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ADOPTION)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Ⅰ 舊約中的收養
舊約較少提到收養一事。希伯來文沒有一個專門詞語形容這習俗,而這做法也沒有在舊約的律法中出現。以色列人有其他幾種方法解決婚後不育的問題,這或許解釋了上述的現象。多妻制及娶兄弟遺孀為其存後的*婚姻,減少了收養兒女的需要,而以色列人保留家族產業的原則(利廿五23起;民廿七8-11,耶卅二6起),也使膝下無兒的父母較少顧慮。
米所波大米和敘利亞有關領養的資料,幫助我們對舊約的情形有更多的了解。在古代近東地方,領養兒女是法律上的行為,獲收養的兒女由此進入領養者的家庭,與該家庭親生的兒女擁有同等權利及責任。若將這情況應用於舊約,我們發覺聖經也有少數收養兒女的記載,主要是記錄在創世記十二至五十章之內。這些記載顯示以色列人比較喜歡收養自己家族的人為兒子。舊約與近東的文獻一樣,把接收成人、予人合法承繼權與收養全歸入同一範疇,但羅馬法律則清楚分辨這些做法。
按照楔形文字記載的法律慣例,以利以謝若要成為亞伯蘭的後嗣(創十五3),夏甲、辟拉、悉帕的兒子若要有分於亞伯蘭及雅各的產業(創十六1-4,卅1-13,參:廿一1-10),就必須先有收養的手續。雖然以利以謝後來似乎喪失了繼承權(創廿四36,廿五5-6),這卻不是常見的情形;而一封來自拉薩(Larsa)的巴比倫信件(Textes cune*iformes du Louvre 18, 153)也顯示了類似的事情,即沒有兒子的人可以收養奴僕為兒子。由妾侍而生的兒子可被正室收納為子,這可見於撒萊及拉結的宣告:「我可以因他被建立」(創十六2,卅3,參 RV 旁註),又見於拉結的聲稱:「神……賜我一個兒子」(創卅6)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拉班收養雅各為子(參:創卅一3、18、30,卅二3起),但雅各本人卻似乎收養了瑪拿西及以法蓮為子。在烏加列文獻中亦有收養孫兒為子的習俗(PRU 3, 70-71)。在舊約其他地方,摩西(出二10)和以斯帖(斯二7、15)幾乎可以肯定是被他人收養的,只是他們大概不是根據以色列的律法被收養。至於基努拔(王上十一20)的例子,則較難確定。
詩二7乎出現了一句收養儀式的慣用語:「你是我的兒子」(參:創四十八5:「這兩個兒子是我的。」)在伊里芬丁(Elephantine)的收養合約中,也出現類似的字句(參 E. G. Kraeling, The Brooklyn Museum Aramaic Papyri, 1953,項8),而在一些古老的巴比倫文獻中,也出現了與此意思相反,但形式相同的慣用語。然而舊約沒有提到收養的儀式,因為「養在……膝上」(創卅3,五十23:伯三12)的習俗,所指的乃是孩子的出生與一家之主對此的承認。
收養也有神學性的層面。以色列這個國家被視為神的兒子(賽一2起;耶三19;何十一1),特別是頭生的兒子(出四22;耶卅一9),而大衛王裔也同樣特別的蒙神恩待-雖然聖經同樣強調他們的人性和責任(撒下七14;代上廿八6起;詩八十九19起)。使徒保羅也曾說兒子的名分屬於以色列(羅九4),因為這是出於神的揀選。
書目:S. I. Feigin, JBL 50, 1931,頁186-200; S. Kardimon, JSS 3, 1958,頁123-6; I Mendelsohn, IEJ9, 1959,頁180-3; J. van Seters, JBL 87, 1968,頁401-8。
M.J.S.
