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venant of Works, the Covenant of Grace, and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作者:John Hendryx
誠之摘譯自:
http://www.monergism.com/thethreshold/articles/onsite/qna/FAQs.html

聖約神學看到三個基本的、全面的聖約,是從亘古到永恆未來之救贖歷史的架構。這些聖約,雖然各自不同,卻是緊密相連的。這三個聖約中,最基本的是神學家所謂的「救贖之約」(Covenant of Redemption)。這是指三一真神在亘古以先,彼此所作的約定:聖父設計救贖,聖子答應承擔救贖,而聖靈答應要把救贖的成果施行在選民身上。在這個最早的神的聖約中,所有基督會救贖的人,所有要賜給祂作為祂受苦的獎賞的人,都是在世界被創造以前聖父所揀選的人。
「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與「救贖之約」是相關的,因為它為聖子所承擔要完成的工作設好了舞台,並且為祂在履行「救贖」——祂與父神所約定要賜給祂的子民的——時所要成就的事定好了條件。在這個聖約中,聖父為人——按照祂的形象所造的,被造界的高峰——制定了一些要求(stipulations),並且應許要把永生——神的同在這個最大的祝福——當作人成功地完成這些條件的結果。如果基督要完成救贖之約對祂的要求,那麼,祂就必須作為盟約的頭,作為祂所約定要拯救的子民的代表。
最後,恩典之約與行為之約的關係非常緊密,基本上是因為它是行為之約的重新發布(republication),它也應許與神同在的永生,條件是必須完美地達成上帝的吩咐。不過,它有一個附加的但書:因為亞當,人類第一個盟約的頭,未能遵行聖約的條件,神白白應許要差派一位新的盟約的頭,基督,完成亞當未能完成的,並贏得聖約——亞當所破壞的——的獎賞。當然,背約必然會帶來懲罰,基督也必須滿足亞當為自己和他的後裔所帶來的咒詛。在恩典之約中,神單方面地應許祂永恆、令人喜悅的同在這個獎賞,並以祂自己為代價,起誓必要成就此約。這可以在下面這幾件事上看出來:亞當犯罪後,上帝提供並宰殺了動物,以遮蓋亞當的羞恥;挪亞洪水之後,祂所收回的、並射向自己的弓;以及祂在亞伯拉罕面前被切成兩半的動物中間走過,等等。而最終,當基督為我們承擔聖約的咒詛——是我們在亞當裡配受的,也得到了應驗;這是祂作為我們新的盟約的頭,靠著祂完美順服的一生,為我們所贏來的,所有聖約的祝福。聖經中提到的所有在歷史中的聖約,都是與恩典之約有著有機關聯的表達或安排(administrations)。
行為之約是否有聖經根據?
雖然「行為之約」這個詞不是聖經的用詞,而且雖然「聖約」這個字沒有用來描述神與亞當在伊甸園裡的關係,我們有幾個理由相信這個概念是非常合乎聖經的,即使這個詞沒有出現在聖經裡。首先,聖經把創造本身描繪為與上帝存在於一種聖約的關係之中(耶利米書卅三20-26);而若創造在一般的意義上是上帝在約裡所設立的,那麼,人作為按照上帝的形象被造,是被造界的高峰,他被造的本身,就何等地更加必然是與神有著立約的關係的呢?
二,創世記中關於人的創造,非常清楚地展示了作為聖約特色的所有元素:首先是一段序言,強調祂先前的工作中所顯明出來的偉大(一1-27,二5-9);第二、有一些特殊的條例,要放在那些與神進入聖約關係的人身上(一28,二15-17);第三、不順服時的負面獎懲(sanction):死亡(二18),這成為我們理解第四點的保證;第四、順服所隱含的正面獎懲:永生(以上的分析取自Peter Golding,《聖約神學》。)
第三、創世記載提供了似乎是作為聖約的記號或聖禮的描述:生命樹。
第四、何西阿書六章7節所有可能的翻譯是:「他們都像亞當背約」,給我們最確定的指示,說明亞當被造時,神與他立了約。
第五,也是最重要的,羅馬書五章12-21節的語言和教導,要求我們把亞當理解成我們盟約的頭,或聖約的代表。在這段對聖約神學來說,是非常重要的經文中,亞當被描述為我們第一個盟約的頭,他的失敗使我們在神面前都成為有罪;但是與基督對比,基督,我們第二位盟約的頭,把完美的義呈獻給神,祂的成功使我們在神面前可以成為義。因此,如果基督在恩典之約中是作為盟約的得勝者,成就了我們的救恩,為我們完成了聖約的條件;那麼,這段經文就無可爭辯地將亞當放在相同的角色中,也就是作為我們盟約的頭,成功地(或失敗了)為我們完成了聖約的條件。如此,他在伊甸園的失敗,就表現為對聖約的悖逆;而這個聖約,很早就被稱為「行為之約」了。
有些神學家相信「行為之約」減損了神與人之間原本存在的個人與美好的關係,並降低上帝賜創造開始就向人顯出的,人所不配的善意與仁慈;因此,有些人建議用其他的詞來代替「行為之約」,包括:「自然之約」,「生命之約」,「創造之約」,以及「伊甸園之約」等等。
恩典之約是否有聖經根據?
