證據(2:24,將福音存在心裏,就必住在主裏),證明這人是上帝重生的(2:28~29);2) 棄絕罪惡,不會習慣性地犯罪(3:4-10,尤其是3:9)。神兒女的地位來自於我們是主所生的(2:29)。
    是否重生光從外表是看不出來的,就像世人也看不見耶穌的榮耀,以為祂不過是凡人。這榮耀現在對世人來說是隱藏的。但我們是上帝的兒女,當基督顯現時,我們必要像祂,而且要看見祂的“真體”(“本相”,參《中文標準譯本》)。凡對基督有這種盼望的,都要潔淨自己,像祂一樣潔淨(3:1-3),即歌羅西書3:4-5所說,基督顯現時,基督徒也要與祂一同顯現在榮耀裏,因此,要治死地上的肢體。
    2. 三4~9。這幾節復述並發揮二29的真理。這裏列舉了哪五種理由說明犯罪的行為是與神的兒女的地位絕不相容的呢?
    答:犯罪的行為與神的兒女的地位是不相容的,因為:1)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3:4);2) 凡住在祂裏面的,就“不犯罪”(3:6a)(也就是不會習慣性地犯罪,以犯罪為生命的常態,而不是說不會跌倒);3) 犯罪的,就是未曾見過祂,也不認識祂(3:6b);4) 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公義的),而犯罪的是屬魔鬼的(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3:7-8);5) 從上帝生的,就“不犯罪”,因上帝的生命在他心裏;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從神生的。(3:9)

    Col 3:4-5 基督是我們的生命,他顯現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裡。 (5) 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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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天我們已來到這卷書的第二段(參綱要)。
    1. 2:28~3:3。使徒既開始在29節指出公義的生活就可以測驗人是否為神的兒女,他便被這希奇的新生活所吸引而迸發出驚奇而又愉快的狂喜。
    我們這兒女的地位是從那裡來的呢?

    答:我個人是想,兒女的地位應該在3:1是從「慈愛的天父稱我們為祂的兒女」。→按照神學應該是出於神主權、神恩典、神慈愛的揀選,但是這裡的描述比較少。
    但若是要從2:29來看,好像是因為我們行公義,但其實這個並非是原因,乃是因為我們成為被神所生的人(3:9),所以我們的生命才顯出神公義的屬性。

    世人對這種地位的看法怎樣?
    答:世人不認識神,因此不能明白我們是神的兒女這地位是何其寶貴。

    它將來的榮耀又會怎樣呢?這件事對我們目前的生活應有什麼影響?比較西3:4,5。
    答:3:2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將來在榮耀中我們將得見榮耀的主的真體、我們也將成為像他的榮耀形象。
    因此,約翰在這裏表示,這樣的盼望會讓神的兒女想要潔淨自己,像神一樣聖潔。(3:3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比較歌羅西書3:4-5基督是我們的生命,他顯現的時候,你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裡。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慾,和貪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跟約翰一書這裡所提到的內容類似,所以也帶出喜愛聖潔、恨惡罪惡的結果。

    2. 3:4-9。這幾節復述並發揮2:29的真理。這裡列舉了哪五種理由說明犯罪的行為是與神的兒女的地位絕不相容的呢?
    答:的確2:29與之後3:4-9相輝映,也可以說3:4-9乃是2:29的延伸說明。有哪五種理由:(1) 神的兒女乃是靠主勝過罪→3:5 (2)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3)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4) 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5)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是種)存在他心裡,他也因此不能犯罪。
    注:
    1. 2:28。這節經文清楚證明約翰和保羅與彼得一樣,都相信主會再來。也參3:2;4:17。
    2. 2:29。「是祂所生的」:是在這卷書信中首次提到作神的兒女的地位。
    3. 3:6,9。這兩節的意思並不是說基督徒不會犯罪,也不是說犯一次罪就是尚未重生的明證,而是說一個真正的神的孩子是不可能一直習慣於犯罪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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