Ⅱ 新約中的收養
新約聖經所說的收養是以猶太習俗為背景,而不是根據羅馬的律法;前者將家庭的益賦予養子,後者的主要目的則是延續領養者的家系。這個觀念只在保羅書信中出現,所指的是神按祂白白的恩典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使他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四5)。神這樣做的目的及結果就是使人從奴僕改變為兒子的身分(加四1起)。這是神從創世以前所豫定的計畫,是藉著耶穌基督的工作而完成的(弗一5)。「阿爸、父」的呼叫(羅八15;加四6,上下文論及收養),可能是奴僕獲得兒子身分後傳統上的呼叫。神的養子擁有家庭成員一切的權利,包括進到父面前並與基督同作後嗣的權利(羅八15、17)。聖靈的同在,既是使人擁有神兒女身分的媒介(羅八14),也是其結果(加四6)。然而,不論神兒女的養子身分是如何的完全,仍要等到萬物脫離敗壞的轄制時,這收養才能最終體現(羅八21起)。
神的「收養」意味著恩典的施予,這可從以下的記載反映出來:約翰告訴我們,信神的人「成為神的兒女」(約一12;約壹三1-2);浪子被父親按納,享有兒子的一切權利(路十五19起);耶穌再三稱呼神為信徒的父(太五16,六9;路十二32)。
書目:W. H. Rossell, ‘New Testament Adoption-Graeco-Roman or Semitie?’, JBL 71, 1952,頁233起;D. J. Theron, ‘“Adoption” in the Pauline Corpus’, EQ 28, 1956,頁1起;F. Lyall, ‘Roman Law in the Writings of Paul-Adoption’, JBL 88, 1969,頁458起。
嗣子,收養(Adoption)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離開親生父母的家庭,而歸入另一個家庭,並繼承這新家庭的權利和責任。在聖經裏,繼為嗣子是一個用來描述救恩的過程,以及隨之而來的利益,並與家庭關係有關的用語。神是父親,祂仁慈地把相信基督的人接進祂屬靈的家裏,並賜他們所有後嗣應有的權利。救恩不但是赦罪和免被定罪;救恩也是得到極大福祉的地位。信徒就是神的兒女。
舊約
合法的過繼並不見於猶太律法中,以色列人也沒有這種做法。事實上,「繼為嗣子」一詞並沒有在舊約裏出現。有幾件事件可能暗指過繼的做法,如摩西(出二10)、基努拔(王上十一20),和以斯帖(斯二7),可是這些事件都在外邦的社會發生(埃及和波斯),並且沒有證據證明過繼已制訂為法律。
然而,過繼的比喻在以色列中並非不存在。神宣告說,祂是以色列國的父,祂愛以色列像兒子一樣(賽一2;何十一1)。祂告訴法老說:「以色列是我的長子」(出四22)。祂更特別對大衛(和彌賽亞)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詩二7);而有關大衛的後裔,祂說:「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撒下七14)。雖然上述並不確實是關乎過繼為嗣子的經文,但在舊約裏,神這幾次宣告以色列是祂的兒子,已提供了一個神學基礎,讓以色列可稱為神的兒女。
新約
新約的文化背景跟舊約有很大的分別,因為過繼為嗣子,在希臘和羅馬的社會裏,有很詳盡的律例和儀式。對於有這背景的人,新約的嗣子比喻就特別有意義。
過繼的希臘文字huiothesia意思是「當作兒子」,而新約裏只有保羅使用這字詞。保羅書信中使用了這字詞五次,都是針對一些肯定有羅馬背景的讀者。有一次,保羅談到以色列人作為神兒子之特別身分的舊約觀念──「那兒子的名分……都是他們的」(羅九4)。其餘四次描述新約信徒怎樣藉著神恩慈的揀選,而成為神的兒女。神救恩工作的整個範圍──過去、現在和未來──都可從收納為嗣子一事中看見。
信徒得著神兒子的名分,是神從創世以前已經決定的:神「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弗一5)。能得著兒子的名分,並不是信徒的功勞,而完全是出於神的愛和恩典(弗一5、7)。
現今信徒得以成為神家裏的人,就是脫離了罪和律法的轄制,而獲得一個新的身分,成為神的、自由的後嗣。人進入了救恩,便得著自由的兒子所得的權利:「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羅八15)。保羅告訴加拉太人說,基督徒已經從律法中被贖出來,以致他們得以過繼成為兒子。結果,聖靈進入信徒的心,呼叫「阿爸、父」(加四5)。信徒與父神的親密關係,與他們作為奴僕時為主人所擁有的相比,是救恩的一個顯著特徵。
像救恩的許多方面一樣,嗣子論有一個末世的成分。信徒「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羅八23)。信徒成為神之後嗣的完全彰顯,就是他們得以脫離現今世界的腐敗。他們作為神家裏的成員,會得著完全像祂(約壹三2),並且和基督的榮耀身體相似(腓三21)這個最終的權利。這是神應許賜給所有兒女的部分產業(羅八16-17)。
William E. Brown
另參:「基督徒的稱號」。
參考書目:
G. Braumann, NIDNTT, 1:287-90; A. H. Leitch, ZPEB, 1:63-65; F. Lyall, Slaves, Citizens, Sons: Legal Metaphors in the Epist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