雖然「恩典之約」這個詞不是聖經指定的,但是這個觀念,強調神的聖約應許的統一性和融貫性,要為祂的名的緣故,救贖一群百姓,當然是最合乎聖經的。存在一個統一的恩典之約,是由創世記三章15節,上帝所作的第一個福音應許的本質所表明的,在那裡,神應許有一位將要來的救贖主,祂會由女人的後裔所生。聖經其餘的部分,就是在展開這個應許,並且讓這個應許越來越清楚,越來越具體,讓我們看到這個應許會如何完成;而神與祂百姓所立的每個接續的聖約,都是要應驗那最初的聖約應許的下一個步驟。因此,歷史中的多個聖約,並不會取代或廢除神與亞當在墮落之後所立的第一個聖約,而是保存它,以它為基礎,建立在它之上的。若如同保羅堅決主張的,在西奈山所立的約,並不會廢除亞伯拉罕的應許(加三15-24),那麼,後來的任何聖約如何能廢除對亞當所作的第一個福音的應許呢?
雖然有人認為創世記三章15節的福音應許不能被稱為聖約,但是它是神的主權所執行的,由獻祭的血所認可(創三21)的應許之恩典的約定,是清楚地以聖約的術語表達出來的。此外,聖經中第一次出現「聖約」這個詞,在挪亞的時代,神告訴挪亞,「我要與你立約」(創六18),這裡的「立」(establish) 約,不是「切」(cut,建立inaugurate)一個約,而是「確認」(confirmed);這表明挪亞知道,當神臨到他的時候,已經在執行一個約,這不外乎是對亞當的應許。我們必須注意不要貶低神在不同時期與人「切」的,具體的、歷史性的聖約,包括挪亞之約,亞伯拉罕之約,西乃山之約,大衛之約,以及應驗所有其他聖約的「新約」;但是我們也不可錯過這些聖約之間有機的關聯與統一性。它們乃是一步一腳印地展開神統一的救贖計劃,直到所應許的基督終於到來,並將他們帶到完美的結局。
救贖之約是否有聖經根據?
雖然「救贖之約」這個詞不是聖經的用詞,但是這個教導,很明顯是合乎聖經的:在創世以前,三一真神的三個位格間達成了一個莊嚴的協定,要完成救贖的工作,父神應許要把一群百姓賜給聖子作為祂的產業,聖子答應會完成他們的救贖,而聖靈立約會為基督作見證,並將祂的救贖施行在祂百姓的心中。如此,根據神的見證,神的羔羊被認為是「世界創立以來被屠殺的」(啟十三8,見呂振中譯本;新譯本也如此翻譯;意思是在神的心中,羊羔在創世以前就被殺了——為父所賜給祂的人而死),所以聖子要完成救贖的這個協議必然是在歷史之前就奠定的。有好幾處經文,為救贖之約的觀念作見證。主要的一處是詩篇第二篇,那裡用父神與基督立約的語言來描述基督。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12節也說到聖父和聖子之間,要完成救贖的約定;以弗所書一3-14給我們三一真神所承擔的角色的圖畫,那是每一個位格從永恆以來就要執行的。不過,描述救贖之約最清楚、最好的經文是在約翰福音。在那裡,耶穌重複說到父神賜給祂的工作,所應許要給祂的榮耀的獎賞,以及差派聖靈施行祂救贖的好處,並實際地帶來所應許的一群得贖的百姓,這是聖子毫無差誤地順服父神的功德。(以下經文用救贖之約的觀念來解釋會更有意義:約翰福音五17-31、36-37、43; 六37-40、57;七28-29、38-39;八16-19、26-29、38、42、49-54;九4;十14-18、25-30、36-38;十二23-28、44-50;十三3、20、31-32;十四9-14、16-20、24-26;十五8-15、24-27;十六7-16、27-28;十七章)。
(譯按:路廿二29 按希臘文直譯,可以譯為:I covenant with you a kingdom as a kingdom was covenanted to me;和合本譯為:我將國賜給你們,正如我父賜給我一樣;「賜給」:希臘文是διατίθεμαι,可以譯為我與你立約)